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修订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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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修订办法

(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兰政发〔2022〕53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范围

所有占用土地的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

三、计算办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占100%。

(二)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3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5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为4%,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5万元。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

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

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确无排放和无能耗的企业,对应指标得基本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以上、3-5亿元、2-3亿元、1-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1.2;

2.上年度研发费用3000万元以上、2000-3000万元、1000-2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加分指标

1.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设计机构的企业,加5分;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加4分;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等)的企业,加3分;新认定为金华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加2分。

本项最高加分10分。

2.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以上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加3分。

3.新获评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加3分。

4.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加1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5.新获评管理对标星级评价五星级的企业,加5分;对获评管理对标星级评价四星级的企业,加4分;对获评管理对标星级评价三星级的企业,加3分。

6.拥有“千人”、“万人”计划、海外工程师等高端人才的企业,加5分。

7.新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加5分。

8.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企业计算得分进行排序,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及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C、D四档。

A类企业:

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5%以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5%和规下前3%的企业。

B1类企业:

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5%以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和规下前20%未列入A类的企业。

B2类企业:

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5%以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70%和规下前45%未列入A类、B1类的企业。

C类企业:

亩均税收5万以上未列入A、B类的企业。

D类企业:

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

(二)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同意的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

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2)关联企业:

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2.提档

(1)上一年度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提升一档。

(2)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隐形冠军”企业、未来工厂企业提升一档。

(3)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3.降档

上一年度没有研发费用支出的规上企业在原评价结果基础上下调一档。

4.豁免

(1)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经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认定后评为B2类及以上企业。

(3)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按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名前10的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认定后评为A类企业。

(4)上一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备案的投资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认定后评为B2类及以上企业。

(5)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不列入C类及以下,金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6)有效期内的亩均税收高于3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7)社会福利性生产企业不实行累进加价机制。

5.暂不评价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可暂不评价。

(2)过户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在2个自然年内可暂不评价。

(3)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区,不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评价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收集并经市统计局审核后上报规上企业综合评价使用相关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面积为准);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加减分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

市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经信局。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调查出租型企业情况、核实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报审核意见。

企业需按时登入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完成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用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排污权配置给予优先保障。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汽、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4.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和绿色信贷支持对象,优先享受政府性转贷资金、政策性担保相关扶持政策。

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5.优先推荐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6.保障企业高管子女就学。

对A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管的子女(每家企业每年限1人)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允许在**范围内统筹安排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7.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2.B1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B2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0%比率享受。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在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以增产提质。

2.列入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限电限气对象。

3.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率享受。

(四)D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

2.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限气对象。

3.原则上不得享受省以下其他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

4.实行累进加价机制,对首评D类的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对连续两年评为D类的企业,企业用电价格提高0.3元/千瓦时,自来水水价加收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在原政策基础上加倍收取;对连续三年评为D类的企业,企业用电价格提高0.4元/千瓦时,自来水水价加收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1.5倍收取。

5.鼓励D类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并购重组、关停转型、闲置腾退等措施,完成低效用地整治后,按C类企业执行各项差别化政策。

由低效用地盘活专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经市经信局牵头审核后发函执行。

七、其它

1.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见附件。

2.本意见自2024年3月7日起实施,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和实施细则,原《**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兰政发〔2022〕53号)停止执行。

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附件:

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单位:

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用地面积

实缴税金:

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退)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中:

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性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根据上年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对配套印染(含专业印染)、化工、建材三个重点污染行业和其他污染企业共四个类别分别排名,同类别内排名按从高到低20%、50%、20%、10%企业数赋分,得分分别为10分、9分、8分、7分。

非污染企业的基本分为10分。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

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

主要污染物指标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费用支出/营业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

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

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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