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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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闭口桶(罐):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0个,其中15个为检验样品,15个为备用样品。
开口桶(罐):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8个,其中9个为检验样品,9个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试验
GB/T17344-1998
2
液压试验
GB18191-2008
3
堆码负载(常温)
GB18191-2008
4
跌落高度
GB18191-2008
表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试验
GB/T17344-1998
2
液压试验
GB19160-2008
3
堆码负载(常温)
GB19160-2008
4
跌落高度
GB19160-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8191-2008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19160-2008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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