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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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

 

 

(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

出租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等资料。

 

 

第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出租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十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第十一条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明或有关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领、发、用、存和缴销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代征单位应保证代征税款日结日清,严禁挪用、截留国家税款。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对代征单位的办税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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