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与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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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与评价
天津职业大学机电学院机加工实训车间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职大安全评价机构
资质证书编号:
APJ—(国)——
2012年10月22日
编号:
0001
天津职业大学机电学院
机加工实训车间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
董刚
技术负责人:
刘景良
评价项目负责人:
何桥
2012年10月22日
评价人员
姓名
资格证书号
从业登记编号
签字
项目负责人
何桥
评价组成员
何桥
报告编制人
何桥
报告审核人
刘景良
过程控制负责人
刘景良
技术负责人
技术专家
姓名:
刘景良签字
机电学院机加工实训车间安全现状评价
第一章概述
1.1安全评价的目的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评价确认该厂是否满足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通过评价为该厂提出消除、减弱事故隐患的对策与措施,为事故隐患治理提供依据,提高该厂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的经营。
1.2安全评价的过程与范围
1.2.1评价范围
受天津职业大学机电学院的委托,职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了本项目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本次评价的对象为车间内各场所安全现状,评价的范围包括该车间安全管理、电气安全和防火防爆安全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评价。
并对车间内各方面安全水平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
确认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
1.2.2评价过程
评价程序包括:
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
1.3安全评价的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
(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0)《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发布,1996年6月1日)
1.3.2主要标准、规范
(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2)《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8)《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1984
(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1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95
(1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12)《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
(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6)《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GB3811—85
(1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18)《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范》(GB4387—1994)
(1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20)《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
(2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22)《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23)《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1987)
1.4评价单位概况
1.4.1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职业大学机电学院实训车间,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丰产北道2号,天津职业大学机电学院占地500平方米,现有员工100余人,其中;工人65人,工程师10人,高级工程师5人,技术人员20名。
该厂经营机加工,模具制造等金属加工项目。
1.4.2工厂位置所在图
下面的红圈是天津职业大学机电学院实训车间的位置
1.4.3工厂总平面图
1.4.4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建筑名称
结构
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火灾类别
1.4.5自然条件
该车间位于天津市,天津市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
四季分明,春季多风,干旱少雨;夏季炎热,雨水集中;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干燥少雪。
年平均气温12.5℃
平均最高温度26.2℃(7月)
平均最低温度-4℃(1月)
绝对最高温度39.9℃
绝对最低温度-18.3℃
平均相对湿度70.4%
全年日照平均天数189
平均年降雨量550-650mm
全年最多风向西北风、西南风
最大积雪深度为25cm
地震基本烈度8度
天津境内交通发达,经过或位于天津各级公路很多,并且天津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也相当发达。
1.4.6安全管理状况
第二章安全评价
2.1厂址及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2.1.1运用安全检查表法对厂址及总平面布置进行安全评价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标准要求,编制本单元安全检查表2-1
表2-1厂址、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备注
1.
厂址
1.1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规定进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0.1
1.2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0.4
1.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0.5
1.4
不得在地震断层和设防裂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不得选址建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2.0.11
2
总平面布置
2.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1.1
2.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厂区、功能分区及建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1.2
2.3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1.6
2.4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1.7
2.5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1.9
3
生产设施
3.1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
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2.5
3.2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2.7
3.3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即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
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4.2.8
3.4
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4.4.1
3.5
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4.5.1
3.6
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手、臂、腿、脚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够的活动空间。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4.6.1
3.7
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GB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执行。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6.1.4
3.8
机械加工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按GB2894、GB2893和GB6527.2执行。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8.1
注:
表中“√”为符合相关标准项;“×”为不符合相关标准项;“∽”为部分符合相关标准项。
2.1.2厂址及总平面布置评价结论
2.2防火防爆安全评价
2.2.1运用安全检查表对防火防爆进行安全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编制表2-2:
表2-2防火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备注
1.
前期准备
1.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1.2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第十三条
(一)
2.
防火检查
2.1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第十六条(三)
2.2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第十六条(五)
2.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消防法》第十七条(三)
3.
消防设备
3.1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第十六条
(二)
3.2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3.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4.3.3
3.4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4.3.6
3.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3
3.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4
3.7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3.1.14
3.8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1.2
3.9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1
3.10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2
3.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3
3.12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4
3.13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1.5
3.14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7.1.3
4.
室内外防火设计
4.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4.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1.0.3
4.3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3.1.11
4.4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3.1.15
5.
防火管理
5.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法》第十七条
(一)
5.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消防法》第十六七条
(二)
5.3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消防法》第十八条
6.
应急救援及演练
6.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法》第十六条
(一)
6.2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法》第十六条(六)
6.3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法》第十七条(四)
注:
表中“√”为符合相关标准项;“×”为不符合相关标准项;“∽”为部分符合相关标准项。
2.3.2防火防爆评价结论
2.4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评价
2.4.1运用安全检查表法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安全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编制安全管理检查表:
表2-4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备注
1.
安全投入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5
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一)
1.6
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四)
1.7
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
1.8
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五)
2.
安全教育培训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3
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
2.4
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
3.
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3.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3.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3.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5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
应急救援
4.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五)
4.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4.3
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注:
表中“√”为符合相关标准项;“×”为不符合相关标准项;“∽”为部分符合相关标准项。
2.4.2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结论
2.5生产工艺安全评价
2.5.1运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价
依据《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1984、《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GB3811—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编制生产工艺安全检查表:
表2-5生产工艺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备注
1
磨削机械
1.1
磨消机械上所有回转件,例如:
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必须安设防护罩。
防护罩应牢固地固定,其联结强度不得低于防护罩的强度。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2.4.1
1.2
砂轮防护罩一般由圆周构件及两侧构件组成,应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2.4.2
1.3
砂轮的护罩的最大开口角度必须等于或小于2.4.4.1-2.4.4.5中规定的数值。
开口角度应以砂轮主轴中心为顶点延长到罩的外壁上开口端部来测量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2.4.3
1.4
砂轮防护罩上修整用开口处必须设有防护装置。
以防止飞出的颗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