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有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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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有合同法
沙特有合同法
篇一:
沙特劳务合同修改
涉外工程劳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经营场所:
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区(县)街道(乡镇)户口所在地省(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利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两年。
以乙方到达涉外工程工地之日起计算(以入场签证为准)。
第二条乙方工作地点:
沙特阿拉伯国家,市,或由甲方调派之其他该国境内城市。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即乙方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乙方的工资待遇: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执行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双方约定劳务报酬具体分配办法和标准如下:
基本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
绩效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
其中绩效工资为暂定金额,甲方根据平时乙方技术水平、协作能力、
工作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月度考核,甲方在暂定绩效工资基础上作-10%至+15%的上下调整。
劳务报酬中包含了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社会保险不再单独发放,也不统一由单位交纳,由乙方按原交纳渠道自行交纳。
第五条乙方工作时间:
根据沙特当地的气温调整工作时间段,每天工作9小时,用餐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每月实际工作时间平均不得少于27天(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工作条件的除外),超出27天的部份按“超出工作工日X(基本工资+绩效)/27”另计。
如工程工期紧,乙方要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加班,日加班时间计算到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内。
年度结算月平均工作天数不得低于27天(如有事不做且月平均工作天数低于27个工日的每天扣减人民币200元,正常病假天数除外)。
第六条乙方工作成果三次及以上不能达到质量要求,或三次及以上出现怠工,或三次及以上违反管理制度的,视其具体情况,甲方有权降低乙方的工资标准。
第七条乙方违反当地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工作操作流程造成较大损失;不配合安装队工作安排;损坏公司机具设备造成较大损失。
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降低乙方工资标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乙方工作认真负责、有责任心,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视项目情况的需要,可晋升为组长,并可获得优先参加计件工作的待遇。
第九条甲方按季度向乙方发放工资,支付至所在地账户(没有账户前支付现金),人民币与沙币折算汇率按每月15日“路透”公布汇率换算。
每月工资在下月15日结算,于每季度结束后下月20日发放,最迟不迟于25日。
第十条乙方日常基本生活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15日预付基本生活费500SAR,于每季度结算工资时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甲方从乙方第一月、第二月、第三月的工资中每月扣减人民币3350元,共计10050元人民币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待乙方工作期满且乙方没有严重违约时,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如有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在所属工作面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支付。
如有特殊情况,计件工作无法计量,根据实际情况经工长及负责人确认,可以先按计时工计算。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于每月15日向乙方预付不得超过500沙特币(SAR)/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图纸、资料及施工所需的所有机具、材料、配件并提供技术指导,办理各有关证件等。
(三)出国前,对乙方进行当地法律、法规、习俗及人身安全、生产、生活等培训。
(四)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20万沙特币(SAR)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取得长签(系指—年为长签)后,另增加所在国医疗保险一份。
医疗保险不足其就医费用时,其超出部分由乙方本人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签证费用、国外体检费用、往返机票费用、国外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只限于长签办理完后有效)。
合同期内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以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工作地点和宿舍,一日三餐,工作鞋、工作服(每年工作鞋三双、冬装和夏装各两套),床上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脸盆、毛巾等一套)。
7、乙方不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如无故旷工超过3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出国所产生的往返机票费、签证费、体检费、福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合同期内工作表现及态度不好、惹是生非、打架斗殴、聚
众闹事的,视具体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其遣送回国,工资不做任何结算,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和民风民俗及生活习惯,遵守项目部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与各级管理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内部协商解决,不得采取中途停工、聚众闹事等不良行为。
3、乙方必须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操作规程和规范施工。
如达不到图纸和规范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修,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如乙方返修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派其他人员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施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安全设备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安全、消防的操作规程及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6、乙方负责施工现场材料的搬运、堆放和保管。
在使用中严格按照图纸和现场管理人员交底施工,严禁偷工减料、浪费材料。
7、负责保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种机具设备、商品、护照及钱财。
如非正常使用或保管不当丢失的由乙方按价赔偿。
篇二:
沙特海关法
沙特海关法
目录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关税适用条款
第三章禁止和限制条款
第四章货物的分类
第五章进出口
第六章清关程序
第七章关税暂停征收和退税条件
第八章关税豁免
第九章服务收费
第十章报关员
第十一章海关官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海关管辖范围
第十三章海关使命
第十四章货物变卖
第十五章海关特权
第十六章时效
第十七章最后条款
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法规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本法(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
第二条本法中以下称谓唯一解释如下:
1-委员会/阿拉伯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
2-大臣/负责海关总署的大臣
3-主管机关/负责海关总署的部门
4-署长/海关总署署长
5-关长/海关关口关长
6-总署/海关总署
7-海关/大臣在海、空港或陆路设置,办理海关事务的行政机构
8-法律制度/海关执法的规则条列
9-海关规定/部分陆路、海上海关监管的范围,包括:
(1)海关规定的水路
(2)海关规定的陆路
10-海关线/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分界线,国土周围的海岸线(以下法律名词部分从略)
第三条本法各条款在主权国家领土、领海内有效,同时允许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内设立自由贸易区,本法各条款在自由贸易区部分或全部失效。
第四条根据本法规定,所有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报关。
第五条根据本法规定,海关总署可以在各海关执法,也可在其领土、领海任何地点执法。
第六条根据大臣或主管部门决定设立海关关口。
第七条根据大臣或主管部门决定制定海关职能和海关工作时间。
第八条考虑到商品检验因素,根据本法第7节规定,通关必须在指定的海关办理。
第二章关税适用条款
第九条入境货物必须根据海关统一关税征收关税,根据本法豁免关税或与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签订有协议的,或在海和会框架内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免除关税的除外。
第十条关税的种类按货物价值比例或货物质量分别征收,也可同时按货物价值比例和货物质量征收。
第十一条根据海合会所有成员国现行的法律和海合会成员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修改或废除关税。
第十二条确定修订税率决定的执行开始时间。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应在海关登记之日向海关缴纳关税,与海关修改条款有抵触除外。
第十四条存放在保税库到期货物的纳税,按货物申报登记之日的征税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本地区以外货物以及本地区免税区的货物,按出关当日的的征税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认定走私货物或违禁货物,应以从高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海关对变卖货物征收关税,应根据本法在变卖当日确定。
第十八条对已损坏的商品,海关根据货物申报登记时的价值认定。
第三章禁止和限制
第十九条所有进出国境的货物都应向海关报关,并向就近海关申报。
第二十条禁止所有海上运输工具在法定港口外装卸货物,出现海上特殊状况,或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出现此种情况应及时向就近海关及安全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吃水在200吨以下、搭载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或海关列为高税率的商品的船只进入海上海关管辖区,出现海上特殊状况,或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出现此种情况应及时向就近海关及安全中心报告。
境内港口转运及已办妥海关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禁止境内所有往来飞机在没有海关的地点起降,出现特殊状况,或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出现此种情况驾机者应及时向就近海关及安全中心报告,并向海关提供报告,与相关法律有抵触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陆路运输工具在没有设海关的地点进出国境。
第二十四条禁止海关禁止或违反海关法的货物进出或过境,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批文除外。
禁止进出或过境海关限制的货物。
第四章货物的分类(原产地、价值、品种)
第二十五条在国际经济组织或地区组织现行的框架内,根据与原产地达成的货物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
第二十六条货物价值的计算按海关法执行条列办理。
第二十七条货物的计价按以下元素认定;
1.报关须持原始发票,海关总署署长或授权人可以在原始发票或原始文件不全的情况下验关放行,但货主必须保证90天之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货物的价值证明必须根据26条规定提供原始发票和能证明其价值的相应文件。
3.除原始发票外,海关有权要求货主提供合同、信函和其他相关文件。
4.如有必要,海关可以要求持有外文的发票把具体内容翻译成阿拉伯语。
第二十八条出口货物的计价为当时海关登记价值,外加货物到达海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海关税则目录未归类的货物按世界海关组织的条列归类,属于本国子目录项下的货物在海合会框架内归类。
第五章进出口
第一部分进口
第三十条
一、报关单载明通过海路进口到该国的货物。
二、由船长签署的包含所有货物的报关单,包括:
1、船舶名称、国籍、以及货运注册地。
2、货物的总重量、散装货物的重量,如有违禁货物应如实申报。
3、货物的包装、件数、标志、说明和编号。
4、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5、货物起运港口名称
三、船长在进入海关管辖范围应向相关部门出示原始货单。
四、船长还应给港口方提供:
1、原始货单
2、船员自用的物品清单
3、乘员名单
4、在本港卸货的清单
5、海关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提单
五、船只进入港口36小时内提供相关单据、文件,公共假日不计在内。
第三十一条无到港代理的货船、帆船的报关清单必须签有装船港口海关的签证。
第三十二条
1、所有水上运载工具不经港口海关允许不得卸载货物,货物的卸载、转运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之下进行。
2、根据海关总署署长的指示要求进行卸载、转运。
第三十三条货主在海关保税库提货时发现货物数量、货值出现短缺,船长、大副或其他代表人负全责,参阅本法第54节。
第三十四条货物数量、货值出现短缺或与货单所列货物不符,船长或代理人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如果未能提供相应的文件,在船主做出保证的前提下海关给于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
第三十五条通过陆路进口的货物必须在第一个关口办理通关手续,经海关总署署长批准也可转其他关口办理。
第三十六条
1、由陆路运输进口的货物报关单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签署,报关单应包括所有的运载工具资料、所载货物资料及海关总署署长要求的其他资料。
2、货到后,承运人或其代表及时向海关提供报关清单。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法第二十二节,飞机必须按规定的航线飞越过境,在设有海关的机场降落。
第三十八条根据本法第三十节第1、2、3、4条规定,机长签字提交所载所有货物的报关清单。
第三十九条根据本法第三十八节规定,飞机到港后机长或其代表应及时向海关提供货物报关清单。
第四十条除安全因素等特殊要求外,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不许卸载货物,如有必要应及时通知海关,参阅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文。
第二部分出口
第四十一条根据本法第一部分,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离境时,无论满载或空载都应向海关申报,领取离境许可。
本法特列条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货物出口商应向海关提供货物报关清单,禁止陆路承运人偷逃海关监管。
第三部分邮政运输
第四十三条通过邮政进出口商品的根据本法办理,参阅国际邮政条约条款和本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部分共同条款
第四十四条
1、禁止用任何方式将多个货物打包成一件货物报关。
拖车、挂车依据海关关长批示办理。
2、不得将货物随意拆分、组合。
海关总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拆分,拆分货物不得损坏库房。
第四十五条依本法第32、33、34节,汽车司机、飞机机长及运输公司在海、陆、空运输环节中的货物卸载、转运中出现的货物短缺负责。
第四十六条海关清关时有权使用电子信息交换。
进口的一般条件
—进口商有相应的商业注册登记
—出口国贸易管理部门认证的发票
—符合沙特阿拉伯或国际规范标准的出口国证明
—出口国商会认证的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申明货物不具争议证明
—食品应按照沙特阿拉伯或海合会成员国标准用阿拉伯语标明食品成分、有效期
—卫生部的登记备案(尤其是药品)
海关办理的手续
—根据货物种类,由商工部质量检验实验室查验提供的样品
—音像制品、出版物提交文化新闻部代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条列执行
—动植物提交农业部检验检疫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清关程序
第一部分商品检验
第五十二条报关登记后,海关官员根据海关总署署长指示对商品进行部分或全部检验检查。
第五十三条
1、货物的检查检疫在海关进行,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可在海关总署署长指定的地点进行。
2、所检疫的货物的运输、开包、打包等所有费用由货主承担。
3、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存放在海关仓库待检的货物运走。
4、由海关认可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受检商品的运输、搬运。
5、未经海关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以及存放待检商品的场所。
第五十四条货物检疫应有货主或代理人在场,出现货物短缺按以下确定责任:
1、货物进入海关保税库时保持包装原样整齐,确定短缺发生在出口国装船之前,短缺申诉被驳回。
2、进入保税库时的货物包装外观不完整,库房负责部门应与承运人核对收货纪录、核实货物数量、重量、货物品名。
库房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货物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出口国海关载有明确保留纪录除外。
3、货物进入保税库包装外观完整,疑似入库后出现货物短缺、调包,库房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海关怀疑货物涉嫌违法、违规,海关有权在货主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包检查,在通知货主后,货主仍拒绝接受检验的,经海关总署署长的批准,海关有权在通知货主或代理人之前开箱检验、撰写检验报告。
第五十六条
1、海关有权将货物交由相关部门对商品规格、类型依法进行核实。
2、货物是否分解检验分析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如有必要,海关总署署长有权决定打开货物包装。
3、海关总署署长有权对经检验分析有害,或不符合标准的货物进行销毁,或退回原出口港。
费用由货主或代理人承担。
如有必要海关可出具相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海关依据报关清单内容计算税额,如申报内容与实际检验结果有出入,按实际检验结果征税,并根据本法加征罚金。
第五十八条如海关通过检查货物、单据仍不能确定报关单所报内容的真实性,海关有权停止检验并要求货主补报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依据本法第52至56节,海关有权重复检验。
第二部分乘客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旅客携带的随身物品或关长确定为属于旅客的物品在海关关口申报、检验。
第三部分税款的征收和货物的验放
第六十三条
1、依据本法,在交清税款和其他手续费之前,货物不得放行。
2、根据海关总署署长规定的程序,正式将货物交付货主或其委托人。
第六十四条税收工作人员应向进口商开具由大臣或主管机关制定的正式收据。
第六十五条如遇特别紧急情况,经大臣或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撤回货物。
第六十六条经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持银行保函、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担保手续可以在缴纳关税前先行放货。
进口的一般条件
—进口商相应的商业注册登记
—出口国相关机构认证的发票
—符合沙特阿拉伯或国际规范标准的出口国证明
—出口国商会认证的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申明货物不具争议证明
—食品应按照沙特阿拉伯或海合会成员国标准用阿拉伯语标明食品成分、有效期
—卫生部的登记备案(尤其是药品)
海关办理的手续
—根据货物种类,由商工部质量检验实验室查验提供的样品
—音像制品、出版物提交文化新闻部代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条列执行
—动植物提交农业部检验检疫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关税暂停征收的条件
第一部分总则
第六十七条经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持与税金等额的银行保函、现金保证金等担保手续,货物可以在缴纳关税前入境及境内转运。
第六十八条依据海关总署署长制定的规定条件办理现金保证金、银行担保及其他担保的释保手续。
第二部分过境货物
第六十九条根据本法第69条和海合会成员国统一经济协议的规定,货物可以依据现行的国际协定规则在海合会成员国境内过境。
第七十条过境手续仅限于在指定海关办理。
第七十一条根据国际、地区通行的条约规定,货物过境的路线、各式运输工具及承运人的责任按海关关长的指示办理,运输线路由大臣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十二条货物从海关转运它处可免提供入境口岸的货物清单,并依据海关总署署长规定的要求转运。
第七十三条大臣或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暂停征收过境关税的各项政策。
第三部分仓储
第七十四条大臣或主管机关负责海关内外仓库的建设决策,海关总署署长负责各项具体规则和要求的落实。
第七十五条货物可按海关总署署长的规定和要求存放在海关内外仓库。
篇三:
沙特劳动法XX
劳动法
回历1426年8月23日(即公历XX年9月27日),据内阁和舒拉(协商会议)的决议,发布M/51号国王令,批准劳动法。
正文如下:
第一章定义及总则
第一节
第一条:
本法称为《劳动法》。
第二条:
下列词语(无论在本法中什么地方出现)若无其他解释,都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部:
劳工部;
部长:
劳工部长;
劳动厅:
劳动部决议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雇主:
雇用一名或多名雇员为其劳动,支付给他们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雇员:
在雇主的管理或者监督下,即使不在雇主的视线内,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劳动以换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少年:
年满15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劳动:
在人类运动中付出的一切努力,以履行劳动合同(成文的或非成文的),无论其性质或类型,无论是工业的还是商业的还是技术的或其它,无论是体力的还是脑力的。
基本工作:
对于个人而言,基本工作即他们的正常工作;对于企业而言,基本工作即为之成立企业,并写入公司章程或者特许经营合同(若是特许经营公司)或商务注册证内的工作。
临时工作:
其性质在雇主的经营范围内,要求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期限不超过90天。
兼职工作:
其性质不在雇主的经营活动范围内,历时不超过90天的工作。
季节性工作:
在公认的定期季节里完成的工作。
零工:
占用劳动者空闲时间进行的工作,其工作时间低于平日工作时间的一半。
连续服务:
即劳动者自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在同一雇主或该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处不间断地服务;在下列情况下,服务都是连续的:
法定假期、假日;
完成本法中所述考试的间断期;
劳动者无薪旷工,其期限在一个工作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
基本工资:
依照成文的或非成文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包括津贴在内的全
部劳动报酬,无论报酬的性质及支付方式如何。
实际工资:
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承担风险中付出努力后应得的,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或工作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及费用,其中包括:
佣金,或者销售额百分比,或者利润百分比等,劳动者在销售、生产、创收,或者增
产、促进生产等工作中应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付出努力或承担风险后应得的各种补贴。
奖金:
雇主发给雇员,作为对他们能力、诚信等的肯定;如果这种奖品或奖金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例中有规定,或者是习惯性颁发,以至于雇员认为这是他们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福利。
奖品:
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雇主提供给雇员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每年的奖品,其价值按雇员两个月以上的基本工资数额计发。
工资:
实际工资。
用人单位:
雇用一个以上员工,并支付给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管理的项目。
一个月:
30天,除非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条例中另有规定。
条例:
本法的执行条例。
第二节
第三条: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只有具备本法所述条件的公民可以行使劳动权;公民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四条:
雇主及雇员在执行本法时,当遵守伊斯兰教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本法对下列人员及事项生效:
1-与雇主签订的,在雇主的监管下为雇主的利益工作而换取报酬的任何一份合同。
2-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雇员,包括在农场或者牧场工作的人员。
3-慈善机构的雇员。
4-雇用10名或更多雇员的农牧单位的雇员。
5-加工农业产品的农业公司的雇员。
6-长期从事农业机械加工或维修的人员。
7-与本法规定范围内的非在职人员签订的就业培训合同。
8-与安全、职业健康、工伤及劳工部决议相关的做零工的雇员。
第六条:
关于义务、培训制度、最高工时、每日及每周休息时间、加班、官方假日、安全制度、职业健康、工伤及其赔偿的规定以及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