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注意as事项.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916008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盟注意as事项.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加盟注意as事项.docx

加盟注意as事项

(1)什么是特许经营及其基本要素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

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

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2)商业特许经营的优点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即加盟连锁体系,有下列十项优点:

   一、由于总公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管理、营运模式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

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减除不安,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二、  好的总公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

加盟店可享受到这种好处。

   三、由于总公司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有些公司还有全套的电脑会计系统提供加盟店使用)等。

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骛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及服务。

   四、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五、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可能都有种种困难。

而加盟店是总公司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食器、杂项装备等,都可以更便宜地买进,甚至信用贷款。

   六、开张前的职前训练等种种装备工作,都可由总公司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

另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烦恼,也可以代为解决,如日本的连锁企业,甚至还提供包括子女教育顾问等。

   七、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公司为后盾,可为支援。

   八、自行创业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公司的咨询,做立地条件评估,甚至总公司帮你找好地点。

   九、由于总公司对周围环境随时作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的变化,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

   十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公司的成功,也等于是帮总公司拓展市场,是总公司乐见其成的。

因此总公司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制定与福利

(3)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被誉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克隆模式”的特许经营,自上世纪80年代末进入我国以后,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获得了快速的成长。

据统计,目前我国特许连锁项目已达12000余个,涉及75个行业,经济总量达3000万亿,已成为我国繁荣中小企业、扩大再就业和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危机已成为特许经营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由于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诱惑了广大投资者,再加上投资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缺乏辨别能力,这致使很多加盟者上当受骗。

比如被媒体披露的祝氏集团案件涉嫌金额就高达近30亿,受害人1万余人。

 1.什么是特许经营欺诈?

  

  特许经营欺诈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

因此,特许经营欺诈是合同欺诈,也可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欺诈。

因特许经营通常被称为加盟,所以也可将特许经营欺诈称为加盟欺诈。

加盟欺诈无异于为受许人预设的陷阱,因此,也被形象地比喻为加盟陷阱。

  

  2.特许经营发展良好,特许经营陷阱越来越多

  

  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令全球惊讶,特许人的数量已经跃居全球首位,并且仍然处于高速增长阶段。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人把目光转向特许经营,希望可以通过加盟成熟的特许经营品牌,获得安全可靠的创业投资机会。

基于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社会保障机制的滞后及普遍的创业思想,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的时期,加盟商的数量仍将快速聚增。

实践证明,特许经营是中小企业品牌扩张的最佳模式之一,同时对于促进创业、就业型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4050工程”、“千村万店工程”中,特许经营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中国特许经营的数量已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特许经营的投资成功率并没有同步发展,投资失败率较高是业界公认的事实。

其中,除加盟商自身原因、市场原因之外,由于特许人原因导致的失败成为关注的焦点。

由于特许人原因导致的投资失败,即所谓的加盟陷阱越来越多,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经营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并被纳入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严重损害了加盟投资者的利益

(4)商业特许经营的陷阱有哪些

商业特许经营纠纷主要表现为商业欺诈,特许经营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在实践中,特许人实施欺诈的手段和方法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并存。

归纳起来,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

主要表现为:

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或者是直营店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

  2知识产权欺诈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

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的。

主要表现为:

伪称国外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称拥有秘方等商业秘密。

  3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经营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完善与否对特许经营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不足。

主要表现为:

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以特殊位置设立的店铺作为考察加盟的样板店,甚至故意作托营造生意火爆的场面。

  4盈利欺诈

    特许经营是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经营体系(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

受许人购买特许权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

因此,特许人往往投其所好,通过夸大投资回报欺骗受许人。

主要表现为:

回避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实际经营业绩,而是向投资人宣传其盈利分析,以盈利分析代替经营业绩与财务报告。

  5质量欺诈

  

  商品质量是实现销售的根本。

但是,特许人为了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往往向受许人销售或变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主要表现为:

向受许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或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达到变相销售设备或产品的目的。

  6价格欺诈

    利用加盟商投资心切的心理和特许人的优势地位,特许人通过价格欺诈牟取不正当利益。

主要表现为:

以高价向受许人销售设备或产品;要求受许人向指定供应商购买设备或产品,从供应商处收取高额佣金或回扣。

(5)为什么特许经营的加盟商屡屡受骗

在特许经营领域出现严重的商业欺诈,有其自身特定的原因。

分析这些原因,有利于帮助我们找出其中的规律,以加强立法,预防特许经营欺诈。

显然,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特许经营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1)特许权的复合性

    特许权是一个复合性的合同标的物,一般难以量化,受许人在向特许人交付加盟费用时,很难对其获得的特许权做出检验,而是更多地依靠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来验证特许权的质量。

但是,无论法律或者合同,都不会把加盟店的经营业绩与特许权的质量直接挂钩。

特许权质量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特许人的义务被虚化,受许人难以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提出主张,司法机构也难以进行裁量。

    2)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

    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受许人在购买特许权时需向特许人支付大笔的加盟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设备与产品的购买费等),特许人可以获得较大的一次性收益,而特许人履行义务即特许权的交付与验证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与履行义务的滞后性不仅是特许人欺诈牟利的动机,也为特许人欺诈牟利创造了客观条件。

    3)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尽管特许权的质量是加盟成功的主要动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加盟店的运营效果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加盟失败的原因除归结于特许权的质量之外,也包括了其他的一些因素。

事实上,加盟店的运营效果也不是完全由特许权的质量决定的,也包括了受许人的原因等因素。

在加盟失败的结果与原因之间,很难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不能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可以在受许人加盟时比较安全地获得加盟收入,而不用担心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2受许人处于弱势地位及投资风险意识不足。

    特许经营在理论上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克隆”,因此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投资的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特别是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加盟创业成为创业投资的首选方式,即使要付出不菲的加盟费用。

创业投资人一般都没有成熟的市场经验,也没有组织优势可言。

在与拥有丰富市场经验、组织优势的特许人的交易中,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弱势地位也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即受许人获得与加盟项目有关的市场信息的渠道及信息分析能力,都远远不如特许人。

    受许人的这种弱势还表现在对投资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包括对特许人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法律风险的防范。

受许人在选择加盟项目时,主要是凭自己的感觉与商业经验来判断,而没有采取力所能及的风险防范措施,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来弥补自己在商业经验、组织资源、法律及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劣势。

  3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所致。

  中国民事立法尚处于发展时期。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特许经营专项立法的需要更为强烈。

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法律效力等级的因素外,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是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不能有效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的产生,另一方面在特许经营欺诈发生时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救济的功能。

4加盟前不仔细调查,或者调查不全面

  

  某些加盟者对于将加盟的连锁总部认识不清,总以为先加盟进去再说,以后有了问题,总部自然会出面协助解决。

结果开店以后,总部什么经营指导也没有,有困难与总部联系也未见回音,这才发觉上当。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缺乏加盟连锁的基本知识。

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在相关的报纸杂志上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过去,在听了对方简单而又令人心动的说明之后,就匆匆加盟。

根本没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资金,并且有这么多的束缚,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热情。

凡是这种情况均属于对连锁加盟缺乏认识所致。

这种“因误会而结合”必然最终导致“因了解而分手”。

  

    2)知道这一行业不错,却没有调查同行业者。

当初只是看到广告上吸引人的条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录,就匆匆加盟了,却不知进入该行业后,同行业中有更优秀的企业,有更优厚的加盟条件与支援指导,想要中途退出,却因“违反契约”而无路可退。

  

    3)只参观赚钱的店而不知失败的店更多。

在加盟之前,虽然也遵照专家的意见,去了解了总公司究竟在做何种生意,也去看了加盟店究竟经营得如何,但是一般总部都只带你去看经营良好的店而隐瞒不赚钱的店。

直到加盟后,才知道竟有那么多的店不赚钱,而在苦撑。

  

    另外,参观成功的店,听到的都是目前如何轻松就钱财滚滚,而对开店当初如何惨淡经营,如何痛苦地熬过来,却极少提及,让人有个假象,以为成功是只要加盟就垂手可得的。

  

    4)加盟之前没访问过总公司,也未见过总部负责人。

当时提出希望到总公司参观的意愿,虽然对方没有拒绝,但是却以距离遥远,时间和金钱上都不经济作挡箭牌。

直到加盟后,听其他的加盟者提起,才知原来总公司因陋就简,早知如此就不会如此贸然加盟了。

  

    5)与总公司老板一次也没见过面、谈过话。

虽曾提出要求,但被推托说,由于公司目前全国各地在招募加盟店,忙得老板全国到处奔波,反正以后迟早会碰面的。

结果是,开业的那一天,老板终于出现了,匆匆露个脸就走,和他谈了一些,才发觉老板是个没有什么理想、抱负的人,实际上,最多只是一个投机者

(6)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要注意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

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商标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

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

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

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

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

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

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

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

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

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

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

」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

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

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

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

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

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

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

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

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

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

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

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7)如何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官司

当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纠纷后,作为加盟商(被特许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被特许人与特许人进行沟通、协商。

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

二被特许人可以到有关行政部举报投诉,根据《商业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拥有对加盟连锁经营的行政管理权,对不法商家有行政处罚权。

三被特许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盟商受到损失后可以选择下面几种方法来操作:

一确认合同无效。

根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那么特许人取得的代理费、加盟费之类的就应该返还,而且一般特许人都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还应该赔偿被特许人的损失。

二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合同被撤销,与合同无效后果相同。

三违约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特许人根本违约,本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根据我的实践经验,这三种方法效果截然不同,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一般不确定合同无效。

所以一般不要选择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我们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和违约解除合同这两种方法。

违约解除合同难度也比较大,因为违约的前提是有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里对质量、培训、技术、商标等都有约定,就追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

但是一般来说特许人为了专合同和法律空子,在特许加盟合同中一般对质量、培训、技术、商标等都没有什么约定,这样被特许人认为对方违约但是合同里没有约定无法举证,那样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所以追究违约责任主要根绝合同内容而定。

最后只有撤销合同。

在特许加盟合同中一般对质量、培训、技术、商标等都没有什么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选择特许人欺诈,被特许人要求撤销合同效果比较好。

特许人不敢怎样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欺诈或者虚假宣传,这时被特许人要注意搜集特许人的一些网站、宣传页、口头许诺的录音等关于欺诈的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

如果你证据材料比较充分,一般都会认定特许人欺诈,应给赔偿加盟商损失的。

因此本律师建议在特许加盟合同种什么都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选择欺诈撤销合同比较有效。

(8)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加盟者要考察的证件

准备加盟开店的创业者总是被招商广告中诱人的利润分析所吸引,实地考察时,也总是被销售人员的承诺保证所迷惑,从而忽略了企业本身资质,比如是否经过了特许经营备案,其品牌是否为已注册商标,是否想宣传的那样取得专利权等。

导致投了钱加盟之后,才发现产品并非什么大品牌,与宣传所说有很大出入,不禁后悔不已。

为避免加盟者上当受骗,建议在实地考察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