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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

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上海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近年来,上海各民办高校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在市教卫党委的领导下,党建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党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党的组织设置全面覆盖,党建工作逐步规范,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但也必须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上海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发展还不平衡。

有的民办高校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党建工作机制不顺,力量薄弱,党务干部兼职过多,队伍很不稳定;有的民办高校党组织班子不健全,党建工作质量不高,自身建设还需加强;有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的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有待增强,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和谐发展,影响了人才培养的水平和办学质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四)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在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稳定中起保证作用,在学校的依法办学和维护各方权益中起监督作用。

(五)民办高校党组织要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团结带领广大干部、党员和师生员工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六)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引导和监督学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按照国家法律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帮助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和保证学校健康和谐发展。

(七)民办高校党组织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

坚持联系实际,努力拓展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坚持以育人为根本,推动学校加快形成全方位育人的工作体系和格局;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在保证配备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八)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

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发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党组织要在事关群众利益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九)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根据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组织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范,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

(十)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领导成员可按有关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应参与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

民办高校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党组织负责人。

改进和完善党组织负责人选任机制,扩大选人用人民主。

根据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在职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党员干部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必须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对擅自变动岗位的学校要责令改正。

对擅自离岗的党员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从在职公职人员选派的,一般应是正处级以上干部,在民办高校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单位,离任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或由上级另行调配工作;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已退休公职人员的,由所在民办高校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并享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专项津贴。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由民办高校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

(十三)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任职除应符合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外;书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副书记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优化党组织班子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注重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中选拔培养。

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派驻督导专员的,应具备教育部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十四)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党性强、业务精、善协调、能实干、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党务干部队伍。

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干部和工作人员。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党务干部对应工作范围和岗位职责享受校内同级同类津贴待遇,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学校应计算其工作量或发放相应的工作津贴。

(十五)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务干部的教育培养。

市教卫党委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培养纳入上海高校干部管理的系统中,统一规划,加强培训;民办高校党工委负责落实对民办高校党组织干部的日常培训。

通过专题培训班、研修班、报告会、党课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民办高校党组织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适应民办高校特点的工作能力。

(十六)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党建督查制度。

根据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实际需要,委派党建督查组或党建督查员。

发挥党建督查组或党建督查员在政治引导、沟通协调、督促检查、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党建督查组或党建督查员的任务是: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和推动民办高校党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各项要求和决议。

2、深入调查研究,帮助民办高校党组织班子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3、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民办高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或合理诉求。

四、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工作

(十七)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着眼于增强生机活力,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党组织设置形式,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

(十八)巩固和发展党员主题教育活动成果。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不断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

使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九)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要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结合党员思想实际,丰富党员教育的内涵,拓宽党员教育的载体,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承诺、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联系和服务群众、提高党员自身素质搭建平台。

(二十)完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制订党员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等各项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要认真总结实践中已取得成效的党员教育工作经验,并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形成长效机制。

(二十一)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

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推荐制、公示制和票决制,推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要注意在一线教学、管理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优秀人才中加强党员发展工作,逐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党建和党员发展工作。

(二十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密切关注并加强对在本校工作的流动党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在民办高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包括从公职岗位离退休的党员),应及时转入正式组织关系,并正常参加所在学校党组织生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已离开民办高校工作岗位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至相关单位或地区;要认真开展毕业生党员离校前的党性集中教育活动,使广大毕业生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自觉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三)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民办高校党组织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规定,加强和规范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五、发挥党组织在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四)健全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领导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组织应担当起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

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抓好维稳工作队伍建设;党组织要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协调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在维护安全稳定中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参与研究和部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完善科学有效的维稳工作机制,确保一方平安。

(二十五)加强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

通过加强院、系和教工、学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筑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组织基础,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开展平安单位、文明单位与和谐校园建设中的政治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维护各方利益,构建和谐关系;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推进学校安全保卫硬件设施建设;加强对学校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全体师生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十六)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

党组织要推动建立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按照分工管理范围逐级签订责任书,切实建立安全稳定的工作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督导检查,对抓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故意挑起事端,引发矛盾,严重影响学校稳定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市教卫党委重视和加强上海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民办高校党工委具体负责和组织领导上海民办高校党建工作。

党委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规划和部署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民办高校党工委做好党组织负责人配备工作、加强对民办高校组织、干部、人才工作的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明和谐校园建设、法制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引导;党委维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全面建立有序可行的维稳工作机制和信息联系网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纪检工作的领导,着力推进民办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加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八)不断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是抓好学校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与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的协调,根据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党组织要推动学校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保障体系及相关制度,确保党组织活动时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十九)大力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创新。

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继续推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党建工作结对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推广党建工作好经验、好方法;整合党建研究工作力量,结合民办高校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三十)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评估检查。

民办高校党工委要继续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健全日常督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党委工作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协调并形成稳定的联合工作制度,有效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形成工作合力;行政各职能部门应将民办高校相关工作列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有关部门在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教学评估、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评选中,必须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检查和评选的重要指标和内容,共同促进民办高校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本意见所指的民办高校是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

民办独立学院、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的党建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主题词:

民办高校 党建工作 意见 通知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办公室        2010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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