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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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学原理,学习目标,了解我国会计的基本规范和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

了解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相关规定。

理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理解会计工作组织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掌握会计档案的范围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会计规范体系,定义: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会计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必须对会计工作确立明确的标准或规则,并对会计行为做出必要的限定和约束。

这些有关会计工作的标准和会计行为的规则可统称为会计规范。

内容:

世界各国会计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我国会计的基本规范包括会计法律规范和会计道德规范。

一、会计法律,定义:

会计法律是国家立法机构为管理会计工作而按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国际视野看,专门制定会计法的国家并不多,绝大多数国家是将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公司法、商法、税法等相关法律中。

会计法,地位: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也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在会计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

内容: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主要就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基本规定。

宗旨:

其根本宗旨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这就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二、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定义会计准则是关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统一规范,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技术标准,是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所依据的重要标准和规则。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三部分内容构成,三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

(一)基本准则会计基本准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不仅体现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定和一般要求,而且是制定具体准则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基础,并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尚未有具体准则规范的会计新问题提供处理原则。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在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而形成的,于年由国家财政部正式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等。

(二)具体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是对企业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对会计实务具有直接的规范作用。

我国于年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同时,发布了项具体准则。

(三)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包括会计准则应用解释和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等,为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项具体准则及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已初步形成。

从完整意义上讲,会计规范还应包括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对客户、对同行、对职业组织具有责任感。

第二节企业组织形式与会计工作组织,一、企业组织形式从法律形式看: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概念:

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在独资企业中,投资者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成果并独自承担风险,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方式灵活,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如小型零售店、小餐馆、洗衣店、复印社等。

(二)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组织。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或管理)咨询公司等企业较多地采用合伙经营组织形式。

国际上一些跨国经营的大型会计公司,有的规模相当大,也是采用合伙经营组织形式。

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较广,容易筹措资金,合伙的业主集思广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但合伙企业的产权不易流动,合伙人不能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财产份额,产权转让和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三)公司制企业概念:

公司是指由一定的股东出资组成,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

同时,公司还必须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从业人员,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公司制组织形式下,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效地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组织制度科学等特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两个以上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公司住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2.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

基本特征:

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享有同等的权利,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是发起人只认购一部分股份(一般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第二,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第三,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但应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还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工作组织一般是指根据企业目标和管理工作的特点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以保证有效地开展会计工作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管理活动。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3.实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的配备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2.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三)总会计师的设置和任职条件总会计师是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具体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大、中型企业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一般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一种职业资格,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从事审计或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会计从业人员。

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壮大,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转,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实行考试与注册登记制度。

自1991年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和前提。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经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可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

其中凡经审批注册并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个人会员,称为执业会员;不在事务所专职工作的个人会员,称为非执业会员。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目前,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两大领域:

一是审计业务;二是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审计业务主要包括: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审计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组织,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工作机构。

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四)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管理制度。

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实行会员制。

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监督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执业标准,提供专业援助与业务指导;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后续教育;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与本行业国际组织、执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与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交接要求: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至少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移交人员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包括如下分类。

会计凭证类。

它具体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

它具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

它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报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

它具体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管理规定。

1.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2.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如表和表所示。

4.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5.会计档案的移交管理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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