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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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
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
政府购买服务
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
FW-2016-08-01
购买主体: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承接主体须知前附表
序号
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
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编号:
FW-2016-08-01
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以下简称“伊通河治理”)为水利生态治理项目,以防洪、水生态维护及水生态治理工程为主,同时结合项目建设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涉及长春市伊通河全流域,总治理面积为4121公顷。
具体包括:
串湖水系893公顷,伊通河主河道流域2416公顷,东新开河流域466公顷,永春河流域132公顷,南溪湿地流域214公顷,水域治理配套工程等六个部分。
2
采购代理机构: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洪彦、马丹丹
地址:
长春市南三环与幸福街交汇陶然公寓6楼招标二部
电话:
158********、158********
3
购买主体: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的批复》长府批复[2016]26号,本项目购买主体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表长春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4
政府购买服务期限:
本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期限暂定30年。
5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1、项目四项审批文件等前期手续办理;
2、按规定组织实施伊通河综合整治工作;
3、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养护;
4、项目期限内资金组织、安排工作。
6
政府购买服务成本控制
1、项目融资成本控制
本项目总投资280.40亿元。
其中:
项目资本金拟安排65.40亿元,拟申请项目贷款215亿元。
财政预计支出477.6亿元。
本项目建设成本以财政审计最终决算值为准。
(1)项目资本金部分
本项目资本金拟安排65.40亿元,占总投资的23.33%。
拟争取20亿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期限18年(含5年宽限期),资金成本为1.2%/年;
其余项目资本金由承接主体自筹解决,期限在5-15年,资金成本控制在5.8%/年以内(随金融市场行情变动调整资金成本,最高不超过5.8%/年)。
(2)项目贷款部分
本项目拟申请项目贷款215亿元,占总投资的76.7%。
项目贷款期限30年(含5年宽限期),项目贷款成本控制在4.245%/年以内(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等比例浮动)。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重大金融市场行情变动等,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市财政局三方对融资成本进行协商,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项目运营维护养护成本控制
本项目运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运营、维护、养护支出按财审值据实结算。
7
投标报价
潜在承接主体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服务期限30年购买,合理测算投标总价及每年支付价格。
注:
投标报价不含项目运营、维护、养护支出;本项目运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运营、维护、养护支出按财审值据实结算。
8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产移交
政府购买服务期满后,承接主体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恢复性维修及维护,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合同约定与承接主体进行资产移交。
9
合格承接主体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上;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近三年不亏损;(4)能够提供
针对本项目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或贷款意向书
自有资金证明,总额度不低于280亿元;
(5)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6)近五年内至少累计完成150亿元以上的类似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业绩;
(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需法人签署承诺函。
10
招标时间表:
发售采购文件:
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11日
(北京时间)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6:
00
现场考察:
自行考察
书面提问送达截止时间:
2016年8月11日16:
30前(北京时间)
发送澄清答疑文件时间:
2016年8月11日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8月25日9:
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16年8月25日9:
30(北京时间)
11
投标语言:
中文
12
投标货币:
人民币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至少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2个月
14
投标保证金:
80万元人民币
递交形式:
转账、电汇或银行保函等合法形式,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承接主体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
户名:
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账号:
3307014400000016
开户银行:
民生银行长春分行民丰大街支行
注: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未按要求提交到账的,视为放弃投标,购买主体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承接主体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承接主体、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15
(1)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6份,电子文件1份(U盘)。
(2)投标文件包封:
正本单独密封,所有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包内,密封包上应分别标注“机密-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政府购买服务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字样;
(3)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注“机密-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开标一览表”字样;
(4)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注“机密-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政府购买服务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要求密封,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承接主体单位章。
(5)所有备查证明材料原件封装于一个密封包内,列明材料清单,注明授权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购买主体指定地点。
16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3楼第(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17
开标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8楼开标室(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18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19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共7人(其中财务、法律专家各1名,其余5名专家随机抽取)。
20
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前三名。
21
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477.6亿元。
22
项目期限内,如遇政策变化等情况,应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市财政局协商解决、签署补充协议。
23
招标代理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经购买主体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招标代理费20万元,由中标承接主体支付。
第一章 总则
1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评标委员会”
指根据第32.1条款由购买主体成立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委员会。
“潜在承接主体”
指采购文件购买人。
“市财政局”
“适用法律”
指长春市财政局。
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承接主体须知”
指采购文件所包括的《承接主体须知》及其附件。
“投标截止时间”
指承接主体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购买主体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有效期”
指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的12个月的期间,在该期间内投标文件是有效的,且该有效期包括根据承接主体须知第28.2条款规定的期间的延长。
“政府购买服务期限”
本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期限暂定30年。
“项目协议”
指购买主体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中标承接主体签订的关于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文本。
“购买主体”
指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接主体”
指购买采购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采购文件”
指第12条所列的文件及其所有的补充通知。
“中标候选人”
指根据第32.2条款选定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
指根据第32.2条款选定的中标人。
1.2释义
1.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承接主体须知的条款和附件。
1.4所有“包括”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1.5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有“通知”、“同意”或“批准”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或“批准”。
1.6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元”指人民币元。
1.7“年、月、周、日”指公历年、月、周、日。
1.8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9文件中所涉及到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2项目概况
2.1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以下简称“伊通河治理”)为水利生态治理项目,以防洪、水生态维护及水生态治理工程为主,同时结合项目建设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涉及长春市伊通河全流域,总治理面积为4121公顷。
具体包括:
串湖水系893公顷,伊通河主河道流域2416公顷,东新开河流域466公顷,永春河流域132公顷,南溪湿地流域214公顷,水域治理配套工程等六个部分。
3招标目的与内容
3.1招标目的
3.1.1本项目的招标目的是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合规程序和竞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组织实施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进程,有效缓解长春市财政压力,平滑财政支出并减少未来财政支出的不可预见性,提升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3.2招标内容
3.2.1项目四项审批文件等前期手续办理;
3.2.2按规定组织实施伊通河综合整治工作;
3.2.3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养护;
3.2.4项目期限内资金组织、安排工作。
3.2.5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4招标原则和方式
4.1无差别待遇和公开招标
4.1.1购买主体将以无差别待遇、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的态度确保招标规范有序。
4.1.2购买主体不向任何承接主体提供可能导致限制竞争的有关项目或招标工作的信息。
4.2禁止与其他承接主体串通
每一个承接主体应保证其投标文件内容是独立完成的。
若承接主体从事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承接主体的公平竞争、损害购买主体或者其他承接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从而对招标造成损害,其中包括承接主体之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或之后)旨在使投标建立在人为的减少竞争性的水平并使购买主体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得到利益的串通行为,则该承接主体的投标无效,其投标保证金将被全额兑取。
4.3禁止行贿。
如果承接主体(或其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参与以下行为,则该承接主体的投标无效,其投标保证金将被全额兑取:
4.3.1对购买主体(或其雇员、代理人或顾问)行贿(不论是用金钱形式或是用其他形式);
4.3.2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通过违法行为,对购买主体在招标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或决定或购买主体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影响。
4.4保密
4.4.1购买主体将:
(a)在收到投标文件之日起的5年内,对所有承接主体提交的投标文件、信息和方法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予披露。
(b)未经有关承接主体的书面同意,不使用上述文件、信息或方法。
4.4.2潜在承接主体须:
(a)在采购文件出售之日起的5年内,对采购文件及由购买主体提供的有关项目或招标工作的其它文件、信息和方法保密;
(b)在这期间内,未经购买主体书面同意不披露或使用上述文件、信息或方法。
4.4.3为评标和谈判之目的,购买主体有权向其顾问和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第4.4.1条款所述的文件、信息和方法。
4.4.4为准备投标和谈判之目的,潜在承接主体有权向其顾问和金融机构提供第4.4.2条款所述的文件、信息和方法。
4.4.5购买主体和潜在承接主体须确保其各自顾问和/或其他相关主体金融机构受本条项下适用于购买主体或潜在承接主体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4.5招标的组织
经长春市财政局批准,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本项目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采购人: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联系人:
傅强
电话:
0431-********
采购代理机构: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洪彦、马丹丹
地址:
长春市南三环与幸福街交汇陶然公寓6楼招标二部
电话:
158********、158********
5招标时间表
详见承接主体须知前附表。
6招标条件
6.1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期限暂定30年。
6.2项目资本金
6.2.1本项目资本金拟安排65.40亿元,占总投资的23.33%。
6.2.2拟争取20亿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期限18年(含5年宽限期),资金成本为1.2%/年;
6.2.3其余项目资本金由承接主体自筹解决,期限在5-15年,资金成本控制在5.8%/年以内(随金融市场行情变动调整)。
6.3项目贷款部分
6.3.1本项目拟申请项目贷款215亿元,占总投资的76.7%。
项目贷款期限30年(含5年宽限期),项目贷款成本控制在4.245%/年以内(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等比例浮动)。
6.3.2如遇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或金融市场行情变动等,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市财政局三方对融资成本进行协商,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6.4项目融资
6.4.1承接主体负责项目的全部融资,在获得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承接主体有权为项目融资之目的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承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融资主责,并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性要求提供支持性文件。
6.4.2承接主体须承诺,若政府方推荐的综合融资成本和贷款期限优于承接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和贷款期限,则承接主体须采用政府方推荐的融资方案。
6.5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财政安排年度预算内资金,按年支付购买服务价款。
6.6关于优惠政策的处置
6.6.1如本项目在合作期内享有国家或地方的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如该等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补贴在执行或拨付时对用途和权属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执行;否则,其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均归政府方所有。
6.7合作期期满退出
政府购买服务期满后,承接主体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恢复性维修及维护,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合同约定与承接主体进行资产移交。
6.8协议提前终止
因购买主体违约、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提前终止,市政府指定机构依据相应合同的规定向承接主体移交对价。
6.9争议解决
执行项目协议时,双方对于项目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协议双方存在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时,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地为长春市仲裁委员会。
7与购买主体的联系
7.1在正式签署项目协议之前,除非事先得到购买主体的书面同意,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或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有关政府官员之间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联系必须通过购买主体进行。
7.2购买主体不对非由购买主体提供给承接主体的信息承担责任。
8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承接主体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 承接主体资格
9合格承接主体
9.1承接主体要求
9.1.1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9.1.2与购买主体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
9.2资质要求
9.2.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2.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9.2.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9.2.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9.2.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9.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2.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9.2.8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9.2.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9.2.10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上;
9.3投融资能力
能够提供
针对本项目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或贷款意向书
自有资金证明,总额度不低于280亿元;
9.4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至少累计完成150亿元以上的类似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业绩。
9.5信誉要求
参加本次投标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受贿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9.6依法纳税及社保要求
承接主体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证明材料。
9.7法律要求
9.7.1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其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瑕疵。
9.7.2承接主体的投标行为不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获得了公司董事会的合法授权,其投标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9.7.3承接主体的投标文件上的签字、盖章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已获得公司完整、合法的授权。
9.7.4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如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承接主体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9.7.5在过去三(3)年内,没有因为任何直接由于承接主体的过失或疏忽,而在任何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
9.7.6承接主体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或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清理或清算,其资产或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被任何第三方申请执行司法强制措施的对象。
9.7.7在过去三(3)年内,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述材料以获得投资、合作、承包、融资或采购合同而被宣告为违约或有罪等)。
此项要求同样适用于承接主体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9.7.8不曾发生严重的职业不良行为,包括没有在过去三(3)年中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或其他贿赂行为。
本要求同样适用于承接主体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第三章 采购文件
10招标语言
采购文件仅用中文书就,本次招标过程中各方所使用的标准语言为简体中文。
11采购文件的构成
11.1采购文件除本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承接主体须知第14条和第15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
12承接主体的责任
12.1承接主体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件、格式、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
承接主体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承接主体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否决,承接主体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2.2购买主体本着合法、诚信、谨慎的原则向所有潜在承接主体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但购买主体对其提供的资料或材料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有失准确之处或判断上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接主体在采用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
12.3受限于第14条的规定,如承接主体发现采购文件中有任何错误、遗漏、有失准确之处,必须向购买主体提出书面澄清的要求,并以购买主体对澄清要求的书面答复为唯一依据。
否则,均应以采购文件的表述为准。
12.4购买主体不对因承接主体对采购文件作出的任何错误的理解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承接主体应当自行理解采购文件并承担全部相应的责任。
13采购文件的澄清
13.1潜在承接主体可向购买主体书面提出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但上述要求须在承接主体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
对非书面形式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以解答。
13.2针对潜在承接主体关于采购文件提出的书面澄清要求,购买主体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在承接主体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并通知所有潜在承接主体。
该答复将不指出问题来源。
14采购文件的修改
14.1购买主体可对已发出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该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购买主体应在投标截止至少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购买主体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购买主体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布,承接主体若有异议的须在修改发布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14.2采购文件的修改及其他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承接主体,采购文件的修改及补充通知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
1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基于下述原因,购买主体可以在任何时间有权改变采购方式或终止采购程序,无需对潜在承接主体承担任何责任:
(a)缺乏有效竞争;
(b)为了公共利益;
(c)购买主体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 现场考察与标前会议
15现场考察
15.1潜在承接主体在参阅采购文件后,可对项目的现场进行考察,自行获取为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所需的除本采购文件之外的资料。
15.2潜在承接主体须自行验证采购文件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并应在现场考察时,熟悉现场情况;承接主体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购买主体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
对此类要求,购买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出任何答复。
15.3潜在承接主体在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潜在承接主体自己负责,因潜在承接主体原因引起的对第三方的其他损失或伤害由潜在承接主体承担。
16标前会议
购买主体不组织标前会议。
对于承接主体按照第14.1条款的规定递交的书面形式的澄清要求,购买主体将按照第14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17投标文件的语言与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潜在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规范汉字。
如有其他语言的原始材料,须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及其规范汉字摘要。
除采购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投标文件的准备
18.1投标文件格式
18.1.1每一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附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并提交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未给出的格式,应由承接主体自拟格式。
18.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内容组成:
(1)承接主体致函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报价函
(5)综合实力文件
(6)投融资方案
(7)工程管理方案
(8)承接主体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18.3实盘标
投标文件应为实盘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更改,并应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做出确认。
投标文件在有效期内对承接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18.4投标文件的封装
18.4.1承接主体须将第19.2条款所列的投标文件内容,连同上述内容的电子文本一起以牢固不易损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