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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本科论文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2012级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

学员姓名:

苏海英

学号:

2012030095

专业:

法律

导师:

崔海燕

二○一五年五月

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

内容提要

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已为我们建立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

互联网已深度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网络购物、网络炒股、网络银行、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

其中,网络诈骗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前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遭遇帐号或密码被盗、消费欺诈等网络安全问题以及各类信息泄露事件的曝光,严重影响到网民的网络安全感觉。

对此,应大力宣扬网络安全,不断增强广大网民网络安全意识,并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维护网络安全的网民意识。

还应不断创新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方法,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共同努力为我国网民营造出安全、稳定、可靠、有序的网络环境。

网络诈骗犯罪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形式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一种有别与普通诈骗的高科技犯罪,其隐蔽性强、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也决定了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而我国对其的立法缺失及其配套设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难以操作,不利于网络诈骗的控制与预防。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归纳其方法和特点,找出防范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经济损失。

本文从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入手,结合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及执法现状,剖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了网络诈骗的类型、特点及原因,,最后给出了网络诈骗的防范策略。

并从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定出发,提出了我们必须明确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强化网络监管与监控,提高公众预防网络诈骗的自我保护能力与水平,以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

关键词:

网络诈骗网络监管网络安全立法防范对策

 

内容提要I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1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1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2

1、犯罪主体3

2、犯罪主观方面3

3、犯罪客体4

4、犯罪客观方面4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5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5

(一)普通型网络诈骗——网络虚假信息诈骗6

1、虚假中奖信息诈骗6

2、虚假购物信息诈骗7

(二)技术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钓鱼手段诈骗8

1、伪造网站站点8

2、木马程序盗号8

3、电子邮件钓鱼9

(三)特别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非法传销诈骗9

(四)其他形式10

(一)构建网络道德体系11

1、建立网络道德规范11

2、强化网站道德自律12

(二)加强网络技术防控13

1、防火墙技术防范13

2、数字签名技术防范14

(三)完善网络刑事立法15

1、国外有关计算机诈骗的法律规制16

2、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相关建议17

(四)加强互联网国际合作18

1、加强国际合作预防网络诈骗犯罪之必要18

2、完善网络犯罪领域国际合作的相关建议20

(五)强化个体防范意识21

1、提高个体识别能力21

2、遵守正确交易流程22

四、结束语24

致谢25

参考文献26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仅仅规定了诈骗罪的概念,并未专门规定网络诈骗罪或者计算机诈骗罪这种专门的罪名。

而在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的刑法典中曾经对使用计算机进行诈骗的行为做过专门的界定,并将其作为刑法中一般诈骗罪的补充条款予以特别规定。

如在日本刑法中规定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

“除前条规定外,向他人的处理事物用电子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制作出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虚假电磁记录以供他人处理事物用,因而获取财产性不法利益或使他人获取的,处十年以下惩役(第246条之2)。

处罚其未遂(第25条)。

”“并且在日本刑法中若要成立该种计算机诈骗犯罪,必须发生获得财产性不法利益的结果。

在德国刑法典中对诈骗罪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德国刑法典第22章专门规定“诈骗和背任”犯罪,其中关于诈骗罪除了有普通诈骗罪的罪名以外,还细分了计算机诈骗和补助金诈骗、投资诈骗等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

德国刑法典第263条a规定的就是计算机诈骗:

“行为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得违法的财产利益的意图,通过程序的不正确形式、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数据、通过无权地使用数据或者其他通过无权地作用于操作过程而影响数据处理过程的结果,从而损害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金钱刑。

国内曾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可以分为“纯粹的网络诈骗”和“不纯粹的网络诈骗”两种。

所谓“纯粹的网络诈骗”是指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的行为。

所谓“不纯粹的网络诈骗”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发布虚假信息,骗取特定或不特定的受害人的行为。

该观点认为,“不纯粹的网络诈骗”仅仅是传统诈骗在行为手段上的翻新,网络并不是其实施诈骗唯一的手段。

而“纯粹的网络诈骗”则只能通过互联网络才能进行。

笔者认为,尽管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产生的一种比较新颖的犯罪,但是从其本质特征来看,网络诈骗无非采取了与传统普通诈骗不同的“沟通”方式,它变传统普通诈骗犯罪从“人—人”的诈骗对话方式为“人—计算机(网络)—人”的诈骗对话方式,网络只是成就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和载体。

因此无论是从其客观上的表现形式看还是从其实质上的内容看,网络诈骗犯罪都没有脱离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

所以,在现阶段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也应以我国现行刑法典为基础,一般的诈骗罪,目前国内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本文认为网络诈骗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传统普通诈骗犯罪通过计算机网络这个载体进行的一种新型诈骗方式,计算机网络在整个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工具作用和媒介作用。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从宏观角度讲,侦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其具体任务包括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侦查有关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时还需要追缴赃款赃物。

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任务是快速、准确地锁定诈骗犯罪嫌疑人,并在此基础上缉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及时追缴赃款,使之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前文已经说明网络诈骗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诈骗罪范畴。

因此,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必须围绕着刑法分则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收集能够证明满足其犯罪构成的证据。

在侦查阶段只有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才可以按诈骗罪进行审查起诉、接受法庭审判。

只有这样,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才算完成了相应的侦查任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至4000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有所不同。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简而概之包括:

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第三,犯罪客体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第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隐

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任务就是把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全部调查清楚,但是类似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等犯罪主体方面的构成要素,通常侦查难度不大,本文不再单独讨论。

计算机网络属于QQ诈骗案件的犯罪工具,属于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形式多变、种类多样,是侦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作案手法、诈骗金额以及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

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也正是由于其犯罪工具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引起的。

因此,在侦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查清犯罪客观方面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也是本文后续的重点论述部分。

1、犯罪主体

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的司法案例及有关部门的统计来看,网络诈骗罪的主体年龄普遍不大,且青少年网络诈骗的现象正在迅速增加。

单位也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

一般来说,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低龄化。

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年龄较轻,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同时,基本脱离家庭的教育和约束,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使用网络的条件便利,法律和道德意识的薄弱;

(2)智能化。

网络诈骗是一种高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计算机专业技能较强,有的能用计算机语言进行编码。

因为许多基本的安全工具都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只有能正确地解释、编译和执行这些程序,才可能形成攻击能力;3)多元化。

网络犯罪的高发群体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管理员、程序开发员、计算机操作员和学生四个群体。

2、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据公私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也不能构成此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逐渐遍及金融、财务等各个领域。

网络低廉的成本、超越时空限制的经营方式和巨大的利润,吸引了网络诈骗犯罪人的视线,金钱的驱动使他们的罪恶心理迅速外显,他们侵入网络正是为了贪财图利,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与金融、财务有关的计

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他们利用计算机网络实验金融诈骗、贪污、窃取和挪用公款,进行经济犯罪,有些还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或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通常也与获取经济利益有关。

甚至有的是受人雇佣或利用,针对特定网站进行捣乱破坏。

商业间谍,是以盗取重要商业机密,或攻击并毁损他人系统为职业的商业间谍型黑客,即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网上获取、透露、传递或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包括窃取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它还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即XX拷贝和使用计算机程序。

被害人可能完全不知情,无法事后再更改设计,使得竞争对手或交易对象可以较被害人推出更完善的产品或计划,如此将增加数据的价值性,也可借此谋取不法财产利益。

3、犯罪客体

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首先,网络诈骗中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最直接的客体无疑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由于我国刑法条文对诈骗行为进行了细化,并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等七种金融诈骗罪,及224条的合同诈骗罪。

这说明利用网络进行上述几种诈骗罪时,也侵犯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最后,我国刑法将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放到了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里面”,这说明网络诈骗犯罪也侵犯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一定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与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根据犯罪分子所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也可能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并未作出限定。

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其客观方面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利用了互联网这一个“虚拟空间”。

诈骗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利用扫描器寻找系统漏洞,利用IP封包攻击与端口轰炸攻击,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与远程遥控,通过寄送匿名信件、

邮件炸弹攻击、信件夹带等方式,进行电子邮件攻击,利用解密破解攻击、利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等等。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1.作案方法简单,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发案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形形色色的软件和程序,简单快捷地完成虚构事实的诈骗前提,利用成本低廉的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极具诱惑力的电子信息,并通过这些软件和程序大范围地发布出去,诱惑他人上当受骗。

犯罪分子只要请人做一个网页,发布一些虚假的超低价商品出售信息,或者直接向任意网民的手机、QQ、MSN、邮箱等发送编好的中奖信息,有的人抱着好奇或侥幸心理,就会马上与其联系,整个过程无需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使得网络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作案手段隐蔽,打击处理困难,侦破难度大,破案率低,作案风险与办案成本严重失调。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异地接收汇款,专用作案手机,网络注册名称不一,移动上网,流窜作案,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网络诈骗不会像传统的案件有现场物证可查,这使得对犯罪主体的调查与认定显得非常困难。

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往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

加上网络诈骗的高智能性和高隐蔽性,受害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差,而且作案所留的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取证难等,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率偏低。

3.作案不受时空限制,波及范围广泛,社会危害性大。

网络诈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些甚至与境外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使得犯罪分子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具有极高的渗透性。

借助于互联网,诈骗信息能在几秒钟内到达世界任何一个联着互联网的地方,诈骗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从理论上说,所有上网者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涉及范围广泛。

近几年发生的网络诈骗,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网络诈骗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

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形式可谓变化多端、形形色色,世界各国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发展水平不一,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

早些年间,美国曾经根据国际互联网使用者的投诉公布过五类最为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第一类是“老鼠会形式”,即在互联网络上通过设置网站等方式由先入会的投资人借拉别人入会牟利;第二类是虚设的互联网络有关服务;第三类是网络上推销设备的诈骗案;第四类是网络上的虚假商机诈骗案;第五类是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昂贵软件的诈骗案。

但是现在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目前的网络诈骗犯罪已经远远不止这些形式了,网络诈骗的形式和手段都在不断翻新。

以美国现状来看,当前网络钓鱼诈骗日益盛行,以至于在美国总统大选中都发生了以网络钓鱼手法进行的网络诈骗案件”。

国内曾有学者将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划分为网络拍卖诈骗、网络钓鱼诈骗、信用卡诈骗、国际数据拨号诈骗、投资诈骗、非法多层次传销诈骗、虚假机会诈骗、网络赌场诈骗、操纵股市诈骗和网络交友诈骗十大类。

学者对网络诈骗犯罪做以上划分确实十分地详细,但这种划分似乎显得有些复杂,而且实践中有些种类的网络诈骗在我国鲜有出现,如网络赌场诈骗等。

因此,笔者根据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常见与否和网络技术手段的运用情况对网络诈骗犯罪形式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当前我国最主要和最盛行的网络诈骗犯罪形式划分为三个比较典型的类型,即普通型、技术型和特别型的网络诈骗,具体如下:

(一)普通型网络诈骗——网络虚假信息诈骗

1、虚假中奖信息诈骗

目前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是网络诈骗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在互联网络上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五花八门,但是其中有相当多的虚假信息是虚假的中奖信息。

当前我国的各大网站尤其是在各大知名网站站点上,穿着各式各样“外衣”的虚假中奖信息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尤其是在各大购物网站上,如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等,这些购物网站几乎成了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天堂,只要注册一个用户账号就可以随意地使用群发功能给其他注册用户发布信息。

这些信息中除了广告以外有相当多的虚假诈骗信息,诈骗者多采用“恭喜您中大奖”或“淘宝网周年店庆大放送”等极具诱惑性的标题诱使用户打开信件,信件的内容多是一个极度仿真的中奖信息内容表示,而且有时候背景中往往含有该网站的图标等信息,一旦网站用户相信了该中奖信息即会落入诈骗者的圈套之中。

此外,网络诈骗者使用更广更为常见的一种网络虚假信息诈骗是通过QQ、MsN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的。

这种网络虚假信息诈骗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清况是将虚假的中奖信息直接通过一个聊天账号发给另一个用户的个人账号(参见案例A),另一种更为恶劣的情况就是将虚假的中奖信息在诸如QQ游戏大厅对话栏等网络公共空间予以发布,通常诈骗者都会将用户名伪装成腾讯工作人员或者是类似腾讯官方名称26,令普通网民防不胜防,难以识别。

一旦网民相信了这些网络中奖信息,误以为自己中了大奖而按照信息的指示汇去钱款或者进行网上转账等操作,则网络诈骗者即可成功地将钱财诈骗到手。

此外,这些虚假的中奖信息往往和其所发布网站的某些官方活动联系起来,因此它们具有极强的欺骗性,一般的网民只要稍不留神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2、虚假购物信息诈骗

网络上出现最多的除了虚假的中奖信息诈骗以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以其他信息诱饵为名的诈骗。

利用虚假的购物信息进行诈骗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此类诈骗者往往会在各大网站发布虚假的销售信息或者是通过给用户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虚假的销售信息,这些商品往往从互联网上展示的图片看质量好价格低廉,但是一旦购买者相信了他的虚假销售信息并按照网站提示汇去相应的价款或者手续费之类的钱款,可能这些发布信息的销售者从此就销声匿迹或者给购买者寄来了质量与其网上描述完全不相符合的商品。

在福建厦门就曾经发生过此类案件,诈骗者利用互联网络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其销售价格远远低于正常商品的价格,而且通常这些商品会被贴上所谓虚假

商品销售信息包括的商品种类繁多又极具诱惑性,所以通常此类的“走私货”、“内销货”、“免税货”等极具诱惑性的标签,由于此类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遍布全国各地。

此外,目前还出现了其他形形色色的网络虚假信息诈骗,如虚假投资信息诈骗。

诈骗者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投资信息,这些投资信息大多打着投资小收益大的旗号引诱那些试图发家致富的人上当。

但是其他类型的虚假信息诈骗因为其出现率较以上两种虚假信息诈骗低,不具有明显的代表性,故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二)技术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钓鱼手段诈骗

与普通型网络诈骗采用网络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相比,另一种网络诈骗形式则显得网络“技术含量”更高,故笔者将其称为技术型网络诈骗,即通过网络钓鱼等计算机技术手段辅助诈骗。

如前所述,所谓网络钓鱼是通过大量发送声称来自于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或者伪造的网站站点,意图引诱收信人给出敏感信息(如用户名、口令、帐号ID、ATM密码或信用卡详细信息)的一种攻击方式。

一旦受骗者泄露了自己的账号密码等财务信息,个人财产往往就会因此而遭受严重的损失。

总的来说,技术型的网络诈骗即网络钓鱼诈骗,主要有以下三种比较典型的手法:

1、伪造网站站点

伪造网站站点进行网络诈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网络钓鱼诈骗方式。

诈骗者通常会建立起网络域名与真正的网上电子商务系统、网上银行交易系统、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极为相像的网站(参见案例B),有时诈骗者还会将网络域名和网页内容都做成和原来真实网站非常相似的“双胞胎网站”(看起来就如同原真正网站的伪造网站),引诱受害者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其实质为骗取用户资金账号。

这种伪造的双胞胎网站站点普通网民往往难以识别,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像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因为其有时候甚至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异',不仔细观察绝对很难发现。

当网络用户登录该伪造的网站进行资金账号等相关操作时,很容易泄露自己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从而被诈骗者通过木马程序或者黑客技术骗取资金。

2、木马程序盗号

利用木马程序盗号进行网络诈骗主要是指诈骗者预先以种种手段欺骗用户安装木马程序,或者先设置一个已经关联木马程序的网站诱骗用户登陆有关网站进行网络交易操作(如输入相关的账号密码等个人财务信息),诈骗者通过网络“木马”程序和“黑客”技术等窃取用户账号密码,从而造成被骗网络用户的财产损失。

因为在某些不太正规的网站中往往会隐藏着“木马”程序,一旦网络用户在这种隐藏了“木马”程序的网站上进行网上交易等操作时,“木马”程序就会以键盘记录方式获取用户账号和密码。

如网络用户以为自己是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的相关网络交易的操作,在网络购物中购买相对低价值的商品,但是实际上由于诈骗者使用了木马程序等网络技术手段后使得用户损失了大额资金。

3、电子邮件钓鱼

电子邮件钓鱼诈骗是出现较早的网络钓鱼诈骗方式。

诈骗者主要通过大量发送欺诈性的电子邮件,并且在邮件中多以中奖、对账等内容引诱网络用户在邮件中填入自己的银行账号和密码,或者是以各种紧急的理由欺骗收件人登录某指定的网页提交账号、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码等信息,继而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的运用来骗取用户资金。

这种网络钓鱼诈骗方式曾在2004年以前为网络诈骗者们所广泛采用,但是现在我国采取这种网络钓鱼诈骗方式的诈骗者较以前来说有所下降。

(三)特别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非法传销诈骗

除了上述两大类的网络诈骗犯罪形式以外,我国目前不能忽视的另一种网络诈骗犯罪形式就是网络传销诈骗。

它的影响面和涉及面较其他形式的网络诈骗犯罪都更为广泛,一旦发生网络传销诈骗犯罪其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涉及非法资金量巨大、涉案省份通常也比较多。

因此,与其他形式的网络诈骗犯罪相比,网络非法传销诈骗显得比较特别。

故而笔者称其为特别型的网络诈骗犯罪。

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传销诈骗,与传统的非法传销诈骗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利用了互联网这个便捷的方式,因此网络传销诈骗又可以称之为网络版的“老鼠会”。

目前,我国网络传销诈骗的主要形式就是利用注册会员的方式不断地发展下线赚取所谓的会员费或者注册费等费用。

据报载,在上海曾经发生过此类网络传销诈骗案件。

两公司以“商务网站”的名义公然出售标价为680元的金箔画(其实该金箔画的实际市场价值不到百元),并利用“注册会员”的形式大力发展下线,从而大肆骗取注册费用32。

在该例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有数以万计的网民成为受害者,这也足以见得网络传销诈骗危害巨大十分特别。

浙江省宁波市就曾经发生过利用网络传销进行诈骗的案件。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从事非法网络基金传销诈骗活动,其诈骗手法主要如下:

对投资者宣称参加投资后,在一个投资周期内返利收益可以高达200份340%,还声称对发展下线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当投资者将资金汇入指定帐户后,在开始的几天,诈骗者履行承诺,支付事主高额的返利,诱惑事主增加投资金额和发展下线;当事主追加投资后,该网站就不再返利,以此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该案涉及金额200多万元,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

33此外,近些年来在网络上出现的所谓的一些网络致富工程,也有相当一部分含有非法传销的内容,比如所谓的“新智网网络致富工程”、“步步高致富工程”等,无一不是通过网络这个工具来进行非法传销犯罪。

(四)其他形式

除了上述三大类主要的网络诈骗犯罪形式以外,当前还有利用网络交友进行诈骗、网络电话诈骗等在我国也比较常见。

网络交友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各种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N等)进行聊天,此外还有就是在各大网站的网络社区和BBS论坛聊天交友。

从有关数据看,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即时通信网民规模达5.88亿,比2013年底增长了5560万。

即时通信的总体使用率为90.6%,较2013年底增长4.4个百分点,而手机即时通信网民数为5.08亿,较2013年底增长7683万,年增长率达17.8%,手机即时通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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