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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参考规划设计

招标编号:

xx

 

xx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

xx(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xx(公章)

二〇一五年一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xx项目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

xx

采购人名称:

xx

采购人地址:

xx

采购人联系方式:

xx联系电话:

xx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xx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xx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xx

联系电话:

xx

传真:

xx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内容:

xx

项目实施地点:

xx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2)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3)近三年具有同类项目规划业绩;

(4)拟任本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规划设计高级职称,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以社保证明为准);

报名时携带下列资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资质(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留作备案。

资质后审。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2日,每天上午9:

00-11:

30,下午14:

00-16:

00(公休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xx

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套,现金发售,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1月28日下午14:

00分

开标时间:

2015年1月28日下午14:

00分

开标地点:

xx

评标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分法

项目联系人:

xx

联系方式:

xx

传真电话:

xx

本公告发布媒体:

xx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1

项目名称

xx

2.1

建设地点

xx

4.1

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承包

6.1

招标范围

xx

7.2

规划周期

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8.1

资金来源

xx

9.1

投标人资质等级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10.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2.1

澄清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1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

14.1

投标保证金

金额:

人民币xx万元;

递交方式:

电汇或转账(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递交截至时间:

2015年1月26日下午16:

00分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名称:

xx

开户行:

xx

账号:

xx

备注:

xx投标保证金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方式、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15.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16.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

xx

时间:

2015年1月28日下午14:

00分

17.1

开标

地点:

xx

开标时间:

2015年1月28日下午14:

00分

18.1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本项目的规划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规划周期

2.1本招标项目的范围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本招标项目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将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自行组织对本招标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项目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的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按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招标公告

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章规划任务书

第4章评标细则

第5章合同条款

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

7.2除本投标须知第7.1条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并送至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文字。

10.2除有关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总表

4、投标分项报价表

5、投标保证金

6、资格审查附表

7、规划方案

8、投标人资质证书及资料的复印件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投标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是固定单价(包括规划费用报价及分摊在规划费用报价中的风险费用和其他费用),应是本须知招标范围所述的全部项目的投标报价。

13.2规划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项目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规划承包人承担。

14、投标货币

14.1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及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币种。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到招标代理机构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16.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满一致。

16.3对于未能按所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6.8确定中标人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在法定期限内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则承担违约责任。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可复印正本内容。

投标文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正本的内容“签字或盖章”处中应按要求填写投标人全称、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不能用签字章代替亲笔签字)。

由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式内容的纸张尺寸采用A4纸张,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采取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入一个密封袋内并密封。

18.3在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注明下列标记: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地址;

(3)招标编号;

(4)项目名称;

(5)招标人名称;

(6)招标人地址;

(6)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投标文件必须用封条密封,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5按本投标须知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4条所要求的密封和标记,以便本投标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及邮政编码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4条的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7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投标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的修改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将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对延迟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响应。

若投标人拒绝延迟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因拒绝延迟的投标截止时间而被没收。

若投标人书面同意延迟的投标截止时间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另行密封、标记和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份数和签署,应按本投标须知第17条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执行。

22.3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出席开标会,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参加了开标。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3.3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逆序开标;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规划周期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开标时,到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六)评标

25、评标机构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经济技术专家共7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封闭且保密方式评标。

25.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评标过程中事务性工作。

25.3评标工作方法

(1)分工协作:

投标文件的初评及详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细则进行评审。

(2)集体讨论:

对评标中有争议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讨论意见要有笔录。

(3)评标决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结论。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备案。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资格后审(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细则)

27.1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采取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份和商务部份之前,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部份进行审查,审查其投标人是否满足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投标人未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能力,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技术部份和商务部份的评审。

28、评标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细则)

28.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按综合评估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出标明排列顺序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结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规划任务书,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信誉、经营状况和规划人员的能力以及规划及规划方案的优劣及其规划及规划费用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本招标项目的规划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须知第28条规定所确定中标人。

30、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1、中标通知书

31.1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1.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规划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划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转让(转包)给他人。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规划管理条例》中规划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33、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规划任务书

第四章评标细则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1.1为了切实做好本项目规划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细则。

1.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二)评标程序

2、评标程序和内容

2.1了解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阅读和掌握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熟悉和掌握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及其相关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介绍本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2.2对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申请部份进行审查,审查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2.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必要的澄清及修正,具体审查内容为废标情况检查、重大偏差检查和细微偏差的澄清及修正;

2.4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份、商务部分进行详细评审(包括必须的询问和认定);

2.5按综合评估法,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6编写评标报告。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

3.1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

(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申请部份编制要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1条的内容,以及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7.3条规定的要求;

(2)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的证书及资料复印件应齐全并与原件保持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内容

合格条件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

具备并有效

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具备并有效

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具备并有效

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

4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

5

类似工程规划项目业绩

近三年承担过类似项目规划业绩;

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

6

授权委托书

具备并有效

提供原件

7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有效

提供原件

(四)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1条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编制的;或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的要求密封的;或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未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2条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编制的;

(2)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7.3条规定填写投标人全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签字采用签字章代替的;由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电子文档的,或提交电子文档未按规定密封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投标价格,且未书面明确哪一个是有效投标价格的。

4.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投标文件有以下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规划标准、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划周期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或有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人的责任作出重大修改的;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规划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竟争的;

(3)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投标人以其他人的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5)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6)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拟投入的项目规划组织机构人员证书等有假冒、伪造的。

5、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5.1投标文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的,评标委员会才能进行评审。

5.2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即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仅存在细微偏差。

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但是投标文件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6、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正

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说明材料,但投标人的书面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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