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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编写规则.docx

大事记编写规则

大事记编写规范

一、收录的标准和范围 

1.收录标准

确定大事的收录标准和范围,是编好大事记的关键。

所谓大事,是指某一区域内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所发生的大事、要事。

必须是事件的规模大、影响大、意义大,不管是推动社会发展或是阻碍社会发展的,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都应算大事。

但是,大事的概念是相对的,不可能有绝对的、统一的标准,应以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为转移,研究的对象、范围不同,大事标准也就不同。

我们在选择大事时,应“因志而宜、因事而宜、因时而宜”。

 

2.收录范围

大事记记载的内容超越时间下限的不记,超越地域范围的不必记载,不要“越界”、“涉外”。

对于内容记载,一些修志行家比较推崇李少先在《方志编纂知识》中提出六个“要记”。

这六个“要记”是:

第一,特别重大的事件要记;

第二,重要变革的事件要记;

第三,不平常的事件要记;

第四,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不一定很大)要记;

第五,为后人所效法、有教育意义的要记;

第六,为后人引以为戒的事件要记。

如果从实际出发,做到了六个要记,一个地区凡有重要意义、重要影响、重要历史价值的事件,基本可包罗无遗了。

 

二、编写体例 

大事记编写选用何种体例,关系到大事记的结构和质量。

通过编写大事记的实践,一般认为,大事记编写体例宜采用以编年体为主,辅以记事本末体的编写方法。

其优点:

以编年体为主,也就是按历史年代和时间顺序逐年编写,不违背志书大事记的基本要求,清晰体现历史发展的脉络。

结合记事本末体,可以在不违背历史年代和时间顺序的前提下,对一些一次性事件(如某项工程等)采用集中编写的方法,使事件不零乱,保持事件的完整性。

 

三、编写中注意事项 

1.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选择大事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做到政治观点正确,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些是选择大事的指导思想。

 

2.严格选择,突出大事

大事记不是“流水账”似的记事本,所记载的必须是大事、要事,而不是琐事、凡事。

既要取材广泛,前后贯通,又要防止事无大小,逢事即记,而将真正的大事湮没在常事之中。

 

3.取材要全面,避免遗漏

编写大事记前要充分占有资料,对确定入选的资料要充分确认、排比。

大事记要反映各部门、各战线、各行业的大事、要事、新事,所以必须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大事,不能“东拼西凑”,既要有条条、块块上的情况,又要有点上的情况,如果缺少某一行业、部门的情况,即会缺项断限,就会与实际面貌不符,导致大事的遗漏。

 

四、记述要求 

1.详略得当

上届修志时已记的大事、要事本届不予重复。

但为了避免旧方志大事记简到类似于目录索引,无任何情节变化的缺点,本届修志在大事记编写时志详则略记,志缺则详记。

对于未设专门章节的那些内容,可适当详记。

宜粗者叙其大概,宜细者记明时间、地点、原因、情节演变、结果等。

但过分强调情节生动,造成大事记的冗长、琐碎也是不可取的。

 

2.记事简明扼要

语言要精练。

写大事记要求语言文字十分精练,同时又使人读得懂,真正做到文约事丰,言简意赅。

一般不要解释原因,也不要阐述事情的经过。

 

3.互不矛盾

这是要求大事记内容不能与志书正文内容矛盾抵触,应保持一致。

同时,大事记本身内容前后也不能矛盾。

 

五、编写步骤 

大事记是一方之简史,工作量较大。

我们在编写时一般宜在志书成稿的基础上进行资料搜集,先编成资料汇编,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补缺订讹。

然后在资料汇编意见稿之上进行筛选和正式编写大事记初稿。

如果按这两步走,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缺漏,质量也有一定保证。

 

 

一部志书的编纂,往往先从大事记挈入,举大事记为纲,为各分卷张目。

成书之后,一部志书的解读,也往往先从大事记开始。

大事记在整个志书编修中举足轻重。

   一、选材

  编写大事记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确定何为大事?

坦率地讲,这是个棘手的问题,把握不好,就会畸重畸轻,偏严偏宽。

没有原则地“拾到篮子里就是菜”不行,编拟者无法处理繁复纷呈的大量信息,但确定一个统一标准又很难,即便一时统一了,局部统一了,在具体操作中又会“按下葫芦起了瓢”,难以自圆其说,一以贯之。

原则上,大事记对于大事要事的选择,应以全面反映该地区、部门、行业的重大活动为基本出发点,具体包括:

各种重要会议的召开及主要会务活动、可以公开发表的会议决议和决定事项;重要政策、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本地区、部门、行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有影响的活动;重大的组织机构调整和人事任免事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科技发明创造、反映时代特征的新事物和英模人物;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和处理、各种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和自然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与国内外重要友好往来、交流活动及其它重大事件等等。

  确定大事记的收录范围并不难,难在既定范围内对取舍标准的具体把握上,即我们常说的把握选材的“度”。

大事记所选的大事要事是一种客观存在,就其绝大多数来讲编拟者不会存在歧义。

但编写大事记又是一个层分过程,越到细微、个别处越容易见仁见智。

同一件事,在不同人的眼里、从不同的角度去认知、拿不同的价值标准去衡量,其结论大不相同,这种差异性必然反映到大事记的选材上。

  二、相对性原则

  如何使编写者笔下的大事记少一些杂瑜之瑕和遗珠之憾呢?

主要在于运用相对性、层次性和关联性的原则对材料作具体分析。

大事记反映的是客观世界,而客观世界中的事物是相对存在、相互联系与发展的,并且维系在一定的时空坐标上。

如果缺少了原则性的规范,将使纷繁的事物呈现无序状态,同样,如果不加区别地拿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去套,也将陷入片面和僵死。

  同一件事,对于本部门、本行业是大事,对于本地区来讲也许称不上是大事,这就是大事的相对性。

整体上说,大事记所涉及的人物和团体活动应有统一规格、统一级别和统一标准,但规格、级别和标准是相对的,搞绝对了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反映党的活动条目,开始收录的活动级别低、规模小,随着时间推移,收录条目的规格和级别逐步推高,这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如果一律用现在的规格、级别去套过去,一些具有重大历史影响的大事要事就会被所谓“标准一律”拒于大事记之外。

除党务政务活动之外,军事活动、外事活动和经济活动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无不如此。

因此,大事记应根据相对性原则确立“源小流大,头低尾高”的选材标准,选材的宽泛度向源头材料倾斜。

  再如涉外活动。

人们常说“外事无小事”,这只是相对而言。

“外事无小事”是指外事工作权力高度集中,授权十分严格,并非指每一项涉外活动都同等重要。

主要收录政府和民间的重要往来活动如友城活动及重要的来访出访活动。

重点收录反映青岛城市特点的国际商贸、对外引资、海洋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商务活动选取额度大、领域新、带填补空白概念的项目。

  三、层次性原则

  各种会议、机构和社团内容的条目最能反映机关大事记的层次性。

层次性也是客观存在,是不以编拟者的意志为转移的。

鉴此,设定收录标准十分必要,以防大事记内容过于芜杂,取舍不一。

会议,是大事记收录的一个要项,其种类日趋繁多,如全会、代表会、各种例会、办公会、报告会、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经验交流会、命名表彰会;经济、科研领域的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订货会、项目论证会和学术交流会等等,主办单位既有地方党政机关、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也有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部门。

面对性质、内容、规格不一的大量会议,逢会必录不行,必须区分会议层次择要而记。

一般地讲,由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召开的立法性会议和决策性会议要收录,而缺少实质内容的例会、常会尽管规格较高也不必载入。

表彰会、颁奖会、座谈会、交流会以及内容平泛的协调会、联谊会则不必收录。

对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全国性社团在本地区召开的会议,则要作具体分析。

对本地区有一定关联度的,可作简要记载。

全国或区域性的对口部门为加强横向联系、交流情况而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可不必收录。

   在大事记编写过程中,经常遇到机构成立、撤销、恢复、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等内容。

对于此类史实,机关大事记、单位大事记必载,而且要求记载务详、务准,勿使遗漏,因为这是反映该机关、单位基本历史面貌的主干材料,存史价值很高。

《青岛市志大事记》收录机构到局级(含副局)以上单位,但对事业单位收录从宽,如一些文艺团体和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根据这些单位的社会关联程度可不受级别的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社团林立,应择要收录,前宽后严,主要选择社会重要领域和影响覆盖广大的社团,尤要注意反映表征地区特色的社团如海洋科学、航海、电子、旅游等。

  四、关联性原则

  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大事要事具有关联性。

认可大事记收录的大事,不能孤立地看,而要把它放到大的历史环境中去透析。

比如大事记收录新事物,凡是研制的新产品、发明创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及最早的无疑都应记载,但并非逢“新”必载,要看录入对象是否当时影响大、事后影响久远、意义重大及有资治、存史、查考价值而定。

如社会流行习尚和某些猝发的个案、个例,新固然新,但转瞬即逝,收录何用?

另外,各类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及荣誉奖励的表述,务求准确严谨,切忌妄加评议,原则不采用“填补空白”、“领先地位”等评述性语言。

正像记录在不断竞争中层层刷新一样,“填补空白”、“领先地位”、“一流水平”、“XX之最”只是相对的历史概念,是缺少量化指标的主观描述,且容易受视野空间的局限和蒙蔽,所以不用为好。

  五、立足读与用

  作为整部志书的提纲挈领,大事记的编修自始至终应立足读与用,从读与用出发来布局谋篇,取舍详略,以读与用的实效为尺度,来评价得失高下。

从属于志鉴的大事记,由于主体不同,对条目取舍及信息饱含度的要求也不同。

一般说来,各种专题性大事记如胶州湾事件大事记、中国收回青岛大事记的信息取范相对容易把握,而综合性大事记由于涉猎广泛、编修周期长、参编人员层次多、数度更替等因素,往往取范不一,畸重畸轻,甚至以偏概全,导致大事记内容的缺失,出现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无疑,各级党政机关的大事要事,都应成为大事记的主线和主画面,浓墨重彩无可厚非,但大量机关团体、个人活动堆砌过多过滥,势必淹没丰富生动的社会生活画面,降低大事记的信息饱和度,也影响大事记的读与用。

 

一、地方志中设置大事记的必要性

  

(一)具有其他体裁难以替代的长处

  长期实践表明,编年体大事记这种体裁具有存史容量大、客观性强、形式稳定、便于查检等长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正因为如此,这种体裁创立后在中国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仍被编史修志广泛采用。

地方志设置大事记,同独立成书的历史大事记不同,成为志书七种体裁(述、记、志、传、图、表、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他体裁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同时与另外六种体裁相互联系,融为一体,使地方志的体裁更加完善。

  

(二)弥补志书横排结构的不足

  地方志资料性的本质属性,决定它采取的体例结构是以类系事,类为一志,先横分门类,然后在类下竖(纵)写史实。

每一个门类要逐层横分,一般分到第三或第四个层次,反映在志书门类上,就是篇、章、节、目。

但是,他们各自独立,各自为界。

这种体例结构的优点能最大限度地容纳统合古今(始末)、横及百科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系统、全面资料,这是地方志书的最大优势,也是其他著述难以比拟、无法替代的。

  这个优势同时也伴随着它先天的缺陷,就是“偏于横剖,而缺于纵贯,则因果之效不彰”(黄炎培),难以反映出各个门类之间的相互的影响和关系。

有了大事记,可以横连各类,纵贯始末,使志书浑然一体,弥补横分门类之不足。

  (三)发挥志书“提要”的作用

  全国首轮修志,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三级综合性志书,一般卷帙浩繁,少则上百万字,省级综合志书一般上千万字、数千万字(《北京志》总字数约7000万字)。

一般读者不一定需要从头到尾仔细阅读。

大事记内容,虽然在志书正文中有详细记述,但是分散在各个篇、章、节、目中,大事记将其中大事、要事提纲挈领地集中在发生的同一时间里,并贯穿于志书断限的整个过程,起到全志“提要”、“大纲”的作用。

编排于卷前(在“概述”之后),可帮助读者未读全志就可对一地一专业的历史与现状有个大致的了解,更好地发挥志书的作用。

  二、大事记的断限与地域范围

  断限:

《北京志》和各区(县)志大事记的断限要同各相应志书的断限一致。

续修志书的上限一般要与第一轮所修志书的下限时间衔接。

新修志书从事业发端、建置之始写起。

不论续修新修志书,下限时限都断至2010年12月31日。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随意突破上限与下限时间。

  范围:

严守地界,为古今修志通例。

凡在志书下限时间内存在于现行行政区划内的事物,不论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及所有制的不同,都应记述,不要越界,也不弃界。

  《北京志》各分志要遵循专业贵专的原则,记述本专业内容。

有些具有全程全网性质的行业(如铁路、民航、公路、电信、邮政……)以及本地区在外地的企事业,要依其特定专业经营、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记述,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但只点到为止,不作铺陈。

  五、大事记的选收标准与内容

  

(一)大事记的选收标准——大事,要事,新事,特事

  选准大事,是编好大事记的关键。

但是,何为大事?

时代不同,理解不同,因而选取的标准、角度也不同。

但是,前人提出的一些观点见解,对我们当今编纂地方志大事记,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如司马光在编纂《资治通鉴》时,选取大事记的标准及主旨是:

“专取关国家盛衰,系民生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资治通鉴选》,王仲犖等选注,第397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以达到“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嘉善矜恶,取是捨非,足以懋古之盛德,跻无前之至治。

”以上说明,司马光把国家的盛衰、政治的得失、统治人物的政策和行为的善恶、民生的忧伤与欢乐等政治大事,作为选取大事之标准。

  徐无党注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原名《五代史记》),在《梁太祖本纪》下,阐述他选取大事记的标准,有五书,即:

“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

非此五者,则否。

”(宋?

欧阳修撰,徐无党注《新五代史》第13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前三书指重大事件;后二书指具有显示某种特殊意义的和被后人所沿袭效法的事件要求,具有重大事件代替不了的作用。

  无论是综合性还是专业性的志书,对大事记的标准都难于做出一个统一的绝对的规定。

大事是相对的,是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和变化的。

在此地是大事,在彼地就不一定是大事。

同样,对于大事记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的人物,也难于有一个统一的绝对的规定。

笔者认为,要掌握两条:

第一,要有格(杠杠)。

没有一个杠杠,容易滥收失控,造成厚此薄彼,引发争议;第二,不拘一格。

对于有些不够杠杠但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物,也应收录。

  根据《北京志》和各区(县)志的情况,笔者粗略地归纳6条大事记原则标准和注意的问题,作为参考:

  1.涉及地域范围广、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2.具有首创性、变革性、非常性、借鉴性;

  3.选材角度:

从地区整体高度着眼,选取事关全局的事件,避免写成部门大事记;只收外视信息,不收内视信息;

  4.点面结合:

既要突出重点,忌事无大小,逢事必记,使一般的事冲淡、淹没了大事;又要取材广泛,覆盖全面,不缺要项;

  5.通典不录:

中共中央或国务院专为本地区、本项事业(行业)颁发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应记;全国统一颁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一般不记,只记本地、本专业执行结果或优于、先于、多于其他地区或专业的内容;

  6.常事不记:

一般性、例行性、事务性的不记。

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在其《史学四种》中写道:

“常事不书,为史家之公例。

盖常事而亦书之,则有书不胜书者矣。

  

(二)大事记选收的具体内容

  下面粗略列举30项作为参考:

  1.重大的自然灾害;

  2.行政区划建置的重大调整;

  3.重大政治历史事件;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对本地区、本专业作出的批示、指示、决定及实施;

  5.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参加的重大活动(以新华通迅社、人民日报或其网站等权威媒体公开报道者为准,未公开者不记);

  6.本地区党、政、军领导人职务等方面的变动(任、免、辞、撤及逝世);

  7.重大工程项目的兴建;

  8.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体制改革;

  9.重要行政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裁撤;

  10.重要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的颁布与实施;

  11.国家在本地区举办的重大盛典;

  12.本地区召开的重要会议;

  13.重要的外事活动;

  14.本地区主办的地区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北京同港、澳、台两岸四地之间)重要会议;

  15.本地区主办的国际性重要会议;

  16.本地区具有开创性的新事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

  17.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发明、创造与应用;

  18.获得国家授予的奖项;

  19.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领军人物(总指挥,首席科学家,总规划、总设计、总工程师……)以及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标志性的代表人物,只限于记其与该项事件有关的最主要事迹;

  20.重要文物古迹的发掘、保护与破坏;

  21.参与重大盛典的志愿者队伍及主要活动;

  22.对本地区党政领导机关具有“资治”价值的重大事件活动;

  23.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事件(事物);

  24.对当代后世具有重要效法、教化价值的事件(事物);

  25.对当代后世具有鉴戒价值的重大事件(案件)(如受到审判机关终审判决的具有代表性的贪腐案件及主要代表人物);

  26.造成重大伤亡的安全事故;

  27.应邀来本地区参访的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台湾地区主要政党的领导人;

  28.应邀来本地区参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

  29.重大的涉外事件;

  30.具体转折性、标志性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数据(不要逐年记述)。

  六、大事记的记述原则与方法

  1.地方志必须存真求实、客观记述。

真实性、准确性是志书的生命,志书不真实、不准确,不仅毫无用处,而且误导当代,贻害后世。

既要选取最主要、最典型的反映主流、整体的事物,着重反映;也不回避事物发展中的曲折、工作中的问题。

  2.坚持述而不论。

用事实,用数据,开门见山,直陈其事,在资料的叙述过程中体现观点,不要出头露面专门议论,摆脱宣传色彩。

志书记人记事,记这些人,不记那些人;记这件事,不记那件事;这样记,不那样记,实际上都体现、隐含了编纂者的观点、倾向。

有时候,把事实(包括数字)讲清楚了,读者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出应有的结论。

有些事件,不稍加评论,不能说明问题实质和真相,可能产生歧义,甚至是非不明。

可用关键词作画龙点睛之笔,一语道破,一针见血,击中要害,但是要点到为止,忌着墨过多。

  3.行文要朴实、严谨、简明、通畅,言简意赅,杜绝大话、空话、套话,忌冗杂繁细。

  4.记述时应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不描写,不抒情,避免个人感情色彩。

  5.大事记系人,要严格控制,不能事事系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队(只记领军人物,不记所有成员);可以是健在者,也可以是已故者;可以是中国籍(含港、澳、台、侨同胞),也可以是外籍人士。

  6.人物首次出现,写清职务、身份,再次出现时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等称谓。

涉及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士另议。

  7.精心选好典型,用典型说话。

典型同面上情况结合,可相互补充,交相辉映,达到见微知著、反映一般的效果。

  8.大事记为条目体,按年月日顺序记述。

就是首先标明年份,年之下记月份,月份之下记日期,日期之下写史实。

有月份而具体日期不明者,记于月之下,称“是月”;月份不明者,记于年之下,称“是年”。

  9.大事记一条只记一件事,不记多事。

同一天发生两件或多件大事,一般依事件重要程度分两条或多条记述,不要多条事件的综合情况。

依次第一条开头写清日期,接着记事;第二件大事另起一行,开头加三角形“Δ”,表示与第一条同一天,接着记事,余类推。

  10.采取集中记述或分阶段集中记述始末的事条,一般放在事件开始之日写起,中间记发展演变与转折,最后记结果。

  11.大事记记述一般要具备时间、地点、人物(机构)、过程、结果等“五要素”。

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件事都同时具备这五要素,要从实际出发。

只记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事,年月日三者都不清楚的不记。

  12.只记可靠的准确的事。

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事不记。

  13.机构、会议、文件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在括弧内注明规范简称),再记时用简称。

法律、法规、规章注明公布和实施时间,便于读者查阅。

  14.大事记不收录表(统计表、一览表)、图、像资料。

  15.大事记初稿对重要事件注明资料出处,便于审稿时考核。

定稿、出版时,将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列于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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