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SOPEQ60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A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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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SOPEQ60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A0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各厂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及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

2、范围:

适用于高宝集团公司对消防安全的管理。

3、职责:

3.1工程部安全组为集团公司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统筹管理工作。

3.2保安队所有保安员及各部门安全员为集团公司义务消防队队员,承担公司防火、灭火、人员安全疏散工作职责。

3.3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管辖区域内消防安全主管工作。

3.4义务消防队、保安队、安全组负责公司防火巡查监管职责。

4、工作内容:

4.1管理组织

4.1.1公司消防工作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公司的特殊性,实行由总经理到各班组岗位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原则:

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4.1.2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主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总监/经理/主管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3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以保安队保安员及各部门安全员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安全组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安全组和保安队成立防火巡查组,协助安委会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对公司消防安全进行巡查监督,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制度。

4.1.4各部门经理、主管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广东省消防管理条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消防管理规定。

督促本部门员工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配合、协助消防主管部门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4.1.5公司各部门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执行本制度,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公司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无条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4.1.6安全组必须按消防法规、规范标准,负责公司各部门、车间等生产作业场所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及报警设施。

4.2教育、培训、宣传

4.2.1安全组负责公司防火宣传,收集相关的消防资料信息,如(防火基本常识,逃生自救方法、火灾事故案例)等,制定宣传计划,布置宣传内容。

4.2.2义务消防队长和安全组消防管理员负责公司职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安全知识,灭火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

4.2.3公司各部门经理/主管,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组织本部门员工,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4.2.4公司员工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无故不参加培训、教育及考核作弊者,可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处罚。

4.2.5安全组负责员工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建立档案。

4.2.6各部门新入职员工必须经安全组消防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4.2.7安全组每季不得少于一次对各部门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抽查、测试,对测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考核,不及格者,根据消防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2.8重点部门、部位工作岗位的员工(如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员、电工、电焊工、消防安全员),每年内部培训不少于两次,且须送至具备国家认可有效资质单位培训,持证上岗。

4.2.9公司所有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积极参加消防知识的培训。

4.2.10公司成立以保安队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的消防骨干皆为义务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必须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接受防火技能训练,安全组负责义务消防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4.2.11公司安委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组织全员参加消防演习,安全组负责制定消防演习方案,以义务消防队为主导及各部门全员参与实施。

4.3防火巡查、检查

4.3.1安全组负责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识等的检查管理,定期组织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修保养。

4.3.2安全组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安全组消防管理员负责白班正常工作时间内的防火巡查职责,保安队负责晚间及非正常工作时间内(节假日)的防火巡查职责。

4.3.3安全组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必须无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防隐患问题的整改。

4.3.4义务消防队必须保持24小时防火巡查值班制度,有报警时当值人员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原因,确认火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3.5安全组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6公司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隐患问题及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行为应及时制止报告。

4.3.7安全组对各部门、各防火重点部位的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必须督促其按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4.3.8安全组每日必须认真仔细对公司每个部位进行检查,各部门所有职员工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抵触检查工作,严禁隐瞒、掩盖火灾隐患问题。

4.3.9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设施器材检查

a.灭火器存放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失效及锈蚀现象。

消火栓内器材是否完好,消火栓内是否有杂物,水喉是否锈蚀、漏水,周边通道是否有堆放物品。

b.事故照明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应急照明时间能否达到二十分钟以上,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缺少或标识错误。

c.检查消火栓水泵房消防水压力是否足够。

每月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验水枪喷射水柱距离是否达标。

d.各办公室、车间、仓库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有无堵塞、被占用,车间、办公室安全出口上班期间有无上锁。

e.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法规配置规范要求。

(2)重点防火部位以检查

a.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物品是否合理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

b.仓库物品存放是否按“五距要求”落实,有无安装防爆灯,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c.易燃易爆液化气体存放处周围是否有动火现象,气体瓶开关阀有无漏气。

d.严禁禁烟区内有无吸烟现象。

(3)逐级防火责任检查

a.检查各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b.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c.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隐患部门应将及时整改。

d.厂区内是否有在非吸烟区内吸烟行为。

4.4电气防火安全

4.4.1用电安全管理

a.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b.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c.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4.4.2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4.4.3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4.4.4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4.5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4.6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工程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工程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4.4.7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4.4.8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工程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4.4.9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4.4.10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4.4.11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4.4.12电气设备防火检查:

a.各种电器设备插接线是否正常,电源插座和接线盒有无盖板和损坏。

b.电气线路有无套管及套管有无断裂,接口是否松动、拉开,造成电线裸露。

各线槽线路插头是否有鼠咬。

c.电源控制箱及配电箱开关有无温度过热超出正常温度现象,配电箱各种电线接头有无松动,配电房内有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d.电焊机、切割机、抽风机等电线接头胶布有无老化,电源线路放置位置是否妥当、正确,工作有异常声音。

e.日光灯、射灯整流器、灯管有无异响。

f.空调、冻柜等其它电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g.各开关插座有无油污、污垢或被水浸泡现象。

h.仓库电源开关是否设有总闸和分闸控制,是否安装于库外,是否有漏电保护开关。

i.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关闭所有必须关闭的电源。

j.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人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程

k.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及临时动火场所,是否按照《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

4.4.13低压配电装置防火要求:

a.电压、电流指示值应正常。

b.各种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

c.各种设备的套管、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d.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e.连接到发热元件(如管形电阻)上的绝缘导线,应采取隔热措施。

f.绝缘导线穿越金属构件时,应有绝缘导线不被损伤的保护措施。

g.隔离用的挡板或隔板应无破损和无放电痕迹。

h.电缆终端头应无过热和无放电痕迹。

i.接地应完好。

j.低压电器的检查项目应符合本节低压电器的有关规定。

 

4.4.14室内配线安装防火要求:

(1)金属管配线

a.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b.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导线,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密封。

c.在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如酸、碱和具有腐蚀性的化学气体),不宜采用金属管配线。

d.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干燥场所的管路可采用电线管。

e.金属管在入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等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装金属管应加锁母和护口,在多尘、潮湿场所外侧并加橡皮垫圈。

有震动的地方和有人进入的木结构闷顶内的管路,入盒时应加锁母。

敷设的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的敲落孔,除对实装管孔敲落外,其他备用的不应敲掉。

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

(2)塑料管配线

a.塑料管应采用难燃型塑料管及其配件。

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可穿难燃型刚性塑料管加以保护。

b.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c.塑料管与管、管与盒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接口应牢固密封,导线不得外露。

(3)护套线配线

a.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抹灰层、闷顶、护墙板、灰幔角落和墙壁内。

b.在护套线与接地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交叉处,应加绝缘保护管,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护套线,应加设钢管保护。

c.护套线进入接线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时,护套层应引入接线盒(箱)内或设备、器具内。

d.柜台、货架和展柜等应用护套线,当电气线路易受机械损伤时,应采用阻燃塑料管、塑料槽板或金属管保护。

(4)槽板配线

a.槽板配线宜敷设在干燥场所,木槽板应涂绝缘漆和防火涂料,塑料槽板应具有阻燃性能,并有阻燃标记。

b.导线在槽板内不应有接头,接头应置于接线盒或器具内;盖板不应挤伤导线绝缘层。

(5)线槽配线

a.金属线槽应经防腐处理,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闷顶内敷设。

b.塑料线槽必须具有阻燃性能。

c.线槽应敷设在于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d.线槽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e.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但不应作为设备的接地线。

(6)瓷(塑料)夹、瓷柱、瓷瓶配线

a.瓷(塑料)夹配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瓷柱、瓷瓶配线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

b.在闷顶内,严禁采用瓷(塑料)夹、瓷柱、瓷瓶配线。

 

c.绝缘电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材料有腐蚀的场所时,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4.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4.5.1公司任何部门和员工必须爱护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埋压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装贴、悬挂任何与消防无关的物品,不得乱用消防专用电源、消防水,灭火器前严禁堆放任何物品遮掩。

4.5.2消防设施、器材日常使用管理由安全组管理员负责,专职消防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4.5.3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全组负责,安全组专职消防管理负责人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消防维修公司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4.5.4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应由具备国家有效消防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安全组应按规定要求消防维修保养单位对公司所有消防水泵、管道、消火栓等设施每月检测不少于一次。

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等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6消防器材管理:

4.6.1安全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应急照明灯检查维修。

4.6.2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部门负责人对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安全组进行更换补充。

4.6.3安全办已确定各区域消防器材的负责人,各区域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清洁确保消防器材时刻处于有效状态,不被其它物品堵塞。

4.6.4消防器材一旦使用各区域负责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安全组,并写明(使用日期、地点、原因),如安全组查到消防器材已使用但无报告给安全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正常的损耗和长时间未使用而失效的,其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安全组更换。

4.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

4.7.1仓库负责仓库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安全组、义务消防队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

仓库及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加强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公司《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4.7.2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有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湿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及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h.仓库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i.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c.对遇热、遇潮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d.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填写正规的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4.7.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4.7.4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污,不得在阳光下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使用完毕后应搬至安全地点收藏。

4.7.5安委会除每季度的例行检查外,在重大节假日应汇同相关部门对集团各部门的易燃易爆品的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4.7.6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员必须由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7.7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7.8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4.7.9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7.1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7.11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4.7.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7.13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易燃易爆品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4.7.14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4.7.15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7.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7.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4.7.18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8用火安全管理

4.8.1凡在公司定点动火范围以外施工的动火作业须按照《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办理临时《动火审批单》,未办理者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4.8..2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a.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b.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c.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点。

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d.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4.8.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4.8.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8.5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组和义务消防队、公司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9火灾隐患整改

4.9.1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存在火灾隐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整改。

4.9.2对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及提出整改方案,所属部门安全责任人要及时向安全组或义务消防队报告,安委会应当及时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派专人督促检查,追踪落实整改。

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要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保障安全的,由公司安委会决定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

4.9.3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

“谁主管,谁整改”,对发现或查出的火灾隐患,一般应按照个人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4.9.4安全组、义务消防队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4.9.5对在消防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火灾隐患,由公司安全组负责立案,并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查部门限期整改,然后由公司安全组汇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后销案。

4.9.6各部门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部门负责立案,及时进行整改后,通知安全组、义务消防队验收销案。

4.9.7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9.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消防管理人应将整改的情况记录报送安全组和安委会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4.10灭火、疏散

4.10.1发生火灾时公司各级领导必须立即全力组织力量进行火灾扑救、人员疏散。

义务消防队应以最快的时间携带一切灭火、救援器材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扑救。

遵照公司预先制定的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4.10.2灭火工作必须坚持“生命第一”的原则。

4.10.3所有员工必须熟悉自己岗位的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做到“三知”:

即知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知道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知道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10.4灭火基本对策:

快攻快战,以快制快;搬物破拆,隔离火源;

冷却降温,阻止蔓延;四面夹击,消灭火灾。

4.10.5火灾初起时,发生火灾的部门人员和其它人员应立即利用现场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将火灾消灭在开始状态;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势很大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119”公安消防队报警。

4.10.6灭火任务:

a.灭火时,应根据火灾情况,对于能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不能立即扑灭火灾时,要把主要力量放在控制火势,为防止火势扩大,彻底扑灭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b.在灭火力量较强时,灭火和救人可以同时进行。

在灭火力量较弱时,要把疏散职员工放在第一位。

灭火行动可以现场进行分工。

主要力量疏散人员,其他可进行灭火;

c.在保证火场人员安全疏散的前提下,要积极抢救和疏散火灾周围的物资。

4.10.7灭火、疏散:

a.为了及时扑灭火灾和安全疏散的需要,义务消防队有权破拆相连或相邻的建筑物;

b.在灭火过程中,为了灭火和疏散的需要,若发现门上锁,道堵塞,以及其它影响灭火战斗的障碍物,义务消防队有权破拆和清除;

c.为了灭火和疏散的需要,义务消防队有权利用现场及周围的一切设施、设备及工具;

d.参加灭火、疏散的人员,必须无条件的听从灭火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动。

4.10.8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时,义务消防队须按照“先人后物,先易燃易爆后一般、先贵重后一般、先重点文档后一般”的原则进行疏散。

4.10.9灭火总指挥应及时调配灭火、疏散、抢险力量,并做好与公安消防队的联络、配合及协调工作;

4.11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4.11.1公司义务消防队由保安队、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由安委会负责管理。

4.11.2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安委会总指挥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11.3安委会每半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不少于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4.11.4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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