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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同管理制度

经营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签订书面合同范围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5、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运作程序

  1、申请。

有关生产的物资采购及维修的申请按公司有关制度和《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济事务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合同项目申请书》,应写明合同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意向及思路和资金预算,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

  2、起草。

《合同项目申请书》经审批后,由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的业务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负责起草、拟定合同文本。

  3、审核。

合同文本起草拟定好后必须及时报送司法办审核,由司法办对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按《合同审核规定》的审核意见处理程序办理。

  4、签订。

经司法办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业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5、履行。

由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其承办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应当在书面合同审核签订后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毕后再签订书面合同。

  6、监督。

由企管、审计、机电、仓储、总务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负责监督合同质量的履行。

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7、归档。

合同履行完毕,由业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职责

  1、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司法办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司法办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负责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监督的工作。

  (3)审查合同,对送审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并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并保存相关资料。

  (3)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具体负责拟订合同条款或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实质性条款中业务内容的合法性、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确保合同规范和正确。

  (4)业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合同拟签时间,必须按规定给司法办留出合同审核时间,以保证审核质量,防止出现问题合同。

  (5)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一份合同文本原件分别送交司法办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案。

  (6)业务部门对所签合同,认真负责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保存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履约记录,发生问题及时向司法办通报。

  (7)业务部门的业务合同承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业务部门应把其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等材料收回,由业务部门确认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8)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9)配合司法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司法办处理合同纠纷。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司法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司法办处理合同纠纷。

  4、行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制度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进行管理和使用。

  并设专人管理。

  

(2)严格按照合同审签程序执行,审查合同审核与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未经司法办审核和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符合条件的才可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做好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遗失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4)不得随带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已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应按合同审签程序办理《带章外出审批表》和《空白法律文书审批表》报司法办审核备案,由董事长批准。

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带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做好与合同有关资料的登记归档工作。

  (6)配合司法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监督履行部门职责

  

(1)公司合同监督履行的部门主要由企管、审计、机电、仓储、总务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部门职责要求以及《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标的、质量的履行。

  

(2)监督履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3)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监督履行部门应及时派员对合同标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质量要求达到约定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合同承办部门纠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利益。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司法办并向公司

  篇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三、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二)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

  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

  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四)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四)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六、合同的履行

  

(一)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二)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三)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八、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三)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

  随合同保管。

  (四)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九、考核与奖惩

  

(一)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三)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XX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3、遗失重要证据;

  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五)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篇三: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均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制、部门专项承办负责制、逐级审查会签制。

  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定部门、落实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组织分工及职责

  公司法律部门是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公司其他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

  法律部门作为公司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担公司合同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合同编号规则及合同签订程序,牵头组织公司标准格式合同的制定、修订工作。

  审查合同,确保签订的合同合法、合规、完善,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工作。

  监督、检查公司各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负责将公司合同汇总、整理后于每年底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行政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

  负责合同登记与档案管理;

  公司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负责对合同遵守财经、税务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

  协助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合同调查,对需进行调查的重大合同的交易对方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出具相关意见;

  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查;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公司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合同结算审查及办理支付结算;

  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在签订合同前对签约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了解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构成要素的详细情况等并出具书面报告,且对其得出的结论负责;

  对合同涉及交易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负责,保证合同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技术或质量标准、规范,协助法律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明确判断;

  负责合同的起草、会审签批、履行、变更、解除等具体工作;

  对已生效的合同出现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及其他严重问题时,及时将问题上报法律部门,协商处理办法;

  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对方违约事项,继续履行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或扩大损失;

  配合法律部门和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及涉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

  负责本部门签订合同的档案管理保存,同时应将本部门承办合同交法律部门归档。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的意见参与合同会审(如需要),参与会审时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条款的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3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互利有偿及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合同方的确定应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基础上进行。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须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

  主体资格合法:

对企业应审查其最近一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其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

  经营范围合法:

拟签合同的标的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或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等;

  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审核清楚授权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等)、代理人证明;

  资信能力可靠:

审查对方实收资本情况,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支付能力、生产能力。

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投标保函、履约担保、注册会计师签署的会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对有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要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组织。

合同谈判人员由相关技术、财务、法律人员参加。

按先技术后商务的顺序进行,合同谈判内容应包括合同技术范围和内容、

  交付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及地点、双方责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所有合同要件。

  加强对公司谈判策略和谈判底线的保密工作,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避免合同舞弊的重要手段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重要合同的谈判应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签订合同,除小额且能够即时结清的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具体金额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签订合同应争取由我方起草合同,公司有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尽量采用标准格式合同。

国家有标准或通用格式的合同应遵守国家规范。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格式合同的制定和定期修订,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

  公司实行合同订立分类逐级审查会签制。

审查会签部门和人员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制度的规定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会签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并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应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

  公司各部门对其承办的合同,在完成合同文本拟定后,应按其部门管理规定履行部门内部审查批准程序,在完成部门审查后,持合同流转单依次报法律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重大经济合同还须财务负责人审签。

完成上述审查程序后,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内部权限规定报相关领导签署。

法律部门及公司领导认为合同有必要经其他部门审查会签的,应明确会签范围,承办部门应遵照执行,其他部门应履行会签职责。

承办意见和审查手续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随合同存档。

  合同文本由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权限指引》规定的权限审批、签署。

  需要通过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才能生效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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