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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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
甲方: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盐湖海纳乙炔项目部
乙方:
宁党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一台25t汽车吊事宜进行协商,(车牌号:
晋M35671)自愿签订本设备租赁协议,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解决乙方随车司机在此期间的食宿问题;
2、负责进行每月设备使用签证手续,作为设备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25t汽车吊在工地使用期间服从甲方的安排和指挥。
乙方必须配备技术好,服务意识强的操作员并持证上岗。
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提供吊车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并在使用期限内,乙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车,更不能在途中停止生产,打乱生产秩序,给甲方生产造成影响。
2、乙方必须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若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所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设备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3、乙方25t汽车吊在租期内的修理、保养以及各种油料,均由乙方自己负责解决。
4、乙方25t吊车在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权归甲方,设备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未经许可吊车不准开出甲方施工区域,更不能承揽第三方工作。
第三条租赁费用
甲方按每月租赁费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
肆万元整。
)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
1、租赁时间从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甲方不在使用设备,并通知乙方时止。
2、如发生违反第二条4款规定事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拒付租赁费。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设备进场后生效,设备使用费结清后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租赁协议
甲方: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盐湖海纳乙炔项目部
乙方:
杨建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一台25t汽车吊事宜进行协商,(车牌号:
青A43979)自愿签订本设备租赁协议,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解决现场作业环境,保证吊车工作场地符合现场操作要求;
2、负责进行每月设备使用签证手续,作为设备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25t汽车吊在工地使用期间服从甲方的安排和指挥。
乙方必须配备技术好,服务意识强的操作员并持证上岗。
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提供吊车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并在使用期限内,乙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车,更不能在途中停止生产,打乱生产秩序,给甲方生产造成影响。
2、乙方必须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若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所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设备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3、乙方25t汽车吊在租期内的修理、保养以及各种油料,均由乙方自己负责解决。
4、乙方25t吊车在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权归甲方,设备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未经许可吊车不准开出甲方施工区域,更不能承揽第三方工作。
第三条租赁费用
甲方按每月租赁费人民币¥38000元整,(大写:
叁万捌仟元整。
)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
1、租赁时间从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甲方不在使用设备,并通知乙方时止。
2、如发生违反第二条4款规定事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拒付租赁费。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设备进场后生效,设备使用费结清后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租赁协议
甲方: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盐湖海纳乙炔项目部
乙方:
马生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包月租赁乙方一台拖板车(车牌号:
青C1677)和临时使用不同吨位拖车、挖机、铲车等事宜进行协商,自愿签订本设备租赁协议,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解决现场作业环境,保证机械工作场地符合现场操作要求;
2、负责进行每月设备使用和临时使用签证手续,作为设备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机械在工地使用期间服从甲方的安排和指挥。
乙方必须配备技术好,服务意识强的操作员并持证上岗。
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提供吊车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并在使用期限内,乙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车,更不能在途中停止生产,打乱生产秩序,给甲方生产造成影响。
2、乙方必须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若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所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设备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3、乙方机械在租期内的修理、保养以及各种油料,均由乙方自己负责解决。
4、乙方机械在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权归甲方,设备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未经许可吊车不准开出甲方施工区域,更不能承揽第三方工作。
第三条租赁费用
包月拖板车按每月租赁费人民币¥16000元整,(大写:
壹万陆仟元整。
)临时使用10吨拖板车按照600元/台班计价;40吨拖板车按照1500元/台班计价;挖机按照160元/小时计价;铲车按照230元/小时计价。
第四条其他
1、包月租赁拖板车从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甲方不在使用设备,并通知乙方时止。
2、如发生违反第二条4款规定事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拒付租赁费。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设备进场后生效,设备使用费结清后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租赁协议
甲方: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盐湖海纳乙炔项目部
乙方:
张翰邦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一台25t汽车吊(车牌号:
青A27280)和一台75吨汽车吊(车牌号:
青A28598)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设备租赁协议,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解决现场作业环境,保证吊车工作场地符合现场操作要求;
2、负责进行每月设备使用签证手续,作为设备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汽车吊在工地使用期间服从甲方的安排和指挥。
乙方必须配备技术好,服务意识强的操作员并持证上岗。
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提供吊车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并在使用期限内,乙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车,更不能在途中停止生产,打乱生产秩序,给甲方生产造成影响。
2、乙方必须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若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所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设备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3、乙方汽车吊在租期内的修理、保养以及各种油料,均由乙方自己负责解决。
4、乙方吊车在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权归甲方,设备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未经许可吊车不准开出甲方施工区域,更不能承揽第三方工作。
第三条租赁费用
甲方按每月租赁费人民币25吨吊车¥30000元整,(大写:
叁万元整。
)75吨¥70000元整,(大写:
柒万元整。
)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
1、租赁时间从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甲方不在使用设备,并通知乙方时止。
2、如发生违反第二条4款规定事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拒付租赁费。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设备进场后生效,设备使用费结清后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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