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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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

 

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

 

..

二零一六年六月

 

第一章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

第一节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地质孔、水文孔、物探验证孔、探放水孔、底板注浆孔等。

第二节上岗条件

第2条井下钻探工需要熟悉以下知识:

(一)井下钻探工,特别是司钻和钻场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井下钻探工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三)熟悉钻机的工作原理,掌握钻机的操作要领、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技术知识。

(四)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煤矿的防避灾知识。

(五)井下钻探工必须严格执行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各种防范事故的措施,掌握钻探施工方法。

(六)每个钻孔开钻前,都要认真了解设计和施工要求,否则不能开钻。

(七)井下钻探是一个多工种、多岗位(如安装工、泥浆工、司钻、司浆等)互相有机联系的复杂工作。

要求每个钻工一专多能,掌握各工种的操作技术。

(八)在井下钻场的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统一服从司钻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三节安全规定

第3条井下钻探施工前,必须了解工程的设计目的、任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单项特殊工程要做到传达、贯彻、考试后再施工。

第4条作业地点要保证风量可靠,无风地点施工钻孔必须采用专门安设局部通风机或风障、压风、导风筒等方式通风,施钻过程严禁停风、停电、停水。

第5条必须对现场进行加固支护,钻场要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钻具要摆放有序。

第6条钻进时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人员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孔径和钻孔防斜措施等进行施工,不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第7条严禁使用非煤安标志的钻探设备及大于25°以上倾角的钻孔人工起下钻。

第8条施工地点附近必须有专用电话,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系。

第四节设备的检修、保养及维护

第9条新购置的钻探设备应首先对照说明书对设备加注所需液压油、齿轮油等。

先期在地面进行安装调试,做到熟练掌握该机性能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10条每台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包括出厂日期、使用期限、大中小修状况、易损部位、施工孔数、累计进尺等)。

第11条经常使用的钻探设备定期进行更换卡瓦、液压油、齿轮油、黄油等,及时检查维修压力表、操纵阀、密封圈、油管路、多向换路阀等,使钻探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12条钻探设备应经常清洗、保养、除锈蚀,长期不用时将运动部位涂抹黄油包好。

第五节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一、设备运输前准备

第13条入井前应检查机械、液压、操纵(作)阀、泥浆泵,钻机性能是否完好可靠,不得带故障下井。

第14条检查钻杆、丝口(扣)、岩芯管、螺丝头、变异接头、接箍等磨损是否超限,钻杆弯曲、钻(杆)具微小裂隙(缝);水泵的港套、柱塞、密封圈、钢球、球座是否完好。

第15条根据设计要求带足本项钻探工程所需的器材、工具、材料等。

二、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第16条利用起重设备装卸机器和其它重物时,要有专人指挥。

应检查起重设备的可靠性,以及钢丝绳结的牢固性。

起重机工作时,起落和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更不允许站在重物上随吊起落。

第17条搬运机器设备时,要使设备处于正常状态,不得倾斜或倒置,并要装稳、捆扎牢固。

第18条设备搬运时,不得磕碰各操纵手把,更不得硬性扳扭。

第19条斜巷中运输或搬运机器设备时,斜巷的上、下方不得同时作业,作业地点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不得在斜巷下方不同地段同时作业,严禁在斜巷中向下滚放任何物品。

第20条在主要运输大巷运送设备材料时,必须事先与调度部门联系,并用电机车运输。

当车行至风门、岔口、硐室、出口、弯道和坡度较大以及易产生高噪声的地段时,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机车行进时,务必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21条在钻机底部安装自制轮在轨道上运输时,要重心平稳,不得前倾后仰,不得超高、超宽,两头做好防碰撞设置,尽量使用人工推车。

第22条钻机在车盘上运输时,必须捆绑结实,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否则解体装车并符合井下运输的有关规定;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运输时,车盘两头应设置软垫以免碰撞产生火花;拆下的零件要用有盖子的箱子装好。

容易丢失的零件由钻工自带。

第23条机器设备分装、分运时,要对油管及接头、液压阀、齿轮、齿条、滑移导轨等易损部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运输时不允许在地上拖拉。

第24条设备解体分装、分运时要保护好油管接头、操作(纵)阀、调速阀、离合器操纵杆、液压油缸柱塞等易损部件,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25条装卸机器设备时,严禁摔、碰、撞、击,机器设备装入矿车时,要垫上木板,以防损坏。

第26条短距离整体移动钻探设备时,必须甩掉电源,严禁带电整体移动。

第27条人工搬运设备时,绳子要系牢,并轻抬轻放,要有专人统一指挥和协调,起落行动一致。

第28条地面用吊车、行车、铲车装设备时,设备下及周围严禁站人。

三、钻探设备的安装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第29条施工钻场必须符合钻探技术要求,检查和加固钻场前、后10米范围内的巷道支护,并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栏板,三、四角门处要采取特殊支护,防止倒棚、冒顶、片帮,安全通道要畅通;要清理各种脏、杂障碍物,挖好水池和水沟,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做到出水时可以随时开泵排水。

第30条按方向线将钻机立轴导管中心对准钻孔位置,摆正钻机架,整平底板,设置地梁机台木,用水泥打基础应先埋设地基底固螺丝固定或卧入底板一定深度,用锚杆作为底固螺丝,孔内应灌满水泥,机座、机台木与底固螺丝连成一体,机座与螺帽加弹簧垫圈拧紧。

第31条钻机要安放平稳,不平时机台木下可垫木料称平,按四压两戗固定,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或直径不小于18cm的木柱。

第32条钻机及其动力设备等都必须安装平稳、牢固。

在容易积水处施工时,设备要适当垫高,并备泵排水,以防水淹。

第33条天梁材质及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人员不得随意改变。

天梁和天车必须安装牢固,天梁两端插入梁窝深度不得小于500mm,并用砂浆水泥浇实。

第34条在斜巷中安装钻机,应铺设基台木和台板,并用扒钉牢固地连接成一体,且打一排密集的点柱,使整个基台要稳固,防止钻机下滑,上山施工时防止迎头浮矸落下伤人。

第35条打直立钻孔时,安装天轮要保证水平,然后由天轮吊线,使钻机的立轴置于铅直线上。

第36条施工水平孔时,导轮拉环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且拉环至少要有两个固定点。

第37条施工具有承压水的钻孔时,钻机安装位置与钻孔口之间距离应适当加大,钻机要敷设反压装置,孔口要安装防喷装置。

必要时钻机应用钢丝绳与孔口套管连接在一起,以防高压水冲倒钻机伤人。

第38条对钻机的传动部分如传动皮带、传动链条以及天轮等,要安装防护装置。

第39条钻探设备安装完毕,应及时与附近作业采区约定好停、送电时间,以便接通电源。

钻场的动力设备应与风机连锁,确保停风即停电。

第40条接通电源之前应首先检查电源电压是否与电机的额定电压相符,电缆有无漏电现象等。

第41条在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牌子,不得带电作业,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

第42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安装完毕,无关人员远离动力设备后,方可送电、试车。

第43条电源接好后,先用手盘车试转,判明无卡阻后再送电试运转,并检查电机的正反转及运转情况。

第44条电缆要用电缆钩吊挂整齐。

电缆接头必须使用连接盒连接,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等连接方法。

第45条开钻前,必须由机(班)长亲自检查立轴的方位、倾角是否与设计相符,检查钻机各部件安装是否稳固,并进行试运转。

四、开钻前应具有下列条件

第46条检查各操作系统及各把手、按钮、仪表、调压阀是否齐全、灵活可靠,水泵上水正常;液压系统的油量和各油管接头、控制阀密封是否完好,油压系统要调整到零位置。

第47条开钻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有害气体含量。

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开钻。

(二)工作人员进入钻场必须首先检查钻场及其周围的安全状况,如防水、防火、通风设施等,如有不安全因素,不得开钻。

(三)检查机械设备安装质量及安全设施情况,经试车合格后,方可开钻。

第六节钻探操作

第48条钻探时要做到:

(一)钻探工人穿戴要整齐、利落,衣襟、袖口、裤脚必须束紧。

(二)启闭开关时,注意力要集中,做到手不离按钮,眼不离钻机,随时观察和听从司机命令,准确、及时、迅速地启动和关闭开关。

(三)禁止用手、脚直接制动机械运转部分;禁止将工具和其他物品放在钻机、水泵、电机保护罩上。

(四)扶把时,要站在立轴和手把一侧,不得紧靠钻机;钻机后面和前面的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防止高压水将钻具顶出伤人或给进手把伤人;给压要均匀,根据孔内情况及时调整钻法及压力。

(五)采用清水钻进时,要保证有足够的水量,不准打干钻;为防止埋钻,钻具下至距孔底1-2米时,立即开泵送水,返水后,才能钻进。

(六)钻进过程中,“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和孔内变化情况。

(七)若孔内涌水时,应测定水压、水量。

(八)若煤岩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顶钻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固定钻机,但不得拔出钻杆,不得直对或任意跨越钻杆,迅速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派人监视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透老空后,需经瓦斯员检查有无有害气体溢出,并间隔按操作规程要求对钻孔进行处理。

第49条安置孔口套管:

(一)要下在坚硬完整的岩层中,套管下置深度、固结方法及耐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孔口套管的接头必须用棉丝、铅油严加密封,防止漏水。

(三)下套管遇阻时,禁止猛墩套管。

(四)套管固结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稳定时间不少于30min,以套管不松动、不漏水为合格,然后安装止水闸阀。

揭露高压水的钻孔,应采取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套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50条上、下钻具时要按下列要求施工:

(一)提钻前,准确丈量机上余尺,认真检查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装置以及拧卸工具是否安全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下钻前,除上述检查外,还要认真检查钻具接头、接箍、丝扣加工是否合格,钻杆有无弯曲、磨损等。

凡钻杆直径单边磨损达2mm或均匀磨损达3mm,每米弯曲超过3cm及各种钻具有微小裂隙,丝扣严重磨损、松动或其他明显变形时,均不得下入孔内。

(二)在提、下钻具的过程中,操纵升降机人员必须与其他岗位工人紧密配合,互相关照。

操作要轻而稳,不得猛刹、猛放,不得超负荷作业,不得用手脚去扶摸钢丝绳。

其他人员要注意钻具起落,在完成摘挂作业后,必须站在钻具起落范围以外。

(三)孔口人员抽插垫叉时,禁止手扶垫叉底面或用脚勾垫叉。

(四)升降钻具时,必须使用垫叉,禁止用管钳、链钳代替。

(五)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种数据,包括加尺、残尺、孔深、分层厚度、涌漏水情况、岩芯采取率、套管下置深度、耐压试验数据、班报表等。

第51条封固套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封孔时先把套管牢固地固定在钻孔内。

固定方法可采用木塞或在套管上缠麻丝、海带、注浆等方法。

套管一般要露出孔口10-15cm。

(二)套管下入钻孔后,可用人工或泥浆泵,将按规定配制好的水泥浆送入管套壁外的钻孔内。

第七节钻孔防斜操作

第52条施工垂直孔时,首先下好孔口套管。

孔口套管中心必须与钻机立轴、天轮中心线一致。

孔口套管必须用水泥浆封闭。

第53条在易斜或急倾斜地层中钻进,应以环状平底钻头为主,以粗径加重钻具为导向管。

第54条软硬岩石互层时,要减小孔底压力,待钻头全部进入下层岩石时,再正常钻进。

第八节探放水操作

第55条在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规定,经工程技术人员确定的探水线进行探放水操作:

(一)接近或穿越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和小煤窑开采区域时。

(二)接近或穿越含水层、导水断层、裂隙密集带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

(四)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孔资料不清的老钻孔。

(五)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六)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相对隔水层厚度不清。

(七)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主要含、导水构造不清,或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新区进行采掘活动。

(八)在被淹井巷或采空区积水区以下进行掘进,积水区与掘进巷道的垂距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

(九)接近其它可能突水的区域。

第56条煤系底层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

第57条操作钻机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打开立轴箱时,横、立轴齿轮应加防护罩。

合立轴时,应待齿轮停止转动后进行。

(二)禁止用手和脚直接制动机械的运转部件。

(三)操作高压电器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脚踏绝缘垫板。

第58条探放老空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

(二)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三)钻孔放水前,必要估计放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量。

(四)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

(五)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59条透老空后,如孔内无水流出,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有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用木塞黄泥封闭。

第60条疏通钻孔时,操作人员不准直对钻杆站立操作。

第61条探放老空水钻孔接近老空,预计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九节简易水文观测、校正孔深和原始记录

第62条凡设计要求进行简易水文观测的钻孔,观测器具必须齐全、合格,冲洗液循环系统应符合要求。

第63条简易水文观测钻孔要做到:

(一)每个回次提钻后、下钻前各观测一次水位。

因故停钻时间较长时,可根据要求进行观测。

灌孔、打煤或处理孔内事故时,可不进行观测。

(二)正常钻进时每小时观测一次冲洗液消耗量。

发现漏失(孔口仍然上水)时,每10~30分钟观测一次,并进行最大消耗量观测。

调整泥浆时不进行消耗量观测。

(三)钻进过程中,如遇有严重涌水、漏水或岩溶溶洞、老窑、大裂隙、破碎带、流砂等现象时,应准确记录其起止深度,并测定涌水量或最大消耗量,填写表格并通知报送有关部门。

第64条在下列情况下需丈量钻具全长以校正钻孔深度:

(一)每钻进100m及见可采煤层底板后。

(二)见到重要标志层或划分地层时代的层位,遇含水层、岩溶溶洞等特殊层位时。

(三)下套管前和终孔后。

第65条每个班必须填写小班班报,包括钻孔角度、进尺、套管下置深度、岩芯采集、设备运转、钻程记录、作业时间、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记录。

记录员要经过专门培训,记录要真实反映生产情况,做到全面、准确、详细和整洁。

必须使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不得追记、涂改或写画与生产无关的内容。

各种原始报表,需经班长、机长、钻探记录员、地质编录员检查、校对,并签名盖章。

终孔后汇订成册归档。

第66条小班记录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做到作业时间与内容分别记录。

第十节岩、煤芯采取

第67条取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岩芯管提出孔口后,应立即盖好孔口,不准用手探摸、伸头观看管内岩芯。

(二)不准猛敲、乱打岩芯管,避免造成认为破坏。

(三)岩芯从岩芯管内应循序退出。

(四)岩芯必须用水清洗后,按顺序摆放在岩芯箱内。

(五)岩芯在岩芯箱内的排放次序是自上而下、自左而右。

不得颠倒和混淆。

(六)岩芯长度超过5厘米的,应用红油漆在岩芯上顺序编号。

第十一节处理钻具折断与脱落事故时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68条钻进中发现钻杆折断、脱扣后,应立即停机丈量残(余)尺,提(起)试钻具试探钻具断头情况,起钻检查钻杆断头形状。

第69条根据断头形状选择合适的公(母)丝锥进行打捞,工具选好后要迅速处理,减少事故钻具在孔内停留时间,防止事故复杂化。

第70条钻杆如系多头断脱,应先下打捞器进行查明情况,先捞活头后捞死头。

第71条钻进中发现钻具折断或脱落事故,用丝锥对上后人工拧动较劲,不准继续钻进,应立即提钻。

第72条使用管子钳拧紧钻具时,要防止管子钳打滑脱落伤人,并注意钻杆及管子钳反力反方向伤人。

第73条采用掏心方法处理岩芯管事故时应使用比事故钻具小二级的钻具。

第十二节收尾工作

第74条钻孔结束后应清理钻机等设备,主要应做到:

(一)所有液压油缸的活塞杆缩回缸内,不能缩回的活塞杆应用油纸包好,以防划伤。

(二)卸开的油管接口处必须用堵头堵住,严防污物进入管内。

(三)不需拆下的钻机油管,应堵好管口并牢固盘扎在运输钻机的平车上,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松散、损坏。

拆下的油管应在堵好管口并经盘扎或捆绑后装入箱内。

(四)排除冷却器中的全部冷却水。

(五)将清点后的钻机零部件、工具及配套设备等装箱,不能装箱的大件也应捆扎好,不得丢失任何器件。

第75条钻孔竣工后,应做好各种善后处理工作。

其中包括:

钻机的撤除、搬迁、检修、存放;钻杆及接头、接箍的更换;钻孔质量验收和封孔;场地中脏杂物的清理及有关资料的移交等。

第76条钻机应经常清扫擦洗、保养,以防锈蚀。

长时间不用时,须在清洁后将运动部位涂以黄油包好。

第77条钻机工作500h以上时(或者在阶段工程之间),必须升井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修;需要更换备件时,司机应提出名称、型号、数量报请有关部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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