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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财务欺诈是诸多因素在公司财务活动中的综合反映。

文章对各

种公司财务欺诈理论对公司财务欺诈根源的分析进行了概述并着重从制度战略理论的角度探讨了财务欺诈的成因与防治措施。

关键词财务欺诈制度战略理论

近年来发生在美国、欧洲的安然、施乐、帕玛拉特等一系列重大的财务欺诈丑闻致使整个CPA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极大地打击了众多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所在国家资本市场的稳定。

近年连续发生的银广厦、郑百文、猴王集团等造假事件使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如何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塑公司信用的难题。

因此剖析公司财务会计欺诈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国际对比和反思采取针对性措施无疑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司财务欺诈的涵义与根源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

中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

”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财务欺诈的发生既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关系模糊、会计审计制度缺陷等微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法规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弱化等宏观方面的问题是社会上诸多因素在会计活动中的综合反映。

二、财务欺诈理论综述

(一欺诈三角理论

唐纳得•卡瑞塞博士是欺诈研究领域享有盛名的教授他在该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被称为反舞弊专家。

他建立并发展了欺诈三角理论图1)以解释为何人们会进行欺诈。

卡瑞塞得出结论当动机、机会和理性程度三个重要因素归在一起时进行欺诈的倾向就会出现。

在一个人真正进行的欺诈中三个因素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并且相互关联的。

缺少任何一项因素都不会使一个人进行欺诈。

每个公司的执行者需要明白此欺诈三角并明白为什么员工从事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

(二欺诈范围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伯明翰•扬大学的史蒂夫• W •阿尔伯察博士就研究并分析了欺诈行为。

其研究表明那些居住条件高于平均水平并有个人或赌博债务有试图拥有个人地位的欲望或有从家庭及周围同伴身上得来的身份压力的工作者最容易进行欺诈。

那些认为自己工资过低不被重视的员工也更可能(三其他欺诈理论

除了前面描述的传统欺诈理论马丁• T •毕格曼Maetin T.Biegelman)

在《防范欺诈与内部控制的执行路线图》一书中设计了一些新的理论。

如欺诈的薯条理论、欺诈的烂苹果理论、低挂水果的欺诈理论、欺诈的加减法理论、舞弊的员工是欺诈者的理论等等。

三、制度战略理论中财务欺诈原因与改革对策

通过上述欺诈理论发现所有财务欺诈案的源头都可以归结为“利益驱动”。

因此发案公司管理人员为利益所驱动就会不惜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审计人员为利益所驱动就会置委托人的利益于不顾。

本文将从企业制度战略理论全面探讨这个问题具体包括财务披露制度审计制度财务事件调查制度等正是在这些方面的不完善给财务欺诈预留了空间。

所谓制度战略(institutional strategy)是企业在进行资源竞争过程中与制度结构管理相关的活动方式是与制度、规则和标准制度环境的形成和转化相关的组织活动方式。

我们着重从组织对制度压力的战略性回应针对制度上的缺陷探讨应对的对策。

(一财务披露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对策

1、网络化经营活动。

现代公司运营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公司的经营不再具有孤立性而是其所属的集团公司、联合企业或者股东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

甚至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组建一个新的法人以完成一个特定的财务或者经济目的。

尽管现实中网络化经营存在正常的经济原因但是它经常被滥用成为财务欺诈的重要手段。

安然利用特殊目的实体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韩国的Lernout公司案就是明显的例证。

因此对投资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来说正确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的经营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报告应当正面给予披露。

2、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产地、商标、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独特的组织结构也就是供应链、技术管理制度、人力资本等。

研究发现目前美国公司股票的80%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建立在未来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包括商标、商誉、生产能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根据当前的会计制度财务报告所反应的主要是有形财产其中主要是货物。

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加己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种资产是否和怎样在公司的正常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在美国公共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都正在审查对无形资产报告的语言Language)的问题丹麦和澳大利亚率先给予了承认欧洲的国家鼓励公司对无形资产特定的方面给予财务披露。

事实上在国外已经有很多的商业数据、软件选择和知识产权评估公司其通过专业分析提供一些专利资料确定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

总之当前的财务报告之所以不披露无形资产原因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不符合知识经济的需要造成的。

因此为了预防会计欺诈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的无形资产必须修改现行的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中承认无形资产。

3、风险披露。

传统的会计制度主耍关注的是公司的资产、债务和经营成果(主要是收益和现金流严重忽视经营风险披露。

在最近二十年间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在经济领域中基于套头交易、投机出现了很多的债权证券、各种形式的资产证券、职工股特权等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公司、股东面对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并且难以预测与防范。

根据现在的会计制度可预期的变化并不向投资人披露使得投资人很难正确、全面地评价投资风险和回报。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第一太平洋银行案。

因此我们需要矫正目前的财务报告应当扩展报告的范围对公司的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披露。

报告的资产应当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

(二审计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对策

1、审计师聘任制度的改革。

在传统的会计制度模式下外部审计很难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审计师由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选聘使审计师很难独立于公司当局。

对于变革的方向学界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即股东通过一个类似于“代理权争夺”的程序根据审计师的信誉和报价决定审计师的人选期限一般以五年为宜。

由于我国还没有引进“代理权争夺”制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师应当由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托使审计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这一做法被美国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Act,2002)所接受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采用的这种立场。

2、非审计服务。

审计师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由于收费低往往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从理论上讲审计师向审计客户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是有损审计师的独立性的。

这是因为审计客户最后出具的财务报告其实包含着审计师的咨询价值即财务报告中包含着审计师的利益。

审计师对这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无异于自己评价自己的工作因而审计师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因此应当禁止审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事实上一些非审计服务早在一些法规中给予了禁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于咨询服务上。

美国的五个会计大公司坚决反对这种立法理由很简单即认为咨询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是没有实证根据的另外为了吸引和留住有才能的职员会计公司需要咨询业务。

美国的萨班斯法没有将咨询服务列入禁止的业务之中但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审计师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披露从而在现实中已经间接地否定了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的可能性。

我国的会计制度可以借鉴这种做法。

3、择业自由问题。

会计公司主管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可否直接跳槽到被审计师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尽管从表面上看这属于择业自由问题但有很多研究表明很多会计公司的前合伙人在被审计的上市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期间仍在原会计公司领取养老金、分享盈利或者与会计公司的审计师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会计公司对这样的审计客户进行审计能否保持客观、独立的立场则存在疑问。

而且这也很容易使会计公司与审计客户形成一种长期的协作关系进而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

因此会计公司的合伙人要想进入被审计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借鉴我国公司法的竞业禁止规定设置为三年为宜即会计公司对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会计公司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近亲属不得为审计客户的管理人员或者受雇于审计客户o

4、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审计报告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财务报告只就财务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并不披露具体的过程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但财务报告没有涉及的内容股东和债权人很难据此了解审计的对象和证明过程。

因此目前的审计报告应当被更为开放型的文件所取代即凡是涉及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审计报告都应当从审计的角度给予反应然后再附上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反应的重大问题应当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适当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公司而对的非正常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的答复情况等。

(三财务事件调查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对策

财务造假事件的性质是比较复杂的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如果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范围调查应该主要局限于主管部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有工商管理部门和证监会会计公司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审计主管部门为我国的审计署。

如果会计造假事件为刑事案件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造假事件的主管部门是多元化的对会计造假事件时迅速做出反应是相当困难的再加上会计造假事件的专业性很强调查部门不仅要有丰富的侦查经验而且还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作为后盾因此需耍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负责调查处理会计造假事件并增加调查的透明性。

当前对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调查过程、结果并不向公众公开。

因此资本市场、公司董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此知之甚少有关禁止财务欺诈的法律法规很难发挥其威慑力。

每出现一起会计丑闻公众只能从一些新闻报道中了解一些结论性的细节从而使投资人失去了识别财务报告真假的现实例证对正在或者打算从事财务欺诈的公司失去了警示作用。

最后内部交易应及时向调查组织进行报告。

上市公司与公司的官员、董事、其近亲属或者其控制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调查组织进行报告。

为了确保投资公众能够及时地了解这种交易公司应当采用电子系统在交易发生的次日向公众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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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汉文吴益兵等.萨班斯法案404条款:

后续进展[J].会计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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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陈毅叶陈云.试探公司财务欺诈治理对策[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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