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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

教学大纲

 

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

(一)国际贸易的特点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是指从国际范围来看的国家或地区与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

国际贸易在交易环境、交易条件、贸易做法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二)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由于交易客户和交易条件不同,其中的业务环节内容也有所不同,但其基本流程一般来说还是相似的。

为使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是非常必要的。

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在通常情况下可分为出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贸易磋商和签订出口合同阶段以及出口合同履行阶段。

(三)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也包括三个阶段,但在具体内容上,与出口贸易又有所不同。

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分为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贸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进口合同履行阶段。

第二节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处于不同的法律和制度的管辖之下,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国际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当事各方善意地履行。

对此,国际法上有一项“条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因此,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重要法律类别之一。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纂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随着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应该指出,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区别的。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但目前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已经逐渐淡化,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

(三)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但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地处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一旦发生合同争议,且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就涉及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争议处理依据的问题。

为了消除这种法律冲突,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加以解决。

只有将国内法、国际条约以及国际贸易惯例有机地结合和相互补充,才能解决国际贸易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与国际条约相比较而言,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范围较广,包括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对外贸易管理、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

 

第二章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一节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一)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含义

所谓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方法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

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而且还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得出相应的结论,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二)国际商品市场环境调研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环境是客观存在的,要进入该市场并得到发展,就必须要适应它,而不能改变它。

市场环境通常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地理环境以及竞争环境。

(三)国际商品市场行情调研

国际商品市场行情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活动的各个方面。

目的是帮助企业在真正了解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和情况、出口商品的生产与消费以及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方式之后,使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而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节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

(一)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渠道的具体形式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渠道,即间接出口、直接出口和国外生产。

在每条渠道之中,又有若干进入国际市场的具体方式。

(二)影响选择进入国际市场渠道的因素

企业在决定以何种渠道或方式进入国外市场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影响企业国际营销方式的各种因素。

企业在选择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时,必须考虑自身的实力和条件,即企业自身因素。

其次是一般性参考因素,它不属于企业自身的特殊因素,但却与进入国外市场的方式联系较为密切。

第三节 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为了更有效地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使对外洽商交易有所依据,一般都需事先制定经营方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对交易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以保证经营意图的贯彻和实施。

(一)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是对外洽商交易、推销商品和安排出口业务的依据。

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

货源情况、国外市场情况、出口经营情况、推销计划和措施。

此外,出口商在出口交易前,还应在国内外进行商标注册,及时做好广告宣传工作。

(二)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是对外洽商交易、采购商品和安排进口业务的依据。

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

数量的掌握、采购市场的安排、交易对象的选择、价格的掌握、贸易方式的运用、交易条件的掌握

(三)对客户的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发生索赔纠纷,履约发生障碍或收回货款方面发生阻碍,而使交易一方遭受风险及损失,都与不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有直接关系。

因此,进行资信调查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与咨询的途径有很多。

第四节 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

(一)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

商标注册先行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准则。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在该国和该地区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获得该国和该地区的法律保护。

(二)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先行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

从目前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

一是直接向所在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三)商标国际注册体系

目前,在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主要有两个条约。

加入这两个条约的成员国共同组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三个特点:

一是当事人的国际性;二是买卖标的物为货物;三是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可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行为方式订立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合同、确认书、协议、备忘录等。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内容及程序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交易磋商的内容主要涉及拟签订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并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只有发盘和接受是基本环节。

(二)邀请发盘

邀请发盘的含义。

邀请发盘的目的和特点。

邀请发盘的实例。

使用邀请发盘时应注意的事项。

(三)发盘

发盘的含义。

发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即有承受约束的意旨;必须向特定人提出;必须是内容十分确定。

发盘的生效。

关于发约的约束力,即发盘能否撤销与撤回问题。

发盘都具有一定的期限。

发盘的失效。

(四)还盘的含义。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

一是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原发盘失效;二是成为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他有对新发盘作出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

(五)接受

接受的含义。

有效接受的构成条件。

接受的形式可以采用声明(包括口头和书面)或者行为来表示。

有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有关逾期接受问题。

接受是在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在此之前接受可以撤回,但应具备条件。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有效的合同具备的条件

一项有效的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或者约因;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书面合同的作用

书面合同的作用如下所示:

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构成商品价格的基础。

贸易术语的作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其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通则》是包括贸易术语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的分组。

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责任的标准化划分。

第二节主要贸易术语

(一)FOB

FOB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术语之一。

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划分。

风险划分的确切含义。

船货衔接问题。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即术语的变形。

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二)CFR

CFR术语是贸易中常用术语之一。

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划分。

风险划分的确切含义。

租船订舱与支付运费问题。

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即术语的变形。

特别注意的是,卖方在交货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三)CIF

CIF是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

在实际业务中,将该术语称为“到岸价”是一种误解。

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划分。

风险划分的确切含义。

关于保险险别问题。

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关于卸货费用负担问题,即术语的变形。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它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四)FCA

FCA术语是主要贸易术语之一。

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划分。

FCA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交货条件。

关于FCA风险转移问题。

有关买卖双方费用划分问题。

(五)CPT

CPT术语是主要贸易术语之一。

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划分。

CPT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

有关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注意CPT与CFR的异同点。

(六)CIP

CIP术语是主要贸易术语之一。

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划分。

CIP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

有关风险划分问题。

正确理解卖方保险问题。

采用CIP应合理确定价格。

注意CIP与CIF的异同点。

第三节其它贸易术语

(一)EXW

EXW是工厂交货。

它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交易条件。

卖方承担责任是最小的。

它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

在买方不能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宜使用该术语。

(二)FAS

FAS是装运港船边交货。

它代表了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指派船只的船边。

它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在买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的情况下,不宜使用该术语。

(三)DAT

DAT是运输终端交货。

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运输终端,将货物卸下,并承担卸货费用。

其中,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等。

(四)DAP

DAP意为目的地交货。

该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装载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为止的一切风险。

(五)DDP

DDP是完税后交货。

它代表了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手中,并承担进口关税。

它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术语。

DDP运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第五章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一)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

商品作价应贯彻三原则,即平等互利、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和购销意图。

作价时还应考虑各种影响价格的具体因素。

(二)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固定价格。

暂不固定价格。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暂不定价。

暂定价格。

滑动价格。

(三)佣金和折扣

佣金和折扣的概念。

佣金与折扣的表示方法,分为明佣与暗佣和明扣与暗扣。

关于佣金与折扣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四)价格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

单价通常由计量单位、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

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六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商品的品名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品名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及规定品名的注意事项

品名条款的内容是在商品名称的标题下,列明所要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

规定品名条款,应具体、明确,实事求是。

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重要性

品质是决定商品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

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件。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两大类:

以实物表示品质和以说明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如看货买卖和凭样品成交。

以说明表示品质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关于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为了便于交货,对凭说明进行的买卖,可加列公差条款或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允许交货品质可在一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

公差条款通常应用于制成品。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对于初级产品,在加订品质机动幅度的同时辅以价格调整条款,即品质增减价条款。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

数量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货的多与少,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问题。

订好数量条款的意义。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计量单位常用的有按重量、按数量、按长度、按面积、按体积、按容积等。

重量的计算方法包括毛重、净重、皮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

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非常重要。

(三)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为了便于交货,对于某些商品,在合同中应加订数量的机动幅度,即溢短装条款。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

采用约、左右等带伸缩性的用语和具体规定一个百分比。

在规定溢短装的情况下,由谁来行使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由双方酌情约定。

买卖双方还应就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节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量性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大多商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

包装应体现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等要求。

(二)包装的种类

包装根据其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前者又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而后者应体现便于陈列、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等要求。

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常见于流通领域,而条形码更是进入国外超级市场的必要条件。

(三)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的重要性。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可分为识别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销售包装上的标志常有条形码、标签等。

(四)包装条款的内容

包装条款一般应包括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海洋运输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是在不定期船运输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中重要的方式之一。

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其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根据不同的商品,有多种计征方法。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通常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它没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情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租船运输的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

第二节其它运输方式

(一)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在国际贸易运输中仅次于海洋运输,尤其对有内陆接壤国家之间的贸易,它起着主导地位。

铁路运输的运行速度快,载重量大,能保持终年正常运行,具有高度的连续性。

在我国外贸运输中,利用铁路运输有两种方式,即国际铁路运输和国内铁路运输。

(二)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

它的优点是交货迅速,节省包装费用,飞往世界各地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因此,比较适合于运送急救物资、鲜活、精密和贵重商品。

航空运输主要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急件传递等经营方式。

(三)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

但是运量有限,故只适用于运送量轻体小的商品。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

(四)国际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是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而言。

由于集装箱最适合于多式联运,故此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也迅速发展起来。

它包括陆海联运、陆空联运和海空联运等。

第三节装运条款

(一)装运期

装运期是指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

装运期有各种不同的规定方法,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

(二)装卸港口

在海运进出口合同中,必须规定装卸港。

规定的方法不一,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但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多次装运货物,不作为分批装运。

分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是否需要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的确具体的规定。

(四)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

装卸时间。

装卸率。

滞期速遣费同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负责租船的一方为了约束对方按时完成装卸任务,通常都在买卖合同中预先订立该条款。

此外,还有装运通知。

第四节装运单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确定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相互关系以及支配货物所有权的文件。

它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契约的证明等特点。

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一式数份,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均失效。

(二)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和交货的依据。

远单随货物同行,最终交给收货人。

(三)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承运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

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所以不能转让。

 

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代为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等。

第二节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保障的风险

风险是指海上运输货物所遭遇的危险,它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前者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者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二)保障的损失

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所承保的损失属于海损。

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前者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而后者根据性质不同又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三)保障的费用

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特别费用。

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保险承保的范围

根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而附加险则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或费用。

即使在投保基本险别的条件下,对于一些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三)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限。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

如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其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五)索赔时效

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索赔的有效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在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

第四节其它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

陆运保险的除外责任。

被保货物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运战争险。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一切险。

被保货物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航空战争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起讫责任。

(三)邮政包裹保险

邮政包裹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被保货物经过协商还可加保邮包战争险。

邮政包裹保险的责任起讫。

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口商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可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赔偿。

这不但使出口商收取货款得到保证,而且还可以使出口商对该项出口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便于融通资金。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商按信贷条款出口商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承担赔付货款的一种保险。

它是政府为了鼓励出口而实行出口信贷担保,保证贷款不受或少受损失的补偿措施。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遭受的来自进口国或地区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内或扩展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以上360内以内的收汇风险。

一般采用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要求出口企业投保其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不得仅选择其中一部分客户或一部分业务投保,又称短期出口综合保险,主要产品有:

综合保险。

统保保险。

信用证保险。

特定买方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

(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指出口合同的信用期限为中期(通常1年到5年)或长期(5年到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该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

这类出口合同金额较大,买方通常要求延期付款,由于延期付款时间长,出口商存在着较大的出口收汇风险。

按照融资方式不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

第六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的做法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

凡我国出口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通常按中国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海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二)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商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司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凡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进口商办理保险,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

(三)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保险单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第九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第一节支付工具

(一)货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由于各国币别不同,加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各种货币的市场地位动荡不定,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都希望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货币和结算。

如不得不采用对自身不利的货币成交时,则可在确定货价时考虑汇率变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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