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供电煤耗管理办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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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供电煤耗管理办法要点.docx

火电企业供电煤耗管理办法要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火电企业供电煤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企业供电煤耗管理,提高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正平衡供电煤耗、反平衡供电煤耗的计量、计算、分析、统计和监督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方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供电煤耗管理遵循“正平衡供电煤耗计算,反平衡供电煤耗校验,煤场盘煤校核”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供电煤耗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三级责任管理,坚持“动态对标、偏差控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火电)公司、分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基层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分别成立与供电煤耗管理有关的机构。

(一)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本部各部门主任、分子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成,协调解决供电煤耗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分子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生产、计划、燃料、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层企业成立以总经理(厂长)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设备、运行、计划、燃料、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主管组成。

第七条集团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与供电煤耗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解决集团公司供电煤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供电煤耗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于集团公司节能督查和节能审计中发现供电煤耗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分子公司或基层企业进行重点督办。

(三)对月度正、反平衡供电煤耗之差异常变化超过5克/千瓦时的分子公司或基层企业进行重点督办.

第八条分子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与供电煤耗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准所属火电企业供电煤耗规划和年度计划;基层企业供电煤耗发生异常变化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分析调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对于月度正、反平衡供电煤耗之差异常变化超过3克/千瓦时的基层企业进行重点督办.

第九条基层企业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与供电煤耗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准本企业供电煤耗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供电煤耗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做好过程控制,实时纠偏。

(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供电煤耗管理,月度供电煤耗需由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

(三)供电煤耗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每月末组织相关部门对燃料采制化及入炉煤计量、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煤场盘煤进行核算和检查。

(五)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入炉煤采制化工作;对正、反平衡供电煤耗的偏差异常进行分析,编制每日入炉煤发热量校对台帐;石子煤量大于磨煤机额定出力0。

05%或发热量大于6.27兆焦/千克时,对磨煤机性能进行检查;因入炉燃料严重偏离设计值导致石子煤量异常增大时,督促燃料采购部门改善燃料质量,并进行石子煤可磨性系数试验。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入炉煤皮带秤、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用测点管理和校验台账,确保皮带秤和测点的精度;对影响机组供电煤耗指标计算准确性的设备和测点缺陷进行技术攻关,并及时消除.对SIS系统中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所采用测点精度进行检查,消除DCS到SIS传输过程中的数据死区问题.

3.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月、年供电煤耗的统计和分析,是供电煤耗的归口管理部门;当正、反平衡供电煤耗差大于3克/千瓦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督促落实。

根据当月皮带秤校验报告、非生产用能情况提出煤量和电量调整意见,报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定期组织进行煤场盘点,盘煤报告报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批。

4。

燃料管理部门对燃料质量和入厂、入炉煤采制化工作进行监督,当燃料严重偏离锅炉设计煤种时,要督促燃料采购部门改善燃料质量;定期对采制化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5。

监察审计部门对燃料量质验收、采制化,正、反平衡供电煤耗数据及管理流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数据统计和分析

第十条供电煤耗是火电企业的综合性经济指标,不仅反映了发电机组能量转换效率的高低,也是衡量企业运行及管理水平的标志。

基层企业要高度重视供电煤耗的统计、分析,堵塞在设备治理、节能管理和燃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会,从燃料管理、生产管理、节能管理和非生产用能管理等方面对供电煤耗指标及管理进行分析,及时纠正供电煤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偏差。

汇总整理与供电煤耗有关的审批记录,相关记录要永久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正、反平衡供电煤耗日、月计算用原始数据的汇总,建册存档;每周对供电煤耗正、反平衡环比、同比变化和趋势进行分析。

建立皮带秤后捡矸捡杂及石子煤检斤、检质、可磨性系数记录台帐,永久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入炉煤化验管理部门应建立入炉煤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与干燥基灰分对应关系数据库,对每日化验结果与历史数据趋势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每月编写入炉煤化验数据分析报告,并将原始化验数据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生产日报中供电煤耗计算用入炉煤量以皮带秤的计量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

特殊情况,如设备缺陷、数据录入错误、余煤清理回煤场等情况,经节能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非生产用能(用电、用热)管理是供电煤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管理部门要对非生产用能单位逐一建立管理基础台帐,每日进行统计、核算和归档。

第十六条以煤场盘煤日(半月、月末或其他时间段)计算入炉煤皮带秤日统计煤量累加值,经皮带秤偏差修正后得到入炉煤量,与煤场盘煤日计算耗用煤量的差值小于盘煤日平均存煤量0。

5%时,可累积到月末一并进行调整;超过盘煤日存煤量0.5%部分,按照分子公司审批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所有与供电煤耗计算有关的数据必须具有同源性,正、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用原始数据、日、月报表至少保存三年,三年以上数据送电厂资料室存档。

第四章正平衡供电煤耗

第十八条正平衡供电煤耗

(一)火力发电机组供电煤耗为统计期内发电用总的标准耗煤量与统计期内总的供电量比值,即每供出一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二)正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用标准煤量以入炉煤皮带秤计量的原煤量和入炉煤机械取样分析的低位发热量为准计算。

第十九条入炉燃料计量、化验和统计

火电企业需配备按入炉燃料正平衡计算供电煤耗所需的全部装置,包括燃煤(燃油、燃气等)的计量装置、机械采制样装置、实物校验装置、化验仪器或计量标准规定的检验器具等。

计量装置的配置和管理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相关规定。

(一)入炉燃料质量检验

1。

一般要求

(1)入炉煤采制样人员必须为本企业正式员工;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需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持有效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

(2)入炉煤采制化操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相关标准,并对采制化全过程进行录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

监督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入炉煤采制化过程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3)企业要制定入炉煤采制化工作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保证所采煤样的代表性、制样过程的正确性和化验结果的精确性。

(4)计算正平衡供电煤耗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应采用入炉原煤样,按照《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进行化验计算,不允许以采集煤粉样的化验结果替代原煤样.

(5)入炉煤质量检验应按照运行班次分别取样、制样和化验;皮带秤上煤要保证煤流均匀,出力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低于最大流量的20%)。

(6)严格建立运行班次之间锅炉原煤仓满仓交接班和锅炉煤粉仓、定粉位的交接班制度,避免因煤仓不满或粉位不准造成当日入炉煤耗用量误差。

(7)入炉煤耗用量应能实现自动采集,设专人负责抄录当班入炉煤电子皮带秤的起止表码,并计算出当班的实际入炉煤量,做好上煤记录,永久保存备查。

(8)火电企业要对机组的入炉煤皮带秤、入炉煤采样器和制样、化验设备、电量计量设备、非生产用能计量表计实行计量监督周汇报制度,每周对皮带秤、采样器和制样、化验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督办制。

2。

入炉煤采样

(1)基层企业要制定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企业管理标准,明确维护检查和校验的周期和要求,设专人负责采样装置的维护、检修和检验。

(2)入炉煤采样应使用机械化采样装置,其安装位置首选在输煤皮带端部的下落煤流处,若条件限制也可在输煤皮带中部;但都必须依据入炉煤的不均匀性所确定的采样周期截取整个煤流的全断面进行采样.

(3)每条入炉煤输煤皮带应安装独立的入炉煤采样装置,应加强维护管理,确保该装置运行投入率达到100%。

(3)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投运前必须进行综合性能验收,并满足《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DL/T747要求;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验;大修后及更换主要部件,要及时进行性能检验。

(4)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的采样周期、整机水分损失、精密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精密度要求为±1.5%,整机水分损失率不大于1。

0%。

(5)入炉机械采样装置与输煤皮带系统应设有电气联锁装置,当机械采样系统故障时,停止该皮带上煤。

机械采样系统停运期间,启动该侧皮带上煤,需经本企业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书面同意.

(6)集样装置(桶)与采样装置接口处的间隙要做到密封严密,并应加装桶盖;调整破碎机转速不高于400r/min,防止高速破碎造成水分损失;按时取样,避免长时间存放水分蒸发.

3。

入炉煤制样

(1)入炉煤制样室必须满足制样工作需要,配齐各种制样用设备及工具;制备出的煤样不但要符合化验要求,而且还要保持原样本的代表性,严禁将矸石随意丢弃。

(2)制样操作必须符合国标,确保制样过程的正确性;煤样缩分过程遵循煤样粒度与保留样品的最小质量之间的关系;煤样装瓶前,必须使之真正达到空气干燥状态,再送化验室化验.

(3)全水分煤样在煤样缩制到13mm或6mm时用九点法缩取,缩取煤样量应满足国标要求;全水分煤样一经取出后,应立即装入密封容器中,贴好标签,速送化验室化验,防止水分损失。

(4)入炉原煤样制备和运输中的水分损失,应按照《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1的要求进行修正,以使试验测定入炉煤全水分值能够代表煤样真实水平。

4.入炉煤化验

(1)入炉煤采样单元的总样应每天分别进行全水分、低位发热量等数据的化验分析。

(2)定期按一定比例抽查入炉煤存查样,核对入炉煤热值。

(3)定期将混样送有资质的化验单位进行元素分析,确保入炉煤低位发热量的准确性.

5。

数据统计

(1)每运行班化验结果按照各采样单元的煤量和相应化验热值进行加权平均;全天化验结果按照每班化验结果和每班上煤量进行加权平均。

(2)加快实现主要化验设备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连接,化验数据一经测出便能自动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3)入炉煤化验部门每天应在规定时间前报送上一日的入炉煤指标化验数据。

(二)入炉燃料计量

1。

基层企业应制定入炉煤计量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明确入炉燃料计量设备的检查维护内容和周期。

入炉燃料计量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及校验人员应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2.入炉煤量的计量要以电子皮带秤计量的数据为准(给煤机可作辅助测量),称重精度应在±0.5%以内,投运率应达到100%。

3。

火电机组应逐步实现单台机组入炉煤计量,以便实现单台机组供电煤耗的准确计算。

4.电子皮带秤安装在总皮带上时,经犁煤器与分炉计量微机监测系统将燃煤分别送入各炉原煤仓中,应防止由于犁煤器犁不净煤而造成分炉计量出现较大偏差;各分炉煤量之和应等于总皮带的上煤总量。

5.入炉煤皮带秤必须有计量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每月校验不得少于3次。

6.入炉煤校验所用标准称量器具最大允许使用误差不超过±0.1%,校验用煤量应不小于输煤皮带运行时每小时最大计量出力的2%。

7。

实煤校验装置使用前应经标准砝码校验,实煤校验装置的标准砝码每两年应送往计量部门校验一次.

8.不具备实煤校验装置但配备了皮带秤和给煤机计量装置的企业,要加快改造实现实煤校验;改造没有完成前,在定期进行皮带秤和给煤机链码校验的前提下,要每月对皮带秤、给煤机两者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9.对于只配备了给煤机计量装置的企业,要加快改造,配齐皮带称计量装置和实煤校验装置。

10.入炉燃油可用流量计或储油容器液位计算,每月应对每品种燃油(常用油种)作一次密度测定。

11。

入炉天然气可用燃气计量表测量,具体执行《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DL/T18603。

第二十条发电厂用电量的计量与统计

(一)电能计量装置的一般管理要求

1.基层企业应绘制全厂用电计量点图,并配专人负责电能计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厂用6kV及以上电动机、非生产用电各负载,应配备电能计量装置。

3。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及维护、检验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相关规定.

(二)发电厂用电量统计

发电用厂用电量为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包括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它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的用电量。

既包括本厂自发用于生产耗用的电量,还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1.下列电量应从发电厂用电量中扣除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的消耗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力。

(4)做热效率和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经常变化调整操作而多耗的电力和燃料(可以用该机组前五天的平均热效率和耗电率计算)。

(5)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

(6)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

(7)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8)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团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

(9)机组供热所耗用的厂用电量。

(10)机组停备期间消耗的电量。

2。

机组发电厂用电量

统计期内发电机组发电厂用电量=统计期内该机组发电量+统计期内该机组购网生产用电量-统计期内上网电量-统计期内应扣除电量

3.全厂厂用电量

统计期内厂用电量=Σ统计期内发电机组厂用电量

第二十一条入炉燃料量质调整原则

(一)机组耗煤量要根据皮带秤计量校验误差进行修正。

皮带秤经实物校验误差超出±0。

5%允差时,应根据上次校验和本次校验的实际差值计算该期间的计量误差煤量,计算公式如下:

皮带秤误差调整煤量=皮带秤实际称量煤量×(本次校验精度—上次校验精度)/2

(二)皮带秤发生故障无法计量入炉煤量时,可按故障前5天平均发电煤耗(或供热煤耗)与故障期间的发电量(供热量)之积,确定该期间的入炉煤量.

(三)当石子煤量大于磨煤机额定出力0.05%或发热量小于6.27兆焦/千克时,入炉标准煤量按下式计算:

入炉标煤量=(皮带秤计量原煤量×入炉煤低位发热量—石子煤量×石子煤低位发热量)/29271

(四)入炉煤热值明显偏离实际情况时,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燃料采制化过程进行分析,必要时调取备样进行化验,填写入炉煤热值调整审批表,经企业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并建立台帐,永久存档备查。

(五)每月月底应根据入炉煤皮带秤累计耗煤量,加减电子皮带秤误差调整煤量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调整量确定月度耗煤量,经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留存。

(六)入厂与入炉煤水分调整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如对入炉天然煤量进行水分差调整,则必须相应调整入炉煤天然煤热值。

2.为减少日常工作量,在不影响计算入炉标准煤量的前提下,建议采取水分差月末一次调整库存煤量。

调整公式:

入厂入炉水分差调整煤量=入炉煤量×(100—入厂全水分)/(100-入炉全水分)

第五章反平衡供电煤耗

第二十二条反平衡供电煤耗按照《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904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二十三条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的测点选择、计量表计和数据采集按照《火力发电机组煤耗在线计算导则》DL/T26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反平衡供电煤耗数据管理和分析

(一)每日检查SIS系统中计算反平衡供电煤耗所用数据的准确性,并将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测点基础数据和计算结果导出,形成反平衡供电煤耗日报表以备查验。

(二)对SIS系统中出现的坏值(如空值或死值)要及时处理,对照DCS系统原始值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

(三)对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用DCS系统测点定期进行查看和校验,确保反平衡煤耗计算用测点的准确性.

(四)定期对机组反平衡供电煤耗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查找产生异常变化的原因。

(五)对比电科院等单位出具的热力试验数据与在线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结果,对二者存在的偏差原因进行分析,对有关参数进行校核。

第六章供电煤耗报出

第二十五条生产日报表供电煤耗按正平衡供电煤耗计算结果统计。

第二十六条月度供电煤耗遵循“正平衡供电煤耗计算,反平衡供电煤耗校验,煤场盘煤校核",经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出。

第二十七条正、反平衡供电煤耗校核分析

(一)日、月正反平衡供电煤耗差值大于3克/千瓦时,必须进行原因分析;重点从皮带秤校验偏差、入炉煤采制化各环节、非生产用能、机组启停、仓(粉)料位偏差、重大设备缺陷等方面进行校核。

(二)根据锅炉产热量、锅炉反平衡效率和入炉煤量在线反推入炉煤发热量并实时显示和累计,与采样化验入炉煤发热量进行比对,出现异常时应进行采制化专项检查,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正。

(三)新增非生产用能必须安装用能计量装置,从正、反平衡供电煤耗计算中予以扣除。

第七章奖罚

第二十八条对通过技术进步、管理创新提高供电煤耗管理规范化和降低能耗水平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入炉煤热值严禁随意调整,如发现供电煤耗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企业评先等一票否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厂皮带秤校验报告

年月日

名称

(_____MW____侧)皮带秤

型号

校验日期

年月日时分

实物校验

标准煤量(吨)

皮带秤量(吨)

误差(吨)

实验结果误差(‰)

称量参数

微机调前

微机调后第一次

微机调后第二次

微机调后第三次

微机调后第四次

校验人

记录人

核对人

责任部门

参加人

设备部

计划部

燃管

燃料

热工

发电部

附件2:

入炉煤发热量校对台账

日期

入炉煤化验值

入炉煤在线反推计算值

差值

监督抽查

化验值

差值

超差

原因

Qhy

Qjs

ΔQjs

Qjd

ΔQjd

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6日

7日

8日

9日

10日

11日

12日

13日

14日

15日

16日

17日

18日

19日

20日

21日

22日

23日

24日

25日

26日

27日

28日

29日

30日

31日

备注:

1、入炉煤校对台账必须每日填写.

2、正反平衡煤耗超差时,应进行反平衡入炉煤热值计算,并开展监督化验工作.

附件3:

入炉煤皮带称煤量调整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人

调整原因

皮带秤校验

误差量

产生误差

原因分析

调整方法和计算公式

调整量和计算过程说明

1、上次校验精度和校验时间

2、本次校验精度和校验时间

3、皮带秤称量需调整的总煤量

4、调整煤量

上次纠偏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纠偏措施

负责部门签字:

日期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签字:

日期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两次入炉煤皮带秤校验报告.

附件4:

非生产用电及用能调整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人

调整项目

分类

总用能量

折标煤量吨

主要用能单位

非生产用电量

千瓦时

非生产用热吉焦

非生产用热吨

合计

计算公式

调整方法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签字:

日期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非生产用能明细单.

附件5:

月度入炉煤耗用单

年月日

制单人

审核人

部门负责人

耗用

项目

入炉耗用煤量(吨)

热值

Qnet。

ar(MJ/kg)

标准

煤量(吨)

备注

皮带秤

计量煤量

皮带秤误差调整煤量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调整煤量

月度耗用煤量

其中:

发电

供热

非生产

合计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签字:

日期: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皮带秤日入炉煤耗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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