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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宣传人权问题,是当前理论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

树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澄清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中的模糊认识,充分肯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在争取和改善人权方面所做的历史性的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自觉地健全有关人权方面的法制,切实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在意识形态和有关方面的工作上,掌握主动权,同一切利用人权问题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有效的斗争,都有重要意义。

一、人权观的历史考察

列宁在讲到马克思主义学说之所以有力量、之所以能够掌握"千百万人的心灵"这个问题时,明确指出,这是因为"凡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他都用批评的态度加以审查,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

凡是人类思想所建树的一切,他都重新探讨过,批判过,在工人运动中检验过,于是就得出了那些被资产阶级狭隘性所限制或被资产阶级偏见束缚住的人所得不出的结论。

"[1]关于人权观,也是这样。

从认识论上说,人权观是从权利观逐渐演化而来的。

当人类第一次从个体的角度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其需要时,便本能地萌生了自利感。

马克思主义诞生前,西方学者把这种以满足人类自我最低层次需要为直接目的的自利感概括为原始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权利意识最早是作为朦胧的道德概念而存在的。

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某些道德权利逐渐转化为法律权利。

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权利便沿着道德和法律两种规范形态的轨道分别向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发展。

权利源于拉丁文"JUS",其本意是公平、正义和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权利基本上被归结为正义,即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作为法定的权利,最早发端于罗马法,即梅因所说的"概括的权利"。

这种权利一开始只是出现在与财产的私人占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法律中,通常用来表达四种意义:

(一)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家长的权威;

(二)权力,即一种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的权力;(三)自由权,即一种受到法律承认的正当自由;(四)法律地位,即人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2]在古希腊哲学中,权利和人权思想还孕育于古代自然法理论之中。

而在罗马法中,人权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权利"只能是属于一个特定人的一切权利"[3],即自由民的权利。

广大奴隶不是权利主体,便谈不上人权。

中世纪是神学统治的时代,人的主体地位为神所取代,人因为带有"原罪"而被上帝沦为奴隶;由于人的"罪恶"大小不等,所以人们之间是天然不平等的。

由于人定法最终源于体现神的理性和智慧的永恒法,因而权利和人权都是由神授的。

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

他们认为,按照自然法,一切事物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人人生来就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洛克经常强调的人的天赋权利,就是这三项,而且,他把财产权当作典型的和最重要的权利。

他的思想是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

伏尔泰、孟德斯鸠、特别是卢梭,使人权口号充满了革命精神。

卢梭在其主要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发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呐喊,自由、平等、幸福,成为他的人权观的主要内容。

为了追求自由、平等、幸福,他认为人民有权起义,反对专制制度。

恩格斯对此给予高度评价,他说,资产阶级的这些要求,"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的时候,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很大的鼓动作用。

"[4]在美国独立战争中提出激进的革命思想的潘恩,在他的《人的权利》一书中指出:

"所有的人本来都是一样的,因而他们全都是生而平等的,并享有同样的自然权利。

"他面对英国的殖民统治,明确宣称,人民有权革命和废除不适合他们利益和社会目的的政治制度,这些思想,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都得到了反映。

在此前后,其他的一些法学家、哲学家,对人权也做了广泛探讨和论证,如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康德等等。

康德第一次用哲学的应然和实然范畴对权利进行了区分,把权利分为道德权利(应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实然权利)。

这种划分,从哲学思想上使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加深了一步。

但是,西方人权的理论基础是脆弱的、混乱的,有些人这样说,有些人那样说;有些人肯定,有些人否定;有些人赞扬,有些人嘲笑。

例如,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就否认存在天赋的自然权利,认为权利的惟一由来是法律,权利或人权就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

耶林同样关注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进而改变了整个权利观念。

他指出,并不是所有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

法国实证论者孔德则提出了否定个人本位的权利观。

他认为,在实证状态下,任何人除了有权尽自己的义务外,再没有其他任何权利。

他对人权观念加以嘲笑,说所谓人权,不过是人们为了反抗神学权威而想象出来的,当人们试图使人权具有真正的实际价值时,就立刻暴露出它的反社会的本质。

本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又提出了法律权利观和社会利益的权利观等一些观点。

然而,至今在理论基础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称得上是科学的、严整的共识。

综观历史,事实仍然是:

有什么样的权利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权观。

自然权利观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与生俱来,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

神权权利观认为,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而且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而没有抽象的一般的人权。

的确,"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特权。

"[5]法律权利观认为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利,因此,人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

社会权利观认为,人权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人权光标准而是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归宿,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

空想社会主义者曾经异军突起,对西方人权观予以系统地猛烈批判。

如法国哲学家、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者皮埃尔·勒鲁(1791-1871)在他的《论平等》一书中指出,在古人当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他们的弟子们都不能清楚地认识什么是权利。

因为他们生活在经常处于战争的小国中和建筑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社会里,其中最多只有三十分之一的人享有自由,他们怎么能懂得权利呢?

他们对于社会的权利根本就无法论证。

后来的布丹、马基亚维利、格劳秀斯、孟德斯鸠,同样不能清楚地认识什么是权利。

他们每一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把事实上升为权利。

然而,实际上,他们生活在奴役和战争的时代,在那些由僧侣、贵族、平民分别组成的阶级社会里,在那个只有臣民、没有公民的几乎清一色的专制国家里,他们怎么能认识人权呢?

[6]

二、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剖析

在一些西方学者那里,"马克思主义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无情否定人权及其人权要求的思想。

"[7]然而,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一般的批判人权、否定人权,而是批判和否定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人权,因为他们把资本享有的人权粉饰成抽象的、普遍的、人人都享有的人权,这种人权,对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往往只能是欺人之谈。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才是人类追求和真正实现充分人权的理论,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的思想。

"马克思及其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和理论贡献已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8]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产生的原因和实质,并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吸收其合理的成分,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把它加以深化和扩展,阐明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在革命过程中提出人权要求并在革命以后把这种人权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思想解放的需要。

资产阶级为了把自己从封建等级制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首先发起了以解放思想为目的的文艺复兴活动。

接着是启蒙运动。

思想解放是人的解放的前提。

因此,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针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哲学思想和政治口号。

他们以人性同神性、人道同神道、人权同神权相对抗,强调要张扬人性,泯灭神性;要弘扬人道,摆脱神道;要崇尚人权,消除神权;他们以平等和特权相对抗,主张人生而平等并且始终是平等的[9]。

这些思想和口号的提出,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今以后,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

[10]以民主、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内容的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提出和传播,极大地解放了人们(首先是资产阶级)的思想。

第二,政治解放的需要。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新的政治国家,在政治上获得解放。

为此,资产阶级需要用一种理论来证明其解放的合理性。

合法性。

人权理论就提供了这种证明。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

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基础。

"[11]资产阶级在其政治解放过程中,"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

[12]由于实现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单靠资产阶级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它就必须拉上其他阶级,形成强大的政治联盟。

因此,人权又成为吸引人民同它一道推翻专制制度的旗帜和口号。

但是,在资产阶级利用人民达到自己的目的时,无产阶级也利用资产阶级来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

对这种资产阶级始料所不及的情况,恩格斯做了很好的说明,他指出:

"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经常地和不可避免地伴随着。

""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

"与资产阶级要求所不同的是,"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提出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

"[13]这就揭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要求实际上只具特殊性,即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要求,而无产阶级的人权要求,却具有普遍性和彻底性,即"消灭阶级本身。

"

《人权的终结》一书的作者美国的科斯塔斯·杜兹纳教授在该书中介绍"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时,是这样描述马克思对资产阶级革命中人权的看法的:

"法国革命在政治上成功地解放了资本主义经济;现在有必要发动一场旨在解放全人类的社会革命。

人权是革命的主要意识形态。

这些权利属于抽象的普遍人,然而在实践中人权促进了资本主义中非常具体的人以及自私、贪婪的人的利益。

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的人权批判具有全面性和彻底性。

"[14]马克思一方面肯定了人权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进步作用,另一方面也批判性地指出了这种人权的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

通过揭示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质,马克思从中导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观点。

第三,经济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典型的商品经济,它需要通过实现商品交换来发展,而从政治或法律上看,实现这种交换的基本前提是每个人拥有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同时也需要每个人取得独立平等的主体地位。

这样,才能实现财产自由、买卖自由和等价交换。

因此,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

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实现的基础。

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15]商品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上升到政治国家和法律权利的高度,就自然衍生并体现为人权的要求,体制为资本掩盖下的人人平等。

自由和享有财产权利。

人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的记载,在历史上是有其不容否认的进步意义的。

但是,也不能不看到资产阶级人权本质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对此做了深刻分析:

(一)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就是特权。

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建立了以民主、人权相标榜的政治国家和以自由、平等为特征的经济关系。

资本主义创设了权利,但没能履行他们对劳动人民的诺言,而是赋予了权利排他(排除劳动人民)的形式。

[16]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上,资本和劳动的尖锐对立,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固定矛盾,使由人权确认的自由和平等不断地与其内容相分离、与其本质相对立,以致"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17]而"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

[18]这种"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9]这种自由,"是富人用资产阶级报纸谎言这样的劣等烧酒来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权'的自由。

"[20]总之,"在资本主义社会,所谓人权的那些内容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本质是剥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的。

[21]

(二)人权只是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宣告,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现实王国中,人权本质上只属于资产阶级。

在应然领域,资产阶级人权是作为一种愿望、理想和要求而存在的,它宣布一切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天赋的人权,甚至在宪法中加以确认。

但是,在实然领域,人权对于广大劳动人民则是吝啬的。

"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2]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同它的政治实践处于尖锐的矛盾状态,"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又公开承认破坏通信秘密是理所当然的。

一方面'无限制地出版自由'作为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后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须被抛弃。

"[23]人权理论与现实的冲突,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固有矛盾的必然反映。

在资产阶级那里,"当人权被视为永恒的,权利就成了现代的作品;当权利被视为自然的,它又是一种社会和法律的建构;当权利被视为绝对的,它又是要受法律限制的;当它被认为是超越政治的,它又是那个时代的政治产物;最后,当它被认为是理性的,它又是资本理性的产物,而不是社会公共理性的产物。

"马克思认为,所有这些现实与现象的逆反关系,都说明资产阶级人权是那个时代的意识形态。

[24]

(三)人权所掩盖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成员与人的本质的分离。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创立的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国家。

一方面,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是社会全体成员意志与利益的共同表现,代表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行使着公共权力,俨然凌驾于阶级和社会之上;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私人领域的范畴,仅由个人生活和独立的个人组成,个人是自由的、独立的、完备的和超然于政治共同体的私人。

于是,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政治国家与作为个人权利代表的市民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分离和对立。

在法律领域,前者被划分为公法,后者被划分为私法。

与此相适应,人被划分为"公人"和"私人"。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政治共同体的权利被分为公权,市民社会的权利被分为私权。

前者被马克思称为公民权,后者被称为人权。

在马克思看来,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

"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只是资本主义社会成员的权利问题。

"[25]这种"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26]人的本质是什么?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27]是自然的东西与社会的东西的统一。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既"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28]又"是社会存在物"。

[29]人的自然属性表明一切人,"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而人的社会属性则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但是,只要阶级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律结论。

"[30]人在本质上要求人人平等、自由,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对立却把这种人权要求虚与委蛇。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肯定了人权,但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却只字未提。

后来,在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中才肯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请愿等权利。

至于《独立宣言》中所说的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建立新的政府",则更是一种纸上的诺言。

"国家利益至上"才是它奉行的真正原则。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

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未对人权做过界定,也未从正面系统地阐述过人权的概念,但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中,从他们对无产阶级争取权利斗争的论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观点:

(一)人权的经济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31]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而社会主义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的内在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使人与劳动相异化,使劳动者与资本家相对立。

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则在本质上提供了人与人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能。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所有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

这种经济的现实条件,与马克思主义理想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经济基础上的人权建设,应当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权利的路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人权。

在各种人权当中,除生存权、发展权等应优先考虑外[32],对于那些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基本自由等对经济和物质条件依赖相对少的人权(即所谓"消极人权"),也应当优先发展和实现;而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所谓"积极人权"),则应当按照联合国的要求--竭力"逐渐达到"(实现)。

[33]

(二)人权的历史观

在对待人权的本原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自然人权观的区别在于,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自然的范畴,是天赋人权;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34]历史地看待人权:

(1)不仅应当肯定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口号和确认的人权制度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而且应当看到它所必然具有的历史局限性;

(2)无产阶级从提出争取人权的要求到建立自己的人权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完成这个过程的前提是无产阶级争得民主,建立自己的国家;(3)社会主义人权的不断完善和充分实现,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把全面实现人的价值作为不断完善的内含,把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作为崇高目标,人权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一致,构成了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基本特征。

中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中,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因为人权是人基于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一面;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人权又具有特殊性、差异性的一面。

两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政治文明。

它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反对用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在历史、文化、地域、民族、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特殊性。

在坚持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同时,坚持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坚持人权随着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而发展;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统一。

社会主义中国把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切实保障人权。

(三)人权的阶级观

在国内法的实然领域,人权往往表现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国家的阶级性和法律的阶级性不可避免地通过公民权利体现出来。

人权的阶级性使"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

"[35]人权的阶级性,使社会主义把阶级性的实际内容归结为"消灭阶级的要求",[36]而"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因此,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在本质上和在普遍性、彻底性上[37]是与人权的要求一致的。

在国际社会中,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表现为,从民族生存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的利益出发,从被压迫民族与被压迫人民的解放出发,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各种国际人权事务。

中国讲人权在基本原理上是有阶级性的,并不意味着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强化或者扩大这种阶级性,而是意味着:

首先,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权的阶级性,既有敌对阶级之间的区别,更有人民内部各阶级如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各阶层如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不同。

这是客观存在。

看到并承认这种客观存在,目的在于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社会主义人权中的阶级性。

其次,在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的过程中,尽管会有各种妥协,但在根本上是立法者的阶级、阶层利益和意志在起支配作用。

第三,尽管我们一向强调平等,宪法和法律上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现阶段中国人权的实现,却是一种"差序格局"[38]的,一部分人在享有权利(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先富起来",某些阶级、阶层事实上享有的权利要多于、先于另外的阶级、阶层。

(四)人权的国家观

从国家出现后,人都是生活和活动在一定的国家之中的。

在现代,人权的改善和保障,首先是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改善和保障。

人权的主体,最基本的是人,集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中的类别主体--妇女、儿童、老人、难民、残疾人,以及民族、种族等主体,都是由最基本的人权主体人构成的,而所有上述主体与国家这一主体的关系,最终决定着人权的状况。

人权依附于国家而产生和发展。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和所有的其他权利一样,人权不是天生的或不可剥夺的,而是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创造。

人权的出现和辩证的运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国家和社会也就相分离了,国家把现实的资本主义的存在条件改造成法律认可的权利,并把权利神圣化为自然永恒的东西。

"[39]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但在这"一切人"中,把黑奴排除在外,经过近90年的斗争,在"南北战争"后,才于1865年废除了奴隶制。

黑人从法律上获得选举权,是在1870年宪法第15条修正案("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加以拒绝和剥夺")通过后,但因美国的种族歧视根深蒂固,黑人的投票权仍旧受到种种限制,直至1970年"民权法"才废除了"文化测验"、"人头税"等限制。

然而在"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的美国,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占人口十万分之三的七千多名权贵手中,大多数人民特别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占人口15%的穷人,基本人权仍得不到充分保障。

英国人权学者文森特在讨论到"东西方关系中的人权"问题时,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有三个显著区别:

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政府制定的法律,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反映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只有无产阶级享有权利,而资产阶级却不能享有权利;只有人民享有自由权利,而压迫者却没有这种权利。

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一种反映个人在某种生产方式中所占位置的基本经济关系,因此应当将经济和社会权利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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