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业从业资格考试全程应试辅导精要证劵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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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业从业资格考试全程应试辅导精要证劵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考点结构概览
考点考题精讲
依据最新颁布的考试大纲的要求,需要明确以下考点: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借壳和配套融资的相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
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制度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第一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重组管理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13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
上述所称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4。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2.计算上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上述“(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中“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l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
(3)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4)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二、重组程序
(一)初步磋商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三)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1.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
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2.相关资产的定价。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四)董事会决议
1.董事会作出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在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1)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例l2一l(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A.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B.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500万元的关联交易
C.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的关联交易
D.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参考答案】AD
【解析】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五)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股东大会的召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例12—2(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事项。
A.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B.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c.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D.决议的失效期
【参考答案】ABC
【解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3.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与上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具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
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1.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审核期间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情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l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②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③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
(2)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①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②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4.召开审核会议的公告。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员会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
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次公告。
5.审核结果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七)重组的实施
1.重组的正常实施。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重组未能正常实施情况的处理。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超过l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3.利润预测数与实际盈利数出现差异的披露与处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出具、上报与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上市公司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八)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l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l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管理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l年及l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出具这些类型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三)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四)审核与实施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五、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1.再融资时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2.有关再融资时间限制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编制的《关注要点》,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出了以下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公允性。
2.盈利能力与预测。
3.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4.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
6.持续经营能力。
7.内幕交易。
8.债权债务处置。
9.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10.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11.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
12.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
13.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监管主体:
证监会。
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2.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决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简称“并购重组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适用事项
并购重组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塞施合羞、分寞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构成和任期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塞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25名。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并购重组委员会设会议召集人5名。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翅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二)委员任职资格
1.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3)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4)没有违法、违纪记录;(5)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2.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纪律的;
(2)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责的;(3)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4)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5)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
三、并购重组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一)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2.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3.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4.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二)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定。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2)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4)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牟取利益;(5)不得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审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6)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行为;(7)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2.并购重组审核回避制度。
3.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四、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
并购重组委员会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并进行审核工作。
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意见,组织投票并宣读表决结果。
(一)会议的通知与公告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问、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二)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审核
1.会前有关说明。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开始前,委员应当签署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并交由中国证监会留存。
2.审核原则。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3.个人审核意见的填写。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4.审核事项的询问与咨询。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5.审核表决。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对申请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不得期权。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三)审核结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