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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docx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

仅供参考以原文为准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标准

(2000年3月31日农林水产省第517号通知)

制定后进行的修改:

1)2001年9月28日第1335号通知;

2)2002年2月22日第334号通知;

3)2005年10月11日第1535号通知;

4)2006年8月1日第1051号通知;

5)2006年11月8日第1505号通知;

6)2007年10月1日第1173号通知。

(适用范围)

第1条.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食品和新鲜食品。

(定义)

第2条.在该标准中,下表左栏术语的定义将在右栏的相应位置给出。

术语

定义

指定农产品

包括由在其所属类别的重组DNA技术开发的作物及列于附表1的农产品。

(重组DNA技术是分化DNA并使用酶将其重新组合的技术手段,以及将重组的DNA移植至活细胞内繁殖。

这在下文中同样适用。

转基因农产品

通过重组DNA技术获得的指定农产品。

非转基因农产品

属于指定农产品的类别但并没有进行基因改造。

特定转基因农产品

通过重组DNA技术获得的指定农产品,且在成分、营养价值等方面与现有相应农产品有很大不同。

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

属于指定农产品类别但本身并不是特定转基因农产品的指定农产品。

标识保留处理(IP)处理

生产、销售及加工的每个阶段中,在一位好管理者的关照下将转基因农产品和非转基因农产品分离的管理方法。

此外,必须有文件明确表明这种隔离已经完成。

特定标识保留处理

生产、销售及加工的每个阶段中,在一位好管理者的关照下将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和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分离的管理方法。

此外,必须有文件明确表明这种隔离已经完成。

主要成分

不少于总数5%,在所有成分中含量最多的前三种成分。

 

(标识法)

第3条.由指定农产品加工而成的食品的标识(包括之后由这些食品再加工得来的食品)应提供下列每个项目:

制造商、加工商/包装商或进口商(经销商-如果经销商被制造商、加工商/包装商授权标识食品)。

以下称之为“制造商”等的不仅要注明指定农产品容器或包装上的各项规定事项,而且要注明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第4条所规定的事项。

但是,当产品容器或包装的标识空间不超过30平方厘米时,这可能不适用。

(1)附表2左栏列出的加工食品和那些即使经过加工仍然存在重组DNA和合成蛋白质的食品(以下规定的除外)。

a.如果某种成分是作为指定农产品列于附表2右栏中的转基因农产品并且已经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那么无论加工食品的质量标识标准中第3条第6款的如何规定,“转基因从非转基因中分离”“基因改造”等都应该在这种成分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成分是已经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的转基因农产品。

b.如果某种成分是列于附表2右栏中的指定农产品且该产品在生产、销售或者加工过程中没有将转基因农产品从非转基因农产品中分离,那么无论加工食品的质量标识标准中第3条第6款的如何规定,“转基因无分离”等都应该在这种成分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成分没有进行此种分离。

c.如果某种成分是作为指定农产品列于附表2右栏中的非转基因农产品并且已经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

—上述成分的名称应予以公布;

—如果只有一种原料,那么根据加工食品的质量标识标准中第3条第6款,上述成分的名称可以省略;或者

—“非转基因从转基因中分离”“非基因改造”等可以在上述成分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成分是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的非转基因农产品。

(2)附表3中间栏列出的加工食品(包括之后由这些食品再加工得来的食品),其成分是列于该表右栏中的指定农产品,包括拥有该表左栏中特性的特定转基因农产品。

a.如果某种成分是作为指定农产品列于附表3右栏中的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并且已经进行了特定标识保留处理,那么无论加工食品的质量标识标准中第3条第6款如何规定,“○○○转基因从非转基因中分离”“○○○基因改造”等都应该在这种成分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成分是已经进行了特定标识保留处理的特定转基因农产品。

(○○○是该表左栏中列出的特性。

b.如果某种成分是列于附表3右栏中的指定农产品并且有意混合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和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那么无论加工食品的质量标识标准中第3条第6款如何规定,“○○○转基因混合”等都应该在这种成分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成分有意将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和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混合。

(○○○是该表左栏中列出的特性。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在同属一个类别的指定农产品中所占的百分比可以在诸如“○○○转基因混合”等标识后用括号注明。

2.关于指定农产品的标识,除了遵守新鲜食品质量标识标准第4条的规定,批发商还必须做出以下声明:

(1)以下项目提供的指定农产品除外

a.如果某种指定农产品是转基因农产品且已经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那么“转基因分离”“基因改造”等应该在上述指定农产品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指定农产品是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的转基因农产品。

b.如果某种指定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没有分离转基因农产品和非转基因农产品,那么“转基因无分离”等应该在上述指定农产品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没有进行分离。

c.如果某种指定农产品是非转基因农产品且已经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

—上述指定农产品的名称应予以公布;或者

—“非转基因从转基因中分离”“非基因改造”等可以在上述指定农产品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指定农产品是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的非转基因指定农产品。

(2)附表3右栏列出的指定农产品,包括拥有该表左栏中特性的特定转基因农产品

a.如果某种指定农产品是列于附表3右栏中的特定转基因农产品且已经进行了特定标识保留处理,那么“○○○基因改造和分离”“○○○基因改造”等都应该在上述指定农产品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指定是已经进行了特定标识保留处理的特定转基因农产品。

(○○○是该表左栏中列出的特性。

b.如果某种指定农产品列于附表3右栏且有意混合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和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那么“○○○转基因混合”等都应该在这种指定农产品的名称后以括号注明,表示该成分有意将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和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混合。

(○○○是该表左栏中列出的特性。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在同属一个类别的指定农产品中所占的百分比可以在诸如“○○○转基因混合”等标识后用括号注明。

3.只要存在任何转基因农产品和非转基因农产品通过标识保留处理而相混合的可能性,此产品就应该被当做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这应用了该条的第1款或第2款,该条第1款第1项的a、c或第2款第1项的a、c中的证实程序得到了正确遵守。

4.只要存在任何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和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通过特定标识保留处理混合的可能性,此产品就应该被当做进行了特定标识保留处理,这应用了该条的第1款或第2款,该条第1款第1项的a或第2款第2项的a中的证实程序得到了正确遵守。

(加工食品不取决于标识)

第4条.在附表2和3加工食物的成分中,指定农产品或含有指定农产品但不是主要配料的加工食品并不需要做以下标识(下文中被称为“关于转基因的标识”)。

不过,如果产品携带关于转基因的标识就必须遵守第3条的1、3、4款中的规定:

—标识这是一种已经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的转基因农产品;

—标识这是一种已经进行了标识保留处理的非转基因农产品;

—标识没有进行转基因农产品和非转基因农产品的分离;

—标识这是一种已经进行了特定标识保留处理的特定转基因农产品;或者

—标识有意将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和非特定转基因农产品混合。

2.对于没有列入附表2和3中加工食品的成分的指定农产品,并不需要关于转基因的标识。

然而,如果产品携带关于转基因的标识就必须遵守第3条的1、3款中的规定。

(禁止标识)

第5条.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和新鲜食品质量标识标准的第6条没能提供分别标识加工食品和新鲜食品的术语。

此外无论是在不包含由重组DNA技术研发的农产品成分的农产品中还是在由该类产品加工而成的食品中,均没有代表非转基因的术语出现。

附表1(与第2条相关)

1.大豆(包括青豆和豆芽)

2.玉米

3.马铃薯

4.油菜

5.棉籽

6.紫花苜蓿

7.甜菜

附表2(与第3条相关)

取决于标识的项目

标识成分

1.豆腐和油炸豆腐

大豆

2.干豆腐,豆渣,腐竹

大豆

3.纳豆(发酵的大豆)

大豆

4.豆浆

大豆

5.味噌

大豆

6.熟大豆

大豆

7.罐装或瓶装大豆

大豆

8.黄豆粉(炒黄豆粉)

大豆

9.烘焙大豆

大豆

10.以1-9类物品作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大豆

11.以大豆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大豆

12.以大豆粉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大豆

13.以大豆蛋白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大豆

14.以毛豆(青豆)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毛豆

15.以豆芽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豆芽

16.玉米点心

玉米

17.玉米粉

玉米

18.爆米花

玉米

19.冷冻玉米

玉米

20.罐装或瓶装玉米

玉米

21.以玉米粉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玉米

22.以玉米糁为主要成分的食品(玉米片除外)

玉米

23.以玉米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玉米

24.以16-20类物品作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玉米

25.冷冻马铃薯

马铃薯

26.干马铃薯

马铃薯

27.马铃薯粉

马铃薯

28.马铃薯点心

马铃薯

29.以25-28类物品作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马铃薯

30.以马铃薯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马铃薯

31.以紫花苜蓿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紫花苜蓿

32.以甜菜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甜菜

附表3(与第3条有关)

特性

取决于标识的项目

标识成分

高油酸

1.以大豆为主要成分的食品(因脱脂失去左栏内特性的除外)

2.以第1类物品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大豆

高赖氨酸

1.以玉米为主要成分的食品(失去左栏内特性的除外)

2.以第1类物品为主要成分的食品

玉米

附则1

(2000年3月31日农林水产省第517号通知)

1.该通知将于《关于按标准合理归类农林业产品的条文》修正案(1999年第108项法规)执行之日起生效,应用于制造、加工和进口的加工食品以及2001年4月1日后出售的新鲜食品。

2.附表1和3中的指定农产品清单以及附表2中的加工食品清单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每年更新:

新转基因农产品的商业化;转基因农产品原材料分配和使用的真实情况;移除和分解重组DNA以及合成蛋白质的真实情况;检测方法的新进展以及消费者的关注。

3.考虑到第2款中提及因素之外的如下情况,该通知将进一步审查:

看待转基因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真实情况;以及国际标准阐述上的进步。

附则2

(2001年9月28日农林水产省第1335号通知)

1.该通知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01年12月31日前生产、加工和进口的加工产品以及售出的新鲜食品可以按从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

附则3

(2002年2月22日农林水产省第334号通知)

1.该通知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02年12月31日前生产、加工和进口的加工产品可以按从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

附则4

(2005年10月11日农林水产省第1535号通知)

该通知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5

(2006年8月1日农林水产省第1051号通知)

该通知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6

(2006年11月8日农林水产省第1505号通知)

该通知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7

(2007年10月1日农林水产省第1173号通知)

该通知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所有事项需用日语标注,因为质量标识标准的目的是为日本的普通消费者做出明智选择提供信息(法规第19-8条的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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