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64095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7.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docx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doc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沪国税进[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

 

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

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为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省30户、辽宁省20户、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辽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4)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

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已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方案”(以下简称“传输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工作。

 

“传输方案”应注重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传输数据应符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应制定双方电子数据对账制度。

 

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还应制定本地区税务系统内部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递机制和管理办法,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

 

三、试点地区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部)依据“传输方案”,按日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输试点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包括:

已核销电子数据、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等)。

并根据双方确定的传递时限和传递途径,定期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见附件1),做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或佐证电子数据的凭据。

 

鉴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在“传输方案”中对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采用了电子签章的加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可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应注意核对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五、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处理。

 

(一)对于试点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2)。

通知试点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3)。

 

(二)试点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

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试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六、未试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不变。

 

七、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2.《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3.《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4.辽宁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1-1: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核销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说明

 

一、“组织机构代码”指:

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二、“核销起始日期”指:

本清单所包括的正常传递电子数据中(不含开具《核销证明》的补传电子数据),日期最早的“核销日期”。

 

三、“终止日期”指:

本清单所包括的正常传递电子数据中(不含开具《核销证明》的补传电子数据),日期最近的“核销日期”。

 

四、“序号”为流水号。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指: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9位编号。

 

六、“贸易方式代码”指:

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的代码。

 

七、“出口报关单号”指: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八、“出口金额折美元”指: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总价”折算美元的金额。

 

九、“收汇核销金额折美元”指:

外汇管理机关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进口报关单核销金额折美元”指:

采用进口金额抵扣核销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一、“差额金额折美元”指:

差额核销项下的核销差额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二、“核销日期”指:

该收汇核销单实际办理核销的日期

 

附件2-1:

 

编号:

 

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公司____年__月__日向我局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中,收汇核销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共____条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外汇管理机关提供的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详见附表)。

 

对上述情况如有异议,请执本通知书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查询手续。

并在本通知书送达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逾期我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及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XX国家税务局

 

(公章)

 

年月日

 

注:

“编号”为4位地区码+4位年月+4位序号

 

附件2-2:

 

附表

XX国家税务局(公章)

 

2.“收汇核销单号”为无电子数据的收汇核销单9位编号

 

3.“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出口报关单编号”指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附件3-1:

 

编号:

 

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__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经核对,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

)的下列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按规定办理了核销手续,相关电子数据将于年月日补传。

 

《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的说明

 

一、“编号”为4位地区码+4位年月+4位顺序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指:

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三、各级外汇管理局开具本证明后,应按日将电子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

 

四、表内项目说明:

 

1.“序号”为流水号

 

2.“收汇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9位编号

 

3.“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出口报关单编号”指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5.“核销日期”指该收汇核销单实际办理核销日期

 

附件4:

 

试点企业名单

 

辽宁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