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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报批稿)

建标XXX–2012

 

 

 

 

 

 

 

 

2012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XXX–201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2年月日

 

 

 

 

2012北京

 

前言

 

《幼儿园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编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幼儿园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

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

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

王珏、孔庆高、马晓东、胡夏闽、凌虹、韩叶祥、姚静、王莉、孟媛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6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8

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0

附录一术语………………………………………………………………13

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4

附件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5

附表一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一览表………………………28

附表二寄宿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一览表………………………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适应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国家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园区规划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满足学前教育基本功能需求。

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具有抵御自然灾害、确保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城乡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布局。

园区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选配指标,幼儿园建设不得低于基本指标。

城镇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不应低于基本指标加选配指标的下限。

第六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制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依据本建设标准确定。

第八条 幼儿园建设依据的办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如下:

 

一、办园规模:

(一)6班,180人。

(二)9班,270人。

(三)12班,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九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园区建设用地和房屋建筑构成。

一、园区建设用地由房屋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地等三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房屋建筑中未包括室内游泳池、人防工程、采暖锅炉房、花房和车库等用房,需要设置以上用房的应另行申报所增建筑面积及其建设用地。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

 

第十一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

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幼儿园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

建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园区总体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道路及管网设计等。

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都应先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二、园区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三、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各类房屋及其建筑面积。

容积率宜为0.58~0.65。

应保证幼儿活动用房的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四、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

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

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

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五、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园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道路高差处宜设坡道。

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六、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

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

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

室外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冬至日照不少于2小时。

七、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

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机动车与后勤区宜合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八、园区周边应设围墙。

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

九、设置旗杆、旗台。

十、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布置,地下管暗设。

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行为安全。

园区应按防火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

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全日制幼儿园人均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全日制幼儿园人均建筑面积总指标单位:

㎡/人

 

基本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幼儿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4.40

0.70~1.40

0.60~1.30

0.50~1.20

办公及辅助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0.20

1.52~1.72

1.33~1.51

1.14~1.30

后勤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0.60

0.24~0.26

0.21~0.23

0.18~0.20

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合计

5.20

2.46~3.38

2.14~3.04

1.82~2.70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①

8.67

4.10~5.64

3.57~5.07

3.03~4.50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②

7.43

3.52~4.83

3.06~4.34

2.60~3.86

注:

1、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①按楼房计算,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②按平房计算,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

2、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3、办园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4、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

第十五条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

㎡/人

用房名称

基本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班级活动单元

4.40

0.00~0.40

0.00~0.40

0.00~0.40

综合活动室

0.70~1.00

0.60~0.90

0.50~0.80

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合计

4.40

0.70~1.40

0.60~1.30

0.50~1.20

 

第十六条全日制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全日制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

㎡/人

用房名称

基本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办公室

0.70

0.60

0.50

会议及资料室

0.10

0.09

0.08

保健观察室

0.10

0.08

0.06

晨检接待厅

0.20

0.10~0.20

0.09~0.18

0.08~0.16

门卫收发室

0.10

0.10

0.10

储藏室

0.20~0.30

0.18~0.27

0.16~0.24

教职工卫生间

0.10

0.09

0.08

网络控制室

0.05

0.04

0.03

教师值班室

0.07

0.06

0.05

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合计

0.20

1.52~1.72

1.33~1.51

1.14~1.30

第十七条全日制幼儿园后勤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全日制幼儿园后勤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

㎡/人

用房名称

基本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厨房

0.60

0.10~0.12

0.09~0.11

0.08~0.10

洗涤消毒用房

0.09

0.08

0.07

配电室

0.05

0.04

0.03

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合计

0.60

0.24~0.26

0.21~0.23

0.18~0.20

 

第十八条寄宿制幼儿园人均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寄宿制幼儿园人均建筑面积总指标单位:

㎡/人

 

基本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幼儿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4.40

0.70~1.40

0.60~1.30

0.50~1.20

办公及辅助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0.29

1.52~1.72

1.33~1.51

1.14~1.30

后勤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0.79

0.24~0.26

0.21~0.23

0.18~0.20

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合计

5.48

2.46~3.38

2.14~3.04

1.82~2.70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①

9.13

4.10~5.64

3.57~5.07

3.03~4.50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②

7.83

3.52~4.83

3.06~4.34

2.60~3.86

注:

同表1。

 

 

第五章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标准应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要求合理确定,符合幼儿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

第二十条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活动室与寝室可以合为一体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应保证每一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幼儿活动用房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第二十二条建筑结构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房屋抗震设防类别不得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二十四条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班级活动单元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五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三、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

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第二十六条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必须满足使用和防灾疏散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二、楼梯宜设两道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大于0.60m。

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

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三、招收肢残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第二十七条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八条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使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二十九条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

班级活动单元用房内部各功能室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二、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第三十条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应明亮,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幼儿活动用房及其走廊的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经常接触到的1.30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外墙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二、建筑外墙面色彩宜符合幼儿心理特征,并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分间或分隔设置。

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活动室或寝室。

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二、干旱缺水地区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密封,并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

三、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第三十三条厨房上部不得设置幼儿活动用房。

房屋建筑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

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隔离室内应设置厕所。

第三十五条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保证空气对流。

第三十六条采暖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二、采用散热器采暖,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

三、应保证室内新风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室内照明及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

二、平均照度应符合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三、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

幼儿活动用房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70m,照明开关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

四、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安装高度应距地面2.50m左右。

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五、幼儿园的疏散通道、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上方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具。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九条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附录一术语

  

一、幼儿园kindergarten接纳三周岁以上幼儿,对其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四、班级活动单元classactivitiesunit供幼儿分班进行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睡眠、清洁卫生的用房。

五、综合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isolationchamber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接待厅morninghealthcheckupandreceptionhall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及接待家长的用房。

八、自然生物园地naturalbiologicalgarden供幼儿观察植物和小动物生长过程的园地。

九、软质地坪softground质地较为柔软的地坪,如树皮、天然草坪、人工草坪、塑胶地坪、橡塑地坪、粘土地坪等。

 

 

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幼儿园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7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9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22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23

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民安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

“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的,是幼儿园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建的幼儿园建设规模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兼顾未来的发展。

对已建成的幼儿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条件,保证建筑安全及幼儿活动安全,建筑面积指标和容积率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幼儿园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是“以幼儿为本”的原则,应重视幼儿园在园址选择、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标准、设备配置等方面必须满足学前教育的使用功能,为幼儿身心发展、生活和活动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营造寓教于乐的育人环境。

第二是安全原则。

幼儿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伤害的能力较弱,幼儿园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的能力,保障幼儿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冰雹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时,幼儿园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园区建设应按控制规划进行,并规定了建筑面积指标的应用原则和建设用地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各地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建设规模。

为适应各地不同需要,本建设标准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选配指标。

基本指标是适应幼儿园基本功能必须达到的面积标准,选配指标为在基本指标基础上增加的面积指标。

各地可根据建设资金投入能力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选配指标。

为规范城镇幼儿园建设,规定城镇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不得低于基本指标加选配指标的下限。

幼儿园建设应按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园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依据办园规模按本标准规定的容积率范围测算,征地应一步到位,房屋可分期建设。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幼儿园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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