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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案例

篇一:

合同法论文案例分析

---线 --- 线

--- 学 -------------装 -装---

-

松--

徐-

名---

姓---2-1-------

班---

--- 控--- 材--

第9--0第---

----- 级

---

---

---

论合同成立方式案例:

杂志社发布征稿启事:

“凡被我社选中稿件者,按千字1

千元付稿酬。

”李某见到启事后就写了一篇1000字的杂文寄给杂志社,在信封上注明了“征稿”二字。

杂志社采用了稿件,并寄给李某1千元。

请问:

杂志社启事、李某投稿和杂志社采用稿件行为分别属于何种性质?

合同何时成立?

摘要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合同是我们一定会接触的内容,因此了解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通对一个案例的分析使大家对合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合同订立的过程有个直观的认识。

关键字:

合同法;要约;承诺;成立时间

要分析所给案例,我们首先就要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个清晰的认识,到底什么是合同?

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对于合同的特征有以下三点,首先,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最后,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已经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下面我们就要来来讨论下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前要先经过合同的订立,只有合同订立完成后

才能进一步是合同成立。

因此在讨论合同成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们先来看一下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以订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一些术语,如发价、报价、发盘、出盘等,即属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

否则,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将无从承诺。

第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由于要约须经受要约人承诺方可成立合同,所以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第三,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出要约的行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这种订立合同的目的须在要约中明确表达出来,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案例中杂志社发布的征稿启事,符合了要约的四个要件,因此它确实是要约,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第一步。

下面再来看一下合同订立的另一阶段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同意要约的受要约人,即为承诺人。

承诺

意味着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否则该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承诺,应视为反要约。

承诺的要件有四条: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根据案例,李某给杂志社寄去稿件,则是对杂志社的要约做出了承诺,这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因此杂志社和李某之间完成了合同的订立。

至于合同是否成立,我们就要先来了解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要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才能成立;第二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订约当事人须为订约的意思表示,才能进入订约的程序;而且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订约人

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仅有当事人之间相互为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

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限制。

当事人未依法定或约定方式订立合同,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已接受履行的情况下,仍可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例中,杂志社和李某完成了合同的订立,而且杂志社采用了李某的稿件,并按照征稿启事的内容寄给了李某1000元,这一过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李某和杂志社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有关要约的规定。

因此当杂志社收到李某稿件的时候,承诺生效,即杂志社收到稿件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合同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XX年版.篇二: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期末论文标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启示

班级:

应用英语学院13级5班学号:

130440537

姓名:

潘诚

XX年6月17日星期二引言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

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案例一、服装厂有权解除这份合同吗?

案情介绍:

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

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5月20日,纺

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

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

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

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

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启示

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篇三:

合同法论文范例

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

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通过并施行。

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

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

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

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

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

《法国民法典》第1137条也规定:

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

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其中,归责事由居于重要地位。

归责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唯一或核心的责任原因,它变化,归责原则随之变化。

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免责事由,在某种情形下还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各国民事立法对确定违约责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并不相同,大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④③②①

国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的立法政策选择及立法旨趣。

如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并不体现过错责任下的惩罚性。

而是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

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致的。

因为过错行为是受道德谴责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合同责任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

其次,对违约制度发展的意义。

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再次,对司法人员的意义。

司法人员掌握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性质及内涵,就会从案件受理开始正确主持诉讼,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作出符合制度的、合理的判决。

最后,对当事人的意义。

当事人明确了自己案件运用哪种归责原则,便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要求。

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培育社会公民新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推动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学者虽然大多数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对什么是严格责任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

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因而确定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和区别甚为重要。

严格责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责任方式,是因为严格责任既不同于绝对责任也不同于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

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免除其责任。

在这一点上,可能会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

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

其次,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

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虽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

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

者称为:

“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另外,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

这一

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

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

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反映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变化。

在实行结果责任时期,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都应对其负法律责任。

在实行过错责任时期,仅仅发生了损害结果还不足以使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还将继续下去,采取严格责任抑或过错责任之辩尚未平息,二元论(笔者以为立法上尚无先例)及多元论的呼声日益高涨。

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

正如著名学者杨良益强调的那样:

不肯定的法律令人感到无法可依,才会是最不合理的法律,严格归严格,绝对归绝对,根本没有合理不合

篇四:

合同法论文

成绩

论不安抗辩权

课程名称:

合同法

任课教师:

田丽论文作者:

刘思源

学院班级:

文化传播学院XX级

学号:

120230112

论不安抗辩权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签署大大小小不同方面的合同,它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

学校开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面化体系化的认识。

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

通俗来讲,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X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

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

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

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

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

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

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

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

(一)甲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公司属于第四种,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停业整顿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是一个区分点,以上案例也涉及到这两点的区分问题,所以,借此案例谈一谈我的理解。

虽然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其特征是

(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

现实的债权;(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其一,不安抗辩权是先中止合同履行,只是暂时阻止合同效力而非如解除合同永久消灭合同效力 ;其二,不安抗辩权更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不安抗辩权下,其救济方式首先表现为中止履行,然后是解除合同,同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而预期违约则因它是合同履行之前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此,无法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并损害赔偿。

以上是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理解与区分。

合同法是一个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作为大学生,有必要了解法律常识,只有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切身利益,才能拥有幸福无忧的生活!

篇五:

合同法论文

关于商业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

在日常的商业往来中,签订合同对交易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所以企业在签订商业合同前必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讲述商业合同的重要性,然后介绍商业合同的概念和合同中需要包括的主要条款,最后提出为了避免法律纠纷问题在签订商业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商业合同相关法律问题重要性主要条款注意事项

合同是商业谈判的中心环节,在商业合作中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很多商业纠纷案例都是因为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或是减少因履约而产生的纠纷,我们必须重视商业合同的相关问题。

—商业合同的重要性

商业合同是判断合同执行效果的主要书面依据,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措施。

首先,商业合同是规范贸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法律依据。

当贸易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商业合同后,一旦发生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就可以诉诸法律来解决,以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在了解双方企业情况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规范书写要求有深刻了解,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1]。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避免查到相关条款约定时才发现自己已经处于违约或不利条件下,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商业合同的订立。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商业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国家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合同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而且,商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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