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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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保密管理,保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集团公司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保密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秘密,包括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涉及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利益和信誉等,根据管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定密、保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

的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保密管理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结合的原则,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条 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秘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统一领导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审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三)审定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分级保护目录、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保密重点单位名单;

(四)协调处理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调整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

(三)负责国家秘密、集团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定密备案管理和保密事项审查、审批;

(四)组织集团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运行和验收的保密审查与监督,指导、参与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保密方案的制订及涉密

文件资料印发管理;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单位保密工作;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集团公司总部失、泄密事件和所属单位重大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置方案;

(七)负责保密委安排的其他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本部门、本专业保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负责落实有关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

(二)负责提出业务范围内的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建议;

(三)负责本部门、本专业产生的秘密的定密、变更、解除和标识;

(四)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主办(承办)的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的保密方案;

(五)负责对涉及本部门、本专业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监督归口管理业务或单位保密工作。

第十条 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二)依据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组织本单位定密有

关工作;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单位涉密项目、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四)指导、管理本单位保密工作;

(五)接受集团公司和属地保密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开展保密宣传教育,落实员工保密责任,完善各项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买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

各级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或指定保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保密工作人员应由本级保密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员工保密合同制度。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员工保密的内容。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与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机要、核心技术研发等重要涉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其工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特殊情形确需涉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其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制度。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由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拟定,报上级保密管理机构确认。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全员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

聘用应进行资格审查,录用后报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使用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定密制度。

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单位应严格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确定秘密范围及密

级,不得漏定、错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秘密范围、提高或降

低密级。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立保密工作介入制度。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重要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主动与主办单位研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建立保密专业培训制度。

集团公司、所属单

位应经常性开展保密专业培训,并纳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培训计划。

重要涉密人员应经保密知识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买行保密事项报告制度。

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处理并向同级或上级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所属单位对重大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对失、泄密事件实行年度汇总报告,没有发生失、泄密的,进行“零”报告。

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应保障保密设备配备及工作开展等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定 密

第一节 范围与密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范围与密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一)发展规划、经营战略、投融资计划、财务状况、产销策略、价格方案等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秘密信息;

(二)生产工艺、制作方法、质量标准、统计数据、油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料等生产和建设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三)科研成果、技术诀窍、试验方案、工业配方、计算机软件等科研、技术开发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四)营销方案、标书标底、谈判方案、客户信息、合资合作、

涉诉纠纷等对外交往、交易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五)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设立和调整、人员调整、维护稳定、纪检监察办案、审计等涉及集团公司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秘密信息;

(六)集团公司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油商密★★★(三星级)、油商密★★(二星级)和油商密

★(一星级)。

三星级商业秘密是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严重影响的核心秘密,包括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的石油战略储备、油气管道建设、敏感区域油气勘探开发、重大海外发展战略、集团公司核心技术、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星级商业秘密是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集团公司重要技术、重要经营管理、重要交易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一星级商业秘密是对集团公司局部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

生影响的秘密,包括一般的技术和经营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和密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以下简称《分级保护目录》)确定。

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提出秘密信息具体范围和密级建

议,保密办汇总审核,编制《分级保护目录》,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产生秘密的部门和单位,由承办人员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分级保护目录》,及时对秘密信息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事项建议,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审定。

本单位、部门确定不了的,报上一级保密管理机构确定。

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被确定为国家秘密、三星级商业秘密的,定密部门或单位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二节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定密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

集团公司保密办等有关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定密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

(一)泄露后对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对密级或保密期限已作调整的。

第二十八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

(一)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的;

(二)公开后对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更为有利的;

(三)已经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批准公开的。

第二十九条保密期限届满的,自动解除;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不得解除,但应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第三十条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由原定密部门或单位决定。

国家秘密、三星级商业秘密的变更及解除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原定密单位、部门撤销、分立或合并,密级、保密

期限变更及解除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无法确定相应承担单位、部门的,由作出撤销、分立或合并决定的单位指定。

第三节标 识

第三十二条 秘密一经确定,定密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出标识:

(一)国家秘密标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应以3号方正黑体字,将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三星级商业秘密文件,应于首页左上角标注文件份数序号。

不属于秘密的,不得标注秘密标识。

第三十三条 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定密部门应及时组织变更标识。

第三十四条 涉密载体,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与其内容一致的密

级。

密级标识与涉密载体不得分离。

本规定所称涉密载体提二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

第三十五条 摘录、引用秘密信息的,应在派生载体上标识与原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六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文件的,除对各独立文件的

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识外,还应按照汇编中的最高密级和最晚到期时限,在封面做出标识。

第四节鉴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因需要,对涉及集团公司保密有关的“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委托集团公司进行鉴别和认定的,由集团公司保密办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送鉴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无密级鉴定的必要;

(二)核查送鉴材料是否属于集团公司事项及其真伪出处;

(三)向送鉴材料产生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送鉴材料做出鉴定,经保密委审定后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十九条 经鉴定被确定为秘密的,集团公司保密办应对秘密信息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补救措施及防范对策。

第五章 保 密

第一节 涉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对信息系统实行中国石油广域网及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内网)与办公专网及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专网)分开管理。

内网应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专网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秘密信息不得在内网上发布或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在内网上发布或处理的,应报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保密重点单位等重要涉密部门和单位应建设专网。

专网建设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门会同集团公司保密办统一规划,按统一标准设计和建设,保密关键设备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

专网建设应符合保密要求,保密方案由集团公司保密办组织评审。

第四十二条建设国家秘密等级的专网,应执行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承建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专网运行维护应由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建设的专网,需要与总部专网连接的,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审批。

第四十四条专网中不得采集、处理、传输、存储超出其密级的信息。

超出其密级的信息应在物理隔离的专用涉密计算极以下简称专机)上处理。

未建专网的单位应配置专机处理秘密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专网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专网以外设备连接。

专网、专机与其他网络、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应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未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卸载或更换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软件。

第四十七条 专网服务器、终端机及连接的配套设备的配备、使用、维护、处置等,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第二节 涉密载体

第四十八条 制作文件、资料等纸质涉密载体,应按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并在指定的印制单位制作。

纸质涉密载体阅办和使用应在办公室进行,国家绝密级应在机要室阅办(有单独办公室的领导同志除外),不准带出办公场所。

纸质涉密载体传阅应明确时间要求,不得横向传递。

复印纸质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严禁复印国家绝密级文件。

第四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涉蓄载体购置,应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组织采购,并进行登记建档和密码技术认证。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维修,应由内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内部单位无法承担的应选择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维修,并签

订保密协议。

使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内网、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或开启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二)严禁涉密载体与非涉密载体交叉使用;

(三)未经批准,严禁复制涉密载体,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

第五十条 涉密载体存放应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备,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查、核对、归档;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办理移交手续;被撤销、合并的单位或部门应将涉密载体移交承担其职能的单位或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五十一条 涉密载体销毁前应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并经本单

位领导批准后,送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出售或遗弃。

报废、捐赠涉密计算机,应经保密管理机构核准,在拆卸或更换硬盘后进行。

硬盘拆卸、更换应由指定的维护单位负责,拆卸、更换下来的硬盘交保密管理机构统一处置。

第三节 涉密会议与活动

第五十二条 涉密会议原则上应在单位内部召开,确需到其他场所召开的,主办单位应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国家秘密和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

视频形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和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有关保密责任和要求,制定和落实保密措施,并在保密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携带手机或具有录像、录音功能的物品进入会场。

第五十四条会议和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控制涉密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和发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全部收回,参加涉密会议或活动人员不得擅自带出或复制。

第四节 涉密外事与交往

第五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派出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对其所携带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十六条对掌握国家秘密或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出国(境),应由派出单位组织严格审批,并报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家秘密一般不得带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

带国家秘密出国(境)的,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审批。

携带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出国(境)的,由总部部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带出国(境)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应在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场所使用

或处理,并在集团公司驻外机构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的,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外合作、交流、交易需要向对方提供信息的,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确需向对方提供的,应由本部门、单位对范围和内容进行审定,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

依法向政府、司法机关等提供秘密信息的,应采取保密措施,按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外部人员到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参观或参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明确提示对方保密事项,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和范围,不得允许外部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

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需参观的,应报上级保密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节 秘密信息传递与公开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公共电子邮件、非加密电话、移动电话和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之间传递秘密信息,应按秘密等级使用密码传真系统及专网电子公文、电子邮件系统,或通过国家邮政机要通信系统进行传递。

向集团公司驻外机构传递秘密信息,应通过国家机要部门认证的加密传真机或加密海事卫星网络进行。

秘密信息传递应履行登记、编号和签字手续。

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擅自公开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众网发布、传递秘密信息。

第六十三条 新闻宣传报道和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秘密信息,发布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

涉及集团公

司主要领导参与的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由集团公司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查。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在境内外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技术报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六十五条 编撰或公开发行史志年鉴、统计手册、专业技术图

册、文件资料汇编、学术论文集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并应由主编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第六十六条 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擅自披露。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保密检查可利用国家或地方保密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装置、软硬件工具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检测。

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保密检测机

构协助检查。

保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密管理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人员到位情况;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管理情况;

(四)信息系统及涉密载体保密措施情况;

(五)办公设施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六)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的保密措施情况;

(七)保密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失、泄密事件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十八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密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保密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发生严重失、泄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确定、标明或及时变更密级的;

(二)违规复制、记录、存储、传递和提供秘密信息的;

(三)擅自携带秘密信息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的;

(四)违规将涉密信息系统或载体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络的;

(五)在非专机、非专网上存储、处理或发布秘密信息的;

(六)重大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七)违规向合作、交流、交易方提供秘密信息的;

(八)履行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条发生失、泄密事件或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包括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订立保密协议的员工、外部单位或人员,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印发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油办字〔2005〕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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