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精品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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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精品2篇】

篇一:

同志们:

根据冬训日程安排,今天上午我和同志们一起共同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o大家知道,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年10月26日-29日)召开前夕,2015年10月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准则》是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行动的底线。

两项法规坚持立德立规并举,自律他律互补,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新修订的《条例》作一个肤浅的解读。

一、实现纪法衔接体现从严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在保留原《条例》体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了相关内容,体现了“全面从严”要求。

开篇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内容。

实现“纪”与“法”的有效衔接。

为解决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要求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但是,违法始于破纪,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差别在于,前者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而后者所针对的行为不涉及犯罪,仅仅在客观表现上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

三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财政法律法规等行为。

四是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以实现纪法之间有效衔接。

五是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这是沿用和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

针对的是“党员有犯罪行为,且受到了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

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加强对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内容。

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执纪时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善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从严要求。

一是为体现轻重不同的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影响后果轻重相匹配,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O二是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充分体现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内职务,而不是资格或者荣誉。

三是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反对“四风”,这就是纪律整饬的集中过程,在此期间仍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必须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四是回应执纪监督的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关漏错的规定,明确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五是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

二、坚持从严治党坚守纪律底线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新修订的《条例》,着力于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要求,并体现在具体的规定中。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g廉洁纪律*群众纪律g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违纪行为的规定,均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

政治纪律方面。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但是近些年来,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仕途,为了自己的影响力,搞任人唯新、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当老好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一些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理念信念动摇,精神上“缺钙”。

一些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各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甚至有的党员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

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新增了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和“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新增了对'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组织纪律方面。

当前,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党内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管理模式,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引发了种种问题,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就是其中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比如,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变着法儿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让组织程序空转;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问题,也有集中不够问题,班子里各自为政,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互不买账,互不服气,内耗严重;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有的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

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的要求,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根据党章第三条“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廉洁纪律方面。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讲到腐败的表现时指出,不正之风也属于腐败范畴,比如,收受礼品、滥发奖金,摊派商品、公费旅游,江湖结义、投桃报李,购物卡、消费券四处发送,等等。

说到底,就是只要手中有点权,就要想方设法捞点好处。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有的要求超规格接待,住高档酒店,吃山珍海味,喝美酒佳酿,觥筹交错之后还要,意思意思,。

有的兜里揣着价值不菲的会员卡、消费卡,在高档会馆里乐不思蜀,在高级运动场所流连忘返”。

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的规定,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初52个不准”的规定大都吸纳到新修订的《条例》中。

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补贴”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群众纪律方面。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政党纪律的特色。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群众纪律执行得好,党群关系就密切,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群众纪律执行得不好,党群关系就受到损害,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

但是,当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作为“四大危险”之一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有的不顾地方实际和群众意愿,喜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有的对实际情况不了解不关注,不愿深入困难艰苦地区,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甚至不愿同基层和普通群众打交道,怕给自己添麻烦,工作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得过且过;有的对上吹吹拍拍、曲意逢迎,对下吆五喝六、横眉竖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口号响当当、服务冷冰冰、办事慢腾腾,对群众要办的事情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办,不作为、慢作为;有的靠山吃山、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的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机械执行、死板操作,好事办不好;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糊弄群众;有的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恶劣、随意训斥,“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有的软弱涣散,服务群众意识和能力不强,办事不公;有的欺压群众、漠视民生,甚至以权谋私、弄权贪腐,巧立名目敛财牟利,不给好处不办事,收了好处乱办事;有的侵犯群众利益,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打白条,耍赖账,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当前群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独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期通过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严厉惩处,以铁的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主要有:

增加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对待群众正当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违纪条款

工作纪律方面。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

古人说: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加的一章,该章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管党治党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完事大吉了;有的党委和纪委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隐瞒、简化、变通;有的担心纪律审查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

目前,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追究已经付诸实践。

典型案例便是今年9月,中央纪委对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况和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根据党章第三十一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新增了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的秘密*私自留存党组织的资料"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生活纪律方面。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4'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

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理想信念宗旨的思想和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部分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活纪律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有的“铺张浪费、挥霍无度*生活奢华、骄奢淫逸”,有的“热衷于个人享受,住房不厌其大其多,车子不厌其豪华,菜肴不厌其精美,穿戴讲究名牌,对超出规定的生活待遇安之若素,还总嫌不够”,有的“在名山秀水间朝歌夜弦,在异国风情中醉生梦死,有的甚至到境外赌博场所挥金如土”,有的“作风不检点,甚至道德败坏、生活放荡,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事实证明,不少腐败分子,都是集政治上膨胀、经济上贪婪、生活中奢侈糜烂于一身的。

但生活作风问题,往往视为“小节”而被忽视,这也是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问题中总结出来的深刻教训。

新修订的《条例》在分则中专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增加了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把反对,四风”这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制度化,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增加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众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

完善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处分条款。

将原《条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章中的“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将''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

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原《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X拒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律禁止行为的规定,对这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党纪处理。

三、坚持学深悟透落实做深做细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

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

学习贯彻《条例》是我们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一体执行。

1、抓好学习宣传教育。

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

同学习贯彻泰州市委蓝绍敏书记在市委四届十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紧密起来,同我市陆晓声书记在市委届次会议上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镇党委崔浪才书记的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

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村本单位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运用多种方式、生动活泼的加强学习宣传,唤醒党章意识,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2、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按照党章党纪党规要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坚持廉洁自律的“高线”,守住党纪党规“底线"。

要解决好不敢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抓住一件事就要一追到底,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3、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镇逐渐形成尊崇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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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专门作出重要批示:

“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努力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见实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相继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准则》和《条例》,研究审定学习贯彻《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五个把”的要求:

把《准则》和《条例》刻印在心,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把作风建设落细落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扛起来。

全区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坚痔'把党中央的要求作为我们的任务、把自治区党委的部署作为我们的行动”,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学习贯彻,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

(-)《准则》和《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

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

”《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鲜明提出廉洁自律规范,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列“负面清单”,强化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

《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实现监督制约对象和范围的“全覆盖*无例外”,体现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为我们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 《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利器。

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

《准则》和《条例》顺应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的新期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纪律戒尺。

《准则》把“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转化为制度,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条例》细化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一步明晰党章党规党纪、严密执纪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执纪责任,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

《准则》和《条例》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提高了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体现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效,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 《准则》和《条例》是维护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当前xq面对'三期叠加”的特殊形势,反恐WW、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党的建设等各项任务艰巨繁重。

做好xq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

《准则》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

《条例》尊崇党章,细化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群众、生活等“六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

只要一起抓、一体执行,自觉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每一名党员就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每一个党的组织就能始终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从而凝聚起推动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磅礴力量。

二、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 修订《准则》和《条例》的原则。

《准则》和《条例》修订过程中,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修订准则要化繁为简、突出问题、针对时弊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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