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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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实验学校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最为常见的安全事故,威胁着学生的身心健康。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是否得当,不仅直接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健康,同时也涉及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
为防患于未然,切实有效地控制意外伤害事故带来的危害,及时有效地给予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定,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得出现的一些紧急事故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
特制订此报告制度。
一、可能出现的紧急事件:
1、学生无故缺课;
2、学生未经允可擅自离校;
3、学生未按规定时间返校的;
4、学生请假离校,但已过请假期限而未返校;
5、学生出现违纪事件,如:
进偷窃、敲诈、打架斗殴等;
6、学生损坏公物;
7、有校外人员进校寻衅闹事;
8、发现学生拥挤踩踏、交通、火险、漏电、中毒等事故;
9、上课时间科任教师不在岗;
10、学生在校时出现特异状况,如:
疾病、课间或者上课期间意外受伤、情绪不稳定等
二、采取措施及报告流程:
1、发现上述1—2条的,发现者需第一时间向相关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组织人员查找该生缺课、不到、离校的原因;情况严重的需立即向年级长报告,年级长向德育处、安全办报告;如果经3小时,查找仍无线索的,由班主任将事故情况报告校长,事后班主任及处理事件的各个部门将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上课老师或发现者
班主任
学生家长
年级长
安全办
德育处
家长反馈
提出处理方案并协助处理
馈
紧急情况
提出处理方案并协助处理
2、发现上述第3、4条的,发现者需立即报告相关班主任,班主任应立即联系该生家长,了解该生未返校的原因,如原因不明且过12小时仍未返校的,应立即向年级长报告,年级长向教学处、德育处和安全办报告,事后班主任及处理事件的各个部门将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班主任
学生家长
年级主任
安全办
德育处
教学处
家长反馈
情况紧急
提出处理方案并协助处理
3、发现上述第5条的,发现者应立即上前制止并报告相关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家长,同时向安全办、德育处、教学处报告情况;事态严重出现学生伤情的,通知校医和相关班主任同时到场,采取必要措施,学生伤情严重的班主任和校医立即把受伤学生送往附近医院,通知家长到医院配合治疗,需及时向年级长、德育处和安全办报告情况,事后班主任及处理事件的各个部门将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发现者(制止)
班主任
学生家长
教学处
安全办
德育处
反馈处理意见
情况不太严重,学生没有较大伤情
校医
发现者
紧急处理
班主任
校医
安排校车送人民医院
德育处
安全办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情况严重,学生较大伤情
启用紧急预案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学生家长
反馈处理意见
4、发现上述第6条的,发现者应立即上前制止并报告相关班主任,班主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并加强教育;事态严重的班主任需立即报告年级长,年级长报告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立即对事件进行处理,事后班主任及处理事件的各个部门将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发现者(制止)
班主任
学生家长
安全办
德育处
总务处
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5、发现上述第7条的,发现者应第一时间向安全办报告,事态严重的,应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将对发生事件记录在案。
发现者
安全办
派出所
紧急情况直接拨打“110”
派出所到场处理
6、发现上述第8条的,发现者控制现场以免事件扩大,立即通知校医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同时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
发现者
安全办
校医
及时采取措施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送人民医院
启动应急预案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7、发现上述第9条的,发现者应立即控制好班级学生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年级长报告、年级长向教学处、德育处、安全办,教学处应及时安排人员到班,教学处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者
年级长
教学处
安全办
及时安排人员到班
德育处
8、发现上述第10条的,发现者需第一时间通知校医和班主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班主任通知家长。
如果情况严重的,班主任和校医应及时把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班主任并及时向年级主任、教学处、德育处和安全办报告情况,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
意外伤害事故
紧急处理
校医
班主任
家长
年级长
德育处
安全办
非紧急情况
反馈处理意见
意外伤害事故
紧急处理
班主任
校医
安排校车送人民医院
德育处
安全办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紧急情况
反馈处理意见
启用紧急预案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学生家长
三、附则:
1、突发事故发生,如因工作失职,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当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其他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时,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向校长报告,校长报告其他有关部门。
(主要有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
3、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必须及时,不得拖延报告,更不得隐瞒不报。
报告必须本着真实的原则,不得谎报,同时应有报告记录。
4、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先行口头报告,同时尽快完成书面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5、此制度由宝安实验学校安全办负责解释并执行。
6、本制度自2012年2月27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后,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度执行。
深圳宝安实验学校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