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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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强制性条文汇编

 

第一篇施工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地基基础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GB50025-2004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础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洗漱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变性参数和承载力;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

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或湿陷性黄土层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与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

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查与设计;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GB50086-2001

1.0.3锚喷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做好工程的地质勘查工作,因地制宜,正确有效的加固围岩,合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

3.0.2围岩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岩石坚硬性、岩体完整性、结构面特征、地下水和地应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围岩分级

围岩级别

主要工程地质特征

毛洞稳定情况

岩体结构

构造影响程度,结构面发育情况和组合状态

岩体强度指标

岩体声波指标

岩体强度应力比

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点荷载强度(MPa)

岩体纵波速度(km/s)

岩体完整性指标

整体状与层间结合良好的厚层状结构

构造影响轻微,偶有小断层。

结构面不发育,仅有2~3组,平均间距大于0.8m,以原生和构造节理为主,多数闭合,无泥质充填,不贯通。

层间结合良好,一般不出现不稳定块体

>60

>2.5

>5

>0.75

——

毛洞跨度5~10m时,长期稳定,无碎块掉落

同Ⅰ级围岩结构

同一级围岩特征

30~60

1.25~2.5

3.7~5.2

>0.75

——

毛洞跨度5~10m时,围岩能较长时间(数月至数年)维持稳定,仅出现局部小块掉落

块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

构造影响较重,有少量断层。

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平均间距0.4~0.8m,以原生和构造节理为主,多数闭合,偶有泥质充填,贯通性较差,有少量软弱结构面。

层间结合较好,偶有层间错动和层面开现象

>60

>2.5

3.7~5.2

>0.5

——

同Ⅰ级围岩结构

同Ⅰ级围岩特征

20~30

0.85~1.25

3.0~4.5

>0.75

>2

毛洞跨度5~10m时,围岩能维持一个月以上的稳定,主要出现局部掉块、塌落

同Ⅱ级围岩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

同Ⅱ级围岩块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特征

30~60

1.25~2.50

3.0~4.5

0.5~0.75

>2

层间结合良好的薄层和软硬岩互层结构

构造影响较重。

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平均间距0.2~0.4m,以构造节理为主,节理面多数闭合,少有泥质充填。

岩层为薄层或以硬岩为主的软硬岩互层,层间结合良好,少见软弱夹层、层间错动和层面开现象

>60(软岩,>20)

>2.50

3.0~4.5

0.30~0.50

>2

碎裂镶嵌结构

构造影响较重。

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以上,平均间距0.2~0.4m,以构造节理为主,节理面多数闭合,少数有泥质充填,块体间牢固咬合

>60

>2.50

3.0~4.5

0.30~0.50

>2

同Ⅱ级围岩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

同Ⅱ级围岩块状结构和层间结合较好的中厚层或厚层状结构特征

10~30

0.42~1.25

2.0~3.5

0.50~0.75

>1

毛洞跨度5m时,围岩能维持数日到一个月的稳定,主要失稳形式为冒落或片帮

散块状结构

构造影响严重,一般为风华卸荷带。

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平均间距0.4~0.8m,以构造节理、卸荷、风化裂隙为主,贯通性好,多数开,夹泥,夹泥厚度一般大于结构面的起伏高度,咬合力弱,构成较多不稳定块体

>30

>1.25

>2.0

>0.15

>1

层间结合不良的薄层、中厚层和软硬岩互层结构

构造影响严重。

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以上,平均间距0.2~0.4m,以构造、风化节理为主,大部分微(0.5~1.0mm),部分开(>1.0mm),有泥质充填,层间结合不良,多数夹泥,层间错动明显

>30(软岩,>10)

>1.25

2.0~3.5

0.20~0.40

>1

碎裂状结构

构造影响严重,多数为断层影响带或强风化带。

结构面发育,一般为3组以上。

平均间距0.2~0.4m,大部分微(0.5~1.0mm),部分开(>1.0mm),有泥质充填,形成许多碎块体

>30

>1.25

2.0~3.5

0.20~0.40

>1

散体状结构

构造影响很严重,多数为破碎带、全强风化带、破碎带交汇部位。

构造与风化节理密集,节理面与其组合杂乱,形成大量碎块体。

块体间多数为泥质充填,甚至呈石夹土状或土夹石状

——

——

<2.0

——

——

毛洞跨度5m时,围岩稳定时间很短,约数小时至数日

注:

1围岩按定性分级与定量指标分级有差别时,一般应以低着为准。

2本表声波指标以孔测法测试值为准。

如果用其他方法测试时,可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换算。

3层状岩体按单层厚度可划分为:

厚层:

大于0.5m;

中厚层:

0.1~0.5m;

薄层:

小于0.1m。

4一般条件下,确定围岩级别时,应以岩石单轴湿饱和和抗压强度为准;当洞跨小于5m,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工程,确定围岩级别时,可采用点荷载强度指标代替岩块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指标,可不做岩体声波指标测试。

5测定岩石强度,做单轴抗压强度测定后,可不做点荷载强度测定。

4.1.4对Ⅳ、Ⅴ级围岩中毛洞跨度大于5m的工程,除应按照本规表4.1.2-1的规定,选择初期支护的类型与参数外,尚应进行监控量测,以最终确定支护类型和参数。

4.1.5对Ⅰ、Ⅱ、Ⅲ级围岩毛洞跨度大于15m的工程,除应按照本规表4.1.2-1的规定,选择支护类型与参数外,尚应对围岩进行稳定性分析和验算;对Ⅲ级围岩,还应进行监控量测,以便最终确定支护类型和参数。

4.1.11对下列地质条件的锚喷支护设计,应通过实验后确定:

1膨胀性岩体;

2未胶结的松散岩体;

3有严重湿陷性的黄土层;

4大面积淋水地段;

5能引起严重腐蚀的地段;

6严寒地区的冻胀岩体。

4.3.1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对于竖井与重要隧道和斜井工程,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射混凝土1d龄期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a。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抗弯强度不应低于6MPa。

不同强度等级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应按表4.3.1采用。

表4.3.1喷射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MPa)

 

强度种类

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轴心抗压

7.5

10.0

12.5

15.0

弯曲抗弯

8.5

11.0

13.5

16.5

抗拉

0.9

1.1

1.3

1.5

4.3.3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最大不宜超过200mm。

5.3.5采用两次支护的地下室,后期支护的施作,应在同时达到下列三项标准时进行:

1隧洞周边水平收敛速度小于0.2mm/d;拱顶或底板垂直位移速度小于0.1mm/d;

2隧洞周边水平收敛速度,以与拱顶或底板垂直位移速度明显下降;

3隧洞位移相对值已达到总相对位移量的90%以上。

7.5.5锚杆拉与锁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4压力分散型或拉力分散型锚杆应按拉设计要求先分别对单元锚杆进行拉,当各单元在锚杆在同等荷载条件下因自由段长度不等而引起的弹性伸长差得以补偿后,再同时拉各单元锚杆。

7.6.2预应力锚杆的验收实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验收试验锚杆数量不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2验收试验应分级加荷,起始荷载宜为锚杆拉力设计值的30%,分级加荷值分别为拉力设计值的0.5、0.75、1.0、1.2、1.33和1.5倍,但最大试验荷载不能大于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8倍。

3验收试验中,当荷载每增加一级,均应稳定5~10min,记录位移读数。

最后一级试验荷载应维持10min。

如果在1~10min,位移量超过1.0mm,则该级荷载应再维持50min,并在15、20、25、30、45和60min时记录其位移量。

4验收试验中,从50%拉力设计值到最大试验荷载之间所测得的总位移量,应当超过该荷载围自由段长度预应力筋理论弹性伸长值的80%,且小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预应力筋的理论弹性伸长值。

5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的位移观测期,锚头位移稳定或2h蠕变量不大于2.0mm。

8.5.1喷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喷射作业紧跟开挖工作面时,混凝土终凝到下一循环放炮时间,不应小于3h。

9.1.1施工前,应认真检查和处理锚喷支护作业区的危石,施工机具应布置在安全地带。

9.1.2在Ⅳ、Ⅴ级围岩中进行锚喷支护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喷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工作面。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GB50108-2008

3.1.4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地下工程防水标准

防水等级

防水标准

一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二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

总湿渍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m2;

其他地下工程:

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其中,隧道工程还要求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15L/(m2•d)

三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2

四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

3.2.2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表3.2.2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围

防水等级

适用围

一级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与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与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地铁车站

二级

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与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

三级

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

四级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

4.1.22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

当塌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6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

1水泥砂浆,并应与时浇筑混凝土;

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与时浇筑混凝土;

5.1.3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GB50112-2013

3.0.3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建造在坡地或斜坡附近的建筑物以与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和挡土结构、基坑支护等工程,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验算时应计与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5.2.2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5.2.16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

表5.2.16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与功能要求确定。

表5.2.16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结构类型

相对变形

变形量

(mm)

种类

数值

砌体结构

局部倾斜

0.001

15

房屋长度三到四开间与四角有构造柱或配筋砌体承重结构

局部倾斜

0.0015

30

工业和民用建筑相邻柱基

框架结构无填充墙

变形差

0.001L

30

框架结构有填充墙

变形差

0.0015L

20

当基础不均匀升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变形差

0.003L

40

注: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与验收规》——GB50134-2004

3.1.2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5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3.2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

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

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l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

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1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3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10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炮后15min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3;

3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

4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后方可停止运转。

3.3.12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简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l0m的硬质风筒;

3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l0m;

4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3.5.1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口部水平位置偏移

100

口部标高

±100

毛洞坡度

±10%

毛洞宽度(从中线至任何一帮)

+100,-20

毛洞高度(从腰线分别至底部、顶部)

+100,-30

预留孔中心线位置偏移

20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偏移

50

6.2.1模板与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能可靠地承载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与在施工过程中新产生的荷载;

3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4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5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6.2.2模板与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2.5模板与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与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

2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6.2.5规定后,方可拆除。

表6.2.5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6.2.6已拆除模板与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6.3.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与直径分批检验。

检验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6.3.2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可采用下式计算求得:

As1·fy1·γd1=As2·fy2·γd2

式中As1、fy1、γd1——分别为原设计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As2、fy2、γd2——分别为拟代换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γd可按表6.3.2选用。

表6.3.2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γd

钢筋种类

综合调整系数γd

HPB235级

1.50

HRB335级

1.35

HRB400级、RRB400级

1.20

2钢筋代换后,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3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4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3.3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6.3.4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HPB235级钢筋末端需做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HRB335级和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末端需做90°或135°弯折,HRB335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HRB400级、RRB400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6.3.6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同一构件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2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同一根钢筋不得有2个接头;在该区段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不限;

3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6.3.7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2受拉区域,HPB235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HRB335级和HRB400级、RRB400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3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HPB235级钢筋的末端,以与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4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5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6.3.7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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