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培训课件PPT((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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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新个人所得税法培训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亮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操作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亮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主要亮点
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制度
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4
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
税率,按年计税,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
1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将综合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原来的
3500
元
/
月提高到
5000
元
/
月(
60000
元
/
年),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2
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
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扣除,进一步增强税制的
公平性。
3
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以改革前工资薪金所得
%-45%
3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
扩大
3
%
、
10
%
、
20
%
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大幅降低中低
收入者税负。
4
增设反避税条款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
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营造公
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5
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
“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
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
的征管模式。
6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解读
应代扣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偶然所得。
扣缴申报流程图
扣缴义务
人登记
纳税人基础
信息采集
是否为
非居民
居民
非居民
专项扣除
信息采集
其他综合
所得
其他分类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所得
其他分类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所得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实施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点
所得类型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019
年
1
月
1
日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代扣代缴申报
预扣预缴申报
特定情形需汇算清缴
非居民纳税人: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代扣代缴申报(无变化)
计税方法(有变化)
其他分类所得
代扣代缴申报、计税方法(平移无变化)
实施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点
基
本
扣
除
费
用
专
项
扣
除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1
2
3
4
居
民
个
人
综
合
所
得
扣
除
项
目
六
万
元
医疗、养老、失业等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子
女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大
病
医
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住
房
租
金
赡
养
老
人
企
业
或
职
业
年
金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递
延
养
老
保
险
国务院规定其他扣除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1.
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
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
额。
2.
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
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
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
例
1
:
某职员
2015
年入职,
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
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
“
三险一
金
”
等专项扣除为
1500
元,从
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
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
(10000-5000-1500-1000
)
×
=75
3
%
元;
2
月份:
(10000
×
2-5000
×
2-1500
×
2-1000
×
2
)
×
3%-75=75
元;
3
月份:
(10000
×
3-5000
×
3-1500
×
3-1000
×
3
)
×
3%-75-75=75
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
元,一直适用
3
%
的税率,因
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
例
2
:
某职员
2015
年入职,
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
3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
“
三险一
金
”
等专项扣除为
4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2000
元,没有减免收入
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
(30000–5000-4500-2000
)
×
3
%
=555
元;
2
月份:
(30000
×
2-5000
×
2-4500
×
2-2000
×
2
)
×
10%-2520-555=625
元;
3
月份:
(30000
×
3-5000
×
3-4500
×
3-2000
×
3
)
×
10%-2520-555-625=18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
2
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
37000
元,已适用
10
%
的税率,因
此
2
月份和
3
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
1.
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
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
务报酬:
三档预扣率;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预扣率
20
%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
2
4
3
1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
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
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
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上述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
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
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
用后的余额,其中,
“
收入不超过
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
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
之二十计算
”
。
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需要特别
说明事项
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百分之三至
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
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
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
比例预扣率。
适用的税率
/
预扣率不同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
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
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
得的收入为一次。
关于
“
按次
”
的具体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
上述所得年收入额减去累计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的;
(二)纳税人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且上述所得项
目的年累计收入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去年度累计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的;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年度内累计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四)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而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
(五)纳税人依法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
(六)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的。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
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依法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向任职、受雇
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
1
)。
纳税人有两处以
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
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其他分类所得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其他分类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财产转让所得
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
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计算税款。
新增的扣缴权利与义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
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
5
年)
2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
息。
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
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报告税务机关。
3
新增的扣缴权利与义务
4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6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大病医疗
住房租金
住房贷款利息
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
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初中教育
正在接受高中教育阶段: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正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主要内容
(一)子女教育
其他规定
标准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
1000
元。
多个符合扣除
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
纳税人可以选
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
扣除,即每月
1000
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
标准的
50
%
扣除,即一人每月
500
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
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
子女年满
3
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
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
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
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
假期,可连续扣除。
2
留存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
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
相关教育资料。
3
(一)子女教育
举例说明
例: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子女,大女儿
A
目前就读某大学一年级,二女儿
B
刚
4
岁,就读
某私立幼儿园。
享受政策
情况:
1.
都符合扣除政策,
1
个孩子
1000
元
/
月,每个月可扣
2000
元;
2.
每个孩子可以选择在一方扣,也可以夫妻两人平摊各
50
%
,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
每月
400
元
定额扣除。
同
一学历继续教育的
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
主要内容
1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
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
〕
68
号)
2
(二)继续教育
其他规定
标准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每月
400
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600
元
/
年
。
例外:
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
本科以下
学历继续
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
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1
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48
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
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
年度。
需要提醒的是,
专扣政策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该
证书应当为
2019
年后取得。
当年取得多个证书的,只能
扣除
3600
元
/
年,不累加。
2
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证书等。
3
(二)继续教育
举例说明
例: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子女:
2019
年大女儿
A
是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同时取得
CPA
证书;二女儿
B
就读某大学本科三年级
。
享受政策
情况:
1.
大女儿
A
已参加工作,其读的在职博士属于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取得的
CPA
证书,属于继续教育的
职业资格教育。
因此,
2019
年,
A
可以享受
4800
元(
400
*
12
个月)的学历教育扣除和
3600
元的职业资格
教育扣除;
2.
二女儿
B
还没有参加工作,可以由小张和小李在子女教育项目中扣除,扣除方式可由一方按
1000
元
/
月
扣,也可以双方各按
500
元
/
月扣除。
(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
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
超过
15000
元
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
额内据实扣除
。
主要内容
15000
元
95000
元
据
实
扣
除
8
万元以内
0
元
如何理解
8
万限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其他规定
1.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
2.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特别注意: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由
纳税人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三)大病医疗
举例说明
例: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未成年子女。
2019
年小张发生了大病医疗自付部分
10
万元;限
额为
8
万元,应该怎么享受此项政策?
享受政策
情况:
2019
年,小张个人医疗支出自付部分
10
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起扣线
1.5
万元,即
10-1.5=8.5
万元,限额为
8
万元,小张可以在税前按照限额最高额度扣除
8
万元。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发生的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
每月
1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
不超
过
240
个月
。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注意: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
心进行咨询。
主要内容
(四)住房贷款利息
其他规定
住
房
贷
款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
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
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
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
扣除
也
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
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
扣除,具体扣除
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
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住房贷款利息
其他规定
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
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1
留存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2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举例说明
例: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
小张在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
10
年;小李在婚前购买商
品房一套,贷款期限
25
年;两人婚前购买的住房均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要求,请问如何享受房贷利
息扣除?
注意要点
:
1.
婚后双方约定一方扣除还是各自扣除;
2.
最长贷款年限;
(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
每月
1500
元
。
2.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
每月
1100
元
;市辖区
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
每月
800
元
。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
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主要内容
(五)住房租金
其他规定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
2
)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
3
)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
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
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
时享受。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
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
份为准。
享受条件
1
起止时间
2
(五)住房租金
其他规定
1.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赡养老人
主要内容
纳税人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