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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与居住时间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况可以归纳为:

  

  注:

以上分类结合了税收优惠的内容。

  表1:

纳税人与征收范围关系示意图

  除了解上述纳税人与征收范围之间的关系外,还要注意几个概念:

  一是在境内住满1个纳税年度的含义:

一定要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发生临时离境者除外。

  二是"临时离境"的含义: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一、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二、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三、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也分为两种:

一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没有住满一个纳税年度。

二是在中国境内即无住所,又不居住的非居民。

  非居民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境内居住但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

另一种是即不居住且又无住所的。

  四、居住天数的确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交企业所得税,征税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本来是所得税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由于本教材没有作太多的讲述,所以只要一般了解即可。

  所得来源地与支付地它不是同一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

支付地分为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

  

(1)注意来源地与支付地的区别:

境内所得不一定都是境内支付,也有可能境外支付;境外所得也不一定都是境外支付,也有可能是境内支付。

  

(2)大致上可以把个人所得分为四种:

第一种,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第二种,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第三种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第四种,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第一种和第二种居民纳税人,有住所的或没有住所满5年的这两种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是四种所得在中国都要纳税的;第三种是住满1年没有住满5年的的征收范围是前三种所得。

住满90天或183天不满1年的是对于前两种所得纳税;90天或183天以下的,对于第一种所得纳税。

  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一是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应税所得区分为11类所得,不同类别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办法,所以称之为分类课征制。

  二是注意独立劳动所得与非独立劳动所得的区别;

  三是能做到认定个人所得的类别,即对给定的某项所得知道应属于哪一类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从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

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奖金应该当做工资薪金来课税,是顾主发给顾员的所有报酬应属于工资薪金。

第一点;顾主发给顾员全勤奖,都是奖金。

第二点;企业为了减员增效,支付的退养费也用工资薪金来征税。

工资薪金按月征收,按期征收的一种。

分为三种,按期征收、按月征收、按次征收。

在个人所得中三种都有。

  2.内部退养人员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退养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的征税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5.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的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

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四、劳务报酬所得

  独立劳动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

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

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它只是一种特许权使用费。

  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税问题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第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具体办法为:

  第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第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第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第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

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第四节 税 率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三种:

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20%比例税率。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于月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不是月所得,一定要换算成月所得才能使用该税率。

  税率为5%~45%。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个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5%~35%。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所得,如果不是年所得,不能直接使用该税率,而应将其换算成年应纳税所得后才能使用该税率。

        表16-2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43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三、稿酬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适用于除上述所得之外的所有其他所得。

这些所得都是按次征税的,所以,这是一个每次所得适用的税率。

  特别要注意的是:

  稿酬在20%的基础上减征30%,所以实际税率成为14%;

  四、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在20%的基础上要加成征收,即每次申报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除征20%的所得税外,还要加征五成,即再征20%的50%;每次申报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除征20%的所得税外,还要加征十成,即再征20%的100%。

如此,实际上可以将其换算成3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16-3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注:

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这是个人所得税中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记住。

费用减除标准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表2:

征税对象、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关系示意图

  另外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司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除费用的照顾。

  注意掌握两点内容:

  一是知道附加减除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4000元;

  二是了解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主要注意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这4项所得的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人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人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人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捐赠的税务处理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发生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

某个人一次获得劳务报酬20000元,并通过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捐赠了5000元。

计算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

101603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未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40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16000×30%=4800(元)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6000-4800=11200(元)

  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1200×20%=2240(元)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全部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接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三)了解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16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对人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与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

查账征税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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