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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商法》课程作业

姓名:

金伟娜

学号:

716115044001

年级:

16秋

学习中心:

萧山学习中心

—————————————————————————————

一、名词解释

1.商人

商人是商法规范的主体。

地中海沿岸商人阶层中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法律规范,之后被各国商法典吸收,商法典成为规范商人的法律,而商人则成为了商法的基本概念,特指指依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者。

2.商号

商号是商人的名称,是商人对外活动时外部认识该商人的标志。

商号对于商人具有人格上财产上的价值。

商号又称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对外发行股份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少人数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

5.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是全体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类型,是指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不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且股东之间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并存的公司类型,是指由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6.公众公司、闭锁公司

公众公司是公司股份自由流通的公司类型,一般指上市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闭锁公司是公司股份不对外开放的公司类型,一般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7.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员,是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

8.董事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的经营者,处理公司日常的经营事务,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对股东会负责,受监事监督。

9.监事

监事是公司的监督者,又称“监察人”,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监察股份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传统大陆法系的监督部门,对股东会负责,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监督。

10.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的内部规范文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例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1.资本多数决

资本多数决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

12.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3.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4.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对公司出资,但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姓名的这类股东。

15.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6.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7.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18.自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例如利润分配请求权。

19.共益权

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例如表决权。

20.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1.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2.单独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持有公司一股即可行使的股东权。

例如,知情权,表决权等。

23.少数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一定比例以上才可行使的股东权。

例如,股东会召集权,股东提案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24.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闭锁公司由于股东持股比例比较均衡,股东间产生意见分歧时导致无法形成意思决定的情形。

25.发行市场

发行市场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市场。

也称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

26.流通市场

流通市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交易的市场。

也称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

27.创业板

创业板是面对创新型企业的资本市场。

相对于主板发行上市的条件比较低。

28.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按预定条件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9.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制定反映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0.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防止公司亏损,保护债权人利益。

31.清算中公司

清算中公司是指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

权力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相关的活动。

32.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是指处于设立过程中尚未成立的实体。

无法人格,其权利义务由设立后的公司当然继承。

33.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依据债权人等的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34.短期交易收益

短期交易收益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买卖时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35.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取得上市公司30%股份时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

二、简答题

1.营利社团法人的内涵

答:

营利社团法人是“公益法人”的对称,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企业等,其具备以下内涵:

(1)营利性是作为商人或企业的本质特性。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

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

(2)社团性是与财团的区别。

财团法人因无社员存在,故不得为营利法人。

社员享受利益不仅限于分享盈余分配,而且包括以节约公费、减少损害为目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3)法人性是与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的区别。

营利法人的设立,多采准则主义,无须特许或许可程序,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登记注册。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设立公司、企业者,应分别适用公司法或企业法,公司法、企业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2.股东权的内容

答:

股东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的总和,包括《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其中,《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自益权。

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例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例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对记录和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答:

公司法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萦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修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被股东滥用而产生的不公平。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当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打破,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实现了“矫正的公平”。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虽然具有否认法人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公司。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

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有恢复其法人机能,公司独立人格依然未法律所承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权益者的一种救济,是对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4.资本三原则

答:

公司资本立法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三原则为: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

5.公司设立的方式

答: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为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6.股东会的职能及运作

答: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股东会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并应依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

(1)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如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约定;(3)股东会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主要包括: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董事会的职能及运作

答:

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发行公司债的方案等;(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并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运作时有几点要求: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答: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在第147条对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的消极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归入权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而在利益冲突时实施了谋求自己私利的行为,由此所得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其次,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股份转让及其限制

答:

股份转让及其限制: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

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方式因股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分为: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10.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答: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公司法》明确要求:

除下列四种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且回购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11.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异同

答: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异同:

(1)股东追究公司经营者责任的制度。

(2)是否有前置程序不同。

(3)诉讼结果归属不同。

(4)间接损害的救济与直接损害的救济。

12.公司决议之诉的类型

答:

公司决议之诉的类型:

(1)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内容违法。

(2)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

(3)决议不存在之诉。

13.股份的种类、内容、功能

答:

股份的种类:

(1)按股票持有者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种;

(2)按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两者的混合等多种;(3)股票按票面形式可分为有面额、无面额及有记名、无记名四种;(4)按享受投票权益可分为单权、多权及无权三种;(5)按发行范围可分为A股、B股H股和F股四种。

股份的内容:

融资方式多样化。

股份的功能:

(1)公司治理需要;

(2)投资决定安排。

14.股份与公司债券的异同

答:

股份与公司债券的异同:

(1)两者权利不同,即持有人在公司的地位不同。

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股票则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两者目的不同,即融资手段不同。

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

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

(3)两者风险不同,即承担的风险不同。

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

15.公司合并的方式及程序

答:

公司合并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3)签订合并协议;(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通知和公告;(6)办理登记手续。

16.公司解散的原因

答:

公司解散的原因:

(1)一般解散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

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7.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答:

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1)清算人即清算组成员,负责公司清算事务。

2)故意重大过失违反清算义务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时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解散时组成清算组开展公司清算的主体,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等。

4)清算懈怠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时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18.内幕交易的要件及效果

答:

内幕交易的要件及效果:

内部交易的要件:

(1)主体;

(2)客体;(3)交易形式。

内部交易的效果:

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19.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即所有者的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大人企业;而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2)设立条件不同,税收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3)内部治理结构不同,即内部事项的自治范围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0.合伙企业的类型及各自的特征

答:

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各自的特征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论述题

1.近代商事立法的立场

答:

近代商事立法的立场:

(1)国家统一与商法典的制定。

(2)商事立法的三个立场:

商事法主义,商人法主义,折中主义。

(3)三个立场的特征:

商事法主义遵从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商人法主义则遵从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折中主义遵从折衷主义原则。

(4)三个立场的背景:

近代商法建立的思想基础是腐朽落后的封建等级特权思想;传统商法关于商人和商行为概念的界定,使现实生活中本来简单明了的商事关系人为地变得异常复杂;商人阶层的消失使商人已演化为一个缺乏实质内容的十分抽象的概念,近代商法存在只重视概念而忽视生活的弊端;无论是从商人的概念或是从商行为的概念出发或是将二者结合起来,均难以明确商法的调整对象,划定和分清商法作用的范围。

2.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答: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民法是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商法的特别规定: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

如商法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如商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中法人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又如运输、仓库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民法债权的具体化、特殊化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如商法关于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的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重要原则。

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别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

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

凡有关商事的事项,应首先选用商法的规定。

3.商法的发展趋势

答:

商法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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