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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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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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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从法律部门角度的划分:

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从认识论角度的划分:

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3.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4.法

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等。

二、简答题

1.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主要有4种:

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2.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表现在:

1、规范性;2、普遍性;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

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3.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表现在:

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名词解释

1.法系

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法律移植

指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3.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4.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三编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权利规则

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法律概念

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原则

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4.成文法

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5.社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

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

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7.法律部门

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8.公法

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则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9.法律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法律渊源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

11.法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2.权利能力

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权利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5.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16.违法行为

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17.法律行为

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8.积极行为

又称“作为”,是行为主体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

19.要式行为

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遵循特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通常,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与需要慎重决定的行为,法律会规定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做出。

20.过错责任

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1.法律责任

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2.法律程序

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3.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法律规范有以下局限性:

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

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

3、语言的拙劣性。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

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范的弱点。

3.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法律原则有以下特征: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

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

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

4.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一、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

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

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二、在法律实施中的功能与作用:

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

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5.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

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

2、作用方式不同。

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

3、法的本位不同。

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

4、价值目标不同。

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效益的统一。

6.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7.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

民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同商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的相关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

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的有关概念、原则也适用于商法,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会逐步得到承认并达成共识。

经济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在于二者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同。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或称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8.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1、法律的调整重心经历了从传统的权力与个人义务之间服从关系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制约关系的重大转变。

2、如何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始终是法治社会中法律重要的任务所在。

3、如何正确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现代法律最大的难题所在。

9.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0.试比较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异同。

1、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中是否存在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具备这种意图,该行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构成事实行为。

民法上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区别其行为的生效要件。

3、无论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它们都属于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11.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

1、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使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2、从法律的规范功能看,法律责任具有保证法律目的实现的功能。

3、从法律实施主体角度看,追究法律责任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的法律活动,也是立法机关的重要内容。

12.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条件与情况?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13.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14.试述法律责任于法律制裁的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依据与原因,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首先,是否对主体进行法律制裁取决于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如果主体的行为不构成责任就不能对其进行制裁;其次,法律制裁的性质应当与法律责任的性质相适应,例如,对于民事责任主体只能实施民事制裁而不能实施刑事制裁;再次,法律制裁的范围、程度、方式及期限都应依照法律责任的相应内容确定,不能对主体实施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符的制裁手段。

15.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16.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

第二、程序有独立的可信度

第三、程序法的发展稳定性和和延续性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17.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程序具有形式性。

18.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第四编法的运行

一、名词解释

1.法典编纂

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2.法的创制

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3.立法体制

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

4.法的适用

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法律监督

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6.执法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7.法律解释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8.司法解释

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9.立法解释(狭义)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事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它的效力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0.法律推理

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11.形式推理

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12.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特殊性的知识。

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

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

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13.三段论

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的演绎推理,它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出一个直言判断的推理,它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

14.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15.类比推理

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

16.辩证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

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17.法律职业

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创制程序主要分为哪几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2.简述法典编纂的条件。

1、在编纂法典之前,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并且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或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发展了的社会情势和需要。

2、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用统一的法典来对每个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3、从事法典编纂工作的人(立法者)具有编纂法典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技术。

4、要有编纂法典的法定职权或授权,且应有较为完善的不同于立法程序的法典编纂程序。

3.简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1、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3、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6、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性,司法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7、行政权效力的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的终极性。

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上则是非服从性的权力。

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4.法律程序对司法权的约束主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法律程序是限制审判权的重要机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法官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判决结论成立和产生实效的前提。

第四,法律程序是法院解纷效率的保证。

5.试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尤其重要。

就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言,法律解释还有如下两点特殊的必要性:

第一,从法律解释的本国传统来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特点在现代中国法律上仍然不会改变,由此也说明法律解释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第二,从法律解释适应社会要求来看—今天我们重视法律解释更重要的还在于它适应了社会改革与发展对法律解释提出的迫切要求。

6.实质推理的适用范围或者作用是什么?

1、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

2、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含糊时,推演法律合理语义。

3、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者存在竞合时,确定或者选择其中的合理规则。

7.请列举四种最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对它们作一简要说明。

1、文理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所以它又称为语义解释或文义解释。

它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方法。

3、体系解释,依据法律条文在法律整体中的地位进行解释,即根据法律的编、章、节、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之关系,阐明法律规范的意义。

4、效力解释,在解释时依据法律效力位阶之高低,寻找法律内在意义的高级效力依据,换言之,依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效力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

8.抽象法律解释与具体法律解释的区别?

抽象法律解释是指法定国家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活动,它具有立法性质。

具体法律解释是指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官通过具体说明法律的含义而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事实的解释性活动,它是司法性质的。

可见它们在解释主体、目的、过程与性质方面都存在差别。

9.试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第一,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第二,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第三,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第四,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10.简述辩证推理的特点。

第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第二,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第三,辩证推理是法官的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

第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较长的复杂的推出过程。

11.实质推理的适用范围或者作用是什么?

1、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

2、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含糊时,推演法律合理语义。

3、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者存在竞合时,确定或者选择其中的合理规则。

4、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违背法律客观目的时,规避不合理的法律。

12.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

1、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位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2、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足性或自治性。

3、法律职业形成法律家集团,其内部传承着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整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4、加入法律职业将受到认真考查,通常须获得许可证。

13.法律职业思维有哪些特点?

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

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第五编法的价值

一、简答题

1.简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的具体体现。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2.简述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

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抽象正义。

第三,在法律体系中划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话,前者指实体法上的正义,立法上的正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的正义,比如关于平等问题,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种实质正义,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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