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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之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篇一: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度】

为确保学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擅自脱离课堂及不按要求进行教学。

5、科任教师上课前清点人数,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二.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存在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要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三.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四.课间管理制度:

1、全程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并做好记录。

2、各班配备安全联络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xx中学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4、严禁学生课间擅自出校园。

五.集会活动安全制度: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学校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触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七、用电安全制度: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要随意让学生做开启电源等工作。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安全。

八、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作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九、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确保安全工作有台帐。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实行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十、安全知识教育定期对师生进行火、防灾、溺水、触电、中暑、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全体师生的紧急避险逃生的能力。

十一、定期检查,排除隐患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对师生开展消防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和演练。

十二、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食品留样、餐具消毒制度,严格控制非本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及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十三、制定应急预案

学校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进行处置,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篇二: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1、建立学习宣传制度。

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员工学法、懂法、用法,努力维护学校稳定和谐的大好局面。

2、建立“谁主管、谁负责”和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大调处力度,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建立领导包案制度。

跟上督办,确保稳定案件妥善解决。

4、建立初访责任制度。

学校稳定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第一责任人,接待好、分流好、指导好、督办好各种事件。

5、建立稳定工作例会制度。

学校稳定例会由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部署,督促协调解决重点稳定案件。

6、建立信访预警制度。

学校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信访信息访预警工作,及时上报校长及有关领导,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信息。

7、建立联合办案制度。

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凡协商解决不了的,学校与政法、司法、民政、派出所、法庭要实行联合办案。

【篇三:

安全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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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确保学院安全稳定。

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委、市商委对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一岗双责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校属各部门结合本实施办法,制定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具体措施。

3、法人代表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对校属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校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办法在本部门的实施。

全校师生员工对本实施办法有执行的义务和监督的权利。

二、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1、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保密教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以及校纪校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强化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技术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重点要害部位的各项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3、制定并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4、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5、了解和掌握本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预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学院安全稳定。

6、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类案件和事故。

三、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委、市商委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求,适时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四、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1、学校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的职责是:

(1)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计划;

(2)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稳定工作制度,领导保卫处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3)研究处置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隐患;(4)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制度,检查、考核校属各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实施情况。

2、校属各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计划,负责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

(2)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消除不安全稳定因素;(3)根据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做好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和防范工作,落实值班制度;(5)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中应履行的职责。

3、师生员工的职责是:

(1)关心支持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范工作,避免事故和案件的发生;(4)自觉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5)积极检举、揭发违纪违法的人和事,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安全稳定工作措施

1、学校将下列部位划为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

计算机主控室、财务处、配电房、自备水厂、实践教学中心、电教室、图书馆、档案室。

其中实践教学中心、自备水厂、配电房、档案室为要害部位,其余为重点部位。

(1)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和落实严密的安全保卫制度和防范措施,锅炉房,配电房等应严格操作规程。

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提出意见,及时整改。

(2)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事先必须严格挑选,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要害部位的人员调整须经校领导批准方可确定,并建档案,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2、校内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同步规划“双防”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其中校园建设项目的技防设施要和基建同步配套。

3、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院评先评优考核范围。

凡因工作过失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奖励与处罚

1、贯彻本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发生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和事故的侦破,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在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中,奋力抢救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成绩显著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

(4)认真做好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调解处理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本部门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

2、奖励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若违反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部门安全稳定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对安全稳定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安全稳定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重大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

(3)部门内部安全稳定制度松弛,治安秩序混乱,违纪违法问题突出的。

(4)不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规定职责的。

4、赔偿按学校有关的规定执行。

教职工行政处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学员处分依照《学校学员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5、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于年月日起执行。

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出校门规定

1、进出校门人员,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进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查询,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2、所有车辆出入校门必须减速行驶,并实行车辆通行证管理,自行车进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外来车辆进校,必须经门卫检查登记,发放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校,出校门时,交回车辆临时通行证。

3、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人员,一律凭有关部门证明或有效证件,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出校。

4、任何人员严禁翻门和围墙进出校园。

二、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1、学员寝室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室人员,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钥匙一旦遗失,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2、严禁在校园内酗酒、喧哗、打闹、乱丢杂物,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3、严禁赌博、吸毒。

4、未经同意,严禁在校内兜售物品,设摊经营等活动。

5、男女同学之间应当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员形象的活动。

6、严禁在校内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违禁书刊。

7、不得任意撕毁、涂抹和覆盖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通告等。

8、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张贴广告;不得在建筑物上任意踩印、刻画、涂抹。

9、严禁私藏或使用各类枪支弹药和存放、使用管制刀具。

10、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11、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并在活动前制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卫处做好配合工作。

12、校内各经营网点,应合法经营,并自觉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13、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

三、校内财物管理规定

1、爱护公物。

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设施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搬迁和损毁。

2、严禁偷窃和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自觉管理好公私财物。

5、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财物被盗,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3、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

4、学生寝室严禁使用明火,不得焚烧废纸及其他物品。

5、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若有违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

五、校内交通、车辆管理规定

1、校园内,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注意安全行驶。

严禁鸣号,各类车辆严格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2、所有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通行证管理。

外来车辆经检查登记,发放临时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出校时交回临时通行证。

3、如有违者,视情节和后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校园车辆管理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于年月日起执行。

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一、进出校门人员,必须服从门卫保安的询查,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二、校外人员进校,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办理入校登记手续。

对要求会见校领导的,由门卫联系综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三、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不予进入校园,需到校办事的车辆,经门卫检查登记、发放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内,出校时交回临时通行证。

四、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并在指定区域内停放。

五、携公物出校(如建筑材料、桌椅、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一律凭有关部门出门证明(盖有关部门的鲜章)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门卫有权对此询问检查,必要时予以暂扣。

六、严禁小商小贩进入校内设摊营业,更不得上学员宿舍推销。

七、门卫室内不会客、不闲谈,不寄放物品。

八、上、下班时段(不少于半小时),各校门保安实行站岗执勤。

九、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于年月日起执行。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

展,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职责

1、法定代表为学校防火责任人,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设立学校消防领导小组。

2、分管副校长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3、校属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防火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消防志愿服务队队伍。

4、全校师生熟悉消防安全基本常识,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有义务进行灭火救援工作。

二、火源管理

1、凡禁止烟火的区域,不准在该区域内擅自动用明火。

因工作所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先经防火负责人和保卫部门同意;明确三定(定人、定岗、定责)后方可动用明火。

2、学生宿舍楼严禁焚烧废纸、杂物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3、食堂、餐饮店,按时清理烟道,管理好火源。

三、电源管理

1、电工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

3、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凡工作需要的烘箱、电炉、电烙

铁等,必须放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4、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有关库房防火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

5、对电器设施设备、线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6、各实训室、图书资料室、办公室、教室和学生宿舍等室内的一切电器设施设备,在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消防器材管理

1、各建筑物内,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

2、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挪用和擅自拆除消防器材。

3、院属各部门对所属的消防器材应做到经常维护,熟悉性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4、因发生火灾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后,必须及时报告保卫处,否则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处理。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校属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防范能力。

2、学校对全校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各系部对所属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3、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部门负责人)、消防工作人员、电工和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六、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1、学校对校园防火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校属各部门对所属范围内的防火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部门自查和职能部门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内容主要为组织落实、制度执行、火险隐患、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

3、综合部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可直接下达整改通知书。

任何部门或个人都必须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完成整改,不得借故拖延,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保卫处。

七、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1、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造成后果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于年月日起执行。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广大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学院和院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学院和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学校对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1次;校属各部门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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