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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钳工应知应会

井下电钳工应知应会

第一章矿井供电系统及采区供电安全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的规定及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6、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7、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8、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9、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0、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11、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3、井下十不准制度: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断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14、停、送电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供电,防止人身触电,电气设备在进行检修、搬迁等作业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设置遮栏和悬挂标示牌等规定程序,严禁带电作业。

电气设备在进行停电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中间不得换人,严禁约时停、送电。

15、解释井下供电的“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制度?

(1)三无是指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2)四有是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3)两齐是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4)三全是指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5)三坚持是指坚持使用捡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16、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危害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人体触电时大大增加了人体的触电电流;二是单相接地时形成了单相短路。

17、煤矿井下一般选用的电压等级有哪些?

答:

6000v、1140v、660v、380v、127v、36v。

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规定和要求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4、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5、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

严禁设集油坑。

6、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7、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8、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9、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三、触电危害及防治措施

1、电对人体的伤害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通过人体的触电电流不超过30mA为安全电流。

2、煤矿井下防止人身触电的措施有哪些?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3)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4)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相关规定。

(5)防止人身触及或接近带电导体。

3、煤矿井下防止触电应注意的事项?

(l)非专职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摆弄、检修、操作电气设备。

(2)不准自行停电、送电。

(3)谨防触架空线伤人。

(4)下山行走,不能手扶电缆,电缆一旦漏电后,后果及其严重。

(5)严禁在电气设备与电缆上躺坐,以防触电。

4、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1)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电工靴。

(4)127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5)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四、杂散电流

1、任何不按指定通路而流动的电流叫杂散电流。

分为直流杂散电流和交流杂散电流。

2、矿井杂散电流的危害:

(1)可能引起电雷管的先期爆炸,威胁人员安全。

(2)会对邻近的金属管道和铠装电缆金属外皮造成腐蚀,缩短金属管道和铠装电缆的使用寿命。

(3)可能使漏电保护发生误动作。

(4)可引起电火花,其电火花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井下交流杂散电流的防治方法?

对交流杂散电流的防治,一是提高交流电网的绝缘水平,二是采用屏蔽电缆。

4、直流杂散电流的防治措施?

减少轨道接头的电阻值,增大轨道与大地的接触电阻,保持轨道清洁干燥。

缩短供电半径,增设变流所。

设置轨道的绝缘点。

减少加在轨道上的负荷电流。

五、三专两闭锁

三专的作用是:

对局部通风机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不间断地向掘进工作面通风。

风电闭锁的作用是:

掘进动力设备工作前应先通风吹散瓦斯,当瓦斯浓度降到0.1%以下时,再开动掘进动力设备;由于故障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通风时,掘进动力设备也同时停电,这样可防止由于电火花或机械火花引起的瓦斯爆炸书故。

瓦斯电闭锁的作用是:

由于瓦斯喷出量大时局部通风机不能将其及时吹散或稀释,则由瓦斯监控系统对掘进工作面的动力电源实行闭锁。

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瓦斯监控器发生警报;当瓦斯达到1.5%时,立即切断掘进工作面的动力电源,防止电火花和机械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二章采区电网保护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2、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4、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5、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6、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7、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二、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三大保护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接地保护统称为煤矿井下的三大保护。

井下供电系统的三大保护是保证井下供电安全的可靠措施。

电气保护的类型:

(1)漏电保护。

包括非选择性漏电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漏电闭锁。

(2)电流保护。

包括短路保护、过流(过负荷)保护。

(3)保护接地。

包括系统保护接地、局部保护接地。

(4)风电与瓦斯电闭锁。

(5)单相断线保护。

(6)电压保护。

包括欠电压保护、过电压保护。

(7)综合保护,有电动机综合保护和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等。

1.漏电保护

1.1漏电的概念

当电气设备或导线的绝缘损坏或人体触及一相带电体时,电源和大地形成回路,有电流流过的现象,称为漏电。

井下常见的漏电故障分为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两种,集中性漏电是指漏电故障发生在电网中的某一处或某一点,而电网其余部分的对地绝缘水平保持正常。

分散性漏电是指某条电缆或整个网络的对地绝缘水平均下降或低于允许绝缘水平。

1.2漏电的危害

(1)人接触到漏电设备或电缆时会造成触电伤亡事故。

(2)漏电回路中碰地碰壳的地方可能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漏电回路上各点存在电位差,若电雷管引线两端接触不同电位两点,可能使雷管爆炸。

(4)电气设备漏电时不及时切断电源会扩大为短路故障,烧毁设备,引起火灾。

1.3漏电保护方式有漏电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漏电闭锁。

2.过流保护

所谓过电流,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了它的额定值。

煤矿井下常见的过流故障有短路、过负荷和断相。

2.1短路是指电流不流经负载,而是两根或三根导线直接短接形成回路。

井下中性点不接地的供电系统中,分为三相短路和两相短路,而单相接地不属于短路,但可发展为短路。

短路的特点是电流很大,可达额定电流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大。

其危害是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烧毁电气设备,甚至引起火灾或引起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短路电流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使电气设备遭到机械损坏,短路还会引起电网电压急剧下降,影响电网中其他用电设备的正常工作。

造成短路的主要原因是绝缘受到破坏,因而应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电缆绝缘的维护及检查,并设置短路保护装置。

短路故障产生的原因:

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电气设备;误接线、误操作;受机械性破坏;线路与电气设备绝缘破坏;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隐患。

2.2所谓过负荷,又叫过载,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实际电流超过其额定电流和允许过负荷时间。

其危害是电气设备和电缆出现过负荷后,温度将超过所用绝缘材料的最高允许温度,损坏绝缘,如不及时切断电源,将会发展成漏电和短路事故。

过负荷是井下烧毁中,小型电动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引起电气设备和电缆过负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容量选择过小,致使正常工作时负荷电流超过了额定电流;二是对生产机械的误操作;

2.3断相是指三相交流电动机的一相供电线路或一相绕组断线。

此时,运行中的电动机叫单相运行,由于其转矩比三相运行时小得多,在其所带负载不变的情况下,必然过负荷,甚至烧毁电动机。

造成断相原因有:

熔断器有一相熔断;电缆与电动机或开关的接线端子连接不牢而松动脱落;电缆芯线一相断线;电动机定子绕组与接线端子连接不牢而脱落等。

2.4过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断相保护等。

目前,煤矿井下低压电网过流保护装置主要有熔断器、热继电器和电磁式过流继电器等。

3.保护接地,就是用导体把电气设备中的所有正常不应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与埋在地下的接地极连接起来。

由于有了保护接地,就要将带电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降低到安全数值,一旦人体接触这些外壳,不致发生触电危险,从而保证人身安全。

同时,由于装设了保护接地装置,带电导体碰壳处的漏电电流的大部分经接地装置流入大地。

即使设备外壳与大地接触不良而产生电火花,由于接地装置的分流作用,可以使电火花能量大大减小,从而避免了引爆瓦斯、煤尘的危险。

接地电阻愈小,则通过人身的电流也愈小,电流大部分由接地极入地,足以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4、《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要求

(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2)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4)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6)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三章矿用电缆和电缆连接器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电缆的要求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2)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3)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5)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7)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二、电缆的故障及电缆连接器的维护

矿用电缆有3种即:

铠装电缆、橡套电缆和塑料电缆。

常见的电缆故障有相间短路、单相接地和断相等故障。

1、相间短路故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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