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规定的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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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规定的复议.docx

拆迁裁决规定的复议

拆迁裁决规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前,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悬赏分:

60-解决时间:

2010-4-1615:

36

沈某于2009年7月17日收到拆迁裁决,人民政府2009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沈某于2009年8月27日,以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2010年1月中级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的判决.

问题

1.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3.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前(沈某还尚未进行复议和起诉),拆迁裁决是否已生效?

拆迁裁决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决定的依据?

4.拆迁裁决所称的60天复议,90天内起诉,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司法行政救济时效?

在这时效期限尚未届满前,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侵权?

违反法定程序?

希望专业人士给予解答,最好提供第4问题理由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谢谢!

我会加分追偿!

急迫等待!

问题补充:

沈某在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尚未结案,根据行诉法66条规定,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文精神:

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及"不自觉履行"三个条件并列具备时,行政作出机关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行诉法解释94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

本案中沈某先进行复议,后对复议不服才起诉的,在行政裁决诉讼的审理尚未结案的情形下,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并对沈某房屋实施了行政强拆的行为!

问:

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是否属于行政侵权?

行诉法解择94条规定:

行政行为被起诉后,不予执行!

 

行政强拆程序

 

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迕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

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应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05-6-2311:

17:

41作者: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枯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末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

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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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吁拆迁条例加快进程县书记强拆论惹恼教授

  2010年11月08日09:

37  新周报周末版

  血拆频现   学者聚京促“变法”

  来源:

新周报周末版    

  本报记者张蕊发自北京

  一些地方在拆迁中上演“最后的疯狂”,导致血拆事件频发。

CFP/图

  近日,全国20多个省市正在进行的让农民“上楼”行动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被曝光的农民“被上楼”的地区目标相同:

将农民的宅基地复垦,用增加的耕地,换取城镇建设。

新拆迁条例自今年1月征求意见以来,至今看不到有进一步推进的任何苗头。

相反,一些地方在拆迁中却上演“最后的疯狂”。

面对接二连三发生的拆迁悲剧,法学专家们坐不住了。

  10月26日、2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联合在京召开“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学术研讨会”,拟推动新拆迁条例加快进程,因为感觉“拆迁混乱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从今年年初至今,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发生了12起因强拆引发血案的事件。

在轰动全国的江西宜黄拆迁事件后,学者们都希望能把《征收条例》尽快出台向前推进一步。

  “责任公民”的再次呐喊

  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暴力强制拆迁引发的血案,使国内许多学者产生了深深的忧思。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的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陈端洪和钱明星等5位法学教授,以公民身份发出建议函,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废止或修改这一条例。

此后,这5人被称为“责任公民”。

  建议函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之后的两个多月时间内,国务院法制办多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意见。

今年1月29日,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建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民意。

  2月12日,《征收条例》进入修改阶段,“但是此后,该条例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五责任公民”之一的沈岿教授告诉《新周报·周末版》记者。

  事实上,为了防止暴力强制拆迁,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发出紧急通知要求:

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力图防止和减少新的征地拆迁矛盾。

  然而,国家的三令五申并未能阻止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步伐。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翻了好几个月的报纸,他发现从年初至今,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发生了12起因强拆引发血案的事件。

如江西宜黄血拆自焚事件,江苏东海92岁老人父子俩自焚事件,西安某工业区800多人的强拆,安徽某地开发商把房产管理局房子强拆案,云南某地10年新楼被旧房改造拆除案,7村民因补偿费太低上访被政府诉敲诈案,广西北海白虎头强拆案,昆明钉子户搬迁吓死老百姓案,北京拆迁以后家庭起火案件等等。

其中江西宜黄的自焚事件,更是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

  姜明安说,他研究后发现,这些强拆案件都与拆迁条例废旧立新有重大关系。

因此,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等有关方面决定召开此次废旧立新研讨会。

  “研讨会的目的很明确,首先要通过会议把《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比如旧条例要不要废除,新条例要不要制定等,都是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

”姜明安说,其次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废旧立新的急迫性,第三是探讨废旧立新的实际法律问题,给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新拆迁条例缘何难产

  在沈岿看来,造成《征收条例》难产的最主要原因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以及如何确定补偿的标准等问题。

  10月25日早晨,年过六旬的安徽省合肥市市民赵良芝,正在家门口洗衣服,突然被几个年轻小伙强行拖上一辆汽车。

“我害怕,就在车上哭,可他们根本不理睬我,一路走一路骂我。

”赵良芝说,这伙人拉着她转悠半个小时后,把她丢在合肥北郊附近。

身无分文的她,向路人求助才得以回家。

  回到家时发现,她的家已被强拆得面目全非:

通往自家四楼的楼梯,全被毁掉,只剩下钢筋连着水泥块,耷拉在墙上。

窗户玻璃被打烂。

家已成了“空中楼阁”。

赵良芝家所在的6层居民楼,楼西边已被拆去一半,剩下的2个单元,只有赵女士的房间窗台还有物件。

  赵良芝说,目前拆迁事宜尚未谈妥。

之前就发生过防盗门被人拆去,堵门锁、深夜放鞭炮、楼上敲楼板等诸多怪事。

  类似事件并非个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在齐礼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几位居民也被人“绑架”抛到野外,回到家时房屋已经被毁。

  “这样的行为,显然没有将百姓的合法权益放在眼里。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李小群认为,现行拆迁法规存在一些漏洞,而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又没有出台,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存在,以致一些地方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侵害普通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当务之急是制定新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

”姜明安认为,应通过系统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确保“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落到实处;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利益诉求才能有序、充分博弈,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什么是公共利益?

什么是商业利益?

这两者能截然分开吗?

我认为,有利于一座城市整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就是公共利益。

”一位基层的官员并不认同草案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他认为,商业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机械”地划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只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

  而在补偿的标准上,有学者认为可以比现行标准高,但没必要按市场价值来补偿。

因为,正是政府投资基础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才使得被拆迁户房屋所在地段的土地增值。

但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正是由于被拆迁户牺牲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才换取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按市场价格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沈岿告诉《新周报·周末版》记者,除了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征收补偿标准如何制定,《征收条例》出台最大的阻力之一则来自于地方政府,“在现有土地财政的经济模式下,地方政府靠卖地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征收条例》出台,势必会增大政府拿地的难度,进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拆迁补偿是个核心问题

  调查发现,补偿标准的高低,是引发拆迁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

  今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的潘立国,为阻止对自家的强拆自焚,被二度烧伤。

然而,他的房屋在他自焚一周后被拆除,至今也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款,甚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潘立国说,他的房屋建筑面积146.9平方米,二楼为居住房和商店,一楼被改造为冷冻室,改造花费为14万元。

绥棱县政府提出两套方案:

一是产权调换,但所调换的房屋面积仅为135平方米,另外对冷冻室多补偿4万元。

二是货币补偿按每平方米800元计算,共计11万余元,另外再补4万元。

潘立国认为,对面门市房价已达每平方米3000元,政府却按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因而拒不接受,于是遭到强拆。

  不少群众反映拆迁补偿偏低。

赵良芝家所在楼拆迁的补偿政策是“拆一还一”,她家只有90多平方米,但开发商提供的房子是125平方米套型。

按照规定,他们只能获得90多平方米的免费面积,剩余在125平方米范围内的,要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左右申购,再超出的就要按市价购买。

“我家的房子2002年才装修好搬进来,现在又要折腾,又是一笔不小开销。

我们工薪阶层,哪经得起这样折腾?

”赵良芝说。

  一位拆迁户说,合肥有个房地产改造项目,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老百姓,可开发商开盘后一转手每平方米就是5800元。

“中间这么一大块差价怎么解释?

这块增值的收入为何百姓享受不到呢?

  姜明安说:

“地价的升值虽然不是劳动所得,但毕竟与百姓的土地使用权益有关,政府为何不让群众也享受到城市化土地溢价带来的好处呢?

”姜明安建议,新的拆迁法律法规,首先应明确按市价补偿的原则,由双方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另外,还应按“房价+地价”的方案补偿,现在各地补偿只讲房价、不讲地价是不合理的。

  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指出,公平补偿,是房屋征收的应有之义和必经程序。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要求不得低于房屋生效之日起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

  “只有各方利益都平衡下来,才能够制定一个各方都欢迎的法规。

”张穹说。

  县委书记强拆论激怒教授

  日前,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教授受江西万载县邀请前去讲课。

在课堂上,于教授号召在场的七百多人不要去强拆老百姓房子。

没想到这却引起了万载县委书记的强烈不满,并语出惊人:

“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这一观点被于建嵘通过微博()发布后,立刻成为了网络关注的焦点,陈晓平不仅变成了成千上万网友围观的对象,更是一跃成为当下的网络名人之一。

  11月1日,于建嵘在新浪微博上发帖称:

“昨晚深夜赶到万载县,今天给七百多人讲课,号召大家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

刚才吃饭,县委书记言称,为了发展,就得拆。

我怒言,现代社会就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你们这些人最要做的就是确保个人权利。

他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我一怒推椅而起,离席而去。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于建嵘称,当时陈晓平认为讲座对干部太有负面影响了,吃饭的时候陈晓平说:

“你这样一讲,下面的干部就不会去执行县委的决定了。

  “我告诉他,你不要认为我会迎合你们,我只讲我自己想说的话。

”于建嵘说。

于建嵘否认此事系自我炒作。

他说,今天中国的发展,再不能以拆迁为发动机了。

宁愿发展慢一点,也要把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放在首位。

拆迁可以拆出政绩,可以拆出高楼,拆出超级富豪,但拆走了民心,拆走了这个民族的未来。

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要拆迁,也要有公平公正的司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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