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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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 1 -

 

 

一、组织构成..............................................................................5

二、委员的产生..........................................................................7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8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11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12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13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15

八、附则....................................................................................15

 

-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

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

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

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

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

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

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

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

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交

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

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

 

- 3 -

 

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

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

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

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

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

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

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

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

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

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和艺术设计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

(七)专家顾问小组由若干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风景

园林、环境科学、社会科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法律等

方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八)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即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设五名专职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

市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规划

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市规委会日常工作。

- 4 -

 

二、委员的产生

(一)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

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推选范围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

部门内的公务人员。

(二)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为:

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本

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市规委会网站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

办法及推选日期;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

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

拟订委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

或市规委会上予以公布。

(三)政府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

若相

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

情况报告市规委会办公室,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并

在市规委会网站上更新委员名单。

(四)除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常务副主

任、副主任外,其余各政府委员应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指定副局级以上

领导一至两人为其候补委员。

若正式委员确不能参会,应委托其候补

委员代表其参会,并应提前一天告知市规委会办公室。

若其候补委员

不能出席,该政府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其参会,并应按要求提前向

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 5 -

 

(五)市规委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

能力;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

熟悉广州城市的情况;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六)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可受聘兼任下设专

业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

(七)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其委员的换届工作与

政府换届同步进行。

任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经推选程

序而获得连任。

(八)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可

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市规委会办公室可报请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

届中补聘委员。

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上述程序

报市政府批准。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

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2、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草案、城市设计草案进行审议;

3、 对广州市城市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议;

4、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或重要的公

益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但尚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6 -

 

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审议;

5、 对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草案、

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6、 对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

的议题进行审议;审定专业委员会通过议题的报告;

7、 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8、 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主任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事项和特殊议题的审

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除容积率、用地功能调整以外的重大规划决策事项进行审

议;

2、对规划用地性质由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议题进行

审议;

3、对城市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审议;

4、对不宜公开的涉密议题进行审议;

5、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

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交通及

市政设施的规划、评估、研究草案进行审议;

 

- 7 -

 

2、对城市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草案进行审议;

3、对城市重大项目相关交通规划评估草案进行审议;

4、对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

规定等进行审议;

5、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的议题提供交通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咨

询意见;

6、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谋咨询建议;

7、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四)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

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的城市设计草案、景观设计草案以及建

(构)筑物和城市雕塑设计草案进行审议;

2、对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以及政府主导建设的大型公共项目等建

筑设计草案进行审议;

3、对城市设计与建筑及景观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进行审

议;

4、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谋咨询建议;

5、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五)专家顾问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市规委

会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重大议题;

- 8 -

 

2、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市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

体包括:

1、市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起草工作。

2、市规委会审议议题的提出和报请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

3、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

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报城市规划

委员会主任签署、向市规划局提交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整理会议档案

等。

4、市规委会的业务联系、网站维护工作。

5、市规委会的换届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对委员的参会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度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报告。

 

7、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一)议事规则

1、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为

会议的第一召集人,副主任为会议的第二召集人。

会议一般由会议的

 

- 9 -

 

第一召集人主持召开,如第一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第二

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

2、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各

召开一次,每次参会人数应不少于各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主任委

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

上应每次全数邀请其委员参加会议,并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4、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议议题进行表决;各专业委员会

会议应对出现重大分歧的议题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

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

员赞成方可通过。

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类议题,须明确主要审议内容及附加

条件,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议。

6、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须征求

各相关市属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并在规划草案中予以回应。

(二)会议程序 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报相应委员会

主任同意后,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并将议程及议

题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以便各委员提前审阅,研究相关议题。

 

2、会议开始前,与会委员需先履行签到手续。

3、会议开始后,与会委员听取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报,并审阅会

- 10 -

 

议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最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4、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相应委员会主任委

员签署。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一)法定规划草案在提交规委会审议前,须进行为期 30 天的公

示,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汇报

议题时做出说明。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会议应依据

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行业代表及城乡规划义务

监督员的申请安排会议旁听,原则上以视像直播的形式全过程公开。

其中委员有权在讨论发言环节提出申请,不公开其发言内容。

部分因

国家法律法规有保密要求的议题采取不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委员的社会责任

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

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委员应特

别关注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

(二)委员的专业责任

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和准确,发表的规

 

- 11 -

 

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应维护市规委会的尊严和

声誉,不得作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

以促进我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委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规划专业

素养,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三)委员的自我责任

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

策;委员之间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

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

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钱物;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

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在

会议召开两天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或由市规委会办公室

提请其回避。

违反委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议题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

织审议。

(五)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

召开两天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委员在收到会议通

知后未按上述要求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

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发出通

报并提请市政府研究撤换。

(六)到会的政府委员应根据部门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

(七)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工作过程

- 12 -

 

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

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列席。

(三)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密级要

求,建立档案,统一保管。

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

室负责受理。

各委员被授权可调阅相关议题资料或直接询问市规委

会办公室。

 

八、附则

(一)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本文件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本文件的解释权属市规委会。

 

- 13 -

 

主题词:

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12 年 8 月 14 日印发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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