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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长期租赁合同

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自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型辆,车牌号:

出租给承租方自驾使用,承租方同意从至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每辆租金为人民币元/月。

(大写:

)。

二、出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

2.应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不应在租赁期内出卖该租赁车辆或在该车辆上为第三方设置担保。

3.提供车辆的基本保养、年检、车船使用税,承担50公里范围内车辆抛锚急救;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人为操作造成机油烧干、水箱漏水、发动机进水、轮胎及车身人为刻意损坏等类似情况)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4.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在保险索赔范围以外的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5.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6.如因租赁车辆维修、理赔、定期保养等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逾期一天以上,出租方应及时提供相似车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备用车辆供承租方使用而不另行收取额外租金或费用。

7.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并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款项包括押金不予退还,并追偿承租方应付的费用以及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租金三十日以上(含本数)的。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非法处分行为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营利性营运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4)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不符国家规定的驾驶资质的其他情形的。

(5)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或其证照被第三方扣押或者承租方对车辆被盗抢有重大过错的。

(6)承租方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拆动车辆里程表或从事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活动。

三、承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租赁车辆前,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

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自变更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有诈骗等犯罪嫌疑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2.租车时须检查并妥善保管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

如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3.租赁期内配合出租方按时进行保养、年检。

应每天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4.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5.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否则应负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6.车辆仅限于经承租方认可的且仅由承租方提供的具备合法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并承担车辆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由于交通违章、交通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7.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

严禁拆动车辆里程表。

承租方在租用车辆期间,必须配合出租方按厂家规定:

2年或6万公里内,每行驶5000公里内做一次车辆定期保养;2年或6万公里外,每行驶7500公里内做一次车辆定期保养。

8.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交通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协助参与处理保险索赔事宜。

9.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不得因使用不当导致车辆过度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租车单》为准。

如有新的碰撞,擦伤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等其他相应的费用。

10.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有权自主选择正常维修、保养期间的替代车辆,但替代车辆应与租赁车辆租金水平相当(即不高于租赁车辆),如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有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更换车辆。

四、租金及支付

1.本合同签署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押金不能用于抵扣租车费及其他承租方应支付费用,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应及时向承租方不计息退还押金。

租期内,承租方若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经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补齐足额押金,逾期按拖欠租金标准计算滞纳金。

2.租金每月通过方式预先支付。

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叁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出具当月租金发票,承租方应在次月的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租金。

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月租费3%的滞纳金,但不超过逾期租金的5%。

逾期十天,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有权在押金中扣除拖欠的租金和损失费用。

3.租金包括:

(1)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费、保险费及年费;

(2)维修、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

(3)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4.收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行驶里程及行驶范围限制

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限额为公里/月/台,超里程按元/公里计费,本条所列费用由承租方在还车时一并支付。

六、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万元人民币)、司机座位险(每座位保额人民币万元)和不计免赔、交强险。

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出租方可善意代办手续,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车损后,承租方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并在事故发生当日及时通知出租方。

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将车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修理。

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车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裁定承租方负全责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保险公司索赔范围以外的责任与赔偿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若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承租方无责任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向肇事方索赔。

如无法进行索赔或索赔数额不足所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应如实提供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责任裁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件。

3.若涉及第三方责任,出租方须协助承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由于承租方的原因或无法追讨的情况下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对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的事故停运、交通肇事责任及导致的车辆停运、车辆被扣,或车辆机械故障方面的缺陷引起承租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保险公司免赔和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租方负担。

承租方还应承担车辆在维修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和向出租方补偿事故车辆修复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部分的10%作为车辆加速折旧损失费。

6.因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导致的违章及罚款,由出租方在当月月底前查询本月车辆违章信息并报承租方(未能及时查出的违章,累计到下月),承租方可自行处理,对自行处理的违章信息承租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

承租方亦可委托出租方代办,出租方代办的收费标准按出租方官网公布的标准执行,承租方在按月支付租车费用时一并支付。

七、车辆维修、保养

1.为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维修质量,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由出租方指定维修厂进行,如果租赁车辆在出租方城市以外的地方行使时损坏,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其维修地点也由出租方指定;

2.涉及到由承租方负责的车辆维修费用时,其配件和工时价格按用车品牌4S店的价格为准。

八、车辆被盗抢

1.若车辆在租赁期限内被盗、被抢,承租方应在发现当日通知出租方,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2.承租方应支付出租方获得赔偿义务人赔偿或保险理赔之前的租金,索赔期间超过本合同期限的,以索赔期间为准。

出租方不得放弃或者怠于索赔。

3.在上述索赔期间,若出租方另行提供替代车辆的,承租方除支付被盗抢车辆的租金外,还须另行支付替代车辆的租金。

4.若车辆系在承租方或承租方的司机驾驶或保管时失窃,承租方应承担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内的损失。

如保险公司因故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额赔偿,承租方应当承担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额赔偿部分的损失。

九、燃油

1.甲方将车交付乙方时,随车的燃油加满并经过双方验收确认;乙方将车交还甲方时,甲方要求加满燃油归还。

2.乙方在给租赁车辆加油时,必须按甲方所租赁车辆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93#加油,否则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十、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用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100%的违约金。

4.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5.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承担在租赁其间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罚款及支付义务。

且承租方应及时处理或请求甲方善意代理(代办费另行协商),如因车辆违章或其它违法行为影响车辆年审的,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

6.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将车辆归还后,承租方有责任负责处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等事宜,如承租方不配合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将从承租方租车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额部分出租方将保留追偿的权利。

7.合同终止时,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元不计息的违章押金,在45天后查询无违章后将押金退还承租方。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

1.《租车单》、《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通过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进行。

2.本合同中所指的车辆检测报告均以用车品牌公司所指定的4S店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租赁车辆交接单

车牌号:

合同号:

承租方情况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手机

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经办人

手机

电话

驾驶员姓名

驾驶证号

手机

车辆交接情况

起租时间

月日时

起始公里

应还车时间

月日时

行车去向

还车公里

实际还车时间

月日时

租出

归还

租出

归还

各种证件

行驶证

牌照(前后)

养路费证

保险卡(证)

使用维修说明书

排污证

车况

左前大灯

仪表盘

右前大灯

雨刮器

左前小灯

前后保险杠

右前小灯

座套

左前转向灯

点烟器

右前转向灯

底盘

左大小反光镜

CD机

右大小反光镜

收音机

左后转向灯

脚垫

右后转向灯

烟灰缸

左后刹车灯

油盖

右后刹车灯

倒车灯

牌照灯

车内反光镜

侧车灯

发动机工况

防雾灯

空调工况

备用工具

千斤顶一只

轮胎扳手

灭火器一只

备胎一只

钥匙一把

故障警告牌

签字

承租方

还车人

出租方

验车人

1、上述证件、车况、备用工具好的在空格上打“√”,无或损坏打“×”;

2、承租方如变更地址、联系方式须及时通知出租方。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油表克度_______,承租方确认签字:

_______________

 

车辆交接单

一、交接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品牌及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牌号码

颜色

数量(辆)

租期(月)

交车日期

年月日

二、被授权人基本信息

承租方兹授权下列人员负责上述车辆交接事宜,车辆交接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车单》等)一

经下列人员签署即产生对承租方的法律效力:

姓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驾照号码

签字

三、驾驶员基本信息

双方确认车辆驾驶员固定,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擅自更换或交换下列车辆驾驶员:

车牌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照号码

移动电话

 

 

 

 

 

 

 

 

 

 

 

 

 

 

 

四、关于车辆

4.1承租方确认已接收本交接单所述全部车辆,并同意全部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符合双方《车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车辆要求。

4.2承租方确认已收悉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全部所需证件。

五、关于本交接单

5.1本交接单作为双方《车辆租赁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承租方交付交接单时须附被授权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及驾照的复印件。

5.3交车日期栏于车辆交接当日,由出租方负责填写。

 

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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