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97998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263.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7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7页
亲,该文档总共3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

“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

(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

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份。

第六条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受理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对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第九条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受审查安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

第十六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纠正后应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受审查安检机构可以通过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审核合格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为审查员)填写《现场审查补充报告》。

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

第十八条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许可的批准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

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的整改纠正时限自现场审查“不合格”结论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纠正或未能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以上工作时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

国家质检总局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

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安检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安检机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的变更,安检机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1份。

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上述的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第二十七条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核查、批准;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变更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条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三十一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6。

第三十二条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定制。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17),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作。

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制作。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见附件18。

附件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告知书》;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审查报告》;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补充报告》;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分组计划表》;

1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计划表》;

1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会议签到表》;

17.专用章样式;

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

19.首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0.末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请书

 

 

检验类别: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

(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机构住所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检测场所地址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如有)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

特殊检验能力(辆)

车型名称

车型代号

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A1、A3

大型货车

B2

牵引车

A2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B1、C1、C2

低速货车

C3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C4、D

摩托车

E、F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

工作岗位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附页

七、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

 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

 安检机构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

 

 5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封面

2.1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类,一份申请书不得同时申请两类检验类别资格。

两类都要申请时,应分别申请。

2.2机构名称:

填写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机构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对于事业法人的应填写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

2.3联系电话:

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须填写)。

2.4联系人:

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2.5申请类别:

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

2.6资格证号:

该项内容仅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

2.7申请日期:

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填写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检测场所地址:

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技术负责人:

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4质量负责人:

指对日常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5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

3.6检验技术人员总数:

指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4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4.1设计年检验能力:

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需加班),本检测线一年的平均检验能力,单位(辆)。

4.2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大型车(挂黄牌)的检测线数量。

4.3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小型车(挂蓝牌)的检测线数量。

4.4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三轮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的检测线数量。

4.5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检测线数量。

4.6其他车型检验能力:

指本机构所能完成的上述三种检测线不能检测的车型的检测能力。

注:

4.1~4.6适用于常规检验能力

4.7特殊检验能力(辆):

指特殊检验机构的年检验车辆数量。

4.8车型代号:

见公安部71号令。

4.9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指本机构申请所能从事检验的车型范围。

5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5.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兼职时在工作岗位栏内用“(兼)”标注。

5.2职务填写方式:

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当只有一个时填写一个即可。

5.3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附页)”。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6.1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2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3不确定度:

指采用该仪器或设备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应同时标注置信因子(或包含因子)k,k=2时可不填写k值。

对没有进行不确定度分析的设备,也可填写设备的准确度或精度等级。

6.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指本机构内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的检测设备以及其他单台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全部。

7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7.1提供一套布置图,一页填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7.2该布置图是检测线相关的布置图,不同于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厂房平面图。

8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8.1受理意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写明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并注明受理申请的日期,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专用章。

做出不同意受理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8.2审核结论

常规检验机构的审核结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

特殊检验机构的审核结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

审核结论项目有两栏,当第一次对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结果为不合格时,审查组的委派部门在第一栏内填写审核结论和拟办意见,如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现场复查时,对复查结果的审核结论填写在第二栏内。

审核结论栏内要详细记录审查过程。

8.3审批意见

常规检验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并填写“同意许可”或“不与许可”,做出“不与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审批人员签字或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特殊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并填写“同意许可”或“不与许可”,做出“不与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审批人员签字或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9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提交的文件资料应至少包括: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安检机构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

(5)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其他

10.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0.2申请书一律用A4纸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10.3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续表。

10.4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

10.5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机构公章才有效。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第号

你(单位)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特殊检验资格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告字[]第号

你(单位)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