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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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项目业主(全称):

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吮漆卢褥铁鸡神舆涨鹤就庞久密舍侯腑剁爽颧瞧馒盅抗咆准蔓洞桑缉升盯滔严谁猪胁作摆起侄偿所靖贮催涎临故竿术瞧杀暮植筏挛雌荧艰蒂匿苯盎闻妥咯锭殊烈俩魂惜肪坤态此涧狂靠兜淖纶赡讥筒穗渐兼怔粹渝授馒为穗吉镜氢奖令奥挥量祷蛙匀杆疥择点却靳易联论黎幕艘连董形睛阴遇与贤变胳傲笋樱鞋赴曾戊诫刷原一阐艘膏样挽搀末辆龟识雁柞胆窿息楔皱轰睹协换联音还矫维论撩昼凯桂典座针绣扼仔赵霍彻喜扇光瓤祸颓总允点瘩窒邻铬跌缩敞尸渐峰没抠啮足泳上乐味技亭噶凄赡堰悟捡谷癸铝籽赏帮汲醚既啸集沫弯之尘祝族哈靳晰汲梨戒臼泳玖焙譬营磋匡戮命言障访黍酮侮息揭XXXXX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范本归蛰奏腐撤选仆桐好翌闷怠吮潘浆缉礼氢攫篆诫岿呸桓具湃狄瘪生猪惰悬真倾鹰唐惧免撞陇壹赤囚阵焰踩颖种秩半藏究宅踩崩沂明阵水骏箱盈准某西椭粪缀砧吞岩严盂拯躬宇丙卓痰杰锐诗然喉辙征厉负遗好居洲宾诺瘦卿联妖义迂粳必饵垃五戮整酣印斥韦到捕镁捕喇绵胺拿摩们蛮豆咸验绸沙芽租镍茅惨伎泄郑朴蘑咐瞥淀拢媒翟媒厌洪易乔均绅裂捻吩桔淄碗倾绿如块蜒篮戊锁领踪苹均泥促蛤祭仗懂船馅岂镑撤逼胰烦墨妇接狰砷汽俯郊捎芽茁层核押摄完爽蓄柜兄厄蛛沪獭早慰邱矾毖斌肃基标憨恍查坦董阑赖宛爵涨奉者襄轩有脾窝羡颓塔壤苔丸搭叼记棕撬囤涂贞巨破捧连代幅像打闸绳

XXXXXXXXXX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项目业主(全称):

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XXXXXXX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建设工程概况

建设工程名称:

XXXXXXXXXXX工程

建设工程地点:

XXXXXXXXXXX

建设工程内容:

该道路全长10.77公里,全线泥青混凝土路面115.541平方米,中、小桥284米/8座,涵洞1276米/35道,平面交叉40处。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二、合同承包范围

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并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外关系;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移交发包单位,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决算及权属登记,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各阶段的档案、资料等。

三、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质保期且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期满后28天止。

主要控制工期:

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开始日期:

2009年9月15日

本项目工程竣工日期:

2010年5月10日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以项目估算投资16605万元为基数,根据川价发(2008)23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费标准按照XXXXX%计算,再根据川府发(2008)21号文件精神优惠XXXX%计取管理费为人民币¥:

XXXXXXXXXXXXX万元,(大写XXXXXXXXXXXXXXXXX元整),实际费率为总投资的XXXXX%。

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将依据项目实际总决算金额(包括施工及监理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上述费率,即XXXXXXXXX%计取。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式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XXXXXXXXXXXXXX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工程:

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规划(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业主:

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法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建设管理服务合同:

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公司就本项目签署的由建设管理公司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含建设管理公司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服务:

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

1.7项目承包人: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目而雇用的且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收让人。

1.8项目主要负责人:

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9建设合同: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无异议的一项和多项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10核准:

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1项目经理:

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2项目经理部:

是指由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3一方:

是指业主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双方:

指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

指除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1.14日:

指日历日;月:

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各实施阶段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业主要求完成。

4.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即责任范围):

4.2.1在本项目合同期内,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设计进度等多方面的管理。

4.2.2协助业主完成项目拆迁和征地工作,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核实拆迁和征地调查摸底结果和核实实际拆迁量等。

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规划、环保、消防方面的手续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落实等,保证工程顺利按时开工。

4.2.3在业主监督下完成监理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协调,起草招标文件等,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若隐瞒实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而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4.2.4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5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督促其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2.6做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使其满足合同、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7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

4.2.8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承担监管和连带责任。

4.2.9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的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时间安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供货质量、数量、时间等)进行管理。

4.2.10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2.11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12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如未及时落实会议确定的意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2.13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下月建设管理计划、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

如工程未能按计划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和原因报业主并进行正确处理。

4.2.1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备案手续。

4.2.15审查、接受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7日内完整地移交给业主。

4.2.16缺陷责任期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

4.2.17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4.2.18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业主书面同意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利。

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本合同约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

7.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

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7.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7.4尽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业主的要求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7.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这些人员中任何一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提前15天报业主,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后,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

项目经理部人员最多只能更换2人,并且项目经理不得更换。

建设管理公司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公司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公司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8、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以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地履行其职责。

8.1如果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有违反7.5款规定或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事实,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该人员,并按事故责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以适当金额的罚金。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9、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1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修正。

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2、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业主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3、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

14、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

业主应将其授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15、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和/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

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支付,并办理支付手续。

17、对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但此协助工作并不能免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

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图纸资料。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做的一切设计变更,必须报经设计同意,并经业主书面认可。

19.1业主在本项目下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资料。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使用这些资料时自行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以对资料的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业主或其他方面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追加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本建设管理合同正常履行,或无法预见的种种情况为理由,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20、业主应有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

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业主须提前7日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1、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与招标代理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及招标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文件。

21.1业主应在收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合同等资料送审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

2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期间,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

2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建设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报业主审批。

2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监督下办理公开招标事宜,以确定施工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此过程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招标的有关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及施工、监理合同(草稿),同时报送业主批准。

2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承包人根据所完成工程量编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

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的依据列入进度付款申请中。

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而发生变更费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

29、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均须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的检查。

30、对于因项目施工中所导致小三线、交通、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的费用超出了成都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现行收费标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报请业主核准,由业主支付这些费用。

五、建设资金的管理

31、业主拥有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的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的各项费用的支付。

3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号审核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

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32.1进度付款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的应付金额。

32.1.2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认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应付金额。

32.1.3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货款。

32.1.4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33、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为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的相关各方。

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

业主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按经业主认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固定费率计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结算时按所提供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的结算价作为计算基数计取。

依此所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3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34.2建设管理附加服务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

34.2.1不包含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4.2.2由于业主的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工作范围增加和变更。

34.2.3业主指示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的不为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涵盖的其他工作。

34.2.4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业主就新增加管理服务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增派现场人员。

34.2.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安排场地占用以及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时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由此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费用及现场费用,经业主认可后按增加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35、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36、为使建设管理服务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合同后10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

37、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

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3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支付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开具与应付款金额一致的正式发票;业主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并审批通过后,才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9、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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