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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房地制度房地产统计报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

(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2

第二部分报表目录及表式3

一、基层报表4

二、综合报表8

第三部分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4

一、物业管理14

二、住房置业担保16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21

五、房屋概况24

六、房屋权属登记26

七、房地产交易28

八、住房公积金30

九、房改及住房保障33

十、城市房屋拆迁35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房地产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包括物业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住房公积金、房改、住房保障及房屋拆迁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其中设市城市、县城与部综合财务司的统计范围一致,工矿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执行)。

(一)设市城市的统计范围分为两类:

1.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

2.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包括在内。

(二)县城的统计范围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三)工矿区的统计范围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四、报表的填报单位

本报表制度分设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分别由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填报。

综合报表分别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

五、报表的报送单位

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城镇房屋拆迁等七张报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城市房屋拆迁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

六、报表的汇总与报送方式:

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写并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上报。

七、本报表制度自2004年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制度起执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

方式

报送

日期

一、基层报表

房基1表

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物业管理公司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

电子

邮件

年后

3月底前

房基2表

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3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4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二、综合报表

房综1表

房屋概况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2表

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3表

房地产交易情况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综4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月报

辖区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上

月后

10日前

房综5表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年报

辖区内全部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单位(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6表

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同上

季后

15日前

第三部分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物业管理

(一)基本情况指标

1.企业名称:

填写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3.详细地址:

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5.企业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的日期。

6.企业资质等级: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填报。

(二)物业管理项目情况

1.住宅

是指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商住房屋。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是指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办公楼

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4.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

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5.工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

如厂房、仓库等。

6.其他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

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三)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指报告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

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招投标策划、服务项目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2.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四)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3.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5.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6.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

7.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数值填列。

8.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

(五)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

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

(六)企业经营情况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填报。

(七)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简称,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住房置业担保

(一)单位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或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日期。

2.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属类型的代码。

(二)注册资本金及来源

1.注册资本金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总额,包括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

2.政府投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形式资产投入的部分。

3.货币资本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以货币形式投入的部分。

(三)经营情况

1.累计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

2.本年担保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

3.商业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商业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5.组合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组合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6.累计担保面积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总面积。

7.本年担保面积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面积。

8.累计担保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金额。

9.本年担保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金额。

10.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余额。

11.商业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收入情况

1.累计总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主、兼营各项业务的总收入。

2.本年总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所有业务的总收入。

3.累计担保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4.本年担保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总收入。

5.累计其他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收入。

6.本年其他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总收入。

(五)担保保证金及风险基金

1.担保保证金余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在各银行帐户上存储的担保保证金余额。

2.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总额。

3.风险基金余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的余额。

(六)担保贷款的风险情况

1.逾期户数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户数。

2.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户数。

3.逾期金额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金额。

4.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

5.累计代偿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户数。

6.本年代偿户数

是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户数。

7.累计代偿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金额。

8.本年代偿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金额。

9.累计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

10.本年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

11.累计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

12.本年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包括本期新开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3.竣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实行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的城市,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正式或移交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4.竣工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指标),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成套住宅的套数总量。

5.销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6.空置待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7.空置滞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8.空置积压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9.完成投资:

是指报告期内完成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额。

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其它费用。

10.自有资金

是指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其所有者权益中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11.银行贷款

是指报告期内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借款。

12.其他

是指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包括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无偿损赠等资金。

13.预收款项

是指报告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前预收的、由购房者提前交付的购房款。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基本情况指标

1.企业名称:

填写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3.详细地址:

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5.企业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的日期。

(二)资产情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3.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三)损益及分配

1.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2.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数值填列。

4.营业费用

指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项的数值填列。

5.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

6.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7.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四)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

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

(五)业务量及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从业的人员总数。

2.完成件数

是指报告期内,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咨询评估机构的完成的业务件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业务促成的交易的件数和总建筑面积。

3.房地产估价总额

是指报告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总额。

4.房地产经纪成交建筑面积

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交易的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五、房屋概况

(一)房屋状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①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的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②私有(自有)住宅

是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建设面积之和。

2.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是指报告期末按设计要求已建成并达到入住使用条件的成套住宅的套数。

统计单位:

套。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3.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之和。

4.年末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之和。

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由于拆除、倒塌和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之和。

(二)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

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居住户数

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

"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统计单位:

户。

3.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住户

是指报告期末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住户户数。

统计单位:

户。

4.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5.户均住宅套数

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

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实有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6.住宅成套率

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7.住宅自有率

是指报告期末,自有(私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六、房屋权属登记

(一)已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在城镇和工矿区辖区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的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4.非住宅

是指报告期末,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5.办公楼

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

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7.工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

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

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二)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总件数

是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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