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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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08-03-31

摘要:

建立“市场统一、程序阳光、公平公开、监管有力、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是从源头防治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基础和前提。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不统一、不规范、不公正,招标投标管理立法滞后,是影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也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温床”。

本文从分析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从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阳光规范的运行机制、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和质量信誉评价体系四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以推进源头防腐。

关键词: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一种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买卖方式。

我国从1984年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对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遏制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市场主体法纪意识淡薄,行政监管不到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行政主管部门多元化与市场主体多头监管,弱化了监督,阻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招标投标市场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现象比较普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发改、建设、交通、财政、水利、商务等部门,都设有自己的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形成“九龙治水”现象。

部分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与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形离神不离,尚未真正脱钩。

一是从形式上看,政府部门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管起来了,但实际上是各自为政,不仅在管理的资源配置上增加了成本,而且时常因为争夺市场相互掣肘,降低了行政效能。

二是从监管效果来看,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真正把所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机构管起来,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真正管起来,特别是需要政府机构管的、而且只能由政府管理部门才能制定规则和实施管理的,如决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统一管理准则与规范、机构评价体系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等,没有真正管起来。

三是从市场现状来看,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多头管理,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适宜于本部门、本行业的监管规定,自成体系,市场主体无所适从。

招标投标和采购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则,不仅监管没有得到加强,就连日常的监督都没有正常开展起来,而且还容易引发“依法打架”,监管漏洞增多。

究其原因,还是观念滞后,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在利益驱动及所属企业利益的牵制下,行政主管部门分割招标投标市场,垄断招标工程资源,这就从根本上偏离了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开放、监管有力、竞争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工作目标。

二、市场主体法纪意识淡薄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位、错位、不到位,增加了监管难度,滋长了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行政监管权利分散,监督不力、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呈现出商业贿赂和腐败易发、多发状态,败坏了社会风气。

一是投标舞弊现象突出。

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贿赂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谁中标就分割一定比例的利润给大家,以增大中标机率;特别是低价抢标、挂靠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比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屡禁不止。

二是行政干预过多。

集中反映在受“利益驱动”的影响,打招呼、递条子,为参与企业和法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在确定招标方式、设置投标条件和范围、选择投标单位等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一气,“量体裁衣”。

三是招标资源被垄断。

区域、行业分割,在投标许可证和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及收费办法等方面,给外地、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本行业建设市场设置障碍;在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面,阻碍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在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方面,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

四是程序不规范。

不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变成了邀请招标,应该邀请招标的变成了直接发包;在招标过程中,不按国家法律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而是为我所用,随意抽定;由于没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有些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更为严重的是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

行政主管部门隶属的招标代理机构,依附行政主体,自行设置交易平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三、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标准设置不统一不规范,进入容易退出难,影响了公平竞争。

在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准入、退出的条件、标准、规则的制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各部门自行其是,与招标市场需求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差距很大,影响了科学准确、公平公正定标。

就专家管理来说,没有专门统一的考核录用标准,缺乏全省统一跨行业的专家数据库。

现有的一些专家库要么分类不科学;要么缺乏统一的考核评审标准和机制,鱼龙混杂,素质高低不一;要么专家资格管理不严格,缺乏科学的奖惩和淘汰机制,特别是对违规的专家没有实行责任追究和惩罚,进入容易清除难;要么重使用轻培训,专家知识更新缓慢,不适应招投标市场的需要。

据调查了解,自实行招投标以来,没有一家代理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就代理机构来说,处于“无政府”状态。

一是管理机制缺乏。

没有建立系统严格的招投标市场准入、淘汰退出和信用评价制度,招投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

二是资质审批把关不严。

由于没有统一的考察评估机构,各监管单位从事招投标监管人员少,尤其是懂专业的人员缺乏,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只是核对有关材料进行象征性审核,没有组织专业人员对公司情况进行实地考查评估就亮出绿灯。

三是缺乏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既没有及时跟踪监督,又缺乏淘汰除局的硬性规定,致使一些无资质、无经营场所、无专业队伍、无评标专家库,甚至无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五无”企业进入了招标投标代理市场。

四、法规条款口径不一与立法滞后,增加了执行难度,阻碍了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体系。

当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条款口径不一之处,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仍有一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修改,对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实际操作设置了难题。

如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投资办公楼、厂房建设是否要招投标法律依据不明确,《招标投标法》规定,凡是涉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都要进行招标,但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没有明确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列入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

实际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占有很大比例,这些企业投资的一个厂房就有几百工人,完全属于影响公众安全的工程,从这个角度来说,又应该纳入招标范围,这就造成两个条文之间矛盾。

又比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由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由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隶属于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又没有设立监管机构),不属于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条文与条文之间相抵触。

再比如,《招标投标法》允许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自行制定监管规章,势必造成同一市场不同规则,这就违背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开放、监管有力”的原则。

等等这些,充分表明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在施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配套的实施条例应及时出台。

对策与建议

阳光规范运作是有效的“防腐剂”,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核心内容。

当前,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统一开放、规范监管、竞争有序”原则,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改进行政监督,完善市场体系和监管,形成统一的监管机构、信息发布、交易规则、审核鉴证和收费标准“五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从源头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切实把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业建设成为“市场统一、程序阳光、公平开放、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又高效、又干净的运行体系。

一、创新架构,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管理体制,从体制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一个科学的管理体制,不仅促进、推动市场和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起到源头防腐之效;反之,对市场和经济发展起到消极和阻碍作用,并助长腐败。

从当前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来说,多头管理已经制约和阻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要以“统一规范管理”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建立“市场统一、监管统一、规范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对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进行改革。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以利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协调。

副主任由发改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其组成人员由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经委、建设、财政、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商业、审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指导和部署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处理和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游戏规则”,包括综合政策、管理制度。

二是在业务监管上,设立安徽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设立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省纪委派驻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察。

对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打破现有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市场格局。

主要职责:

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发布;组建全省统一的综合性专家库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库,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监督;完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解决行业保护、同体监督问题;受理工程建设招投标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解决多头监管、投诉无门问题;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进行监督;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业务的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等。

省内各市县均设立相应机构。

同时,为了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作为事业单位无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法规条文打架的问题,建议省政府提请省人大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授予监管局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并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

三是在市场运作上,建立综合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心,为招投标人和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平台。

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场所、统一规范运作、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依托省政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由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原则上省直和各市县分别设立一个交易中心,将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工程建设工程,都要纳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统一招标投标,提高依法招标工程的实施率、公开招标率、进场交易率和节资率,防止暗箱操作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凡涉及国计民生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一律纳入中心管理,进行招标投标。

中心只是一个有形市场、一个交易平台、一个服务场所,为投标人和招投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参与招投标监管。

中心为企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中心只是业务监督与被监监督的关系,不存在行政配属关系。

四是在政策手段上,引导招投标代理机构进驻中心,推动招投标代理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在税收、信贷、场地、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第一年度可免收场地租费入和交易税,以“放水养鱼”激励招投标代理机构入驻中心。

二、全程监管,建立阳光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规范招投标流程中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依法行政是前提,规范程序是关键。

要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着重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的发生。

一要强化程序监管。

主要是把好七关:

严把工程建设招投标许可关,对不符合邀请招标或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严把发布关,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必须公告,在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严把专家准入关,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录用;严把专家抽取关,在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下,所有评标专家都必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把资格审查关,采取综合定性评审法,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业绩信誉进行综合审查,并实行资格预审备案制度;严把开标评标关,从开标、评标到定标,实行行政监管和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准入清除制度;严把招标文件备案关,针对不同工程类型,优化评标方法,通过合理确定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和经济标的权重,确保评标结果公平科学。

二要构建监管网络。

在各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巡查网络,制定和完善县自查、市督查、互查、省抽查的纪检监察巡查机制,借助社会资源,聘请懂建筑、懂工程、懂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进行全方位稽察、抽查。

三要加大监管的科技含量。

研究开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招投标管理与互联网连通,所有工程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实现共享,对在建工程履约情况实现跟踪考核、统计和汇总;对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实现网上抽取、通知、培训和考核;对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公告与通知、中标公示等相关信息实现公开透明;投标人通过系统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查阅有关招投标信息。

三、深化服务,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数据库,从扩大公开和加强监督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

主要有四个方面好处:

监管人员可通过这个平台,对全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方案核准、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投标备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通过这个平台,可实现网上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为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提供政策咨询、调阅资料等。

这个平台上,要分设三个子平台:

一是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

凡是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一律纳入招投标信息平台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是评标专家数据和信誉平台。

在对现有专家进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分类别、分行业建立不同类型的专家数据库,并在对专家工作阅历、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学术等级等进行全面考核评定的基础上,把专家分为一、二、三个等级,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抽取不同等次的专家,不同等级的专家参评工程规模不同,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由一级参评,二级专家只能参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级专家只能参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劳务费用依次递减,杜绝只要是专家什么标都能评的现象;经常性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教育、培训、考核、监督,以规范专家的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

建立专家信用档案,把违规情况与专家等级挂钩,违规一次降一个等级,两次以上取消专家资格,清除专家库,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降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理。

三是投诉受理平台。

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成立招投标投诉查处机构,负责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

投诉受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量化管理,建立质量信誉评价体系,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不高,对守信者没有保护,对失信者没有惩罚,给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要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具体要把握好四个环节:

一要建立质量资信管理机制。

企业质量资信是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无形资本,建立规范有效的质量资信管理制度,使企业活动的业绩明确的记录下来,是社会认识建设主体的基础性资料,也是鼓励企业规范建设活动、提高建设质量的有效机制。

要通过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对企业进行正面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引导,提高企业工程质量意识。

二要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信用等级。

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分类别分行业建立招标中介信用档案、投标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把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机构信誉、领导人信誉、工程经理信誉等综合信用信息,按照信誉指数等级进行排列公布。

三要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国家范围内誉评价排序前10名、省级范围内信誉评价排序前5名的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按质量信誉评价等级依次给予10-5分的不等加分,对信誉评价综合指数排在后10名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在下次评价结果公布前,原则上取消其工程中标资格。

充分发挥市场淘汰机制作用,使企业不敢违规,促进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和有序。

四要建立联动机制。

研究建立市场信用联动机制,实现省市县联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各行业全领域无缝隙的信用体系,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以改变监管力量不足、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十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

根据省招监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将该文件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推进“四个跨越”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发改、监察、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

各级发改委要积极会同各级招监办,认真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联席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使招投标行政监督形成合力,更加有效。

二、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今年2月8日,省政府下发了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严格了招标条件和程序,规范了招标投标的操作办法,严肃了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特别是针对串通投标、围标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

这一文件成果是全省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表明了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健康发展的坚强决心,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文件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标准文本和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

未完成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划转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市州要尽快完成划转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各地在推行电子招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投标人必须购买或使用某种软件。

行政主管部门需强制推行标准软件的,应放在互联网上供使用人免费下载。

三、强化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

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活动的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必须责令招标人修改。

要加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阶段的监管,督促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要完善招标信息公开制度,对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等即时公示,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记录等信息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选取5至10个国家投资重大建设工程,对其招投标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省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选择本部门主管的3至5个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挂牌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市州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选择5个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四、健全招投标举报投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明确招投标举报投诉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要认真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要建立与监察机关、工程审批等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

有关部门在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需暂停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应提请同级工程审批部门和招监办会商,由工程审批部门依法下达暂停招投标的决定。

对招投标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工程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依法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违纪违法案件。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执法监察刍议

[2005-5]

 高 荣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因此,抓好工程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意义十分重大。

为更好地在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开展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把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推进执法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1、工程建设工程执法监察

  为防止和减少建筑领域中腐败问题的发生,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我州工程建设工程实际,积极配合计委、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围绕重点建设工程,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

  一是加强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管理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使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规范运作轨道。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对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是对工程建设工程中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协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强化对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依法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

对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变相出卖资质,搞“挂靠、转包”行为以及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发包)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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