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设备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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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设备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Word格式.docx

在这个阶段招标公司基本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只是将早已写好的格式化的“放之四海皆真理”的招标文件再附上业主提供的技术参数就开始销售了,所以,这种没通过审查和论证的招标文件难免错漏和问题时常发生,这些错漏和问题在评标时直接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

这个阶段本应是重点监督的环节,因为,这个环节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业主购进产品的使用性能的好坏和业主承担经济风险的大小,也不同程度影响到后期评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而且还关系到廉洁风险。

这等关键的环节竟然避开了监督,本应全过程监控的环节失去了监督。

在此姑且不说避开监督有什么嫌疑,但起码可以说为后期交易中投标方的围标、串标及其他不良行为埋下了隐患和留下了操作空间。

源头阶段的这些突出问题,必须要有相应的整改措施,要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全过程监督。

每一步程序监督人员既要到场也要到位,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各单位及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理解监督工作,强化监管意识及防腐意识,每个人都应自觉接受监督。

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监督之上,也不能把监督形式化,更不能把监督作为安全伞、当成摆设、视为装饰。

(2)、完善并健全相关程序和制度。

建立对各使用部门所报的项目立项的可行性专家论证报告、技术参数的专家论证报告、预算询价报告制度,上级主管部门要将这个制度作为招标立项的重要指标,报告不全不予立项。

(3)、各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论证的职能,与监督部门共同搞好论证专家库的建立和抽取工作,严格专家论证和询价制度,未通过论证和询价的项目不上报。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既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也要管理和监督好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专业机构,他能发挥“成败他掌控之功效”。

要管理和监督好这支强大的中介机构队伍有待于探索和实践。

(5)、招标文件要有差异性。

要根据每一个项目的特点编写招标文件,不能是千篇一律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更不能是“放之四海皆真理”的招标文件。

每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从编写到定稿应多方检查论证,并要在监督下进行,编写出确实符合项目特点的招标文件。

(6)、做好保密工作。

控制价(预算价)和投标报名情况是招投标非常重要和敏感的两个指标、。

控制价和投标报名情况一旦泄漏,对业主非常不利,可能导致围标及串标、导致业主的经济损失、导致产品的质量问题等。

我们目前正在探索和实践:

多个控制价抽签密封监督保密、报名现场跟班监督、中介机构和业主方在监督下分别多点保密报名、评标过程不参与,事后对其进行检查监督等办法来应对目前这种对业主方非常不利的招标制度和招标办法。

但就现状,单凭各业主方的力量是根本实现不了这些监督办法的,希望得到省纪委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二、交易阶段的突出问题及整改建议

交易阶段(即:

项目发出招标公告至签订完合同的过程)。

目前,这个阶段虽有众多的部门和人员参与,也有一整套的制度,而且也在不断的更新制度和办法。

但其现状并不乐观,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而且还是众所周知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演越剧烈、越来越明目张胆。

制定制度和办法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非常清楚这些问题的存在,但都不敢或不愿暴露和承认这些问题,即便他人指出或反映这些问题,也同样得不到落实和解决,反而还遭来无情的打压和排斥,甚至被诬陷,试问,哪个商家还敢对他们不孝。

而今的招标制度和办法人们只是敢怒而不敢言。

所以,而今的招标制度和办法如果不“集思广益”的大胆整改,这些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落实和解决,只会越演越剧烈。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主观化、理论化、片面化、个性化,有的条款脱离实际、有偏向性、缺乏客观性、缺乏可监督性。

在制定制度和办法时想当然,制定出台的制度和办法不管适用与否、不管能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执行过程中明知问题不少,都得遵照执行。

今天的围标、串标现象与相继出台的这些制度和办法是有很大关系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不科学的制度和办法润育了围标、串标,也给围标、串标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舞台。

(2)招标文件的活口太多、灵活性太大,给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难免有违评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

(3)目前对招标公司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关键人员及关键环节失去了监控。

招标文件的编写、公告的发布、投标方报名情况、资格及证件的审查、相关信息的保密、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评标时各类分值的计算等每一个关键环节及与之关联的相关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影响招投标及评标的质量、公正性、公平性、原则性,也是围标、串标的重要元素。

这些关键环节及人员一旦失控,将给业主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也会给业主造成产品的质量缺陷及相应的负面影响。

(4)专家评委的权利过大。

在实施过程中专家评委的意见似“圣旨”,无论正确与否都是专家评委说了算,完全勿视了监督的存在,即便监督发现问题指出,他们也无济于事,也要强行评出中标人,评标结果一旦产生,即便有太多的问题或有商家质疑,也无可奈何他们,因为黑白他们说了算,而且还有不明真相的权势部门为这些所谓的专家评委撑腰,当然他们在评标过程中更是无所畏惧了;

评标程序太随意、太草率。

部分专家评委不严格按程序评标,也不认真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不管项目的个性化全凭经验评标,甚至以讨论的方式推出中标人后再走形式打分,这里面本身就有不公平的因素;

部分专家的专业性不强。

有的技术专家看不懂技术指标、有的造价专家对造价的合理性一窍不通。

在评标过程中有的专家纯粹是凑数、有的专家纯粹是不懂、还有的专家是非专业人士,全凭感觉评标,这对评标质量和效果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其公正性,严重的还会造成不可弥补的大错;

很大一部分专家对业主很不负责任。

有的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及技术参数等方面有明显的错误或不合理,可能影响将来的使用效果和功能,还有的专家发现价格明显偏高,可能给业主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但这些基本没有专家指出,都抱着“好不好用不是我用、价格多高不是我掏腰包”的态度,根本不顾业主方的风险大小及存受能力,甚至部分专家纯粹是以领取专家费为目的。

(5)管理和组织招投标的职能部门权力过分大、过分集中。

在他们的管辖领域即便有问题或错误也根本不容他人指出或质疑,更不容他人批评。

利用他们又大又集中的权力打压排斥真理和正义、打压排斥监督,自己凌驾于监督之上,视监督为绊脚石。

在很大程度上干预和阻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原则性。

曾有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指示:

“开标评标现场你业主方只监督好你的工作人员,其他不是你的监督范围,你不能越权;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资料都不是你业主方监督人员看的,你监督人员坐得远远的看到就行了,坐得越远就说明你监督得越好,而且在评标过程中即便你监督人员发现问题也不能说,你只能在评标结果上签名时写上你的意见就行了,总之,你不能越权;

目前的开标及评标现场你业主方可以委派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也可以不委派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

(6)目前开标及评标过程的监督模式是一种下级监督上级或企事业部门监督政府部门的模式,这种监督模式不合常理,不具备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有监督效果。

交易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本身就是被监督对象,他们的互相监督实际上就是“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效应,结果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不能发挥监督职能。

总之,目前的开标及评标过程实际上失去了有效的监督。

(7)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有些政策性条款不公平。

中标方可以不履行评标结果,也可以不与业主签订合同,对他们没有相应的惩罚和制约手段;

而业主不能不履行评标结果,更不能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否则对业主的惩罚和制约手段极为残酷。

(8)中标方签订合同后,在实施过程中变更太多。

由于招投标的制度和办法所致,加之前期没有充分的论证和考察,各投标方本来就没有招标要求的产品,为了中标逼迫弄虚作假。

中标后在实施过程中以种种理由提出对投标时的产品进行变更来实现其合同,甚至有的项目已经发展到签订合同前在合同谈判时中标方就提出变更或提价的要求;

有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失去了管理,任由商家“偷梁换柱”,甚至商家私下改变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性能等。

这些都对业主非常不利,在各方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

交易阶段的这些突出问题,必须要政府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整改,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和办法:

(1)、制度和办法的制定要融入各行业和各阶层的智慧,制度和办法既服务于基层就要取材于基层,要广开思路,集思广益,吸收和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经验和教训。

尽量避免想当然而脱离实际的制度和办法的出台。

总之招标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也要有相应的监督手段和论证办法,目前的制度和办法在制定时就因为没有相应的监督手段和论证办法,所以导致今天的招标制度和办法的弊端太多、且有明显的偏向性、不公正性。

(2)、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及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非常严肃的文件,其内容不应有活口、不应有硬性条款和软性条款之分、不应有重要条款和次要条款之分,既然是写进招标文件的条款都应是必须响应的条款,对所有人都要一视同仁。

(3)、招标公司的非固定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个人素质不高、廉洁意识不强、由于企业经营性质决定其原则性也不强,却操纵着整个招投标及评标过程的“生杀大权”,并且还在被监督行列之外,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现象。

业主方应建立对招标公司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他们的监督力度,每一个关键环节及与之关联的相关人员都应置于重点监督的视线之内,有条件的单位应派监督人员全程跟班监督每个环节及与之关联的相关人员。

招标公司的代理业务及时限不宜固定,应经常性调换,并且招标公司应由纪检监督部门负责调换和管理,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制约。

(4)、对专家评委的监督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这不仅关系到制度是否健全,更重要的是权力的较量。

目前这种开标及评标模式的现场监督,只有政府部门的平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方能达到一定的效果。

而业主方在开标及评标现场要达到有效的监督是根本办不到的,只能采取事后检查监督的办法(即:

业主方监督人员不介入开标及评标现场的监督,而是待评标结果产生后至合同谈判前的公示期间对相关的评标资料及评标结果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报请相关纪检及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的责任,且暂时停止签订合同。

这种不介入开标及评标现场的监督看似失控的监督,实际是加强了监督、是真正有力有效的监督。

而业主方介入开标及评标现场的监督看似有效的监督,实际是形式化的监督,监督人员反而变成了他人的安全伞、摆设物、装饰品,而今的制度根本不可能让业主方监督人员真正进入实情进行监督),让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有一定的压力和紧迫感,方能发挥业主方的监督职能,才能达到真正有效的监督效果。

目前这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监督模式和下级监督上级或企事业部门监督政府部门的模式是达不到监督效果的。

(5)、职能部门的权力过大、过分集中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标志、是孕育腐败的温床、是腐败的保护神、是监督的死角。

只有政府部门的上级监督部门用相应的监督政策和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他们实施监督方能实现其监督的有效性,尽可能分散一些他们的权力,使之形成互相监督的格局。

(6)、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政策性条款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商家与业主的权力和义务既要对等又要互相制约。

签订合同前应对中标人进行考察,特别考察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完成该项任务、是否具有中标产品。

尽量避免实施过程中的太多变更。

建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控机制,加强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杜绝实施过程中不合理的变更。

目前我省对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是一种被动监督、迷茫的监督、没有章法的监督、没有成效的监督。

监督成了“橡皮图章”,甚至任人摆布。

缺乏一套硬性的监督办法和法规,监督部门成了弱势群体和被利用的机器,甚至似装饰品、摆设、安全伞。

呼吁我省加大对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力度,尽快出台一套相应的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规定、办法、法规,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招投标及评标的监督要求。

面临目前基建物资采购及审计的复杂局面,各单位单枪匹马难以应对其多变的复杂情况。

建议省纪委统一组织下属各单位的专家人才,组建一支基建物资采购及审计的灵活型专家队伍,并对他们进行统一的组织、协调、管理、调动,使其发挥各单位技术资源共享、经验互通的效果。

南大学纪委监审处:

黄建生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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