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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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注:

文中黑体部分为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细化内容,其余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原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四川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含)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四川省内的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内;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且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含)以上。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为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四川省内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1);

(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从合同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提供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中医临床实践活动中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

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由省、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查实后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且2年不得再申报该项考核,并按本细则违纪违规行为相关规定处理,涉及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的,查实后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或推荐医师资格并按本细则违纪违规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常用中药。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的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1例展开陈述);

(二)现场问答

申请者医术专长问答。

(三)诊法技能考核

1.中医医术专长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考核;

2.中医医术专长相关的病案分析(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疗效评价);

(四)现场辨识相关常用中药

1.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2.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常用中药等。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的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1例展开陈述);

(二)现场问答

申请者医术专长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

1.中医医术专长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考核;

2.中医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分析及操作,对病史、诊断、治疗方案进行分析、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四)现场辨识相关常用中药

1.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2.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常用解毒处置方法考核。

第十六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考核为主,适当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者,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名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专业技能,具备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工作十五年以上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在四川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执业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相关规定执行;在外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在四川省执业,须参照本细则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有关要求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以上三类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须按照本细则各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港澳台人员在四川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的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1-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情况一览表》

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附件1-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现从事主要职业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跟师学习地点

跟师学习时间

年月至年月

医术专长

 

近五年

服务人数

文化学习

经历

 

跟师学习

医术及实践

经历

 

医术专长

综述

 

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需提供患者真实姓名、住址、电话,以附件形式附后)

 

本人承诺所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个人自行承担后果。

 

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指导老师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时间

职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临床特长

 

指导老师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材料一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

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编码

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材料二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

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编码

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第1-2页由申请人填写,第3页由申请人的指导老师填写,第4-5页由推荐医师填写,第6页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6.文化程度:

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

7.工作单位:

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8.身份证号码:

也可填写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编号。

9.跟师学习地点:

应具体到跟师学习及临床实践医疗机构。

10.医术专长:

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11.近五年服务人数:

是指近五年内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12.医术专长综述:

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13.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需附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材料。

14.指导老师意见:

包括对学生跟师学习情况的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等。

15.推荐医师基本情况:

需附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6.推荐医师意见:

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医术专长和推荐理由等。

附件1-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现从事主要职业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医术实践地点

医术实践时间

年月至年月

医术专长

 

近五年

服务人数

学习途径

自学□      家传□      跟师□      自创□

医术渊源

 

个人学习

经历

 

医术实践

经历

 

医术专长

综述

 

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需提供患者真实姓名、住址、电话,以附件形式附后)

 

本人承诺所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个人自行承担后果。

 

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材料一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

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编码

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材料二

姓名

性别

职称

民族

专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

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编码

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推荐内容真实准确。

推荐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第1-2页由申请人填写,第3-4页由推荐医师填写,第5页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6.文化程度:

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

7.工作单位:

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8.医术实践地点:

应具体到XX省(区、市)XX市(地、州、盟)XX县(区、旗)XX乡(镇、街道)。

9.医术专长:

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10.近五年服务人数:

是指近五年内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11.医术渊源:

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12.个人学习经历:

包括文化学习和医术学习经历。

13.医术专长综述:

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

14.推荐医师基本情况:

需附推荐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5.推荐医师意见:

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医术专长和推荐理由等。

 

附件2

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情况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手机)

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工作单位或住址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专长综述提纲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

 

2.医术专长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医术安全性

 

4.医术有效性

 

5.医术潜在的风险性及防范措施

6.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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