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监理相关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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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监理相关法律
第一部分 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监理工程师基本要求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铁路监理工程师是接受铁道协会培训合格并注册。
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接受铁路协会培训。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四、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五、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六、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七、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八、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九、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十、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
十二、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写
十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制度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一)执业范围广泛:
从工程类别看: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从监理过程看:
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项目运行等各阶段。
(二)执业内容复杂:
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基础是合同,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协调管理,执业方式包括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
(三)执业技能全面:
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不仅要有理论知识,还要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要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综合应用各种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四)执业责任重大: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没有专业技能的人不能从事监理工作;有一定专业技能、从事多年工程建设工作,但没有学习过工程监理知识,也难以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具体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至少应掌握一种专业理论知识;至少应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并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不断了解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熟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立项评估、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及设计管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设备制造等。
(三)良好的品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热爱本职工作;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4)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
(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主要就是考虑监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建筑法》规定: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五、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一)守法
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守法即是要依法经营,主要体现在:
(1)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4)工程监理企业离开原住所地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5)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诚信
诚实守信用。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主要有: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与业主的合作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增强相互间的信任感;(3)建立健全监理服务需求调查制度;(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三)公正
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并依据合同公平合理地处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工程监理企业要做到公正,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要坚持实事求是;(3)要熟悉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条款;(4)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5)要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四)科学
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开展监理工作。
1、科学的方案
工程监理的方案主要是指监理规划。
其内容包括:
工程监理的组织计划;监理工作的程序;各专业、各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监理措施等等。
在实施监理前,要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出各种可能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办法,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实施细则,使各项监理活动都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
2、科学的手段
实施工程监理必须借助于先进的科学仪器才能做好监理工作,如各种检测、试验、化验仪器、摄录像设备及计算机等。
3、科学的方法
监理工作的科学方法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在掌握大量的、确凿的有关监理对象及其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妥帖、高效地处理有关问题,解决问题要用事实说话、用书面文字说话、用数据说话;要开发、利用计算机软件辅助工程监理。
七、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一)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三)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三控”实施细则。
(四)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1)工作的时序性。
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从而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
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六)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
不管在合同中是否作出明确的规定,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一般应包括: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
(七)监理工作总结
一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必要的工程图片,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二是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监理技术、方法,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处理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等的经验;
(2)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八、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业主和承建单位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
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合同中。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三)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四)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不能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九、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结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合理的专业结构。
由与监理工程的性质及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要求相适应的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要配套。
当监理工程局部有某些特殊性,或业主提出某些特殊的监理要求而需要采用某种特殊的监控手段时,将这些局部的专业性强的监控工作另行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也应视为保证了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
(2)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
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其技术职称、职务结构。
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
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
1)工程建设强度。
2)建设工程复杂程度。
涉及因素有:
工程地点位置、气候条件、地形条件、工程地质、施工方法、工程性质、工期要求、材料供应、工程分散程度等。
3)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
(二)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
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应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和建设工程的情况确定。
施工阶段,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十、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
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2、监理例会
(1)监理例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2)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
(3)参加人包括: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也可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承包商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
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4)会议的主要议题。
(5)会议纪要:
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
3、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直接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有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十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是指监理单位投标时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合同签订以后编制的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又称监理方案,它是监理单位在业主开始委托监理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业主进行监理招标过程中,为承揽到监理业务而编写的监理方案性文件。
1、拟派往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情况介绍。
2、拟采用的监理方案。
3、将提供给业主的阶段性监理文件。
有助于满足业主掌握工程建设过程的需要,有利于监理单位顺利承揽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监理规划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建设工程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的操作性文件。
十二、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写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写的依据和内容见规范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写的要求
1、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力求统一
监理规划内容基本构成,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这些内容是构成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
对整个监理工作的组织、控制、方法、措施等将成为监理规划必不可少的内容。
至于某个具体建设工程的监理规划,要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的监理实际范围和深度来加以取舍。
2、具体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是指导某一个特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组织文件,它的具体内容应与工程相适应。
每一个监理规划都是针对某一个具体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计划,都必然有它自己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有它自己的项目组织形式,有它自己的监理组织机构,有它自己的目标控制措施、方法和手段、有它自己的信息管理制度、有它自己的合同管理措施。
只有具有针对性,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才能真正起到指导具体监理工作的作用。
3、监理规划应当遵循建设工程的运行规律
监理规划是针对一个具体建设工程编写的,而不同的建设工程具有不同的工程特点、工程条件和运行方式。
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必然与工程运行客观规律具有一致性,必须把握、遵循建设工程运行的规律。
监理规划要随着建设工程的展开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其目的是使建设工程能够在监理规划的有效控制之下。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主持人
充分调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水平比较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编写。
5、监理规划一般要分阶段编写
监理规划的内容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监理规划的编写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将编写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
监理规划编写阶段可按工程实施的各阶段来划分,前一阶段工程实施所输出的工程信息就成为后一阶段监理规划信息。
施工阶段,有关监理规划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整、修改,使监理规划能够动态地控制整个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
监理规划的编写过程中需要进行审查和修改,因此,监理规划的编写还要留出必要的审查和修改的时间,为此,应当为监理规划的编写时间事先作出明确的规定。
6、监理规划的表达方式应当格式化、标准化
控制活动的表达方式格式化、标准化,可以使控制规划更明确、更简洁、更直观。
规范化、标准化是铁路标准化基本要求。
7、监理规划审核
监理规划在编写完成后需要进行审核并经批准。
监理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是内部审核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签认。
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业主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阶段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2)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4)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5)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6)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7)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总监验收制度;(8)设计变更处理制度;(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0)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11)监理报告制度;(12)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3)监理日志和会议制度。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工作制度
(1)监理组织工作会议制度;
(2)对外行文审批制度;(3)监理工作日志制度;(4)监理周报、月报制度;(5)技术、经济材料及档案管理制度;(6)监理费用预算制度。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
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9.《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
10.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1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1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
13.《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
1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15.《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31号)
16.《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建协〔2004〕14号)
17.《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建设[2001]48号)
18.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1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22.《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兰新铁安质〔2011〕30号)
23.《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兰新铁安质〔2011〕29号)
24.《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及宝兰客运专线风险(隐患)工点分级督办管理细则》(兰新铁安质〔2010〕52号)
25.《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兰新铁安质〔2011〕31号)
26.《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兰新铁安质〔201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