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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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最终版

 

唐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

(试行)

 

2012年6月11日

 

前言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并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要求主要内容有: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与水压;5.系统设计;6.设备与设施;7.泵房;8.电气与远程控制;9.施工与安装;10.调试与验收;11.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说明:

本要求中以加重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2

4水质、水量与水压…………………………………………………………………………3

5系统设计………………………………………………………………………………………3

6设备与设施…………………………………………………………………………………5

7泵房…………………………………………………………………………………………8

8电气与远程控制……………………………………………………………………………9

9施工与安装…………………………………………………………………………………11

10调试与验收………………………………………………………………………………12

11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14

 

1总则

1.1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提高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及监督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特制定《唐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试行)》。

1.2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中心区公共供水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3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钢制压力容器》GB150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规范》GBT1985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术语

2.1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当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2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监控系统、供水管道等设施。

2.3叠压供水

利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4引入管

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3基本规定

3.1二次供水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3.2当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实际供水压力能满足新建工程用户最低工作压力要求时,可利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供水;若不能满足用户最低工作压力要求时,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3.3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4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6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按批准后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7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8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9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10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3.11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12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等相关资料。

4水质、水量与水压

4.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3二次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5.1.3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住宅供水应计量到户,水表出户,且达到一户一表一管要求。

5.1.4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分区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设置,并考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大于0.35Mpa。

5.2系统选择

5.2.1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以及运行管理方便、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及可靠性比较后确定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以下供水方式:

1、变频调速供水;

2、叠压供水。

5.2.2以下区域不应采用叠压供水的加压方式:

1、供水管网经常停水的区域;

2、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低于0.22MPa的区域;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末梢或供水管网负荷过大、水压波动过大的区域;

4、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采用叠压供水密度过大的区域;

5、使用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

6、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认为不得使用叠压供水设备的其他区域。

5.2.3以下用户不得采用叠压供水的加压方式:

1、要求确保不间断供水的用户;

2、用水时间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保障措施的用户;

3、存在可能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造成回流污染危害(如:

医疗、医药、造纸、印染、化工等相关行业)的用户;

4、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m2的用户。

5.2.4叠压设备吸水管所接的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管径不应小于DN300。

5.2.5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管径与所接叠压设备吸水管管径之比不应小于3:

1;当小区环状管网双路进水时,其环状管网管径与所接设备吸水管管径之比不应小于2:

1。

5.2.6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与消防和再生用水的供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5.3流量与压力

5.3.1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算。

5.3.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3.3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

5.4管道布置

5.4.1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5.4.2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5.4.3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条件许可的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5.4.4小区和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规定。

5.4.5二次供水的室内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6设备与设施

6.1总体要求

6.1.1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并有齐全的生产许可、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质量保证文件,具备有资质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书。

水箱、压力水容器、电控柜、水泵、管道与附件、消毒设备等应设有规范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

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型号等。

水箱、压力水容器应标明有效容积和材质。

阀门应标明口径、材质、方向等。

6.2水箱

6.2.1水箱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6.2.2水箱应选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或其它对水质无污染的材料。

当水箱选用不锈钢材料时,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2.3水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6.2.4水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

室外设置的水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6.2.5当水箱容积大于50m3时,应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或以上,并能独立工作。

6.2.6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

当水箱高度大于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6.2.7建筑物内水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6.2.8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3、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水箱应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

5、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6、泄水管应设在水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

水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

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7、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DN25,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8、水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箱外顶不应小于0.1m。

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6.3压力水容器

6.3.1压力水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压力水容器宜选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4水泵

6.4.1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中的B级要求;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中的B级要求。

6.4.2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

2、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3、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

4、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4.3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6.4.4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

6.4.5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4.6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6.4.7水泵电机应采用F级绝缘或以上,IP55防护设计;选型时应考虑水泵连续使用15年以上,电机连续使用10年以上;电机与水泵成套机组的效率不小于80%。

6.5管道与附件

6.5.1根据泵房内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合理选择管材压力等级,管材和管件的标称允许工作压力不得小于工作压力,泵房内宜选用食品级不锈钢管材、钢塑复合管、铜管。

6.5.2应选用趋于直线、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

阀体为铜、不锈钢或球墨铸铁材质,阀瓣、阀杆均为不锈钢或铜材质,密封宜为软橡胶密封。

6.5.3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必须为不锈钢或铜材质。

6.5.4过滤器滤网应为不锈钢或铜材质,与所接管道同径;滤网宜为20~40目,滤网迎流面应光滑。

6.5.5倒流防止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所接管道同径;

2、空气隔断型;

3、具有自动排水功能,排水时应有显示;

4、体积尺寸相对较小,安装简单易操作。

6.5.6倒流防止器的排水阀不得与排水管、排水沟直接固定安装,应采用间接方式排水,排水管的出流口应向下,距地面距离应不小于0.15m。

6.6消毒设备

6.6.1二次供水设施应设置消毒设备。

6.6.2消毒设备宜选择紫外线消毒器,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3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6.7监测仪表

6.7.1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应位置应设置在线监测仪表。

6.7.2在线监测仪表包括供电管段式电磁流量仪、压力传感器、液位仪等。

6.7.3电磁流量仪应为分体式,二次仪表需安装在仪表保护箱内,且满足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输出全部电隔离,1路DC4~20mA模拟输出,1路RS-485数字输出。

6.7.4压力传感器形式应为传感器变送器一体化,带现场显示窗。

7泵房

7.1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房设计规范》GB/T50265的有关规定。

7.2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

2、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7.3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7.4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可采取的减振防噪措施:

1、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泵房的墙壁、天花板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7.5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6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铺砌瓷砖宜选用800×800乳白地砖和乳白色300×450墙砖。

屋顶宜用防水材料扣板吊顶。

外墙装修与外围环境应一致。

7.7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7.8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7.9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7.10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当电机额定功率小于11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小于65mm时,多台水泵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大于0.8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应大于0.4m。

7.11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7.12居住建筑的泵房内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1、泵房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泵房的全方位(无死角)视频监控;

2、泵房防盗门需安装卡式电子防盗锁。

7.13泵房内应设置地面湿度传感报警装置,发生报警时自动关闭进水电动阀门。

7.14泵房内应有暗装的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满足日常的使用及维修要求。

7.15居住建筑的泵房内应采用远程监控系统。

7.16泵房及其控制室内应具有应急照明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120min。

8电气与远程控制

8.1电源负荷等级、控制室及控制设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类、二类建筑内的泵房进线电源应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类建筑内的泵房进线电源宜为双电源自动切换;

2、泵房电源柜应与控制柜并排放置,计量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多功能表,进线电源柜与变频控制柜应分别单独计量;

3、居住建筑泵房内的二次供水设备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同时具备远程自动控制的功能,设备与远程调度控制系统联网后,能完成远程监控功能;

4、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5、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8.2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所有的机泵都应配置独立的变频控制器,采用1控1变频调速控制。

8.3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进行压力、流量控制。

(应能根据以上两者进行PID自动控制和调节,并可切换和设限)

8.4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倍。

压力控制误差不应大于0.01ΜΡa;人机对话界面(触摸屏)显示的压力值精度应为0.01ΜΡa。

8.5二次供水设备应有触摸屏式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触摸屏所有触摸按键功能均可由薄膜按键实现。

触摸屏应能显示动态工艺系统图,且包含电压、电流、电量、运行频率(变频)、供水流量设定值与实际值、压力设定值与实际值、水泵运行状态及各设备故障和报警信息等。

8.6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

JG/T3009的规定。

设备的电控柜(箱),应具有抗干扰能力。

8.7居住建筑泵房内的控制设备应采用标准的PROFIBUS-DP通讯协议和工业以太网协议。

8.8控制柜应具备散热排风措施,防护等级达到IP54以上。

8.9配电柜、控制柜、变频柜内元器件应选用国内、外知名品牌。

主要元器件应具有CCC认证。

8.10配电柜、控制柜应安装电源防雷和信号防雷;模拟信号采集加装光电隔离器。

8.11设备接地和仪表接地应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8.12泵房内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等电位联结。

8.13变频器主回路应安装进线电抗器、EMC滤波器以降低干扰。

8.14居住建筑泵房内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其报警节点输入远传自控系统。

8.15保护

1、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接地、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

2、水箱(池)应有液位自动控制装置,进水阀门应根据高、低液位自动关闭和开启,系统在高、低液位内自动运行,当遇超高液位时报警,当遇超低液时自动报警并停泵;

3、泵房集水坑应设排污泵,排污泵应能根据集水坑液位自动控制开停,具有现场控制箱。

8.16居住建筑泵房的标准化要求:

为了泵房的统一管理和维护以及数据采集,所有二次供水泵房的自动化设计应在硬件结构、设备型号、电气元器件参数、电气接口、设备器件品牌等方面统一标准,保证各设备之间在机械尺寸、电气特性上具有高度的互换性,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

系统还必须针对泵房设备及控制信息进行标准化,统一系统设计参数、统一控制对象及数据采集对象,统一控制软件(包括数据结构定义),统一数据通讯接口。

8.17二次供水自动化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应以PLC为核心,包括泵房内泵组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居住建筑的泵房内还包括远程监控以及数据量采集、各种信号传输等。

8.18居住建筑泵房的远程通讯:

泵组控制系统应考虑满足远程监控的设计需要,现场经专线光纤和远程的中心监控机房相连,通过统一的通讯接口及通讯协议进行通讯,使其满足实时对现场设备的运行情况、压力变化情况、故障报警情况、视频生产监控和安全监控、历史数据记录等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要求。

9施工与安装

9.1设备安装

9.1.1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压力、液位、电压、频率等监控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精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少装、漏装。

9.1.2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

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9.1.3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9.1.4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要求。

9.1.5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9.1.6电控柜(箱)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9.2管道敷设

9.2.1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9.2.2二次供水的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引入管的拐弯处宜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9.2.3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应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9.2.4建筑内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公共部位,当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引入楼内管道应设置在地下室顶部,并便于检修。

9.2.5二次供水引入楼内的立管应在建筑物首层设置阀门。

9.2.6埋地金属管应做防腐处理。

9.2.7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9.2.8二次供水管道应作蓝色标识,并标明二次供水。

10调试与验收

10.1调试

10.1.1设施完工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

10.1.2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

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

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10.1.3暗装管道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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