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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特制定《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

1.0.3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钢制压力容器》

《电气控制设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

9《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J《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住宅设计标准》

《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

2.术语

2.0.1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

 当市政给水不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时,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给水的方式。

2.0.2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watersupply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2.0.3水箱通气管watertankventpipe

 为使水箱与大气相通而设置的管道。

2.0.4水箱溢流管watertankoverflowconduit

 为防止水箱内的水超出允许的最高水位而设置的放水管。

2.0.5水箱泄水管watertankexhaustpipe

 为排空水箱内的水而设置的管道。

2.0.6水箱人孔watertankcheckopening

 为对水箱进行检修或清洗消毒而设置的人员出入通道。

2.0.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relatedhygienicsafetyproductsfordrinkingwater

 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颜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2.0.8消毒disinfection

 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性微生物的一种措施。

3.建设要求

3.0.1二次供水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3.0.2当新建工程用户用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0.20MPa(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的新建工程用户用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0.18MPa)时,宜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当市政给水管网实际供水压力能满足新建工程用户最低工作压力要求时,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供水。

  蓟县山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建筑物所处地区的高程与市政给水管网实际供水状况确定。

3.0.3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4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0.5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6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3.0.7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供水,当符合DB?

T29-173《天津市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要求时,宜优先选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3.0.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防雷击等有效的防护措施。

3.0.9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执行标准、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

4.水质、水量与水压

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0.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完善程度确定,水量应符合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与DB29-22《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0.3二次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确定,住宅二次供水最不利点处的最低工作压力应≥0.05MPa。

5.加压方式与供水系统

5.0.1二次供水的加压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1水泵、高位水箱供水;

  2气压给水设备供水;

  3变频调速供水;

  4管网叠压供水。

5.0.2建筑高度≤100m时,宜采用竖向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系统。

5.0.3建筑高度>100m时,宜采用竖向分区的分区串联、叠压串联或接力供水系统。

5.0.4采用减压设施的供水系统,其减压区域宜小于系统供水区域几何高度的1/4。

5.0.5二次供水不得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向高位水箱补水的供水方式。

6.水泵

6.0.1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JB/T8098《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水泵振动应符合JB/T8097《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

6.0.2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JB/T8098《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C级;水泵振动应符合JB/T8097《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C级。

6.0.3对噪声和振动有更高要求的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水泵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要求。

6.0.4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安装。

6.0.5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总管设计流速宜≤1.5m/s。

6.0.6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水泵。

6.0.7电机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电机功率大于3kW时水泵应做减振处理。

6.0.8水泵变频控制时,水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流量扬程曲线的高效区右端。

6.0.9水泵机组变频控制时,宜采用多台工作泵,水泵应能自动交替工作、互为备用,单泵运行应能自动切换及手动切换。

6.0.10水泵机组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变频器。

6.0.11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与水泵最大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

7.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7.1一般规定

7.1.1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应符合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宜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水箱同材质,不锈钢焊缝应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可使用SMC玻璃钢、聚乙烯、钢板搪瓷衬里等材料,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普通钢板材料。

7.1.3水箱及压力水容器的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7.2水箱

7.2.1住宅低位水箱贮水容积宜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

7.2.2水箱容积大于30m3时,必须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7.2.3水箱侧壁与墙面间距应≥0.7m;水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应≥0.5m;水箱顶部与楼板间距应≥0.8m;水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0.3m。

7.2.4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

当水箱高度≥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料。

7.2.5水箱必须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应≥0.6m,方型人孔每边长应≥0.6m,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人孔保护高度应≥0.1m。

7.2.6水箱宜优先选择顶部进水;在水箱侧面设置进水管时,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7.2.7水箱进水管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距离应≥0.1m;水箱出水管管底距水箱底部应≥0.1m。

7.2.8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

7.2.9水箱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溢流管管口应设置18目的耐腐蚀材料滤网。

7.2.10水箱泄水管必须设在水箱底部,管径应≥DN50。

水箱底部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泄水管。

7.2.11水箱溢流管、泄水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有不小于0.1m的空气隔断。

7.2.12水箱必须设置通气管,管径应≥DN25,通气管口应安装孔径为40μm的微孔过滤器。

7.3压力水容器

7.3.1压力水容器除应满足一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7.3.2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应保证气水隔离。

7.3.3压力水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8.管道与阀门

8.1材质

8.1.1埋地给水管道应根据承受压力等级、地面荷载力的不同选用耐腐蚀、寿命长的管材、管件。

宜优先选用金属复合管、有内衬的球墨铸铁管和有可靠内外防腐的金属管道。

8.1.2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宜优先选用耐压、耐腐蚀、安装方便的铜管、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塑料管。

8.1.3应选用趋于直线、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宜优先选用铜、不锈钢或阀体为球墨铸铁、阀杆、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阀门,阀板宜为软橡胶密封。

8.1.4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必须为不锈钢或铜材质。

8.1.5除污器滤网应为不锈钢或铜材质,滤网宜为20~40目。

8.2安装

8.2.1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直接连通。

8.2.2建筑内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公共部位,当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引入楼内管道应设置在地下室顶部,并便于检修。

8.2.3二次供水管道应作蓝色标识,并标明二次供水。

8.2.4二次供水引入楼内的立管应在建筑物首层设置阀门。

8.2.5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必须符合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选用空气隔断型、水头损失≤0.03MPa、体积尺寸相对较小、具有自动排水功能、维修简便、耐用的倒流防止器。

8.2.6建筑物内二次供水立管最高点或室外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的管段峰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9.控制与保护

9.1控制

9.1.1设备控制设计应符合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9.1.2设备控制可采用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等方式。

9.1.3变频供水设备应采用恒压变量供水或变压变量供水方式,当设置多台水泵时,宜采用多恒压控制方式。

9.1.4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9.1.5设备应显示运行状态信号:

电源、水源、水泵、消毒设备等;应显示运行参数:

电压、电流、液位、频率(变频控制设备)、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等;应显示故障信号:

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倒流防止器等。

9.1.6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供水压力控制与显示精度应≤0.01MPa。

9.1.7设备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的1.5~2倍,仪表安装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9.1.8变频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T3009《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的规定。

9.1.9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应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9.1.10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能提供标准串行通讯接口和网络接口。

9.2保护

9.2.1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电源。

9.2.2设备的电控柜(箱)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9.2.3设备进水断水(或缺水)应能自动报警及停机保护,当进水恢复正常时,设备应能自动启动,正常运行。

9.2.4设备应具有对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等故障进行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

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9.2.5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保护,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9.2.6设备中不等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以及带电的裸导体与金属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T3797《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9.2.7设备的介电强度应符合GB/T3797《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9.2.8倒流防止器持续排水时间超过1分钟时,设备应能报警。

9.2.9水箱应有可靠的液位控制装置,当水箱超高液位或超低液位时,应自动停机和报警。

10.泵房

10.0.1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独立设置,其环境噪声与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应贴邻起居室或卧室。

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建筑物高度≥100m时,设置在中间楼层的泵房应采取可靠的减噪、防振措施。

10.0.2住宅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电源,并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10.0.3居住建筑的泵房应安装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10.0.4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有防水、防潮措施。

10.0.5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

10.0.6泵房应设置排水系统,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10.0.7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为2~3次。

10.0.8泵房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0.9泵房内应有设施维修与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11、水质保障

11.1一般规定

11.1.1二次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11.1.2二次供水设施中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与水接触的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1.1.3二次供水设施设置水箱时,必须设置消毒设备对水箱储水进行消毒,并保证消毒效果。

11.2消毒设备

11.2.1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有效、耐用和运行经济。

11.2.2应选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11.3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

11.3.1二次供水设施安装后应对全套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

11.3.2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铁、总大肠菌群、耗氧量。

特殊情况下可加检其他指标。

11.3.3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频率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要求。

11.3.4二次供水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照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12、工程验收

12.1一般规定

12.1.1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按本标准实施验收。

12.1.2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2现场验收;

   3出具验收报告。

12.2竣工资料验收

12.2.1二次供水工程资料:

   1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3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图纸;

   4二次供水设备的资质材料。

12.2.2卫生、环保资料:

   1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检测报告;

   3清洗消毒合格证;

   4泵房环境噪声及振动检测报告。

12.3现场验收

12.3.1泵房设置及其环境验收内容:

   1泵房的设置;

   2泵房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

   3泵房排水系统;

   4泵房通风系统;

   5泵房保温措施;

   6泵房电源;

   7泵房防雷击设施;

   8泵房及周边环境;

   9泵房及比邻住宅环境噪声与振动。

12.3.2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内容:

   1设备材质;

   2设备供水参数;

   3设备显示仪表;

   4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系统;

   5设备接地等保护功能;

   6水泵机组设置;

   7水箱及压力水容器;

   8阀门与管道设置;

   9消毒设备。

12.3.3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GB5024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12.3.4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2.3.5二次供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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