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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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驾驶人员

管理办法

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公交车队

2017年3月 印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交车驾驶人员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驾驶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推进邻水县公交服务水平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交车驾驶人员的管理,规范驾驶人员的工作行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维护企业

正常的营运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从劳动纪律、营运纪律、行车安全、交通事故、服务质量、车辆技术、车载设施设备操作、考核、奖励、离职等方面对驾驶人员进行规范。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

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一次处罚20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一次处罚30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处罚50元;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三次(含)以上,给予其警告一次。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教育处罚100

元;旷工一天或年累计旷工达两天,给予警告一次。

1.迟到或早退超过1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

2.凡未请假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按旷工处理。

3.经车队认可的急诊或病假,未将医院病历、医药发票等交回车队视为旷工。

第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听从调度人员安排,违者教育处罚

100元;当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工作情况交接清楚,违者教育处罚50元。

情节严重者,予以下车学习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 交接班时间,如遇下一班驾驶人员请假或急病,当

班驾驶人员必须询问调度人员如何处置,并遵照执行。

如擅做主张、私自停车等,发生一次教育处罚20元。

第七条 公司和车队组织的各种学习或会议,无故缺席一次

处罚50元,迟到、早退一次处罚10元。

请假未能参加学习或会议的驾驶人员由相关部门安排时间补学,不按时参加补学的,视为缺席,并给予处罚。

第八条 驾驶人员因重要事情需要他人代替上班的,必须提

前报请车队批准后在车队内部驾驶人员中调剂,严禁代班不报,否则每次教育处罚50元。

第九条 当月请事假允许三天(含),超过三天的取消当月

责任奖,请事假十天(含)以上的,取消当月安全奖、责任奖和服务质量奖。

病假:

凭医院相关证明准假。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连续无故旷工达两天(含)以上,或月累计三天(含)以上,年累计十天(含)以上;

2.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饮酒(含酒后上班);

3.恐吓、威胁、骚扰或殴打他人;

4.煽动怠工或罢工,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5.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利益形象受到损害;

6.有吸毒行为或被强制戒毒;

7.利用各种手段破坏或侵吞公司财物;

8.散布谣言,恶意诋毁公司形象及个人名誉;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车队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如被发现隐瞒以下个人信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提供虚假驾驶证、工作经历、个人身份信息;

2.隐瞒曾经发生过机动车行车死亡事故;

3.隐瞒患有不宜从事驾驶工作疾病;

4.隐瞒有吸毒经历;

5.隐瞒曾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因驾驶人员无故旷工或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参照当日同线路平均收入的20%要求当事驾驶人员予以赔偿车队。

第三章 营运纪律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须做好出车前准备工作,如有违反,每

次教育处罚50元:

1.严格按照运行计划表上的运行班次运行,保证准班、正点

(另行安排除外)。

每日首班车次提前5分钟将车辆行驶到规定的发车点;

2.做好发车前的准备,将车辆行驶到规定的发车点。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运行途中如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每次教育处罚50元:

1.运营途中开串车、相互追逐、争抢客源、甩站;

2.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3.运营中不到终点站的;

4.未监督或督促上车乘客(特别从下客门上车)主动投币或刷卡。

第十五条1.不按规定时间运行:

每次按提前1分钟罚20元,

提前2分钟罚30元,提前3分钟罚40元,提前4分钟(含)以上罚50元,并予以警告。

如有不听劝告、累犯者,加倍处罚。

遇堵车、交通管制、调度安排除外;

2.不按营运线路运行和收班前加气、洗车的,违反一次教育处罚100元,并予以警告;

3.驾驶人员在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运行,擅自停班休息

(堵车、修车、交通管制除外,但必须报调度人员同意)。

违者早、晚班教育处罚100元/次/圈,其他班次50元/次/圈,并予以警告或解除聘用关系;

4.各驾驶人员可相互监督、举报,情况属实,给予奖励和评先创优中优先考虑,奖励标准不低于处罚标准。

第四章 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200元,并由公司或车队组织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1.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以上的;

2.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

3.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

4.擅自将公司车辆交给非本车队驾驶人员驾驶;

5.驾驶公司运营车辆多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交通安全事故,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为驾驶技术不能胜任驾驶人员岗位的。

6.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无法移动的除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7.逆向行驶;

8.拒绝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违章纠正检查;

9.驾驶车辆时双手脱离方向盘;

10.开赌气车、冒险车。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

100元,并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行;

2.违反交通信号、标识、标线;

3.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超速行驶;

5.车未停稳开门,门未关好起步;

6.车内发生乘客斗殴、失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时不主动协助处

理。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处罚50元,并由车队组织教育培训: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3.允许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不主动避让非机动车;

4.对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可疑液体上车的,不及时进行劝阻;

5.车内吸烟、与他人闲聊;

6.驾车时穿高跟鞋、拖鞋或打赤脚.短裤及背心。

7.驾车时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闲谈、饮食、戴耳机听音乐、向车外抛掷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行为;

8.车辆在站点(途中)或路口停车时看书、报、杂志和手机信息等影响驾驶的行为;

9.路口遇有交通堵塞,不依法等候,强行驶入。

第十九条 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被

吊销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 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或车队安全管理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有人员受伤的根

据受伤情况拨打“120”急救。

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由公司安全科或车队安全管理员负责报送。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以交警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没有通过交警认定的轻微事故,必须有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或车队安全管理员与对方协商,以协商的责任为准。

第二十二条 车队将在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

故原因予以调查,并对驾驶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罚。

对不接受教育处罚的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伤人事故的后续费用,按照国家的标准或者交

警队出具的调解书为准。

如有超出,当事驾驶人员不予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事故损失(差额)按照损失的金额及责任大小,由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对车队进行赔偿:

1.车辆擦挂:

全责赔偿10%、主责赔偿7%、同责赔偿5%、次责赔偿3%,无责不予赔偿;

2.伤人:

全责赔偿8%、主责赔偿5%、同责赔偿3%、次责赔偿1%,无责不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并负次要以上责任事

故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完结后,车队以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事故损失及责任大小对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教育处罚:

⑴全责:

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500-1000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20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3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400元;

⑵主责:

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500-1000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2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300元;

⑶同责:

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5000-1万元的处罚15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200元;

⑷次责:

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50元,损失金额在2000-1万元的处罚1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2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不但要按损失和责任大小赔偿、教育处罚外,还要扣发当月安全奖100元。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驾驶人员的安全奖励、赔偿

款和教育费,由车队通知当事驾驶人员到各线路调度人员处交纳,并开收据。

如未交纳,就在当事驾驶人员当月劳动报酬中扣除。

第六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当时情况一次处罚

20元;

1.不规范放置服务卡或佩戴上岗证;

2.不按规定着装;

3.车内拥挤时不主动疏导乘客,不主动按语音报站器特殊键为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位;

4.监督乘客或公司人员投币时,用语不规范,态度不好;

5.早、晚夜间行驶时,不按规定开启线路标识灯、腰牌灯或及有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开启厢灯;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等待跑来乘客上车;

7.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不主动转、载乘客;

8.不规范使用文明用语;

9.语音报站器出现故障时,未口头报站服务;

10.不按规定开启车内空调。

11.不配合、监督清洗公司对车辆的清洗和保洁;

12.车辆清洗完毕未及时驶离清洗区;

13.车内的清洁卫生差,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区域堆放杂物;

14.车容车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辆上线营运。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当月一次处罚50元:

1.因服务态度不好,不认真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不接受乘客意见,态度粗暴、冷漠,造成乘客通过各类热线、信箱、来信、来访的(有效)投诉;

2.车辆到站上下乘客时,闪门催促乘客;

3.不正确使用语音报站器或未使用文明用语进行宣传疏导;

4.不对“携带影响卫生的动物”的乘客进行耐心劝阻;

5.不服从公司管理部门检查,不听从检查人员纠正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1.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情况属实的;

2.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上报或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

3.工作中发生重大服务纠纷和服务事故,得理不让人,谩骂、殴打乘客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处罚50元:

1.结束运行后,未及时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停放;

2.因抛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当日无法返回收班点收班,当班驾驶人员未及时向车队调度人员报告的;

3.未做好刷卡、投币乘客的监督工作,和解释工作;

4.未做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的相关证件查验工作;

5.未严格执行客货票购票标准的(儿童在1.2米以下免票、

1.2-1.5米购半票、1.5米以上全票,成人全票)。

第三十三条 投币机出现故障未及时报修,一次处罚50元:

第三十四条 偷盗票款,一律无条件解除其聘用关系并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车辆技术

第三十五条 车辆补充燃气时,有以下违规行为的,一次处罚50元:

1.不遵守充气站的安全规定;

2.载客进入充气场站;

3.车辆未熄火、停稳、拉好驻车制动;

4.未确认充气系统无泄漏和其他故障;

5.未检查防尘盖驾车离站。

第三十六条 车辆起步时,严禁三档及以上档位起步,违者一次处罚50元。

造成机械损坏,并经鉴定属实,必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线路运行中抛锚需要急救,当班驾驶人员必须等候修理人员,若擅自离岗处罚50元,造成其他损失(交警拖车、交通堵塞、车辆设施遗失、损坏或扣证等)由当班驾驶人员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费用。

第三十八条 车辆报修

1.车辆如需维修,驾驶人员必须报告车辆技术管理部门或车队相关管理人员确认后,由相关部门(人员)做好检查修理,确因超出现场维修范围,需回场的,接到管理人员通知方可回场维修,擅自回场维修一次处罚50元;

2.车辆回场报修后,驾驶人员应守候在场,不能擅离职守,维修竣工后应报经车队和管理人员确认及时出场应班,车辆修复后不按时接车或不及时应班,按无故旷工处理。

短时不能修复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及时与车队联系,否则按无故早退处理,造成车辆设施、设备遗失损坏的,当班驾驶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当天竣工的车辆不及时出场,违反一次处罚50元或解除聘用关系;

3.车辆各零部件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检查和维修,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零部件损坏,按照零部件费和工时费等所有费用总额的20%赔偿车队;

4.严禁私自在外修理车辆,车辆故障未及时报修一次处罚50

元;如造成事故,追究当事驾驶人员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能耗管理

1.驾驶人员所驾车辆应当到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加注燃料,擅自违反一次处罚50元;

2.凡未经车队许可,擅自调换车辆的,一次处罚50元;

3.车辆当班驾驶人员必须在公司规定时间加注燃气,加注条件正常的情况下未加满燃气影响正常运营的,一次处罚5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车辆设施设备

1.车载电子设备及车辆钥匙由驾驶人员负责保管,因失职造成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2.车辆发动机、电瓶卫生差;发动机缺水、缺机油;水箱缺

水、电瓶缺电水、缺润滑油或防冻液,当班驾驶人员一次处罚50

元,因此造成的损失按原价10%-50%赔偿;

3.车辆停车待客时间较长(10分钟以上),驾驶人员应熄火等待,回停车场后应关闭电源、总阀、门窗等,违者一次处罚2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驾驶人员按损失的10%-50%赔偿;

4.驾驶人员必须按照车辆技术要求进行认真维护使用,严禁擅自改动限速器以及冷车大油门启动车辆等违规操作,违者一次处罚200元。

第四十一条 车辆检查

1.当班驾驶人员对安检工作有配合义务,恶意逃避安检的驾驶人员一次处罚100元,由此造成的机械事故由该驾驶人员负全责;

2.驾驶人员不服从安检人员的安排维修整改车辆的,立即停驾学习;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行车前、行车中、

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因“三检”工作未作好一次处罚50元,由此造成的事故由该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车载设施设备操作

第四十二条 车载设施设备包括:

语音报站器、视频监控

(主机和4个摄像头)、刷卡机、电视显示屏和投币机。

第四十三条 每位驾驶人员必须缴纳车载设施设备金4000

元,且无利息。

第四十四条 正确使用、维护车载设施设备,注意防水、防

尘,严禁碰撞。

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一次教育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

1.故意损坏车载设施设备;

2.擅自关闭、拆卸、修理车载设施设备;

3.擅自移动、改变视频监控的位置角度,遮挡摄像头;

4.擅自将视频监控线缆拔掉或损坏;

5.擅自更改或损坏视频监控的线路。

第九章 考核第四十五条 考核对象

1.上年12月31日前在职,且考核时在岗在职的公交车驾驶人员;

2.须在车队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驾驶人员(6个月以下的不参加考核);

3.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的驾驶人员。

第四十六条 考核项目

1.全年安全责任事故;

2.全年服务质量投诉事件(服务质量投诉与当事驾驶人员无直接关系的,不计入投诉事件中);

3.上下班迟到早退和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以签到为准);安全例会请假:

必须补课。

在例会日后三天内补课,不再通知

(遇节假日顺延),同时收10元加时培训费,若不按时补课罚款

30元,若累计两次不补课,车队约谈(特殊情况除外:

家庭重、特大事件)。

4.请事假天数:

当月请事假三天(含)的,超过三天的取消请假当月的年终考核资格。

全年请事假累计达二十天(含)以上,取消当年的年终考核资格)。

请病假天数:

当月请病假超过15天,取消当月的年终考核。

大病或其它疾病按在岗实际月份考核(任何病假必须是正规医院的相关证明);

5.服从车队调度人员的调度安排;

6.全年的营收、燃料费和修理费(燃料费和修理费按车辆运载的人员计算);

7.遵守车队及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考核时间

1.次年对上一年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考核方式

1.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

2.按线路分别考核,统一奖励。

第十章 奖励第四十九条 奖励项目

全年安全奖、综合奖、“节能增效先进车辆”奖和车辆商业险奖(全年安全奖考核全年安全责任事故;综合奖考核全年服务质量投诉、上下班及参加会议迟到早退、当班履职情况和按时发班;“节能增效先进车辆”奖考核单车全年营收、燃料费和修理

费。

第五十条 奖励对象考核达标的驾驶人员。

第五十一条 奖励时间

1.全年安全奖和综合奖在次年1月份发放;

2.“节能增效先进车辆”奖在次年2月份发放;

第五十二条 奖励方式、标准

1.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奖励;

2.到车队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3.全年安全奖1200元/人/年,当年每发生一次事故损失金额在500元下(含500元),年终不再处罚;超过500元的事故负全责的在全年安全奖中再扣100元,负主责扣50元,负同责扣40元,负次责扣30元;

4.综合奖500元/人/年,如有驾驶人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每年增加100元奖金,到经营期限结束为止。

每发生一次服务质量投诉、迟到早退、未严格履职、未按时发班各扣发30元;

5.“节能增效先进车辆”奖共设8个名额,分别是一路4个名额,奖金为14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

二路3个名额,奖金为1200元、1000元、800元。

三路1个名额,奖金为

1000元;(此奖以车为单位)

第十一章 离职

第五十三条 属于到法定正常退休的,必须提前五天告知车队;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必须提前二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向车队提

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 离岗下车后,在十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车队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公交车队所有。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5年4月颁布,2016年3月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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