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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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押业务管理,防范货押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系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货物(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作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融资的授信业务。

货物原则上需交与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监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采用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押业务须报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并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

第四条 本办法将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货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静态质押系指以货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为原则,仓储监管公司须依据经办行出具的《XX银行货押业务提货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动态质押系指经办行委托仓储监管公司对货押货物进行价值总量控制,仓储监管公司对借款人高于货物评估价值之上的货物出入库进行全程监管控制,并确保借款人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货物评估价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仓储监管方系指经本行认可并按照本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货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货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本行对货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仓储监管方规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货押业务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

(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货押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货押业务商品名录准入;

(三)负责全行货押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

(四)负责全行货押业务的检查、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第八条 业务经办机构公司业务管理部或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第三章 授信条件及要求

第十四条 可提供质押的货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权明晰,无瑕疵;

(二)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

(三)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便于保存,品质和数量不易受仓储的影响;

(四)货物规格明确,标准化程度高,便于计量,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

(六)通用性强,用途广泛;

(七)有保质期的货物已存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八)不属于技术更新快、被替代性强、非标准化、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的商品;

第四章 授信操作要点

第十九条 货押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授信申报、审批、发放、授后管理等按照本行现行授信业务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货押业务时,借款人除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五章 静态质押模式下货物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取质押货物,且在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

第六章 动态质押模式下货物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依据审批结论,在货物入库时向仓储监管公司发送《XX银行货押业务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XX银行货押业务质物评估价值通知书》,明确仓储监管公司依据经办行确定的货物评估价格监管,并确保货物价值不低于评估价值。

第三十三条 货物评估价格的调整

当货物连续10个工作日市场价格平均涨幅超过《XX银行货押业务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评估价格10个百分点时,业务经办机构公司业务管理部可重新确定货物评估价格,并向仓储监管公司发送新的《XX银行货押业务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原《XX银行货押业务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作废。

第三十四条 货物价值的变动

货物价值随货物评估价格的调整及货物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即货物当前价值=货物当前评估价格×货物当前数量。

第三十五条 仓储监管公司核定库存

(一)货物当前价值大于货物评估价值时,借款人可就超出部分直接向仓储监管公司办理提货或换货,无需经办行审核。

仓储监管公司只能接受本行已认可的货物品种。

每次换货或提货时,货物品种应与原质押货物相同,且必须由出质人与仓储公司共同确认《质物清单》。

(二)仓储监管公司全流程监控借款人办理货物出入库,并及时将新货物贴挂货押标签。

第三十六条 货物当前价值等于货物评估价值时,按照静态质押模式,经办行审核同意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当借款人部分还款或补充保证金提货后,经办行应及时向仓储监管公司发送《XX银行货押业务质物评估价值通知书》,按照剩余货物价值重新确定货物评估价值。

第三十七条 仓储监管公司每日终须将签章确认的当日《货物清单》传真至经办行。

双方定期交换所有单据原件。

 

第七章 货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权属审核

(一)业务经办机构应建立货权资料放款前审核、放款后动态核实机制,通过货权资料及单证审核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况对货物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权出现法律瑕疵。

(二)货押业务项下的商品应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提供足以证明质押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运输货运单椐、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本行应对质押权属进行审核,审核流程如下:

1.货押业务放款前,客户经理对货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人在资料上签字确认。

客户经理是押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货物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第一责任。

2.首次放款时,货押业务管理岗人员和客户经理须现场核查货物,并核对货权资料和质押类型规格是否一致。

3.放款审核人员对质押权属资料进行审核。

4.在放款后的日常监管操作中,对于存在商品不断入库的情况,业务经办机构应负责对新入库商品的权属审核。

业务经办机构可要求监管方负责新入库质押的货权资料收集和形式审核,并由客户经理在日常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质押的权属进行审核,货押业务管理岗人员在日常巡库时对质押的权属进行检查核实:

(1)本行与监管方签订的监管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应明确要求监管方负责收集货物权属资料。

(2)一般情况下,监管方收集权属资料范围应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采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

监管方在日常审核中,一旦发现质押权属存在瑕疵,应立即同业务经办机构货押业务管理岗联系。

(3)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商品的权属进行审核核实。

(4)货押业务管理岗进行日常巡库时,对监管方权属资料的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新入库商品的权属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将权属资料带回行内进一步审查核对。

第三十九条 品质检验管理

第八章 价值管理

第四十条 价格管理措施

质押价格管理包括价格核定、逐日盯市和跌价补偿等工作:

(一)业务经办机构应综合考虑成本价、市场价、变现费用等因素按不同的押品类型、交易模式等选择相应的核价方法,基本原则包括:

1.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原则审慎核定质押价格。

2.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3.如果本行处置货押商品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

4.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5.在产品可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

(二)业务经办机构货押业务管理岗应对货押商品价格进行持续跟踪,包括记录货押商品每日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价格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价格核定

(一)首次放款、提货、换货、价格发生变化前进行质押价格核定时,货押业务管理岗人员应严格按照终审意见以及操作流程的要求确定价格核定基础并进行核价。

(二)货押业务管理岗应通过受信客户提供的采购或者销售发票、价格信息网站等途径了解货押商品价格信息,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核定价格。

在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根据货押商品所在行业的特征、货押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借款人情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为确保授信风险,价格管理岗可对价格进行适当下浮调整,形成货押商品最终核定价格。

(三)货押业务管理岗核定价格后,形成《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后盖章确认,以传真形式发监管方执行,并应向监管方索要《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

(四)价格发布后,若对价格核定有异议或申请调价时,应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提交调价申请书,详细说明调价原因,并准备货押商品近期发票、购销合同等资料。

价格管理人员根据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对调价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逐日盯市管理

(一)逐日盯市系指对货押业务项下已质押给本行的货物的价格,由业务经办机构货押业务管理岗人员进行每日跟踪。

(二)货押业务管理岗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货押商品当天的市场价格行情,对跌幅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货押商品,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知会客户经理,要求企业及时补货或补足保证金。

(三)为跟踪和掌握各种货押商品的市场行情,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应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商务网、质押专业网站、各地贸易市场价格行情通报、巡库核库人员现场了解到的当地市场情况等。

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等特征,能够帮助本行及时获取正确的市场信息。

(四)业务经办机构货押业务项下各业务品种价格信息以公共网、邮件等形式公布,及时更新,供客户经理参考。

(五)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和审批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对货押商品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防范价格波动给本行授信带来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销售资金账户管理

借款人应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借款人货物销售回笼资金,经办行可主动直接从该账户扣款归还授信余额。

该账户资金未经经办行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汇划资金,直至借款人结清授信余额。

第四十四条 对货物实行警戒线管理,当前质押率超过警戒线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一)警戒线的下限为140%,平仓线的下限为120%。

(二)警戒线、平仓线的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物市值/已使用授信额度×100%。

(三)货物的市场价值下降至警戒线,经办行须向借款人发出《XX银行货押业务跌价补偿通知书》。

通知借款人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存入足额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确保质押率不高于最初确定的质押率。

(四)借款人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或货物的市场价值下降至平仓线的,应立即处分质押货物,以尽快取得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货物的补充

(一)借款人补货或换货时,新货物应与原货物为同品种货物,且补货或换货后质押率不高于最初确定的质押率。

(二)借款人补货时,须向经办行提交《XX银行货押业务补货申请书》,经办行审核同意后出具《XX银行货押业务出质通知书》。

(三)仓储监管公司凭经办行盖章同意的《XX银行货押业务出质通知书》办理借款人补货,将《XX银行货押业务出质通知书确认函》签章后交经办行。

(四)补货流程及《XX银行货押业务出质通知书》、《XX银行货押业务出质通知书确认函》或《货物清单》的传递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提货流程相同。

第四十六条 经办行应及时补充新的《质物清单》,确保债权完整有效。

第四十七条 货物的管理

(一)经办行应建立《XX银行货押业务月报表》和《XX银行货押业务贷后管理登记簿》及相关管理制度,按借款人分户逐笔登记质押业务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实时登记,实时变更。

(二)静态质押模式下,经办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库验货;动态质押模式下,经办行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实地盘库验货。

(三)经办行盘库验货应做到记录抽查比率及结果,检查货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标记等与《质物清单》及仓储监管公司的记录是否相符,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检查货物摆放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仓储监管公司是否按协议履行监管职责等。

第四十八条 货物的处置

(一)贷款到期或本行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经办行应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立即安排处置货物。

(二)货物的处置方式。

依据法律规定,变卖、拍卖质物或与借款人协商对质物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货物处置价格的确认。

除拍卖方式外,货物处理价格由经办行参考市场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征得质押人同意,可参考买方报价。

(四)货物处理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章 违约事项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无效;

(二)未能履行授信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作出的承诺;

(三)未能按授信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四)拒绝或阻碍贷款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查、监督;

(五)提供虚假伪劣货物;

(六)授信合同、货押监管三方协议中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五十条 仓储监管公司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履行和遵守货押监管三方协议规定的义务及所作出的承诺;

(三)货押监管三方协议与授信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借款人和仓储监管公司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即停止办理该业务;

(二)宣布该业务下借款人所有贷款提前到期;

(三)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四)从借款人任一意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五)处置质押货物;

(六)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七)折价抵偿予质权人。

第五十二条 经办行在质押货物范围内享有货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享有依法处分权。

经处分质押货物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借款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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