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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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

X.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X.1

建筑节能设计

X.1.1

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

1.审查依据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15024-200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审查要点

①建筑体形系数:

按4.0.3点式建筑不应超过0.40,条式建筑不超过0.35。

②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同不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标准》表4.0.4的规定。

③外窗的气密性等级:

按4.0.71~6层应为3级,7层至7层以上应为4级。

具体数值详《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

④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应满足4.0.8表4.0.8的要求。

3.当设计标准不能完全符合《标准》4.0.3、4.0.4、4.0.8条中的各条规定时,按5.0.1计算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即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不应超过《标准》表5.0.5所列限值。

4.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①明确建筑(节能设计的)设计依据。

②分别列出建筑节能设计保温形式构造措施。

③应与节能计算报告书一致。

5.制作和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热工计算书。

(包括建筑节能综合指标计算书)。

计算书应有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章。

X.1.2

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

1.审查依据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审核要点

①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标准》表4.2.2-4规定值。

·屋面:

K≤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K≤1.0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系数的加架空或外挑楼板K≤1.0。

·地面及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应≥1.2(夏热冬冷地区)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单一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传热系数K及遮阳系数SC,应满足《标准》表4.2.-4规定。

②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时。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详《标准》4.2.4条规定。

③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详《标准》4.2.6条规定。

④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⑤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4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Ⅲ。

3.当不能满足《标准》4.2.2、4.2.4、4.2.6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建筑设计总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篇章

①明确建筑(节能设计)设计依据。

②分别列出建筑节能设计的保温形式构造措施。

③应与节能设计报告书一致。

5.制作和填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和热工计算书(包括权衡判断计算书)。

X.暖通专业施工图(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X.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X.2.1

强制性条文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第3.1.9条、第4.4.11条、第6.2.1条、第6.2.15条、第6.6.3条、第7.1.5条、第7.3.4条。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第5.1.1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4.5条、第5.4.8条、第5.4.9条。

X.2.2

空调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表3.0.1-2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条文说明3.0.2、表3.0.2设计新风量、B.0.6人员密度、B.0.7 电器设备功率。

2.计算、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完整。

3.计算软件名称与版本。

4.围护结构k值与窗户遮阳系数应符合项目审查备案登记表内容。

5.多个房间计算书房间编号应在图纸中反映;或房间名称应在计算书中反映。

6.以制冷系统为单位按房间列出计算最大小时负荷的明细表。

X.2.3

设计深度

1.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3)主要设备表。

2.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X.2.4

总说明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列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2.设计范围及设计分工,

2.室内,外设计参数,

3.空调总面积、计算冷负荷和热负荷,

4.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

5.空调风,水系统简述及必要的气流组织说明, 

6.过渡季全新风运行措施,

7.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5.3.27,需说明水泵扬程经计算确定。

8.监测与控制措施,

9.管道及保温材料的选择。

 

X.2.5

设备表

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中的5.4.3、5.4.5、5.4.8和5.4.9的要求,应于设备规格栏中明示。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5.3.26 同时需注明组合式空调机组或新风机组的风机全压、余压及风机能效限定值。

风机能效限定值执行《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19761-2005。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5.3.27 同时需注明:

水泵能效限定值应执行《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19762-2005。

4. 对一体化机组,应说明水泵机外扬程。

5. 房间负荷计算应与末端选择相适应。

6. 制冷设备容量选择应与系统计算负荷相适应。

7. 选择末端时,采用排风热回收装置的能力扣除。

X.2.6

设计图纸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图例,水系统流程图,平面图。

X.2.6.1

平面图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空调,冷热源机房设备位置,末端设备位置、风口位置,设备编号等。

2. 空调风管平面图。

3.空调水路或冷媒管路平面图。

X.2.6.2

系统图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机房系统图。

2.大型,复杂工程的楼层系统图。

X.2.6.3

剖面图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大型,复杂工程空调管道交叉复杂处的局部剖面图及大风管的主要标高和管径,

X.暖通专业施工图(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X.3

采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

X.3.1

强制性条文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第3.1.9条、第4.4.11条、第4.9.1条、第6.2.1条、第6.2.15条、第6.6.3条、第7.1.5条、第7.3.4条。

2.《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第10.2.2条。

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02

第6.0.2条,第6.0.5条。

X.3.2

空调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

1.户式中央空调应提供计算书(按最大户型和最小户型)。

2.计算、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完整。

3.计算软件名称与版本。

4.围护结构k值与窗户遮阳系数应符合项目审查备案登记表内容。

X.3.3

设计深度

10.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3)主要设备表。

2.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X.3.4

总说明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4.列出《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 50/5024-2002。

5.列出《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6.设计范围及设计分工。

11.室内、外设计参数。

12.空调总面积、计算冷负荷和热负荷。

13.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

14.户式中央空调,需说明水泵扬程经计算确定。

X.3.5

设备表

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第10.2.2条的要求,应于设备规格栏中明示。

2. 对一体化机组,应注明水泵机外扬程。

X.3.6

设计图纸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图例,水系统流程图,平面图。

X.3.6.1

平面图

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2.空调,冷热源设备位置,末端设备位置、风口位置,设备编号等。

2. 空调风管平面图。

3.空调水路或冷媒管路平面图。

X.电气专业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X.4.1

电气照明节能

X.4.1.1

强制性

设计条款

⑴《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6.1.7条LPD的现行值复核。

⑵《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

X.4.1.2

照明光源选择

⑴GB50034-2004第3.2.3条第5款规定: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且单灯功率不应大于100W(除GB50034-2004第3.2.4和3.2.5条规定外)。

⑵GB50034-2004第3.2.3条第4款规定: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更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汞灯。

(注1)

⑶对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根据生产照明环境的使用要求,采用金卤灯或高压钠灯以及大功率细管经荧光灯。

⑷GB50034-2004第3.2.3条第1款规定:

直管荧光灯不“宜”选用40W荧光灯(粗管Ф38mm)此“宜”条款应理解为“应”条款。

直管荧光灯应选用T8细管36W;T5细管28W节能荧光灯。

(注2)

⑸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X.4.1.3

灯控方式

⑴是否符合电气节能要求。

⑵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对应急照明也可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对应急照明必须具有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X.4.1.4

照明灯具效率

⑴设备材料明细表中,设计应标明所选用的灯具效率。

否则难于操作。

X.4.2

电气设备节能

X.4.2.1

电气设备选择

⑴配电变压器,设计是否选择空载损耗和短路损耗小的节能变压器。

⑵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应太高。

宜为经济负荷率β=85%左右。

X.4.2.2

无功功率补偿

是否采取了提高功率因数COSФ的措施。

低压供电时,集中或就地设置静电电容器对无功功率进行补偿,使COSФ达90%以上。

X.4.2.3

配电变压器

设置位置

是否靠近负荷中心。

1:

荧光高压汞灯,其光效在40~60Lm/W光效低;自镇流荧光灯,其光效为16~30Lm/W,其光效更低。

2:

粗管(Ф38mm)40W荧光灯,其光效约为45~63Lm/m2,光效低;T8细管(Ф26mm)36W节能荧光灯,其光效为93~100L/m/W;T5细管(Ф16mm)28W节能荧光灯,其光效为104Lm/W以上。

X.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X.5.1

给排水

节能设计

X.5.1.1

节能设计

1.审查依据: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主管部门对初设中给排水节能设计的意见。

2.设计标准

①第8.2.2条住宅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住宅给水压力值根据GB503688-2005,第8.2.4条规定:

给水点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②高层建筑各分区压力值根据GB50015-2003第3.3.5.1条规定,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压不宜大于0.45Mpa。

③冷却循环水系统的选择按GB50015-2003第3.10.1.4条规定,应能使循环系统的余压充分利用。

④按GB50015-2003第3.10.2条规定,冷却塔设计计算的θ.τ应与服务地区空调等级设计的θ.τ相吻合。

⑤给水加压泵选用按GB50015-2003第3.8.1.2条规定应在水泵高效区内运行。

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选利用工业等热度、地热和太阳能,GB50015-2003第5.2.2条。

⑦应选用冷效高、能源省,噪声低的冷却塔GB50015-2003第3.10.4.2条。

⑧应选用热率高,换热效果好,节能省地的加热设置GB50015-2003第5.4.1.1条。

3.设计深度要求

①设计总说明中应说明市政供水压力,最不利点给水所需压力,消防所需压力。

②应说明高层建筑分区值及具体分区。

③应说明每一分区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若采用变频给水设备应说明设计秒流量。

④应说明循环水系统的使用性质如:

空调机组冷却水循环系统,工艺设备冷却循环系统,游泳池、水景的循环系统等。

⑤应说明每个循环系统的循环水量,设备进出口温差及所需压力当地气象参数θ.τ.ω。

⑥应说明热水系统所采用的热源,热水最高日用量及设计小时耗热量。

⑦应在材料表中标明所选用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如水泵的流量(应注最大~最小流量),扬程(最高~最低)、功率、效率,冷却塔的水量、功率,热水机组型号,制水用量等,以供审查时校核。

X.5.1.2

节水

1.审查依据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

主管部门对初设中给排水节能设计的意见。

2.设计标准

⑴节水器具应符合CJ164-2002规定:

a)节水型水咀应满足CJ164-2002第4.2.1条规定,即在0.1Mpa,DN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L/S。

b)感应水咀应符合CJ164-2002第4.2.3条规定,即应在2S内自动止水。

c)延时自闭水咀应符合CJ164-2002第4.2.4条,每次给水量不大于1L/S,给水时间4~6S。

e)节能便器符合CJ164-2002第4.3.2条规定,每次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S。

f)节水便器冲洗阀符合CJ164-2002第4.4.1条即水压0.3Mpa时大便器冲洗阀,一次冲水量6-8L,小便器冲洗阀一次冲水量2-4L。

②水表设置应满足GB50015-2003第3.4.16条第3.4.17条,GB50368-2005第8.1.5条规定。

③根据GB50015-2003第3.9.5条,水景、游泳池水宜循环使用。

3.设计深度

①设计依据中应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

②设计说明中应强调采用的节水卫生器具其性能满足CJ164-2002要求。

③小区、厂区、建筑物的进户管上应设总水表。

④住宅每户,公共建筑各用水点,工厂各用水部门均应设水表计量。

⑤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便于管理的地方集中设置。

⑥绿化洒浇用水,水景及各种循环系统的补给水应设水表计量。

⑦水景、游泳池及工艺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应有相关的循环系统设计图。

⑧水池、水箱应设置水位监控系统,设置溢流报警水位防止长时间溢流。

⑨热水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减少使用前的低温水浪费。

⑩在工厂设计中有条件时采用复用水系统。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基本明确的几个问题

(建筑专业)

1、民用建筑的分类:

①按GB50352-20053.1.1民用建筑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②根据上述定义,从建筑节能设计的角度可细化为:

居住建筑:

住宅(含公寓式住宅)、宿舍、附设在住宅内的幼托、老年公寓。

公共建筑:

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除宿舍外)、园林、独立建造的幼托建筑等。

③地下建筑根据使用功能可分别考虑:

a.作为地下商场及娱乐场所,有采暖空调功能的按公共建筑计。

主要应考虑地下室侧墙和地面的热阻及顶板(注意防潮、换气)。

b.作为车库、设备用房、库房的,因其使用条件和建筑标准与一般民用建筑有较大差别,不考虑建筑节能设计。

2.工业建筑中涉及到的车间端头的生活间、办公楼、综合楼等分别按下列情况考虑建筑节能设计。

①由于车间的生活间,多数底层是为车间服务的工具间、设备间及出口等,上部为车间管理和技术服务用房,所占面积体积比例较小,可以暂不考虑建筑节能设计。

②独立的办公楼、综合楼、宿舍等,应分别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3.吊层

由于重庆的地形特点,在建筑设计中,吊层情况时有出现。

①吊层中有部分外墙紧贴挡土墙,计算体形系数时,此部分外墙不必计入外墙面积,但要核算侧壁热阻。

②若不紧贴,留有空间,应计算外墙表面积。

4.底部楼板的界定

①首层架空(无外围护结构)的二层楼板,有地下室且地下室为自然通风、排烟的车库,设备用房的首层楼板,应按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考虑。

②有地下汽车库,但车库为机械排烟和通风的,居住建筑可按楼板考虑;公共建筑由于无楼板性能要求,但有地面热阻要求,应按地面考虑。

③有地下室,地下一层或地下一、二层为商业用房的,居住建筑不考虑底板的节能措施。

④有地下室,地下一层或地下一、二层为商业用房,而地下二层或地下三层为车库的,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的底楼板应按地面考虑。

5.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综合楼

①有商业网点的按居住建筑考虑节能设计。

②上部为住宅,下部及裙房为商业或其办公、娱乐等用房时,应分别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6.小区建筑中多栋建筑,原则上应分别进行节能设计计算,若某几栋,平面、立面、层数,开窗及朝向等均一样,可只算其中一栋。

但若朝向不同,即使其它都一样,应分别计算。

7.窗的物理性能应按GB/TXXXX-2002确定。

说明:

上次讨论中对上述4的争论较大,鉴于在培训学习时,曾讲到过此方面的要求,从建筑节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此内容又细化,请再次考虑,故暂又列入。

施工图审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及疑难问题

暖通空调专业(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三月 

1. 处于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通风设计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排风装置。

排风管可并入机房的排风系统,但在接至储油间的排风支管上应设70℃关闭的防火阀。

承担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独立的或合用的系统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1.说明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8.5.3.2条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10.3.12条第3款,穿越储油间的隔墙和楼板处的排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根据《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2003年版)4.5.1条第5款,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通风量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

根据《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2003年版)4.3.8条“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排风装置。

排风管可并入电站的排风系统,但在接至储油间的排风支管上应设防火阀。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GB50038-2005 5.7.7条 “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设排风装置。

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5次,接至储油间的排风管道上应设70℃关闭的防火阀。

轻柴油为丙A类液体,闪点应在60℃以上,但是,由于国内实际油品供应状况,闪点低于标准数值的现象存在,故规定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当采用合用排风系统时,考虑通风运行停止期间较长,会发生柴油蒸气的积聚,导致风道内柴油蒸气浓度增加,同时注意到国内出现有商品柴油闪点低于60℃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轻柴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7.5%。

问题之一是部分产品闪点不合格。

闪点是柴油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闪点过低将对柴油贮存的安全性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国家标准严格规定柴油的闪点值为≥55℃。

但在抽查中,有4个批次产品闪点项目不合格,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44.4%,其中闪点最低的产品测定值仅为17℃,比标准值低38℃。

因此为保证通风系统启动时的安全,仍规定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2. 处于地下层燃气直燃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燃气热水机组机房的通风设计

2.1燃气直燃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燃气热水机组机房,应有独立的机械通

风系统。

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事故通风装置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锁。

机械通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

2机房房的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

3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空气量之和;

4燃气调压间连续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3次换气,事故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换气;

2.1说明 根据下列规范或手册规定确定本条。

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3.6条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

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

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7条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

通风装置应防爆。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强条10.3.17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其机械通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

根据《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2003年版)4.1.33条 燃气、燃油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

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其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直燃机房的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

2燃气直燃机房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

根据《设备专业 建筑设计技术细则》(2005年版)17.4.3条 3

(1)1

燃气锅炉间、燃油直燃机房的通风量,不应有小于每小时6次换气,事故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换气;3

(1)3)锅炉间、直燃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空气量之和;3

(2) 燃气调压间连续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3次换气,事故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12次换气;4.事故通风装置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锁。

5.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通风设备应防爆。

2.2 燃气直燃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燃气热水机组机房,机组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爆门或防爆膜,防爆门和防爆膜直径不应小于200mm,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和避免危及人员安全。

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共用烟道时,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烟道上应设置闸板或蝶阀,并在闸板或蝶阀上应有直径不小于15mm的孔洞。

机组排烟烟道按壁面温度300℃考虑,烟道外壁应设置隔热层。

2.2 说明 根据下列规范或手册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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